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烹素质测评与评奖评优办法终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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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烹素质测评与评奖评优办法终稿1
旅院[2010]号
关于颁布《学生素质测评与奖学金评定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班级:
扬州大学旅游烹饪(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素质测评与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附后)业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请各班级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扬州大学旅游烹饪(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学生素质测评;奖学金评定;办法
抄报:
校学生工作处
发至:
各班级
学生素质测评与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部分学生素质测评办法
一、目的与意义
为科学评价全院学生素质发展状况,引导、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增强我院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现根据《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我院学生素质测评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1、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2、与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相结合;
3、体现新老办法的有机衔接;
4、公开、公正、民主实施。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可视情况参照执行。
四、素质测评的内容与方法
我院学生素质测评由“单项素质测评”和“综合素质测评”两个部分组成,并分别计分和排名。
单项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四个方面;每一项素质测评的得分为“基本分”、“奖励分”和处罚分(负值)三项得分之和。
综合素质测评的得分为“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分”、“身心素质测评分”和“能力素质测评分”之和。
(一)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基本要求: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计算公式: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得分=主观测评分+奖励分+处罚分=(班级测评小组评定分×75%+班主任测评分×25%)×10%+奖励分+处罚分
1、主观测评分
测评点:
(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不无故缺席;
(2)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回馈活动;
(4)自觉参与宿舍卫生保洁工作,积极参加宿舍文化建设活动。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表(样式)
项目
学生
思想道德素质
学号
姓名
测评点1
测评点2
测评点3
测评点4
合计
ABC
ABC
ABC
ABC
(注:
A=25,B=20,C=15)
2、奖励分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加分标准1
项目
级别
义务献血
志愿服务
先进个人
志愿服务先进集体主要成员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主要成员
省
0.2
1.0
0.6
1.0
0.6
校
0.8
0.4
0.8
0.4
院
0.4
0.2
0.4
0.2
注:
在测评学年内参加义务献血的统一加0.2分/次;志愿服务先进集体、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参照同级先进个人加分;“主要成员”由团队负责人认定,一般不超过5人;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主要成员加分不兼得。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加分标准2
项目
级别
文明宿舍
美化宿舍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校级
0.5
0.5
0.4
0.3
0.2
院级
0.3
0.4
0.3
0.2
0.1
注:
文明宿舍、美化宿舍获奖的成员依上述标准加分,宿舍长另加0.2分;文明宿舍和美化宿舍不得重复加分。
宿舍长、楼管会成员(加分标准为0.3分),不得与学生干部累积加分,取最高分值;其它未列举的宿舍文化或卫生评比活动获奖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处罚分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处罚分标准
处分等级
全院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扣分标准
1.0
1.5
2.0
2.5
3.0
注:
(1)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要求参加的政治理论学习、集体活动或值班(如班会、党团支部大会、“双学”、学术报告、年级大会,团委、学生会、社联以及党员值班等),普通学生每次扣0.1分,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每次扣0.2分;
(2)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未发挥积极作用,依据学生党支部考核结果扣0.2-1.0分;(3)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宿舍成员普通学生每人扣0.1分/次,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每人扣0.2分。
(二)科学文化素质测评
基本要求:
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计算公式:
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分=专业学习成绩得分+奖励分+处罚分
1、专业学习成绩得分
专业学习成绩得分=A+B,其中:
A=[∑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课程学分×加权系数]/∑学分
B=测评学年获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辅修专业学分、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学分、自学考试取得学分(每门按0.2分计)之和,最高不超过5分。
说明:
(1)一般课程加权系数为1;外语课的加权系数:
凡本学期所学级别高于规定的级别时,高一级为1.15,高二级为1.25(其它必修、选修高于规定级别课程的,也可参照此条执行);
(2)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分计算;(3)不及格课程若补考未过,以不及格较高一次成绩计;补考通过的,成绩一律以60分计。
