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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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规则
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机制
第三章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具体规范行为
第四章调查及处理流程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的宗旨和根据】
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健全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XX公司”)的廉洁管理制度,使公司利益与社会发展的总体利益相一致;同时为了保持公司所有员工清正廉洁、恪尽职守的工作作风,预防腐败行为,保证公司及个人利益不受侵犯,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XX公司及各子公司所有员工对外开展相关业务的各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市场开拓、技术交流合作、工程项目及其他对外业务等活动。
上市公司对上述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在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规范。
(二)在拓展业务及进行商业活动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企业文化精神,按照公司相关流程与纪律开展对外业务活动;未经公司授权,业务人员不得擅自向合作方做出任何承诺。
(三)员工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维护公司利益。
(四)在对外业务活动中如与合作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个人判断决策者应主动回避。
利害关系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公司禁止员工自身或其利害关系人通过任何渠道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但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腐败行为】
腐败行为指公司员工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渎职、徇私舞弊或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用或滥用公司赋予的权力,违反公司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指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家属、合伙人或可能对员工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
第六条【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指通过腐败行为获得的有利于员工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一切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利益。
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七条、第八条列举情况及回扣、贿赂、私下佣金、低于市场价格的贷款、实物、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包括消费卡/券、提货券、购物卡、换购券、充值卡或其他可供使用或消费的充值、储值卡及其他形态的有价礼券或证券等)、支票或财产性权益、旅游、宴请及个人服务等。
第七条【物质性利益】
物质性利益指能够直接用金钱价值加以衡量的利益。
第八条【非物质利益】
非物质利益指难以直接用经济或金钱价值加以衡量的,能满足人们需求和欲望的精神利益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物质性利益以外的特权、优惠、便利以及其他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解决住房机会、迁移户口、调动工作、提拔职务、安排出国留学、旅游、享受免费的服务包括性服务等方面的利益;以及给予荣誉、名誉、称号、资格、地位、特权等利益。
第二章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机制
第九条【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总裁担任委员会主席,财务总监担任委员会副主席。
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风险管理工作组是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的管理机构,常设组成部门为财务管理部、法务合规部。
风险管理工作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受理腐败行为投诉或发现腐败行为迹象、对腐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针对调查结果做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需要备案的信息予以记录并随时检查。
其他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密切配合和协助。
必要时风险管理工作组可以建议委员会向上级单位审计部门提交申请,由上级单位审计部门开展相应反腐败行为工作。
公司各部门作为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配合风险管理工作组的调查要求进行调查、资料提供、人员约谈等工作。
第十条【商业道德及廉洁管理责任】
公司将本制度内容及风险管理工作组组成情况向上级单位风险管理工作组进行报备。
如规则内容变化或风险管理工作组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上级单位风险管理工作组予以更新报备。
各部门负责人须对任期内管理部门或所分管的业务发生的违反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要求的行为负责,具体根据年度目标经营(管理)责任书内容及年度考核、公司相关奖惩制度执行。
第三章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具体规范行为
第十一条【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宣传】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则。
公司员工在入职时需根据新员工培训安排参加相应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内容培训,在日常工作中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或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要求进行宣贯。
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同时签署相关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以确保每位员工知晓公司对反腐败及诚信的要求。
风险管理工作组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或实际情况可以每年或不定期开展相应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内容培训。
第十二条【业务行为规范及违纪等级划分】
(一)廉洁自律规定
1.员工不得接受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及潜在合作伙伴等任何业务单位、个人为员工及其利害关系人给付的不正当利益。
正常礼仪性的商务礼品(如记事本、台历)除外。
对于上述情形中收到的不正当利益,员工应于收到后立即报备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时于二个工作日内退回原单位或个人。
