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农村产生林地耕地纠纷的原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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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农村产生林地耕地纠纷的原因
工作心得:
农村产生林地、耕地纠纷的原因
随着中央对农村、农民、农业“三农”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民对农业生产又掀起了一轮新的热潮,受其影响各类涉地纠纷也大幅度的增加,为有效化解各类土地纠纷问题,临江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入社会管理,以花山镇为载体,从农村林地、耕地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危害等方面入手,寻找有效途径,采取相应的措施,总结出了“三步走”的化解纠纷模式,使土地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
一、化解林地、耕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三年来,花山镇化解林地、耕地纠纷案件46件,其中林木权属确权占15%,耕地纠纷占20%,林地纠纷占25%,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占20%,自留山扩化合同不规范占25%。
二、林地、耕地产生纠纷的原因、危害
㈠产生的原因
1、界限不清
由于农户之间土地相邻,耕种土地时没有明显的地界,往往是以地垅沟、地的宽度或垅数来认定自己承包地的界限,由于多年的耕种,再加上有的地块种的是同一种作物,在重新修整地垅时,容易造成地界变化,难以认清,相互侵占,从而造成了耕地纠纷。
2、林木权属不清
近些年来,由于国家许多惠农政策相继出台,历史遗留的及近些年来形成的林场与村、村与村林木权属不清的纠纷,大照(村集体林照)套小照(个人林照)的现象集中凸显。
3、自留山扩化合同不规范
在自留山扩化给村民时,由于当时只是签订协议,没有正式的合同或林照,有的人在协议未失效前办理了个人林照,而有的人未进行办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早已失效,因此引发纠纷。
4、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
有些农户因外出务工或搬迁,私自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了他人耕种。
有的根本不签合同,只是口头达成协议;有的即使签了合同,合同也过于简单,大部分流转没有经过村委会及乡镇经管站备案,后由于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遂引发争议。
5、面积不清
按四至面积测量时,实际测量的数据大于林照数据,导致无法确定持有林照者的实际面积,容易产生纠纷。
6、私自开荒长期占用
村里有自留山林照,在集体林中有荒地,村民开荒自己种地,因庄稼产量太低,村民自行栽树,对自己栽种的树木私自办了林照,造成了纠纷。
7、集体土地流失
上世纪90年代有些村民自家有林照,申请砍伐后,按照《森林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林木砍伐后应由村集体及时收回林地使用权,但当时村集体未按规定收回,个人又栽种树木,并办理了林照,造成了集体林地的流失,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8、土地撂荒
前些年有些农户(多集中在土地比较多的山区和村)因外出务工或举家搬迁的原因,放弃了土地,结果造成了土地弃耕、撂荒现象。
这部分撂荒地有些被其他人捡种了,有些被村集体收回另行发包了。
现在这部分人返乡,千方百计的找理由要回土地,造成矛盾纠纷,引发了上访。
㈡危害
如果林地、耕地产生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化解,那么造成的后果将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比如社会不稳定、集体资产流失、经济发展缓慢等,这里归纳为以下几点:
1、社会不稳定
惠农政策的实施,给村民带来了希望,也带来了实惠;但如果林地、耕地引发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会导致村民之间因为林地、耕地问题大打出手,也会因为村民不满情绪而引发个人上访或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2、集体资产的流失
本属于集体的土地和林地,被村民个人占为己有,导致了集体资产的流失。
集体资产的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集体经济的整体利益,影响了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制约了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部分村屯贫穷落后,成为了经济发展上的“老大难”。
3、经济发展缓慢
因为矛盾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农民无心耕种,土地被搁置,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农民也不能从被搁置土地上获得经济收入,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有些林地不属于村民的,村民自行栽种,还办理了相关手续,使得集体资产流失;而集体资产的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集体经济的整体利益,直接阻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在科技发展的今天,经济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各项事业的发展,所以这就要求就我们必须及时有效的化解林地、耕地的纠纷。
三、化解林地、耕地纠纷客观上面临的三个难题
㈠农村长期无档案管理
村组织受到资金、人员和物质等条件的限制,以及对林地、耕地档案管理上认识得不足(没有建立林地、耕地档案及档案管理制度,或对林地、耕地档案管理不到位,乱堆乱放,归档资料不全。
),产生的各种纠纷就没有底帐可以查阅,致使矛盾纠纷处理起来缺少相关的依据,对化解林地、耕地纠纷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㈡换届无交接、无记载
由于部分基层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责任心不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所以,在换届后常常无交接、无记载,是否有档案、档案何时丢失等诸多问题,无法查询。
㈢农民法制观念淡泊,亲情观念大于法制观念
在农村多数农民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泊,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林地、土地等承包合同的重要性,往往认识不足,依然是亲情观念大于法制观念,多数以私下协议、口头协议为约定方式,没有签订正规合同,易引发矛盾纠纷。
四、化解林地、耕地纠纷的应对措施
㈠建立四个机制
在化解林地、耕地纠纷方面建立起四个机制,这四个机制具有针对性强、时效快的特点,能有效的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1、评估机制
实行一个案件一个评估机制,通过建立评估机制能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的问题,消除一大批不稳定隐患,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评估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它已成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的重要制度。
2、引导农民走法律诉讼程序机制
引导农民走法律诉讼程序机制的建立,能有效地帮助农民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法律的约束下,被起诉方就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能及时有效地制止上访现象的发生。
3、针对缠访、闹访、无理访建立预案机制
针对缠访、闹访、无理访建立起预案机制,对于及时有效地处置闹访、缠访和无理访事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化解信访问题工作中,应本着疏导化解为主的策略核心,根据闹访、缠访和无理访事件的特点制定预案,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让整个政府更加协调、从容的应对闹访、缠访和无理访等突发性事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4、建立备案机制
建立信访备案机制,疏通上下级信访交流渠道,可以提升解决村民诉求的效率。
