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收集编辑手册分析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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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收集编辑手册分析案例
TILRWestlawChina
数据收集编辑手册
案例部分
第一部分 介绍
我公司的基础数据主要来自于政府机关网站,其格式并不统一,导致程序对相关字段的提取以及对正文的处理均与上线公布要求有所差异,因此,有必要按照我们自己统一的规范对相关数据进行编辑。
而来源于纸质文本的数据,我们需要核对数据库,仅录入数据库中缺失的文件。
法规汇编自然无须多做判断,而公报由于其刊物的性质,其中会包含一些我们不需要收集的数据,需要作出一定的筛选。
第二部分案例数据的编辑流程及规范
1.裁判文书的字段编辑
点击需要编辑的裁判文书名称后,即弹出该裁判文书的编辑页面,如图4-2所示。
其中,来源字段是程序自动生成的,不需要人工编辑。
如果是网络来源的文件,其来源则为一个URL链接,点击则链接到该文件的源文件,该文件的编辑可对照源文件进行。
图4-2
1.1标题字段的编辑
审级相关的裁判文书(一审、二审或再审),无论二审如何变化(例如只有部分当事人上诉),二审裁判文书的标题与一审裁判文书标题保持一致。
如果只有二审裁判文书,也以一审为准,无需在二审裁判文书的标题中标注“上诉”字样。
标题中的多个原告或被告之间用“、”隔开。
同一案件中有五个以上原告的,标题中仅需列出五名原告的姓名或名称,然后以“等*人”字样结束列举,“*”为阿拉伯数字;五名以上被告的,处理方式与之相同。
如: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钱七等8人抢劫案。
标题中不需要出现类似“(原名***)”、“(原**公司)”等带括号的注解用语,国外公司名称后带括号的英文名称也不能出现。
1.1.1刑事类型裁判文书标题的编辑
刑事类型裁判文书的标题命名规则如下:
被告人+罪名+案
一个被告人触犯多个罪名,罪名之间用“、”隔开;不同的被告人犯不同罪名,逐一罗列,罪名用“,”隔开。
罪名为起诉的罪名。
如:
李家亮、柳青峰寻衅滋事,杨健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
1.1.2民事类型裁判文书标题的编辑
民事类型裁判文书的标题命名规则如下:
1、一审:
原告+被告+案由+案;
2、二审以及再审:
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案由+案。
案由为起诉时所表述的案由。
1.1.3行政类型裁判文书标题的编辑
行政类型裁判文书的标题命名规则如下:
1、一审:
原告+被告;
2、二审:
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1.3.4知识产权类型裁判文书的编辑
知识产权类型裁判文书的标题命名规则如下:
1、一审:
原告+被告+案由+案;
2、二审以及再审:
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案由+案。
案由为起诉时所表述的案由。
1.3.5海事海商类型裁判文书编辑
海事海商类型裁判文书的标题命名规则如下:
1、一审:
原告+被告+案由+案;
2、二审以及再审:
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案由+案。
案由为起诉时所表述的案由。
1.3.6特殊裁判文书标题的编辑
最高法公报刊载的案例:
名称以公报上的名称为准。
申请某一事项的裁判文书:
申请人+申请事项+案。
执行异议的裁判文书:
原审当事人+案由+执行异议案。
1.2案号字段的编辑
裁判文书的案号由年份、审理法院代字、审级、序号四部分组成。
年份均应为四位全称+英文圆括号,年份数字为半角格式。
案号错误提取的,参照正文修改;若正文中没有,则核对源文件;若源文件中无法确定,保持为空。
若案号为空,核对源文件确认;若源文件中无法确定,保持为空。
1.3案例类型字段的编辑
案例类型字段有五个选项,分别是:
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海商。
刑事、民事、行政三个基本类型属于部门法分类,从裁判文书或案例的正文部分可以得出。
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例从属于“民事”而又独立于“民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行政案例应相应的归类为刑事、行政。
具体属于知识产权类型的民事案例可参照本手册第四部分中民事案由规定的相关内容判断。
此外,如果该案例的案由不属于相关规定的范围,但又由相关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审理裁判的(可由案号内容做出此判断),该案例的类型也定为知识产权。
海事海商案例仅限于海事法院审理裁判。
1.4审理法院字段的编辑
因程序提取审理法院会出现偏差,需要对正文和源文件进行核对,对提取错误的审理法院进行修改。
审理法院的简称程序由程序批量处理为标准全称的表述形式,若仍有简称出现,需要进行相应修改。
1.5法官字段的编辑
裁判文书的法官字段需要对正文进行核对,正文如不能确定,要对源文件进行核对,对提取错误的审判人员进行修改。
多个审判人员的,其间用英文分号“;”隔开。
法官助理属于审判人员要加入到法官字段中,人民陪审员无需加到法官字段中。
1.6律师字段的编辑
裁判文书的律师字段需要对正文进行核对,正文如不能确定,要对源文件进行核对,对提取错误的律师进行修改。
多个律师的,其间用英文分号“;”隔开。
律师助理与法律工作者无需列入到律师字段。
1.7律师事务所字段的编辑
裁判文书的律师事务所需要对正文进行核对,对提取错误的律师进行修改。
多个律师事务所的,其间用英文分号“;”隔开。
法律事务所与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列入律师事务所字段。
1.8相关案例字段的编辑
相关案例字段中应该填写与该文件有审级相关的裁判文书。
该字段由程序自动生成。
1.9备注字段的填写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其他纸制文本的案例,在此处填写其具体来源(书名、刊号、起始页码)。
1.10案由的编辑
依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参见附件二),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参见附件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确定罪名的规定及相关补充规定,构建本数据库中案由分类体系。
该字段选择时应注意:
