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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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编制、报送和发布管理,规范材料预算价格计价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包括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报送和发布,材料价格信息使用说明等内容,为交通建设各方编制、审查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调整概算、材料调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
第二章材料预算价格编制
第四条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包括构配件、成品及半成品来源地或交货地,到达工地仓库或施工点的综合平均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包装回收价值
其他费用或指标按照下列公式或规定确定:
1、场外运输损耗=(材料原价+运费)×(场外运输损耗率+增加的装卸次数×每增加一次装卸损耗率)
2、采购保管费=(材料原价+运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率
3、材料原价是指出厂价或料场价,根据市场确定,按供应点数采用均价计算。
4、运杂费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应当经过调查比选,综合分析后确定。
5、运价:
汽车运输25km以内采用0.7元/t·km,25km以上部分采用0.6元/t·km。
6、运距:
运距是指材料从采购点(集散码头)到施工点或工地仓库的距离,各市州材料平均运距见表1。
表1各市州平均运距表
序号
市、州
外购材料
平均运距(km)
碎、片石、机制砂类材料
平均运距(km)
中(粗)砂、砂砾类材料
平均运距(km)
1
长沙
30
16
按各市州实际调查到县的平均运距计算
2
株洲
33
13
3
湘潭
18
11
4
衡阳
35
14
5
邵阳
42
14
6
岳阳
34
15
7
张家界
23
15
8
益阳
32
16
9
常德
37
15
10
娄底
22
13
11
郴州
40
14
12
永州
39
15
13
怀化
55
16
14
湘西
33
13
注:
1、地方性材料运距是指一般性材料,特殊情况如玄武岩碎石、特别质量要求用砂等按实际运距计算。
2、商品混凝土运距统一按15km计算。
3、我站每季度将对各市州实际调查的中(粗)砂、砂砾类材料平均运距(km)进行实时更新发布。
第五条材料毛重系数及单位毛重如表2:
表2材料毛重系数及单位毛重表
材料名称
单位
毛重系数
单位毛重
爆破材料
t
1.35
-
水泥、块状沥青
t
1.01
-
铁钉、铁件、焊条
t
1.0
-
液体沥青、液体燃料、水
t
桶装1.17,油罐车装1.00
-
木料
m3
-
1.000t
草袋
个
-
0.004t
第六条材料场外运输损耗率如表3:
表3材料场外运输操作损耗率表(%)
材料名称
场外运输(包括一次装卸)
每增加一次装卸
块状沥青
0.5
0.2
石屑、碎砾石、砂砾、煤渣、工业废渣、煤
1.0
0.4
砖、瓦、桶装沥青、石灰、黏土
3.0
1.0
草皮
7.0
3.0
水泥(袋装、散装)
1.0
0.4
砂
一般地区
2.5
1.0
多风地区
5.0
2.0
第七条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2.5%,但构件(如外购的钢桁梁、钢筋混凝土构件及加工钢材等半成品)的采购保管费率为1%,商品混凝土的采购保管费率为0。
第三章材料价格信息采集
第八条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原则:
(一)合格原则:
选定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是合格品及以上,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
(二)批量原则:
选定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具备一定成交量;
(三)正常成交原则:
采集价格必须是正常情况下成交的价格,应排除非正常因素;
(四)准确原则:
采集价应反映客观,与市场成交价基本一致;
(五)近期原则:
采集时点应为上报前一定时期(即时或短期)的平均价格;
(六)可靠原则:
采集价格的材料应保证供应,避免有价无市。
第九条外购材料价格信息来源:
(一)行业期刊、网站,如《湖南价格在线》、《湖南物资信息》、《石油沥青简讯》等;
(二)交易市场实地调查;
(三)走访企业;
(四)网络、电话询价;
(五)工地调查;
(六)工程项目材料采购招投标单价查询。
每种材料要调查3-5个信息来源,当同一材料的价格因来源不同其价格出现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加以取舍,去伪存真。
第十条材料价格信息来源以我省本地材料生产企业为主,只有当本地无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很少时,才考虑调查省外生产企业的材料价格。
第十一条对于市场上难以调查且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小的零星材料、特殊材料等,可以直接采用外省(市)交通行业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造价信息或直接采用省内外建筑、市政、铁路、水利等行业相关造价信息。
第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涉及的材料种类较多、型号规格繁杂、价格组合较复杂,为方便材料预算价格综合计算,确保材料预算价格合理性和准确性,在询价过程中首先应将材料品种、型号、规格进行细化,如:
钢筋价格的调查应按钢筋直径、钢筋生产工艺进行划分;钢板应按钢板厚度及生产工艺进行划分;大位移伸缩缝则要按“国产”与“进口”进行区分等;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时则应按“工程材料注解说明”进行综合。
第十三条各市州交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市的地方性材料价格的采集,应当根据料场信息实地调查,对于每种材料信息采集点确定为6至10个,而且每个县市至少应有一个采集点。
第十四条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如成品油、电价等,原价采集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取定。
第十五条利用钢材加工的钢构件,如:
钢护筒、钢套箱、钢壳沉井、钢管立柱、型钢立柱、镀锌钢板等,可采用原材料价格(包括损耗)+加工费计算,价格采集人员应掌握市场钢构件加工费、热浸镀锌费用行情,材料损耗可参照相关定额取定。
第十六条黏土的价格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按0.6m3挖掘机挖,8t汽车运输(运距1Km),并摊销1元/m3的资源费用计算。