由镇信访接待室统一接收案件,需要由村级自行处理的信访案件,要以书面形式要求村委会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处理,并要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到镇信访接待室;需要由镇级处理的案件,由包案领导及事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并要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报到镇信访接待室;对镇级、村级均无法处理的,镇信访接待室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市信访局,由市信访局通报给事涉部门进行处理。
㈡坚持四个原则
1、坚持依法化解纠纷
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矛盾双方群众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解决矛盾。
在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矛盾纠纷当事人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限度,为及早平息矛盾而答应另一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否则会为以后处理类似矛盾带来极大的后患。
应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合情合理地解决矛盾。
在解决矛盾的全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能感情用事,坚决杜绝任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化解纠纷
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一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定要尊重双方的意愿,在双方自愿调解的情况下调解。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双方中的一方不愿接受调解,不能阻止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出现偏袒或是照顾等个人情感,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化解矛盾纠纷。
除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对处理结果要进行公示,化解结果必须经充分说理析法、酝酿协商,促进当事双方和解息诉。
3、坚持法律维护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条件、基本原则,而法律是处理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
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精髓,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如果不坚持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公平正义,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纠纷,甚至还会引起、深化和激化社会矛盾。
4、坚持有错必纠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是司法的人民性所决定的。
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代表人民意志、保护人民利益的机关。
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是司法人民性的题中之意。
司法工作人员的任何不当行为,如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甚至人为地制造冤假错案,都是对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损害。
然而,司法实践又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一定的失误,也是难以避免的。
有时候,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甚至有可能出现错案,这也是正常的。
关键是对待司法失误和错案的态度,有了错案就应该及时纠正,使遭到破坏的公正能够得到及时的恢复。
这种纠正或恢复不仅是对错误裁判或处理决定的变更,也包括赔偿当事人因执法错误造成的损失,即实行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㈢采取化解纠纷“三步走”的措施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原来的多为邻里纠纷转化为现在的林地、耕地纠纷居多,特别是农村第二轮土地、林地管护承包后,林地、耕地权属类纠纷已成为农村的主要矛盾。
林地、耕地纠纷案件起因千差万别,年代跨越久远,档案资料不全,调查取证难、解决难度大。
要解决好这些矛盾纠纷,就要了解掌握区域内的历史变化、纠纷成因,以及土地和林地的相关政策,用科学发展的观点,研究出此类纠纷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针对以上问题,制定出了“三步走”的办法,来解决林地、耕地的纠纷,具体步骤如下:
1、入户调查理清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土地、林地纠纷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面广,调解难度大。
纠纷调解不是动动嘴,就能解决了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只有调查才能有发言权。
要在做完入户走访、实地勘察、查阅资料等相关工作后,才能做下一步工作,正所谓“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只有掌握了案件发生原因的真实信息,才能科学地将法、理、情贯穿于纠纷案件的调解程序中,使调解工作能够有理有据的说服纠纷对象。
例如:
珍珠村邓某等6人申请自留山林木所有权归属问题,这是一件村集体与个人之间的纠纷案件。
由于此案件是第一轮自留山扩化遗留下的问题,年代跨越久远,涉事部门多,相关资料少,涉及的问题比较多。
当郑某等人来争取自己林木所属权时,花山镇政府立即派出工作组到珍珠村对此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派司法所对涉及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笔录取证,派林业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林权证与实际林木面积进行测量确认,查阅村委会底帐、林业工作站底帐,对林木林地进行实地测量来进行取证,本着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利于稳定、兼顾现实的原则来确定权属。
2、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前评估
根据调查的数据材料,以涉案部门参与为基础,把与纠纷案件有关的相关部门组织在一起,引入专业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评估程序,进行调解前风险评估,就调解案件内容、调解方法可行性和社会影响,以及调解成功着手点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和评价,评定此纠纷能否引起连锁反映、影响稳定大局、引起大面积上访,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调解前评估,丰富了调解的形式,拓宽了调解的渠道,有助于帮助调解过程中出现多方因素的解析,对于提升调解的成功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还以刚才提到的案件为例,花山镇在认真调查和取得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了会议,引入富有经验的专业工作人员参与评估。
根据此案件的复杂性,花山镇专业工作人员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了预测,并制定了调解方案和应急预案。
由于当时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是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来确定其权属的,所以邓某等人就有了林权证这个有力证据,而此证据是解决此案件的最重要的证据。
如果林权判定归集体,则明显证据不足;如果林权判定归邓某等人,恐怕会引起当时管护村民的不满情绪,引发群体上访事件。
花山镇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决定:
在问题未趋向于恶化前,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即派人先进行调解,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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