对于无法退回的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礼品,员工应于收到后二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属部门负责人,由公司进行妥善处理;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必须在收到礼品后二个工作日内上交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组。
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组进行妥善处理,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予以报备。
2.员工要清正廉洁,不得行贿受贿,不得接受合作方的贵重礼品和安排的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或宴请。
3.员工不组织、不参加有可能影响交易公正的各种消费性娱乐活动。
如双方确有沟通交流的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相关活动时,须事先报公司直接上级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4.员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向任何业务单位、供应商、个人要求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及其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提供方便。
5.相关人员应主动抵制和举报周围存在的各类腐败行为。
6.员工不得以手中各类职权及掌握的资源刁难、威胁潜在合作方,或对合作以及潜在合作设置障碍借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员工存在上述行为且主动索取或被动接受不正当利益,数额尚未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属于一般违纪;数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但不到人民币10000元的,属于明显违纪;数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0元但不到人民币20000元的,属于严重违纪。
数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000元的,为重大违纪。
其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侵占公司财产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特殊违纪。
其他违纪情形表现形式虽有不同,但与上述各项性质相当的造成负面影响的违纪行为,由公司根据员工奖励处罚管理制度确认并处理。
(二)商业道德准则
1.员工不得与任何业务单位、供应商、人员勾结,采取虚假报价、高买低卖及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2.员工应恪尽职守,不得越级审批文件;不假冒、伪造印章、他人签字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3.员工不得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不得违反接待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招待。
4.未经公司审批决定的事项,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任何合作方私自做出任何承诺。
5.对外业务人员对合作方友善表示的频率与范围应该是公开化的,并谨慎安排。
诚实、公平地对待合作方和潜在的合作方,以及其他与自己有生意来往的公司。
如员工违反商业道德准则,未造成公司损失或造成公司实际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的,属于一般违纪;造成公司损失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0元但不到人民币10000元的,属于明显违纪;公司损失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0元但不到过人民币20000元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损失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属于重大违纪。
其中,串通外部人员或机构损害公司利益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特殊违纪。
其他违纪情形表现形式虽有不同,但与上述各项性质相当的造成负面影响的违纪行为,根据公司员工奖励处罚管理制度确认并处理。
(三)保密义务
遵守商业道德,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泄露任何可能掌握或了解的公司技术、商业、财务、客户、人事、诉讼、物料、档案等资料信息给无关人员;不得私自利用公司商业秘密、技术信息、财务指标及数据等信息为任何第三方服务。
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违规等级划分适用第十二条第
(二)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将公司的客户介绍到其他公司、外部人员或组织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特殊违纪。
其他违纪情形表现形式虽有不同,但与上述各项性质相当的造成负面影响的违纪行为,由公司根据员工奖励处罚管理制度确认并处理。
(四)社交规范
因工作需要的对外交往,应该遵守社交的基本原则、注意个人形象、保持高水准的个人操行,在交往中应做到有礼有节、不卑不亢、坚持原则、不提倡发展单纯的个人亲密关系。
公司利益始终第一位,同时兼顾合作方的利益。
第十三条【员工行为规范】
(一)公司员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公司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侵吞、窃取、骗取、擅自变更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不隐瞒和包庇侵吞、窃取、骗取、擅自变卖公司财物的行为。
(二)公司员工特别是仓库、保安、财务、采购等关键、敏感岗位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廉洁自律。
不得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公司财产,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员工不得利用职权以各种理由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司员工或其他人员索取财物或利益。
不得在公司进行非法筹款、集会、销售物品、派发传单或标贴告示的行为,以获取个人利益。
(四)员工应诚实守信,不虚报、瞒报、假报票据或单据进行欺诈;不在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五)员工不虚报、瞒报、伪造、任意夸大产量、质量或工作业绩,不假冒、侵吞他人工作成绩。
(六)员工应主动维护公司声誉,不任意诋毁公司或领导形象,积极提升个人素质修养。
(七)各级管理人员应尊重员工,在任何时候及任何情况下,不接受下级以各种形式与名目赠送的礼品、礼金,更不向下级主动索要礼品、礼金,无论数量多少、金额大小。
(八)非特殊情况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下级借钱数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且应及时归还。
(九)非特殊情况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让下级请吃饭,或参加下级个人出资安排的各种娱乐活动。
如发生下级请客吃饭或参加下级个人出资安排的各类娱乐活动的,下级支出数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
(十)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或机构从事兼职或专职工作;未经公司批准,员工不得参加其他任何公司或机构的有偿或无偿商业活动。
如员工违反本条规范要求,情节轻微或未造成损失的,属于轻微违纪;给公司造成损失,数额尚未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属于一般违纪;数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但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属于明显违纪;给公司造成损失达到或超过10000元但不到20000元的,属于严重违纪;给公司造成损失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000元的,属于重大违纪。
