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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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
6.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
6.2.1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GB14648-9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1994.07.01起实施)
6.2.1.1主要内容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和分类指标,是确定飞行事故严重程度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在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试飞活动。
6.2.1.2事故等级划分
1)划分飞行事故等级的原则
a)飞行事故等级是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的。
但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
b)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
c)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
2)飞行事故等级分类
飞行事故分为: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重大飞行事故;
一般飞行事故。
a)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b)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吨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c)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下者;
·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最大起飞重量5.7吨-50吨以下(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6.2.1.3说明
1)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
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
2)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员伤亡;
3)航空器修复费用包括:
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6.2.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MH2001-200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2004.07.01起实施)
6.2.2.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并由中国法人经营,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也适用于境外注册并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在本标准中称为航空器);
本标准3.1、6.28、6.29、4.35条款适用于在航路和航线上飞行并由民航提供管制指挥服务的军用航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
6.2.2.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飞行事故征候flight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操作使用有关,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2)严重飞行事故征候seriousflight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3)训练飞行事故征候trainingflightincident
培养飞行学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使用最大起飞重量5700kg以下(含)的航空器和3125kg以下(含)的直升机,从事训练飞行时发生的飞行事故征候。
4)飞行实施过程flightimplementingphase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过程。
5)航空器受损aircraft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已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外形缺件清单CDL及偏离放行指南DDG)的航空器损坏。
6)人员重伤seriousinjury
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a)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入院治疗超过48小时以上;
b)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脚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c)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腱等损坏的裂伤;
d)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e)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
f)经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受到有害辐射。
7)航空器损坏aircraftseriousdamage
训练飞行事故征候中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且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的10%(含)。
