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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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doc
私人投资基金合约指引第1号
(合同内容和格式指南)
股票基金)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合同文本
....................................................................
............................................................2
第一节前言
第二节解释
三
第三节声明和承诺
第四节私募基金基本情况
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5
第六节私募基金的设立和备案
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
第八节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7
第九节私募基金股东大会及日常组织
单位持有人
第十节私募基金份额登记
第十一节私募基金投资
.16
第十二节私募基金财产
第13节交易和结算安排
第14节私人基金财产的估价和会计
十九
第15节私人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第十六节私募基金的收入分配
第十七节信息披露和报告
.......21
第十八节风险披露
第19节等级安排
第二十节私募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和终止
.............................
23
第二十一节私募基金清算
第二十二节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节争议的解决
....................................................................
......................
26
第二十四节其他事项
一
第三章附则
27
2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办法
基金备案(试行)及
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准备金。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私募基金
契约式证券投资银行
民间投资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制定
遵循这些准则
经理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
和风险投资基金
其他类型的投资基金应当吸收民间投资
参照本指引订立基金合约。
第三条私募基金合同的名称应当标明
“私人基金”。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法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平远应当订立基金合同,维护基金的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投资者权益
州政府
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有虚假内容或者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托管的,
公司经理
私募基金和基金应当托管
基金合同由投资者与投资者签订
在托管的情况下,制度措施,以确保
基金应明确私募基金的财产安全
合同
纠纷解决机制。
一
第七条私募基金第三方投资管理人应当
被聘为投资顾问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投资咨询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然而,私募
基金管理人不得免除
基金管理人受委托。
投资顾问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
法规
法律的规则和要求。
哪里有投资
基金合同中规定了顾问,如下
应规定
项目:
(1)因为私人基金经理雇用了一名投资经理
监理顾问对合同当事人的解释义务及相关争议的影响
解决机制;
(2)与投资顾问有关的各种风险
在风险披露书中特别披露
由私募基金签字确认
经理、投资者和其他方。
第八条有明确要求的
基金合同应当载明本指引
引用了《条例》的有关内容。
没有
违反《基金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法规
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各方
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这些指导方针
情况
除了内容。
指南的某些具体要求不适用于
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变更
相应的内容,
但是经理应该
基金合同应提交中国基金业协会
备案时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文本
第一节引言
第九条基金合同应当载明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期限
基金合同订立原则。
二
第二节释义
第十条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条款
应明确规定
对…的解释和解释。
第三节声明和承诺
第十一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人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者的声明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限于:
私人基金经理保证他/她
募集资金前在中国基金协会注册
它将被注册为私人基金管理人
将列出经理的注册码。
私募基金
管理
经理应进一步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
协会是一个私人股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注册不存在
构成违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对投资能力和持续合规性的认可;
不作为是基金财产安全的保障
保证。
私人基金经理保证
签订本合同前的相关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感知和风险偏好存在显著差异
已被理解
耐力。
私募基金经理承诺履行
他的职责,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应适用于
基金财产的管理,不得影响
基金活动的盈利能力
最低回报。
私募基金受托人承诺履行职责,
诚实勤勉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其他义务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私人基金投资者声明他们符合
临时措施
投资者应当向最终投资者披露信息
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
确保他们的金融稳定
产品的来源和用途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全面履行合同
理解
三
条款,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了解
相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基金
风险收益特性,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投资风险,与投资事项本身相符
特点
业务决策过程的要求;
私人股本投资者致力于私人股本
管理
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
以及投资者提供的财产性收入
风险承受能力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不存在
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如有重大变化
在上述信息中,
应当及时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募集人
书面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基金经理、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人员
机构不应作出回应
对基金的收入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财产。
第四节私募基金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明确了私募的基本情况
基金:
(1)私人基金的名称;
(2)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应当明确
封闭式、开放式或其他形式
其他思维方式;
(3)计划募集的民间资金总额;
(4)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5)私募基金存续期;
(6)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7)私募股权基金分级安排(如有);
(8)私募基金托管事项(如有);
(9)私募股权基金外包,
在中指定外包组织的名称及其基础
中国四
由金管局注册的外包注册码(如有的话);
(10)基金组合(fof)或经理人基金(MOM)
进行特殊鉴定(如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第13条规定了与筹集私人资金有关的事项
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民间集资的对象、方式和期限;
(2)私募基金认购事项,包括认购数量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限额、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确认书,
认购股份及首次认购的计算方法
费用
收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等;
(3)认购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私募股权基金。
(4)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规定私营企业的经营者
私募基金应当将私募基金存放在法定期限内
募集期
该账户的资金存入私人集资账户
结算账户,
指定开户行
户名、账号等。
第六节私募基金的设立和备案
第十五条设立私募基金的有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1)明确私募基金合同的签订方式;
(2)设立私募基金的条件;
(3)如何应对民间集资失败。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应当履行义务
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报
五
立案程序立案的程序。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私募基金应在中国基金协会完成
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经营。
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在企业经营期内
私人基金,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应当申请
购买股份
有关赎回私人基金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不限于: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
(2)认购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
赎回;
(3)限制认购和赎回的金额。
投资者开放
私募股权投资期间
如每日购买私募基金单位,购买金额
不低于100万元,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这个
