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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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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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本科
浅谈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
学生姓名
学号
2017166135
指导教师
所学专业
法学
班级
17ZB1
所属院系
法学院
学习年限
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
一、引言·································································1
二、消费者隐私权的阐述···················································1
(一)消费者隐私权的含义·················································1
(二)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2
(三)消费者隐私权的特征··············································2
三、我国对消费者隐私权爱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
(一)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及原因···································3
(二)我国对消费者隐私权爱护的现状·····································4
(三)我国对消费者隐私权爱护存在的问题···································5
1.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5
2.消费者自我爱护意识不足·············································5
3.纠纷解决机制不完整·················································5
四、西方国家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模式·······································6
(一)美国的行业自律··················································6
(二)欧盟的立法爱护··················································6
(三)西方国家两类模式对我国的启发与借鉴······························7
五、对消费者隐私权爱护提出的相关建议·····································7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7
(二)在执法、司法和行政方面加强和完善救济途径·························7
1.执法层面···························································7
2.司法层面···························································8
3.行政监督···························································8
(三)引导消费者树立良好的自我爱护习惯·································8
六、结语·································································9
参考文献································································9
浅谈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摘要:
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并不完善,同国外相比,存在着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内容不周延、缺少专门立法和消费者信息开放和信息爱护不协调等不足等问题。
所以应该汲取国外的先进经验,针对现存的问题采取相应提高法律的可实施性、协调信息的开放性与保密性、加强对受到侵害的的消费者的救济与信息爱护,从而改善我国法律对消费者隐私的爱护。
关键词:
隐私权消费者隐私权法律爱护
一、引言
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爱护,比如说公民的姓名、身份信息、地址、电子邮箱、个人婚姻、职业、教育程度、收入状况等等,当然,如果本人拒绝的话,其他私人信息也是不可以被泄露的。
不过惋惜的是,在实际生活当中还是有很多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情况出现,并且消费者隐私权不仅在现实生活当中难以得到爱护,在网络环境中更是难上加难,很多消费者对于自己的资料并不能完全的掌控,经常出现个人信息被出卖、滥用的情况,甚至被非法传播,因此非常有可能被侵权。
因此,不管是对于现实生活而言,还是网络世界来讲,都非常有必要加强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一定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隐私权爱护如果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就会造成整个社会人人自危,彼此之间也就不会相互信任。
如果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没有治理到位的话,不仅仅是市场经济会持续下滑,而且也会导致网络经济的崩盘,这种情况是非常严峻的。
所以应该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相关的消费者隐私权爱护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做才能保证我国未来的经济进展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消费者隐私权的阐述
(一)消费者隐私权的含义
“消费者隐私权”的出现并非来自于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概念,而是随着时代的进展而慢慢衍生出的产物。
本质上也就是隐私权的一种,属于特别消费者群体中隐私权的体现,因此也就自然具备隐私权的共性,也就是通常所讲的不可侵犯性;同时还可以归属到经济法体系;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隐私权相比,消费者隐私权的权能更加注重对隐私的控制与支配的能动性,并非禁止权和消极隐秘性。
[1]
不过,要定义消费者的隐私权,我们首先要确定隐私权,关于隐私权的定义,在学界也是众说纷纭。
张新宝教授在发表的文章当中对此发表观点,指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种人格权,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披露。
[2]而王利明教授则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明确的指出隐私权是自然人在个人活动和私人领域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一种个人人格的权利,隐私的支配应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
[3]
基于对现有法律中的相关定义和内容,笔者认为对于消费者隐私权而言指的是为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和接受消费服务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受到法律爱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晓、收集和利用的一种自由支配的人格权。
(二)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
1.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权知道经营者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用于何种目的,以及这些信息的表达形式及如何使用信息的情况。
2.选择权
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他们对谁公开、在什么场合公开,这种许可或禁止的内容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局部的。
有权同意并也有权拒绝被收集和使用任何个人隐私。
3.利用限制权
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与披露应经本人同意,收集者不得将收集的资料透露给第三方;资料数据主体有权同意或拒绝任何个人信息的二次使用。
4.隐私收益权
市场在进步,社会在进展,消费者隐私权的财产价值越来越明显,是经营者们期望获得的潜在商机。
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用户为消费者提供的个人数据支付相应的价格;对于其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5.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商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来爱护个人隐私,防止不当泄露或恶意使用。
消费者有权在其隐私受到非法侵害时禁止该不法行为或向法院申请起诉,以爱护其合法权利免受侵害。
(三)消费者隐私权的特征
隐私权与消费者隐私权虽有共同点,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其一、主体方面,消费者隐私权的主体仅是消费者,而隐私权的主体则是自然人;其二、客体方面,消费者隐私权的客体也是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三个方面的内容,不过消费者存在于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中,隐私的内容不全同于传统隐私。