2、奖励分
(1)科技竞赛与论文加分
科技竞赛奖励分标准
等级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5.0
4.0
3.0
2.2
省级
3.0
2.6
2.2
1.4
市、校级
1.8
1.4
1.2
0.6
院级
1
0.8
0.6
0.4
(2)科研成果加分
①科研成果获得专利的,独立完成的加3分/项,主要参加者(前3名)加2分/项;
②公开发表学术论文(须为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原则上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加1.5分/篇,核心期刊加3分/篇;
③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测评学年参加项目申报的,加0.5分/项;获得校级立项未资助的加0.8分/项,获得校级立项资助的加1.0分/项,获得省级以上项目立项的加2分/项,同时具备条件的,按高级别的计分,不累加;
④文学、美术、摄影等作品参照执行(在校内非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酌情加分,每件不超过0.2分)。
说明:
①科技竞赛包括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专业技能大赛、专业文化知识竞赛等;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论文、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以及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的文学、摄影、美术作品等;科研成果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院级科技竞赛的加分,必须是院团委或院党政发文举办活动。
②各级知名行业协会牵头举办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比赛,降一个等级加分,如:
国家级专业协会加分应按省级获奖加分,依此类推。
③上述各类竞赛活动若以名次评出,则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5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
若设特等奖,则以同级一等奖加分标准×1.2执行。
④以上成果若属独立完成的,则完成人得该成果相应奖励级别的满分;若属多人合作完成的,该成果总分不变,各位完成人的得分按其对成果的贡献情况按一定权重,由合作者协商分配。
⑤除上述外的其他奖项的加分,须由个人提交申请,班级初审,由院学工办讨论认定。
(3)英语、计算机等级加分
英语四、六级奖励分标准
年级
分值
级别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CET-4
1.8
1.5
1.2
1.0
0.8
0.4
CET-6
/
2.5
2
1.5
1.0
0.6
注:
通过成绩为优秀者(568分以上),按照以上标准的加权系数1.5加分;测评学年以前通过者按照测评学年的最高值加分,CET-4和CET-6不累加;获英语口语等级证书加分标准为:
A级1分,B级0.5分,C级0.3分,原则上在测评学年内加分,以后不再重复加分;通过上海口译中级和高级分别加2分、4分(如考试分为口试和笔试两部份,通过一项的减半加分),与四、六级不累加,加分仅限通过学年。
计算机等级奖励分标准
年级
分值
级别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一级
1.0
0.8
0.6
0.4
0.2
0.2
二级
2.0
1.6
1.2
0.8
0.6
0.4
三级
2.5
2.0
1.6
1.4
1.2
1.0
四级
3.0
2.8
2.5
2.0
1.5
1.2
注:
测评学年以前通过者按照测评学年的最高值加分;初级程序员相当于三级,中、高级程序员依次类推进行加分。
3、处罚分
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有不及格的,每门扣0.5分。
(三)身心素质
基本要求:
积极参加身体素质锻炼,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人际与生活环境。
计算公式:
身心素质测评分=主观测评分+客观测评分+奖励分+处罚分=班级测评分×25%+体育课程分×75%)×10%+奖励分+处罚分
1、主观测评分
测评点:
(1)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晨跑锻炼(一、二年级)(因健康等原因不宜参加激烈运动者除外);
(2)努力学会欣赏1种以上体育比赛;
(3)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包括运动会、太极拳、趣味比赛及其他各类体育比赛);
(4)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心理讲座、心理哑剧或观看心理影片等);情绪乐观,自我评价得当,与周围的同学和谐相处,具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
身心素质测评表(样式)
项目
学生
身心素质测评
学号
姓名
测评点1
测评点2
测评点3
测评点4
合计
ABC
ABC
ABC
ABC
(注:
A=25,B=20,C=15)
2、客观测评分
体育课程分×75%
3、奖励分
体育竞赛加分标准
名次
分值
级别
破记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八
未获奖
国家级
5.0
4.4
4.0
3.6
3.2
2.8
2.4
2.0
1.0
省级
3.0
2.0
1.6
1.4
1.2
1.0
0.8
0.5
0.3
市、校级
1.2
0.9
0.8
0.7
0.6
0.5
0.4
0.3
0.1
院级
0.8
0.6
0.5
0.3
注:
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按上表所列名次标准加分,非主力队员按上表标准的2/3加分。
同一项目获多级奖励时,取高限,不累计加分,此类累积加分最高限一般为3分,参加国家级体育比赛加分高限为5分。
4、处罚分
晨跑考勤:
缺勤一次扣0.1分,最高扣5分。
代跑的:
代跑的学生一经发现,给予双方各扣0.2分,无上限。
(四)能力素质
基本要求:
注意加强实践能力的锻炼,具有较好的组织管理、人际交往与交流沟通能力;思路清晰,能清楚表述自己的见解;掌握基本的公文写作规范,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
计算公式:
能力素质测评分=主观测评分+奖励分+处罚分
1、主观测评分
测评点:
(1)与人和睦相处,测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
(2)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与集体事务),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的策划、组织工作,努力提升工作能力;
(3)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锻炼(如社会调查、实习实训、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报考等),测评学年内社会实践成绩合格;
(4)注意表达能力的锻炼,努力掌握常用应用文体(如工作计划、学习计划、思想汇报、活动总结、自荐书等)的撰写方法;
(5)积极参加各类文艺活动,提高审美素养。
能力素质测评表(样式)
项目
学生
能力素质测评
学号
姓名
测评点1
测评点2
测评点3
测评点4
测评点5
合计
ABC
ABC
ABC
ABC
ABC
(注:
A=25,B=20,C=15)
2、奖励分
(1)学生干部加分(具体操作办法另定)
各类学生干部考核评分标准
学生会
社团联合会
自律监察
委员会
团委
办公室
礼仪导游服务中心
发展创业服务中心
班级“两委会”
评分标准
优
良
中
差
主席
主席
主任
1.5
1.3
1.0