6.2.2.3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条款的,应判定为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1)在飞行中,为避免相撞,必须做出规避动作或本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事件,或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横向间隔、垂直间隔同时小于下列距离的危险接近。
a)航路(航线)飞行阶段:
·纵向间隔小于3000m;
·横向间隔小于3000m;
·垂直间隔:
飞行高度在12500m(含)以上时小于200m,飞行高度在12500m以下时小于100m。
b)进近飞行阶段:
·纵向间隔小于2000m;
·横向间隔小于1000m;
垂直间隔小于100m。
c)着陆、起飞阶段:
·纵向间隔小于500m;
·横向间隔小于200m;
·垂直间隔小于50m。
2)几乎发生的可控飞行撞地或飞行中挂、碰障碍物。
3)在被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起飞或中断起飞。
4)因跑道上有障碍物,导致飞机与障碍物间隔微小的起飞、中断起飞或在决断高/决断高度、最低下降高度以下复飞。
5)在被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落地或相对高度200m(600英尺)以下试图落地;落错机场、跑道。
6)飞机在起飞滑跑速度V1前20海里(37公里)至上升高度300m(1000英尺)过程中发动机停车;在上升、平飞、下降过程中,三发(含)以上飞机多于一台发动机停车。
7)飞行实施过程中,客舱和货舱起火冒烟或发动机起火,即使这些火灾被灭火剂扑灭。
8)需要机组人员紧急使用氧气或在6000m(19700英尺)以上高度飞行时,航空器增压舱失压,导致氧气面罩放出并紧急下降。
9)未被列为事故的航空器结构破坏或发动机解体。
10)具有三套(含)以上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不包括备用和应急系统)空中两套失效;具有两套(含)以下电源、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仅靠备用和应急系统飞行。
11)飞行中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在岗位上失去操作能力。
12)燃油储量不足,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
13)飞机场外迫降。
14)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最大起飞重量5700kg(含)以下航空器的非载客飞行,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导致航空器受损。
15)滑行、起降过程中,起落架轮子(滑撬)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导致航空器受损。
但直升机的固定尾撑(尾橇)触地除外。
16)飞行中进入急盘旋、飘摆。
17)飞行中,主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完全失效及发生非计划安定面配平。
18)无防冰、除冰设备的航空器进入结冰区;有防冰、除冰设备的航空器因积冰导致不能维持安全高度。
19)飞行中进入积雨云、浓积云,遇颠簸或其它原因造成飞机姿态剧烈改变,导致人员重伤或航空器受损。
20)飞行中误入火山灰漂浮区。
21)空中发动机飞脱或反推打开。
22)高度300m以下遇严重风切变,造成飞机触地或飞机受损、人员重伤。
23)飞行中,飞行指引与导航必不可少的某一冗余系统中一个以上的系统出现故障。
24)直升机未松开驾驶杆固定销或未拔出操纵系统固定插销起飞。
25)类似上述各项条款的其它严重不安全事件。
6.2.2.4 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条款的,应判定为飞行事故征候。
1)航空器机翼(旋翼)、尾翼、(尾桨)、螺旋桨或操纵面及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超过该机型手册规定的标准起飞,未达到预定的起飞性能。
2)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液压油起飞。
3)发动机滑油油量、液压油油量低于机型规定的最少数量起飞。
4)未按规定数量加注燃油,导致超过该次起飞允许的最大重量限制或少于规定的备份油量起飞。
5)货舱的货物、集装箱、集装板未按规定装载、固定,导致飞机重心改变,造成操纵困难或舱壁、设备受损不能放行。
6)装载重量超过以下限制起飞、着陆:
a)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业载;
b)该机型的最大无燃油重量;
c)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起飞、着陆(紧急情况除外)重量。
7)货物、邮件、行李重量统计错误,造成飞机舱单与实际载量不符,影响正常飞行操作。
8)隐载起飞。
9)重心位置超过包线起飞、着陆。
10)低于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外形缺件清单(CDL)及偏离放行指南(DDG)规定的标准起飞。
11)未按规定执行适航指令,航空器起飞。
12)误收、夹带危险品或以非危险品品名收运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起飞。
13)发动机、起落架舱或操纵系统带外来物飞行。
14)飞行实施过程中,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间限制,并导致发动机损伤需要修复。
15)滑行过程中偏出规定的滑行路线与障碍物相撞,造成航空器受损(仅轮胎损坏除外)。
16)飞行实施过程中,外来物或航空器部件脱落造成航空器受损。
17)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或尾撑杆未取下起飞。
18)飞机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减速板、襟翼不在规定的位置继续起飞。
19)仪表飞行和夜航飞行,未接通地平仪(姿态指示仪)航空器起飞。
20)滑行,起降过程中,起落架轮子(滑撬)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不超过航空器受损的标准,但直升机的固定尾撑(尾橇)触地除外。
21)起飞离地后二次接地而受损。
22)飞行实施过程中机轮脱落;轮胎爆破或脱层,造成航空器其它部件受损或影响飞行操作性能。
23)飞行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各种舱门、风档玻璃飞掉;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
24)飞行高度在1m-100m出现失速警告(假信号除外)。