各市州可根据取土困难程度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混合料的价格,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采用当期材料预算单价计算拌和费用及材料费(运输损耗按2%计算),其中沥青混合料按240t/h以内拌和设备计算、水泥混凝土按60m3/h以内拌和设备计算,并考虑15km的综合运距计算运费,同时适当摊销拌和站安装及拆除费用、场地费用后,即作为该市州商品混凝土、混合料的综合单价。
第四章材料价格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厅造价站)统一发布。
第十九条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
(一)每月发布《长沙市主要公路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湖南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及《各市州地方材料出厂价格》;
(二)每季度发布《湖南省公路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湖南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各市州地方材料预算价格》、《水运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
第二十条价格信息发布方式:
(一)向从业单位、会员单位行文发布;
(二)《湖南交通建材价格信息》季刊、《湖南交通造价》双月刊公开发布;
(三)网站()发布材料预算价格、出厂价格及供应厂商信息。
第二十一条价格信息发布时间:
当月材料价格信息于次月十五日前发布,当月为季末、年终月度时,同时发布季度、年度材料价格信息。
第五章材料价格信息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材料价格信息员,负责本市州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造价信息管理各项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具有交通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建筑材料的性能及用途;
(三)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了解和掌握建筑市场价格行情。
第二十四条信息员工作规则:
(一)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全面、客观、及时采集和上报信息价格,对信息价格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于自采材料、砂石等地方材料,每月报送的价格为出厂价格(原价)。
每月25日前报送至厅造价站,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还需报送季度预算价;
(三)价格上涨、下跌过快幅度过大时,应当采取快报机制,每半月报送一次;
(四)材料价格信息报送之前,必须经单位领导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可上报;
(五)报送材料价格信息时,须附采集点的相关信息,如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备随时核实。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信息员培训和考核,提高信息员业务水平。
第六章材料价格信息使用说明
第二十六条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与审查时,材料预算单价原则上应按照厅造价站发布的近期材料预算价格执行。
(一)除长沙外,各市州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按长沙市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并按各市州外购材料平均运距与长沙市外购材料平均运距差补计(折减)运费;
(二)未每月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的,各市州均直接采用每季度公布的长沙地区交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
(三)建设项目线路跨地区时,如设计文件中已划分标段,则按标段所在地区分别采用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如果未划分标段,则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线路长度加权平均计算材料预算价格。
第二十七条清单预算、招标控制价、新增单价编制时,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参照长沙地区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已考虑长沙地区平均运距),按各标段实际运距与长沙市外购材料平均运距差补计运费、按各市州外购材料平均运距与长沙市外购材料平均运距差补计(折减)运费。
地方性材料按发布的出厂价格和实际调查的运距,按预算价格编制有关规定计算材料预算价。
厅造价站在网上公布的各市州地方性材料价格信息,已关联各县市料场信息及材料出厂价格,并可直接在网上测定到指定点的运距,在必要时可参考使用。
未每月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的,各市州均直接采用每季度公布的长沙地区交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编列发布,但施工中已采用的新材料,由造价文件编制单位自行收集资料测定其价格,并将其材料单价的测定结果报厅造价站备案后,按规定的材料代号编列使用。
第二十九条具体材料单价使用说明:
(1)水泥:
集中拌合用散装水泥价格,分散拌合用袋装价格;
(2)沥青:
除非设计文件中有明确说明,一般采用国产沥青价格。
第三十条新增材料代号编号规则:
(1)新增材料代号以“B”开头,后跟3位或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阿拉伯数字尽量选取已有同类型材料间断代号;
(2)有间断代号,则新增材料代号为“B”+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没有间断代号,则选取最接近同类型的材料代号后加1、2、3...顺序号,新增材料代号则为“B”加4位阿拉伯数字;
(3)现有材料类型细分,在原代号后加1、2、3...序号组成,如800KN盆式橡胶支座下分“单向、双向、固定”,则其对应代号为“5011、5012、5013”。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有关规定》(湘交造字[2010]25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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