持有私募基金股份的投资者处于
资产期限
开放日额外购买基金份额除外。
这个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较高
100万元,投资者可选择赎回部分基金
并在赎回后持有
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当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时
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
归还所有基金份额。
(4)认购和赎回费用;
(5)认购股份和赎回股份的计算方法
数量;
(6)认购基金的利息如何处理;
(7)拒绝、中止赎回及其处理
信息技术;
(8)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基金合同可以由基金合同双方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的方式和程序
向其他合格投资者出售股份。
转学期间和转学后,合格的总人数
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得超过
达到法定人数。
第八节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
应规定私人资金
外包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如有),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地址、联系人、地址、电话号码等
投资者信息
列在基金合同的签字页上。
第20条规定,私人基金应设为等额份额。
私人基金除外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股应享有
相同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依照本法规定
临时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基金财产
与基金合同;
(2)根据基金合同,
及时和全面地访问
私募基金经理
管理费和绩效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行使对基金财产的投资权
产生的权利;
(4)依法监督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的受托人违反基金合同或者
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
如果对他人的财产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如有损失,应及时采取措施
停止;
七
(5)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私募基金经理可以在法律和法律上建立自己的规则
法规
基金申购业务规则
(包括
不过,它并不局限于总规模的基金,第一
单一基金投资人认购,认购金额,
以及每只基金的认购金额
调整每笔申购金额及申购总额度
持有的基金等;
(6)中国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
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依照本法规定
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私营企业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备案;
(2)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受托人应当履行职责,管理公司
基金资产的使用;
(3)对风险识别进行问卷调查
投资者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对有资质的人员进行评估并私自筹集资金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者;
(4)制作风险披露书,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投资者;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
用于投资分析和决策,
以专业的方式管理和操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
基金财产及其管理
管理人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固有财产
私人基金经理是相互独立的
不同的物业分别管理,
单独记录和投资;
(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其财产
为自己或投资者卖钱的位置
外人谋取利益,转移利益;
八
(8)基金份额自定或委托登记
其他机构
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时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应当
对股东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登记机构;(九)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
调速器;
(10)以私募基金经理的名义,
行使诉讼权
代表投资者利益
利用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的;
(11)根据基金合同,负责
私人基金的会计和基金的准备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12)计算基金份额净利润,并向股东报告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
价值观;
(13)依照法律法规和
在基金合同中,有必要对投资者进行监督
信息披露,包括准备和分发
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定期提供资金报告;
(14)决定私募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
单位,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定基金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
单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合同的约定;
(15)根据基金合同,负责
私人基金的会计和基金的准备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16)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或私人基金的意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17)保管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的所有会计资料
活动,以及
保留相关合同,
交易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
长期使用的材料
自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
(18)我们将处理我们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公平竞争,不得从事有害活动
基金财产和其他与公司利益相关的活动
各方;
(19)确定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根据基金合同,以及
同时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
(20)组织和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和管理
清算、估价、清算和分配;
(二十一)设立和保存投资者名册;
(二十二)公司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
根据法律,
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并通知私募基金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
(23)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的规定
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两个以上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
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人员职责分工
应在合同中规定。
如果没有规定或者
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每位经理应分享
同样地
责任。
第二十四条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依照本法规定
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黄金受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
完全获得私人基金托管费;
十
(2)依法监督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
有了法律,
法规和合同
基金财产的投资和经营应当
对私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
基金经理
合同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对基金财产和其他方的利益,
有权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并采取行动
必要措施;
(3)根据基金合同,保留私募基金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
(4)中国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
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依照本法规定
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黄金受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
(2)它有一个符合要求的商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工作;
(3)为不同的基金资产分别设立账户
确保基金资产托管
社会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条例和基金合同,
它不应是私人的
安置
基金托管人和第三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为了谋取利益而看管基金的资产
生产;
(5)开立和注销
规范私募基金财产
账户、期货账户和
投资;
(6)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
(7)办理基金托管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业务;
十一(八)依法依规审查私募基金管理
规章制度与基金合同
私募基金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
定期提供书面意见;
(9)根据基金合同
资金转移指令,及时办理清算和清算
交付事项;
(10)根据法律法规,这是必要的
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合同、协议、凭证等有关文件;
(11)公平对待不同基金托管资产,
不要从事任何有害活动
基金财产和其他与公司利益相关的活动
各方;
(1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应当
保密,
不得向他人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1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保存期限
和法规,保持私募基金投资
公司经营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应当
收集相关合同和交易记录
妥善保管
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14)监督私募基金经理的投资运作