25)飞行中遭雷击、冰击、鸟击导致航空器机体或机载设备受损。
26)飞行中进入前方飞机的尾流区,造成飞行操纵困难。
27)飞行中未经许可进入(误入)禁区、危险区、限制区、正在射击的炮射区或误出国境。
28)在程序管制(雷达监控条件下缩小间隔)条件下的飞行中,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横向间隔、垂直间隔同时小于下列距离的飞行冲突:
a)航路(航线)飞行阶段:
·纵向间隔:
顺向飞行距离小于后机速度×1分钟;逆向飞行距离小于两机速度和×1分钟;
·横向间隔小于3000m;
(雷达管制条件下不分纵向、横向,两机间隔小于5000m;)
·垂直间隔:
飞行高度在12500m(含)以上时小于300m;飞行高度在12500m以下时小于150m。
·穿越高度层:
逆向小于30000m;顺向小于15000m(航路、航线交叉时,两机预计航迹夹角等于或小于90度,按顺向标准;预计航迹夹角大于90度,按逆向标准)。
b)进近飞行阶段:
(包括雷达管制)
·纵向间隔小于3000m;
·横向间隔小于1000m;
·垂直间隔小于100m。
c)着陆、起飞阶段:
(包括雷达管制)
·纵向间隔小于2000m;
·横向间隔小于500m;
·垂直间隔小于100m;
d)起落航线飞行阶段:
(包括雷达管制)
·纵向间隔小于1000m
·横向间隔小于200m
·垂直间隔小于50m
e)军民航飞机、直升机间在机场区域的飞行冲突,民用航空器按以上条款执行。
29)飞错规定的飞行航路或航线。
30)在上升、平飞、下降及着陆接地前一台发动机停车。
31)飞行中发生迷航。
32)低于规定的目视飞行条件,未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33)仪表飞行低于安全高度。
34)最大起飞重量5700kg(含)以下的飞机在临时机场降落时,因跑道上有障碍物,高度在10m以下复飞。
35)除通用航空作业外,飞行过程中与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失去双向陆空无线电通信联系,出现下列情景之一:
a)程序管制环境下,在区域管制飞行阶段与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间中断双向陆空无线电通信联系20分钟以上,受陆空通讯设备限制的区域除外。
b)雷达管制或雷达监控下的程序管制环境下,在区域管制飞行阶段与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中断双向陆空无线电通信联系10分钟以上。
36)仪表飞行调错导航台(NDB)、仪表着陆系统(ILS)、无线电全向信标台(VOR)的频率或听错导航台的呼号导致错误进近。
37)仪表进近,忘调、错调或报错并导致机组使用错误的高度表气压刻度±4百帕(含)以上或零点高度±30m(含)以上。
38)精密进近下降到决断高(DH)/决断高度(DA),非精密进近下降到最低下降高度(MDA)至复飞点,未建立必要的目视参考继续进近。
39)飞机着陆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100m以下。
40)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飞机已建立着陆形态。
41)Ⅱ类仪表进近,由于失去引导信号导致飞机在50m以下复飞。
42)低于机场(起降场、跑道)、机长或机型的天气标准起飞、着陆。
43)由于跑道灯光失效,导致飞机在高度50m以下复飞。
44)机长无夜航标准或机场无夜航灯光保障,在日出前或日落后起飞、着陆;通用航空的作业飞行,早于日出前30分钟(山区日出前20分钟)或晚于日落时间(山区日落前15分钟)起飞、着陆。
45)发生重着陆,造成机体结构或起落架受损。
46)飞行中在飞行操纵座位上的驾驶员擅离岗位或让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47)未按规定视察作业区,进行超低空作业飞行。
48)低于规定的天气条件进行专业作业飞行。
49)超低空飞行从障碍物下方穿过。
50)超低空飞行机轮或任何部位触地。
51)因飞错作业区或空域,造成多于一架航空器同时在一个作业区或空域飞行。
52)直升机飞行中发生旋翼颤振,造成飞行操纵困难。
53)直升机在高度300m以下进入涡流环状态。
54)直升机着陆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15m以下。
55)直升机夜间执行海上任务,在着陆平台(甲板)降落过程中,消速后段的飞行高度低于着陆平台(甲板)的高度。
56)直升机执行海上任务,低于规定的高度从着陆平台(甲板)上空复飞。
57)直升机在紧急脱钩设备故障时,进行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58)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吊索不在正常位置实施起吊作业。
59)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进入云中。
60)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空中吊挂物撞障碍物。
61)直升机飞行中发生该机型飞行手册规定必须立即着陆的故障。
62)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危及飞行安全的其它事件。
6.2.2.5训练飞行事故征候条款
训练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条款的,应判定为训练飞行事故征候。
1)航空器机翼(旋翼)、尾翼(尾桨)、螺旋桨或操纵面及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超过该机型手册规定的标准起飞,未达到预定的起飞性能。
2)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液压油起飞。
3)未按规定执行适航指令起飞。
4)航空器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或尾撑杆未取下起飞。
5)在被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起飞。
6)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导致航空器损坏或人员重伤。
7)训练飞行实施中,航空器的任何部位失火。
8)训练飞行实施中,航空器的主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完全失效。
9)训练飞行实施中遇颠簸或飞机姿态剧烈改变,导致人员重伤或航空器损坏。
10)训练飞行实施中,两机高度差小于50m,同时纵向间隔小于200m、横向间隔小于100m的危险接近。
11)同场训练飞行,在指挥员无指令的情况下后机超越前机。
12)训练飞行实施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外部舱门、风档玻璃飞掉;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影响飞行操作性能。