其中,利用工作时间从事股票交易、从事第二职业或在合同期、协议期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或参与同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研究、开发和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重大违纪。
其他违纪情形表现形式虽有不同,但与上述各项性质相当的造成负面影响的违纪行为,根据公司员工奖励处罚管理制度确认并处理。
第十四条【防止利益冲突行为规范】
利益冲突是指公司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员工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司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公司员工不得在公司利益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冲突的任何事项上未经公司批准而采取任何行动。
如存在利益冲突,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
“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
(二)公司员工在发生职位或管辖业务变化可能带来利益冲突时,需主动向公司说明利益冲突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处理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利益冲突或者停止职位及业务的变化。
(三)公司员工或利害关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如员工利害关系人或其投资或控制的公司需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应在合作前报公司总裁批准,并在批准后向风险管理工作组备案。
(四)禁止员工利害关系人在与公司员工职责或业务范围内的合作伙伴处担任任何职务。
如果已经存在的,需在风险管理工作组备案。
(五)禁止公司员工及其配偶持有或由第三方代为持有合作伙伴股权。
(但通过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获得且低于发行在外5%的权益、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无实际控制权的基金、或通过受益人为非本人或关联人士的信托方式持有的股份除外。
)
(六)严格遵守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如员工违反第
(一)至(六)项的规定,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不申请回避、说明、或不进行备案、不遵守竞业禁止协议,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属于轻微违纪;如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失数额尚未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属于一般违纪;损失数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但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属于明显违纪;给公司造成损失达到或超过10000元但不超过20000元的,属于严重违纪;给公司造成损失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000元的,属于重大违纪。
其中,通过员工利益相关组织(包括并不仅限于员工本人、员工亲友或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进行控制的、参与经营管理的、获取收益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及交易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特殊违纪。
业务往来及交易,指采购、销售、借贷、借用、仓储、租赁、承揽、运输、代理、居间、担保等一切涉及经济利益的活动。
(七)供应商或合作伙伴推荐。
公司员工在向公司推荐任何业务的供应商或合作方时,应当以邮件的方式向业务使用部门进行推荐,同时抄送给本部门直接管理层。
被推荐的供应商或合作方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严格的信用资质审查及产品质量审查,如确因业务需要进行合作的,合作期间应严格进行供应商管理及考核。
如公司采购部门人员向公司引进或推荐供应商或合作方时违反前述规则,情节轻微或未造成损失的,属于明显违纪;通过前述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数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0元但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属于严重违纪;给公司造成损失达到或超过10000元以上(含)的,属于重大违纪。
其中,通过指定供应商采购从中谋取私利、将原本可以直销的业务转给指定代理商销售,从中谋取私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特殊违纪。
其他违纪情形表现形式虽有不同,但与上述各项性质相当的造成负面影响的违纪行为,根据公司员工奖励处罚管理制度确认并处理。
第十五条【守法合规要求】
(一)与客户和供应商的关系严格按照与供应商、客户签署的《保密协议》、《廉洁协议》内容执行。
规范、约束合作双方的行为,并在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
禁止员工利用职务直接或间接谋取私利,如商业贿赂、回扣、高额馈赠等。
确保双方廉洁、奉公的开展业务合作,保证公平交易,弘扬社会正气。
(二)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依法要求投标人提供《行贿犯罪档案记录书面告知函》、要求投标人公司具有廉洁守法的企业品质,杜绝违法、违纪和腐败事件的发生。
如非因供应商、客户方面原因,公司销售人员或采购人员未按照本条规定与供应商、客户签署《保密协议》或《廉洁协议》的,为轻微违纪;经本部门负责人口头警告后仍不予纠正的,属于一般违纪;如因此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按照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确认违纪情节。
第十六条【财务处理】
公司账簿、记录及账面应该合理详细以及准确公正的反映所有交易及资产的处理情况,严禁公司财务及与财务相关的业务存在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公司所有员工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财务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以下所列是公司可能发生的违规情况,但并不局限于以下情况:
(一)虚假的财务报表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
(二)员工利用信用卡套现;
(三)任何个人或单位私设小金库;
(四)虚开发票;
(五)弄虚作假,填报制作假单据或费用报销不真实。
如员工违反上述行为,未造成损失的,属于轻微违纪;造成公司损失未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属于一般违纪;造成公司损失超过人民币5000元但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属于明显违纪;造成公司损失超过人民币10000元但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的,属于严重违纪;造成公司损失超过人民币20000元,属于重大违纪。
其他违纪情形表现形式虽有不同,但与上述各项性质相当的造成负面影响的违纪行为,由公司根据员工奖励处罚管理制度确认并处理。
第十七条【运营业务行为规范】
严禁公司业务运营及与运营相关的业务上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公司运营业务必须符合公司运营的规章制度及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运营报表必须准确、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的真实经营状况。
以下所列是公司可能发生的情况,但并不局限于以下情况。
(一)虚假运营报表或提供虚假的运营数据;