隐私权的客体则是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方面;其三、财产性上,隐私权本身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也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的价值,但是隐私权与财产利益有一定的关联性。
因此,在这方面,消费者隐私权的财产价值更凸显于一般隐私权。
消费者隐私权以隐私权为基础,但它也不同于传统隐私权,并具有自己的特点:
消费者隐私权的主体就是消费者,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其第二条的界定可以得知,所谓消费者,即为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展,消费者的消费环境不仅在现实社会中进行,而且在网络社会中也实现消费,成为网络下的消费者。
消费者隐私权的客体也同隐私权一样包括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
但随着计算机技术进展,消费者隐私权也有了自己的新特点:
首次,基本的个人信息,如身高、体重、婚恋、健康、生活经历、个人习惯等,基于网络的电子邮件地址、个人主页和微信号码等也是个人信息一部分;其次,传统的私人活动如社交互动,通信往来等,在线扫瞄购物类型,时间等也成为私人活动一部分;第三、传统的私人领域如身体隐秘部位,日记等,网上个人空间电子邮箱的空间等,已逐渐成为私人领域一部分。
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正在网络环境中呈现扩展趋势。
消费者隐私权的性质,消费者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和相对独立的自由权。
隐私权本身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也不能用钱来衡量其价值,但是隐私权与财产利益有一定的关联性,例如,有各种的公众人物出于金钱或其他目的向出版社出售他们的隐私。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消费者的财产性特征是非常的突出。
经营者可以通过对隐私的分析了解消费者的各种潜在需求等,成为经营者经营决策的依据。
消费者隐私成为当今社会的潜在资产,尤其是网络社会中的潜在财富。
三、我国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现状
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加之公民对个人隐私权的爱护重视度还不够高,目前我国还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作出权威的解释,对它的爱护性规定比较简洁,相关立法也相对分散。
但尽管如此,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仍然是加以爱护的,这些爱护主要体现在宪法、民法和刑法等规定中[5]。
当然在行政法及行政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
例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讯秘密等受法律爱护,这些规定中虽未直接明确规定隐私权受爱护,但人格尊严、信仰自由等也是属于隐私权范畴的,宪法的这一规定筑起了公民隐私权的围墙;我国刑事方面的法律法则主要通过调查侵害隐私权行为来追责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以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爱护,例如对非法隐蔽或开拆他人信件邮件、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非法侵入他人宅行为设置了相应的罪名和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行政法规类中,《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行政惩罚法》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均对个人隐私进行了行政上的爱护。
《民法通则》中虽然未直接提及隐私权,而是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的范畴加以规定并爱护,但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也间接确认了对隐私权的爱护。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直接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规定,这一条款弥补了我国之前《民法通则》中缺乏对隐私权规定的不足。
在诉讼法中也有对个人隐私的爱护条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中第三十二条及其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大诉讼法明确了隐私的概念,但由于隐私及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进展改变,所以,单靠程序法是无法完全解决的。
为了回应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的进展,近年来,我国也在为不断加强网络信息爱护和个人信息爱护而不懈努力着。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爱护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体现出了对隐私权爱护的重视。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在爱护用户信息隐私上,对企业将提出更高的要求与问责。
为了迎接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2017年x在《新一代人工智能进展规划》提出[6],要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爱护以及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信息安全利用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建立可追溯性和问责制度,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和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以及工信部《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进展三年行动打算(2018-2020)》明确提出要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爱护,加大对滥用数据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由此,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问题已经上升到了新的高度[7]。
(二)我国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的问题
当权利受到侵犯,必定存在原因,越来越多是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侵权人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
在现如今的信息社会,信息就等于财富,消费者隐私数据蕴藏着庞大的商机,这些商机越来越受到企业和运营商的重视。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网络社会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对商家而言,掌握的消费者个人隐私越多,潜在的消费者就会更多。
于是,经营者们便不遗余力的收集用于商业用途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此,也就产生了大量的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案例,可以说,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根本原因载于它可以产生巨大的利益。
例如“130万考研信息打包卖15000元,为了证明其数据的真实性,‘卖家’贴出了部分考研学生的信息截图”、“2016年湖北宜昌余某某非法猎取超过110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得利益280余万元人民币”、“2018年江苏滨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八滩中队辅警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猎取公民信息及车辆信息140万条,并出售他人非法获利240616元”、“某公司有超过7万条VIP客户名录,价格为1000元一套”。
应该看到的是,合理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有助于更好地为消费者进行服务。
[4]然而,在法律制度仍不完善的今天,并且还有利益的驱使之下,各种不正值收集和不正值使用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事件都在加剧。
第二、消费者的权利爱护观念很淡薄
我国的历史和传统文化深受儒家的礼教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大多受到礼法而非法律的限制。
即使法律进行了规制也多是关于人们义务与责任而不是权利的规定,由于这一思想的影响,人们普遍遵从“非诉”思想,因此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意识和观念都相对淡薄。
不断发生的侵犯消费者隐私权事件的行为与我国文化传统对爱护人民隐私权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
例如,服务窗口实行“一米线”制度代表的主要是一种爱护隐私权的文明意识,代表的是现代经济生活中爱护个人权益的文明观念。
然而“一米线”制的所谓“文明观念”并没有真正的深入人心,银行的一米线如果脱离了专门人员的看管根本就没人搭理,而在拥挤的售票厅,保安人员喊哑了嗓子也阻挡不了购票时冲破一米线的封闭,仍然勇往直前。
甚至有一位越过一米线的顾客很不理解的问道:
“我又不偷又不抢的,干嘛要隔那么老远?