1)民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类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2)行政案件案由有两个判断标准,需要在行政管理范围和行政行为种类两个结点中分别选择案由;
3)刑事案件根据罪名法定原则,案由应依据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确定;
4)所有案由均应选择最子级案由节点,即该案由节点为最底级节点,其项下再无细分节点;
5)具体编辑注意事项举例说明请参见附件一。
2.裁判文书的正文编辑
裁判文书原则上按自然段进行拆条处理。
2.1裁判文书正文中审理法院的编辑
裁判文书的审理法院居中,字体加粗(程序在提取时统一处理),且每个字之间间隔一个全角空格。
如程序未处理需人工修改,首先按要求输入该审理法院信息,用鼠标左键全部选定相关文字,然后点击编辑器“样式”中的“Court”,并手工加粗处理。
如图4-3、图4-4所示。
2.2裁判文书正文中裁判文书类型的编辑
裁判文书的审理法院居中,字体加粗(程序在提取时统一处理),且每个字之间间隔一个全角空格。
如程序未处理需人工修改,首先按要求输入该裁判文书类型信息,用鼠标左键全部选定相关文字,然后点击编辑器“样式”中的“Type”,并手工加粗处理。
如图4-3、图4-4所示。
2.3裁判文书正文中案号的编辑
案号字段居右。
首先按要求输入案号,用鼠标左键全部选定相关文字,然后点击编辑器“样式”中的“CaseNumber1”,并手工加粗处理。
有部分裁判文书带有“法公布”号,“法公布”信息应该在正文首部,审理法院信息之上,并居左加粗。
其样式为“CaseNumber”。
如图4-3、图4-4所示:
图4-3
图4-4
2.4裁判文书正文中的审判人员信息的编辑
审判人员信息居右,各审判人员对齐。
职务信息保持5个中文字符的宽度(“审判长”、“审判员”中每个字用一个全角空格间隔),职务与姓名之间也用一个全角空格间隔。
书记员信息的格式要求同上,书记员信息在审判日期下一行。
审判人员的“样式”为“JudgeEnd”。
如图4-3、图4-5所示。
2.5裁判文书正文中的审判日期的编辑
审判日期信息居右,其“样式”为“JudgeEnd”。
如图4-3、图4-5所示:
图4-5
附件一:
案由编辑注意事项
一、民事经济类
1.关于借款合同纠纷,如一方当事人是金融机构的借款案件,案由选择金融借款。
双方当事人都为企业的借款为企业间借贷,如武汉华信管理有限公司与庄胜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一般发生在两个金融机构之间,如河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拆借资金合同纠纷案。
其余的为民间借贷。
2.关于劳动争议纠纷,对待此类纠纷请大家看一下当事人的诉求,比如是具体的追索劳动报酬还是经济补偿金纠纷抑或社会保险纠纷。
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可以有多个案由,比如案件当事人既有追索劳动报酬也有经济补偿金纠纷,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纠纷两个。
对待此类案由,应注意根据案情具体细分。
3.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归入房地产开发的案由的那个项下,而不能归入房屋买卖合同当中。
4.雇员受害赔偿应归入到特殊侵权的类型中,而不应归入其它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当中。
应熟悉特殊侵权中涉及的具体纠纷种类,并注意与人格权纠纷区分开。
5.企业名称权纠纷在知识产权类型下,不属于民事经济类。
6.特许经营合同应分在知识产权大分类中,不属于民事经济类。
7.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应分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8.注意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中存在确认不侵权纠纷这一类别。
9.关于相邻关系纠纷,注意根据案情细分到具体案由纠纷下。
10.注意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属于该案由节点下:
->[民事经济]->[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不属于租赁合同纠纷。
二、行政类
行政裁判文书的案由有两个判断标准,需要在行政管理范围和行政行为种类两个结点中分别选择案由。
(一)一般规则
1.裁判文书中一般会准确界定行政管理范围和行政行为种类,如当事人对房屋行政登记行政行为不服,则可以选择案由:
房屋登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
2.行政行为种类并列的其他行政行为一般不选择作为案由。
(二)典型示例
1.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选择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
->[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
E.g.ID:
193313凡根霞与尉氏县人民政府“凡根霞诉尉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2.核发房地产权证,选择
->[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
E.g.ID:
192416杨某某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3.颁发房屋所有权证,选择
->[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
E.g.ID:
193220王子学与兰考县人民政府
4.关于**与**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选择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
->[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
E.g.ID:
192223王忠仁与前郭县长山镇人民政府
5.工伤认定,选择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E.g.ID:
193937向军与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商标争议裁定书》,选择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商标行政管理]
->[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选择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商标行政管理]
->[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将***商标予以撤销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商标行政管理]
->[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E.g.ID:
193758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9.公安局法医鉴定,选择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公安行政管理]->[其他]
->[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10.执行类裁定书,如果裁定书中明确写明案由,按照写明的案由分类,如果没有直接写明,则分别选择其他(从客户查阅角度考虑)。
11.户口问题,选择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公安行政管理]->[其他]
->[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
12.安全生产监督,选择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其他]
->[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
1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选择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Note:
在此类案件中,会涉及原告对行政确认不服,申请复议,复议做出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则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但是如果行政复议维持《工伤认定书》,则仍应选择工伤认定,而不是选择行政复议。
14.专利无效、维持有效,选择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专利行政管理]
->[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Note:
仍要注意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是对行政确认行为本身不服。
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此时,如果相对人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时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相对人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则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15.劳动教养,选择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
->[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附件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
法[2011]42号
颁布时间:
02/18/2011
实施时间:
04/01/2011
效力状态: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对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在内的特殊程序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2、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
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3、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
此次修改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
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
其次,协调好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
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虑,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
4、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编排与适用的问题。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
具体适用时,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
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
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5、关于第二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
“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
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
在涉及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六种第四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
6、关于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
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
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
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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