0.5
副主席
副主席
主任
主任
1.4
1.2
0.8
0.4
主席助理
主席助理
副主任
副主任
班长
团支书
1.3
1.1
0.7
0.3
部长
会(部)长
副主任
1.1
0.9
0.5
0.3
副部长
副会(部)长
委员
副班长
副团支书
0.9
0.7
0.4
0.2
委员
核心会员
两委会委员
0.7
0.5
0.3
0.1
限舞台设计部、美工部、新闻部干事
干 事
干事
干事(限无偿服务)
0.5
0.4
0.2
0
(2)文艺等其它活动加分
文艺类竞赛获奖奖励分标准
奖项
分值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参加但未获奖
省级及以上
2.0
1.5
1.2
1.0
0.6
市、校级
1.0
0.8
0.6
0.4
0.1
院级
0.5
0.4
0.3
0.1
/
注:
文艺活动类竞赛包括卡拉OK、话剧、舞蹈、百科知识、征文、普通话、辩论、演讲、朗诵等活动,此类加分累计最高限3.0分,集体奖不另行加分。
(3)各类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加分
取得中文导游证、人力资源、内审员、餐饮职业经理、会计证、报关员、营养师、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者每项加0.3分,取得英文导游证加0.5分;其它证书需经院学工办认定方可加分。
3、处罚分
被认定暑期社会实践不合格的,普通学生扣0.2分,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扣0.4分。
五、素质测评结果的使用
学生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学年起,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素质发展状况进行进行测评。
原则上符合四项素质测评要求,且综合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70分者,方可取得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二部分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学校设立以下特长奖项:
(一)学业优秀奖。
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者,要求必修课程无不及格。
(二)学业奋进奖。
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30%以上)者。
(三)励志成才奖。
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专业)前50%者。
(四)学科竞赛奖。
用于奖励在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创新创业奖。
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及完成省级、校级科创基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六)实践先锋奖。
用于奖励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七)才艺竞技奖。
用于奖励在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或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学校新人新事、典型事迹等方面,以及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八)组织管理奖。
用于奖励在班集体(学生会、社团、学生党支部等)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九)道德模范奖。
用于奖励在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十)技能拓展奖。
用于奖励在院级以(不含院级)上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学生,或者在测评学年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两件以上者(如:
跟单员、报关员、报检员、单证员、证券从业证、导游证、人力资源证、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
第二条第一条中除
(一)、
(二)之间不可兼得之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不超过具备评奖资格总人数的80%。
第三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外,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
(一)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5%,且至少获得第五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并在第五条规定的“励志成才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三)校长奖学金(一等奖)。
比例5%(以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先后为依据),奖励标准2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20%,测评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
如果班级无学生符合一等奖获奖条件,院学工办负责在相关班级中进行校长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指标的调配。
(四)校长奖学金(二等奖)。
比例20%(以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先后为依据),奖励标准1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良好,测评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十)中的一项特长奖。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不兼得。
第四条学院成立由院分管领导、院团委(学工办)负责人、专业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全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各班级相应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的素质测评与评奖申报工作。
第五条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学院备案留存;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经学院审核、评审、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六条 毕业学年以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的方式进行,具体按《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从2010级学生开始施行,之前各年级学生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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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素质 测评 评奖 评优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