”正是由于我国公民隐私权意识不够,才存在消费者无意识地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经营者不正值地泄露、利用消费者隐私信息的情况。
(三)我国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存在的原因
当下,我国对消费者的隐私权爱护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虽有法条规定,但却缺少专门的立法,法律的可操作性较低,执法司法的效率不高等,具体如下:
1.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隐私权爱护的立法有规制,为什么现实生活中隐私权还是会受到侵害?
因为现阶段法律的规定分散在多个部门法中,内容简洁并且少,很难在实际当中发挥作用。
对隐私权的概念界限模糊,对于消费者隐私权也未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
(1)民法总则对此问题规定的过于笼统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要爱护隐私权,但却太过于笼统,可操作性极弱,至于具体如何爱护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格外是涉及到消费者隐私权利益的爱护。
2017年生效的《网络安全法》也是如此,以至于在实践中当人们的隐私遭到侵犯时无法可依。
(2)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对此问题模糊不清
随着社会进展越来越繁荣,经济的活动也不经意间发生,人们在生活中消费难免会留下自己的信息。
经营者会对这些在经营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用在其他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良的后果。
即使是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其规定也是过于模糊不清。
时代进展迅速,技术不断更新和进展,侵犯消费者隐私的行为也逐渐呈现出了新的特征[8]。
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两大诉讼法也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爱护。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涉及到个人信息的证据应当保密。
这些规定虽然都对个人隐私进行了爱护,但是由于其规定太过于简洁,并不能对隐私权爱护起到实际的作用和意义。
再者,当前社会是从互联网社会向人工智能社会逐渐转变的,对传统的隐私爱护尚且如此,在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爱护就更加缺乏法律保障了。
在一般的互联网的环境下,隐私权得不到有效的爱护,在人工智能迅速进展的今天,法律对隐私权的爱护,更加缺乏法律的依据。
2.消费者自我爱护意识不足
消费者对于隐私爱护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受到传统文化和思想观念的影响,大部分的消费者对自身隐私遭到侵犯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即使大家都对垃圾短信、诈骗电话深恶痛绝,但却没有做出相信的行为来防止自己的隐私信息泄露。
在2018年的美国华尔街日报中,有一篇题为“为什么说美国可能在人工智能竞赛中败给中国”的文章,这篇文章指出中国可能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能过获得大量的数据,中国公民对于自身数据及自我隐私的爱护意识比较低,进而数据被收集较为简单。
而人工智能正是要凭借着强大的数据库才能够高质量的工作运营。
此外,在今年年初发生的支付宝年度账单涉嫌违背《个人信息爱护协议事件》中,即使支付宝为此事作出了道歉,但大多数的消费者为了满足自己的奇怪心查看自己的年度账单,仍然授权给支付宝,这也足以看出,我国公民消费者对于爱护隐私的重视度不够高。
3、纠纷解决机制不完整
消费者权益的爱护之路仍然困难,加之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爱护又无明文的法律规定,导致当消费者隐私受到侵犯时难以追究赔偿。
由于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规定原则性较强,在实际中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弱,消费者想要猎取证据也很困难,维护权利的成本又很高,并且难以证明损害的结果。
例如,由于消费者自身的能力较弱,往往会因为无法证明个人信息被泄露从而维权失败。
因此,在实践中,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诉讼案件数量非常有限。
此外,即使在消费者的隐私信息被泄露之后,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极端的不便和精神上的损害,但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只有在引起严峻的精神损害后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大多数的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案件中,消费者是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的。
互联网时代对于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具有更强大的隐蔽性、虚拟性和技术性。
故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也会遇到取证难、惩罚难的问题,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许多困难和障碍。
四、西方国家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模式
(一)美国的行业自律
1974年,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了“隐私权爱护法”。
