众合法条串讲班理论法学讲义王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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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法条串讲班理论法学讲义王锴
周末串讲班理论法学授课提纲
王锴
法理学
范畴一:
阶级性
1、法的本质
(1)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社会规范。
(2)法的阶级性——法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国家意志)。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社会存在)。
2、法的作用
(1)特点
①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③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2)种类
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反映
指引
评价
教育
预测
强制
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对象
本人
他人
一般人
他人、国家
违法者
被统治阶级
社会全体
方式
规范性指引(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
示范和示警
【注意】法律不是万能的,因为:
(1)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
(2)法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调整的范围有限;(4)法自身条件的制约。
3、法的产生
(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2)法的产生的三大根源、三大标志和三大规律:
根源
标志
规律
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阶级根源、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的产生、法律诉讼和司法的产生
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
4、法的历史类型
根据法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分为: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5、法的继承★
(1)法的继承:
不同历史类型之间、后一历史类型对前一历史类型
(2)原因: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法的独立性、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法发展的历史事实
(3)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律术语、技术、形式;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规范;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6、法的移植★
(1)法的移植:
同一时代、不同国家之间,包括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移植
(2)原因:
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法治现代化、对外开放
(3)类型:
①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②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③区域性的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注意】法的移植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7、法与政策
法
政策
相同点
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
不同点
意志属性
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效力,向全社会公开
体现全党意志,效力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不公开
规范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
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实施方式
国家强制
党的纪律
调整范围
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
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广,对党的组织和成员的要求比法的要求高
稳定化、程序化程度
较高的稳定性,严格的程序性
灵活多变,程序性约束不如法严格和专门化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2004年卷一第1题)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2002年卷一第81题)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2002年卷一第32题)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2003年卷一第1题)
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
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
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应该注意下列哪些方面?
(2002年卷一第35题)
A法律体系的系统性B适当的超前性
C供体与受体之间存在共同性D时间的先后性
范畴二:
权利和义务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注意】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区分。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注意】①与自发形成的道德、习俗、礼仪区分。
②习惯法是自发形成的,制定法是人为产生的。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注意】不能用法的对人效力、对事效力、空间效力来否定法的普遍性。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注意】与侧重强调义务的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区分。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注意】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最根本的区别。
(6)法具有可诉性
【注意】
(1)可诉性包括诉讼和仲裁;
(2)可诉性只是一种可能性。
2、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种类
构成
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4)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1)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法律行为
(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性关系,主要体现国家意志;(3)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家
(1)物;
(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权利、义务(①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②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③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注意】
(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①对于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必然有权利能力,但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民法
(1)18周岁以上;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不满10周岁;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刑法
16周岁以上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不满14周岁;
(2)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自然人与法人
第一,权利能力方面的差别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基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之分,在基本权利能力内容方面,自然人是相同的;而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因此法人权利能力范围不尽相同。
第二,行为能力方面的差别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可能分离,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都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
(2)物:
法律认可、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独立性。
活人的人身不能成为物、人身的部分只有脱离人身时才能成为物。
(3)权利、义务的关系:
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
②数量上,总量相等。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或者在一个社会里面。
③产生和发展上,两者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权利义务是浑然一体的,随着阶级、国家的出现,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立。
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和义务趋于统一,每个人享有多大权利就必须负有多大义务。
不存在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个人。
④价值上,在历史上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地位有主次之分。
等级特权社会遵循义务本位;民主法治社会遵循权利本位,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4)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多个法律事实(事实构成)可以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守法
守法即法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1)守法的主体,是一切人。
(2)守法的范围,是一切法律渊源。
(3)守法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即不违法;也包括积极、主动的守法,即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归责原则:
①责任法定原则
是指法律责任在法律规范中预先规定,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时,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范围和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②公正原则
对任何违法、违约行为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责任与违法程度或损害后果相均衡;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依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即做到程序正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
③效益原则
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④合理性原则
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应考虑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2)免责分为:
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协议免责、自首免责、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注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无责任能力是无责,不属于免责。
(3)法律责任竞合:
同一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注意】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从一重。
但各个国家的做法存在不同,有的国家禁止竞合,有的国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5、法律制裁
(1)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不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法院和检察院)、民事制裁(法院)、行政制裁(行政机关)和违宪制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
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
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
(2004年卷一第83题)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下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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