(二)私留厂家返点、支持费用,无合理解释的行为;
(三)虚假销售、退货及其他的虚假业务行为;
(四)对重大经营异常情况的瞒报、虚报。
如员工违反本条行为规范,未造成损失的,属于轻微违纪;造成公司损失未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属于一般违纪;造成公司损失超过人民币5000元但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属于明显违纪;造成公司损失超过人民币10000元但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的,属于严重违纪;造成公司损失超过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属于重大违纪。
其他违纪情形表现形式虽有不同,但与上述各项性质相当的造成负面影响的违纪行为,由公司根据员工奖励处罚管理制度确认并处理。
第十八条【员工亲属聘用管理制度】
员工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或存在以下职务管理关系。
(一)同一部门或一方职务或业务管辖范围内分别作为上下级管理人员或存在上下级管理关系。
(二)员工调动新的部门需要做到亲属回避,如在新的部门存在第
(一)款规定的上下级关系应当主动申报。
员工推荐其亲属加入公司应当书面报备人力资源部。
如因员工未遵守本条规定,导致公司存在相关违反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要求的行为,参照前述违纪行为性质予以处理。
第四章调查及处理流程
第十九条【反腐败行为发现途径】
风险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从事并主导腐败行为调查的专职机构,风险管理工作组可通过以下途径发现违反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的事件或迹象:
(一)投诉举报
1.公司提倡员工对公司存在的腐败现象予以举报。
2.对于违反前述规范要求的行为,公司员工及各部门皆有举报的权利及义务,员工可直接将投诉举报材料反映至风险管理工作组。
如风险管理工作组接到投诉举报,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进行说明,并向上一级单位风险管理工作组说明。
各部门及员工应于发现腐败或其他严重违纪事件后24小时内上报风险管理工作组,未按要求上报的,相关责任人员按失职处理;故意隐瞒腐败或其他严重违纪事实的,按违纪处理。
举报信箱:
dzjbxx@
3.投诉举报建议实名举报。
如果不实名举报,应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便于风险管理工作组核实相关事实。
对于举报人信息,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风险管理工作组及其他相关人员须予以保密。
(二)内部自查
1.公司视需要进行相应风险调研或内控自查活动,并对前述调研及自查活动中发现的腐败行为出具相关处理建议。
被调研或调查主体应指定接口人,并由接口人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充分配合调查工作进行。
2.被调研或调查主体不得隐瞒、拖延、虚报调查事项。
(三)其他途径
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媒体报道、审计等其他可被感知或察觉的方式。
第二十条【独立调查权】
风险管理工作组独立行使调查权,任何部门及个人不能干预及限制。
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拒绝、阻碍调查人员开展工作,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具体调查方式】
(一)风险管理工作组人员因调查需要可以约谈公司任何员工,非因特殊原因,公司员工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约谈。
反腐败调查不受被调查对象职务级别高低的限制。
(二)被调查的部门及个人应按照公司规定主动配合风险管理工作组的调查,完成相应的调查记录。
(三)对于风险管理工作组人员要求签字确认的证据材料,被调查部门及人员需要签字确认,并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对被调查事项予以保密。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毁弃的基础数据、原始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风险管理工作组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风险管理工作组有权责成被调查对象立即纠正。
(五)在对调查出具初步结论后,风险管理工作组与被调查员工进行沟通,根据被调查员工的意见结合证据进一步确认调查事项,并做出最终调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调查结论处理原则及审批要求】
经风险管理工作组调查得出被调查人不存在腐败行为结论的,公司撤销调查立案。
对于恶意诋毁被调查人员的举报人员,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奖惩条例予以处理。
经风险管理工作组调查得出被调查人及其上级管理人员(“被调查对象”)确有腐败情形的,风险管理工作组出具调查结论,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建议。
对于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被调查对象为公司普通员工(部门总监以下(不含))的,由被调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裁及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理,并向上一级单位及风险管理工作组报备。
(二)被调查对象为公司部门总监以上(含)的,根据实际情况由被调查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裁、上级单位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理,并向风险管理工作组、委员会报备。
(三)如被调查人同时作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关注干部的,除适用
(二)条规定处理流程外,仍需向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备案。
第二十三条【违纪行为对应的处罚种类】
结合公司员工奖励处罚管理规则内容及本规则各腐败行为的违纪级别,对应的处罚种类包括:
违纪级别
处罚措施
轻微违纪
口头警告
一般违纪
严重警告
通报批评
扣发1个月绩效奖金(B+C1,下同)
明显违纪
通报批评
扣发2个月绩效奖金
严重违纪
通报批评
扣发6个月绩效奖金
解除劳动合同(视情节)
重大违纪
通报批评
扣发全年绩效奖金
解除劳动合同(视情节)
特殊违纪
通报批评
扣发全年绩效奖金
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视情节)
第二十四条【具体奖惩措施】
(一)如员工违反本规则规定,经调查核实,公司将根据员工违纪行为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并参照公司奖励惩罚规则相关内容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风险管理工作组可以依据被调查人的违纪情节,做出加重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建议。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在风险管理工作组未发现或掌握确凿证据前,员工主动坦白腐败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挽回全部及部分损失的,风险管理工作组可酌情出具处理建议,由相关决策部门考虑是否减免责任或降低处罚等级。
(二)如因此导致公司遭受客户索赔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承担公司内部处罚及法律责任外,相关责任人还应就公司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三)对于违反本行为规范的员工,其直接上级及分管领导如授意、应知或明知腐败行为仍审批同意或以默示方式许可的,视同与下属员工违反了同等的违纪行为,应承担本条前款处罚及相关管理责任;如违反本行为规范的员工直接上级及分管领导存在工作疏忽、管理失职原因,未能对下属工作进行有效监管,公司可参照下属员工腐败行为所造成的违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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