这是美国行政法中爱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法律。
在此基础上,美国采纳分散法律的模式,依靠各个联邦和州政府的条例来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例如,用于数据爱护的《电子通讯隐私法》、用于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及用于爱护健康隐私的《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
[9]
此外,由于立法总是具有滞后性,美国政府也倾向于行业自律政策,鼓舞企业参加到公民信息爱护当中。
即利用行业的标准来规范人工智能服务商的服务行为来实现爱护用户的隐私权的目的。
目前美国行业主要有三种自律政策:
建议性的行业指示、网络隐私认证、技术爱护模式。
自律性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美国有两个较大类型的网络个人隐私自律组织。
一个是美国“在线隐私联盟”是美国利用行业自律模式来爱护公民隐私的典范。
该组织由80多家国际公司和协会组成,并于1998年公布了“在线隐私指引”。
另一个是TRUSTe,美国最具权威性的第三方隐私认证机构,也是美国第一家网络隐私认证民间机构,得到认证的网站设立认证标志,表明其属于遵守隐私爱护规章,并采纳TRUSTe建立的争议解决机制的网站。
TRUSTe认证并监督网站的隐私和电子邮件政策,监督实践,并且每年解决上万客户隐私问题。
(二)欧盟的立法爱护
欧盟对公民数据隐私采纳的是立法爱护模式。
采纳这种模式的原因与欧洲国家的历史背景有关。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欧洲地区受到纳粹的高压统治。
欧洲人民的行为受到不断监视,他们的人格尊严被严峻践踏。
因此,现代欧洲非常重视爱护隐私权,他们将隐私权视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格权利,并制定超严格的法律进行爱护。
在欧洲,各国都有大量的隐私权爱护法规。
但是,在欧盟成立后,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系列具有共识性的法律指令,以消除成员国之间的信息沟通壁垒,指导成员国对隐私权统一立法爱护。
这些指令在欧盟形成统一的数据隐私爱护标志,并建立起了严格的隐私权爱护法律框架。
不仅如此,欧盟还致力于促进欧盟以外的国家向其制定的隐私标准靠拢,以促进国际范围内隐私权的统一。
[10]
自欧盟成立以来,有关隐私权爱护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
1980年的《关于爱护隐私与个人数据跨国界流动的推测》明确规定了对爱护个人隐私权的最低标准。
1981年颁布《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之个人爱护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在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时,缔约国一定加强对信息主体隐私权的爱护。
1995年颁布《个人数据爱护指令》,提出在制定个人隐私权爱护的相关法律时,应参照共同的标准确保法律制定的统一。
[11]2002年,《电子隐私指令》出台,使隐私主体有权拒绝其他人或组织非法收集个人隐私。
自2009年以来,欧盟为了在大数据时代更好的爱护隐私权,对隐私权的范围、企业商家的告知义务、侵权行为的救济等都进行了更为全面的法律规定。
[12]
(三)西方国家两类模式对我国的启发与借鉴
通过分析美国和欧盟在消费者隐私权爱护方面所做的工作,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启发和借鉴。
对于美国的行业自律,欧盟的《个人数据爱护指令》,这些给我们的启发,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爱护我国已经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无论是针对这个问题的立法还是对于受侵害的消费者的救济途径,都有很长的差距。
我国应该通过自己的一些监控手段,提前预防消费者隐私的侵害问题。
美国通过行业自律与立法保障相互结合的方式,来爱护消费者隐私权不被侵害。
格外是美国政府对一些行业的政策引导行为及利用行业协会自身的优势对隐私进行爱护,这些都值得我国借鉴。
[13]综上,欧洲和美国的隐私权法律爱护的模式仅能为我国提供一定的参考,并且完善个人隐私权的法律爱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隐私权法律爱护模式的建立还需通过不断实践和修改来得以完善。
我国应秉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精神去学习和借鉴国外这些国家的举措和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隐私权法律爱护模式[14]。
五、对消费者隐私权爱护提出的相关建议
时代的进展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隐私作为代价,既然大数据侵犯消费者隐私主要是在数据收集阶段、数据使用阶段、数据储存阶段,那么我们就应在这几个阶段加强爱护,做到收集要授权,使用有界限,储存有爱护,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爱护的重视,加大对消费者隐私权爱护的力度。
故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爱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方面还存在着巨大的缺陷,相关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我国的隐私权爱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消费者在遇到隐私权受侵犯的时候,无法依据既存的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正在迅速兴起并且未来进展前景良好,势必带给我国经济更加繁荣的景色,而我们的法律也应当跟进社会进展的步伐,为消费者的隐私权的爱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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