13)空中迷航。
14)空中发动机停车。
5)场外迫降。
16)训练飞行实施中,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在岗位上失去操作能力。
17)超低空训练飞行实施中碰撞障碍物。
18)直升机滑行、飞移、起降过程中,旋翼、尾桨打障碍物,造成直升机损坏。
19)低于批准的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的标准起飞。
20)仪表或夜航训练飞行,未接通地平仪(姿态指示仪)航空器起飞;或低于安全高度飞行。
21)仪表或夜航训练飞行,空中航空器丧失电源。
22)未经批准进入(误入)禁区、危险区、限制区、正在射击的炮射区或误出国境。
23)训练飞行中进入急盘旋、飘摆、失速警告状态(特定训练科目除外)。
24)进入结冰区,未采取措施,造成危及飞行安全。
25)遭雷击、冰击、鸟击等导致航空器损坏。
26)落错机场、跑道(包括着陆方向)。
27)仪表进近时,机组使用错误的高度表气压刻度±4百帕(含)以上或零点高度±30M(含)以上。
28)精密进近下降到机场的决断高(DH)/决断高度(DA),非精密进近下降到机场最低下降高度(MDA)至复飞点,仍未建立必要的目视参考继续进近。
29)学生单飞低于机场(跑道)、机长或机型的天气标准起飞、着陆。
30)因飞错空域,造成两架(含)以上航空器同时在一个空域飞行。
31)直升机未松开驾驶杆固定销或未拔出操纵系统固定插销起飞。
32)直升机未放起落架着陆。
33)直升机在高度300M以下进入涡流环状态。
34)直升机机外载荷训练飞行,空中吊挂物撞障碍物。
35)直升机训练飞行实施中发生该机型飞行手册规定必须立即着陆的故障。
36)训练飞行实施过程中造成人员重伤或飞机损坏等严重危及飞行安全的其他事件。
6.3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GB18432-2001《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2002.04.01起实施)
6.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的内容及等级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及在我国注册登记或由中国法人经营的航空器在境外机场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中所发生的地面事故。
6.3.2事故确定内容
6.3.2.1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碰撞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2航空器在牵引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3航空器不依靠自身动力而移动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4航空器在检查和操纵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5航空器在维护和维修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6航空器在发动机开车、试车、滑行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7航空器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8航空器在移动过程中撞障碍物,造成航空器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9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10车辆与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11在装卸货物、行李、邮件和机上供应品等物品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12旅客在登、离机过程中或在机上造成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13加油设备、设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14在加油、抽油过程中或因航油溢出引起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15车辆、设备、设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16载运的物品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17载运的物品发生外溢、泄漏和活体动物逃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18飞机尾喷流、直升机涡流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19车辆与车辆、设备、设施相撞造成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2.20外来物致使航空器损坏。
6.3.2.21意外原因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6.3.3事故等级分类
6.3.3.1事故划分
凡发生第3条所规定的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确定为航空地面事故:
1)造成人员重伤、死亡;
2)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
6.3.3.2事故等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划分为以下三类。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航空地面事故:
a)造成人员重伤;
b)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100万元。
2)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a)死亡人数3人(含)以下;
b)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500万元。
3)特别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a)死亡人数4人(含)以上;
b)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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