并找出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投资者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则不予受理
执行后,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找到
基于交易的私募基金经理
程序有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按照本法规定
临时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1)取得基金财产性收入;
十二
(2)清算后取得剩余的基金财产;
(3)按规定申请、赎回、划转基金
基金合同条款;
(4)参与或申请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大会,
行使有关权力;
(5)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进行投资管理和监督
托管义务;
(6)按规定取得基金信息披露基金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材料;
(7)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在黄金合同中约定,有权
补偿;
(8)中国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
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按照本法规定
临时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1)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确保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投资资金使用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并如实告知
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诺
承载能力问卷,资产的真实承诺或
收入及其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QFII的诚信和诚信,签署协议
合格投资者确认书;
(3)以合伙形式募集大部分投资者的资金,
合同等
直接或间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
它
应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
公司和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
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十三
除非发生事故;
(4)仔细阅读并签署风险披露函;
(5)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支付
认购基金和认购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承担
承担管理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
基金合同约定的;
(6)按基金份额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合同;
(7)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
私人集资者
所需信息和身份证件应与
私人基金经理或筹款人
尽职调查和反洗钱;
(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投资情况
私人资金的计划或意图;
(9)不得干涉基金的投资行为
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
(10)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同的活动
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经理的管理
其他有合法权益的资金和活动
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其他基金;
(11)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条例
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
管理
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私募基金股东大会及日常组织
第二十八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何种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
应指定单位持有人,以及
规定可能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要求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是否筹集更多资金或延长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顾问(如有);以及;
十四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对象
顾问(如有)
企业的薪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
写作
决议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
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全体股东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协议》第29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建立一个日常组织来执行以下任务
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请求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
(3)监督公司的投资运作和资金管理
基金经理和投资顾问(如有)
受托人的托管活动;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调整请求书
投资顾问(如有)
企业的薪酬标准;
(5)本指南应按照
合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第28条所列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基金会股东大会的日常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它是由大会选出的。
第三十一条基金份额按照本法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的下列事项和/或
日常机构:
十五
(1)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2)会议的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3)出席会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
(4)讨论的内容和程序;
(5)成立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决议草案。
第十节私募基金份额登记
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
明确单位登记业务
事项。
说明私人基金经理可以处理
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其他机构是否办理私营企业登记业务
代表其他机构的基金单位,
他们应该签一份合同
与相关机构的合同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注明委托人姓名
股份登记机构及注册号
应明确外包业务
登记机关的权限和责任
私人基金单位。
第33条规定,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
私募基金经理与股票
数额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登记
义务人应遵守中国基金的规定
联想
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备份。
第十一节私募基金投资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房地产投资的有关事项
私募基金,包括但不限于
限于:
(1)投资目标;
(2)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十六
(4)投资限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暂行办法》、《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
法规
有关法规和规章禁止或限制的投资
合同;
(5)基金合同中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交易
说明案情和处理方法;
(6)绩效基准(如有);
(7)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及其他上柜证券
业务(如有)。
第三十五条合同可以约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
指定私人基金的投资经理或关键人物,
并指定投资经理或关键人物
关键设备的基本情况、变更条件和程序
人员。
第十二节私募基金财产
第36条规定了与私人基金财产有关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日期:
(1)私募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置1。
说明私募基金财产应独立于
私募基金经理和私募基金人
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由私募基金保管
受托人。
私募基金经理
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进行分类
将私募基金转化为其固有财产。
2说明私募基金对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
经理人及私募基金托管人
经营、使用或者取得的财产和收入
其他情形归私人所有
基金。
三。
解释私募基金经理和私募基金
受托人可以遵守合同
管理费,
托管费及基金约定的其他费用
合同应收费。
私募
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承担法律责任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责任,并免除其债务
支付
十七
债权人不得行使冻结请求权,
对私人基金财产的扣押或其他权利。
私募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被解散、撤销或者撤销
依法终止
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清算的,清算人
私募基金的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财产。
4
说明债权来源于私募基金
财产不得与不属于私人的财产相同
基金财产
他们自己的债务互相抵消。
私募不是因为
私人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要求赔偿
私募基金财产债权
执行。
当上述债权人向债权人主张权利时
私人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管理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受托人应当明确告知
私人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2)私募基金财产相关业务的开设与管理
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开立账户
按规定私募基金
托管基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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