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单位资质审批办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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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单位资质审批办事
BSZN-0491-2015/0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办事指南
2015-01-01发布2015-01-01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事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代码:
0491
分项: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新设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延续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升级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变更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补证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注销
三、办理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包括新设、延续、变更、升级、补证、注销)。
(三)审批内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
(四)法律效力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五)审批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新设
1、业务情形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新设申请是指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申请人,申请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许可的事宜。
2、准予批准的条件
a)乙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3)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4)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5)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没有经评审不予通过的评估项目;
6)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7)按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质量监管制度。
并在内设机构中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和质量管理有专人负责。
b)丙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3)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4)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5)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6)建立质量监管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和质量管理有专人负责。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延续
1、业务情形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延续申请是指,已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单位,当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再次申请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许可的事宜。
2、准予批准的条件
a)乙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3)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4)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5)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没有经评审不予通过的评估项目;
6)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7)按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质量监管制度。
并在内设机构中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和质量管理有专人负责。
b)丙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3)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4)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5)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6)建立质量监管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和质量管理有专人负责。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升级(丙级升乙级)
1、业务情形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升级许可,是指已经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办理升乙级资质许可的事宜。
2、准予批准的条件
1)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满两年;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4)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5)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6)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没有经评审不予通过的评估项目;
7)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8)按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质量监管制度。
并在内设机构中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和质量管理有专人负责。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以上所列各项之一项或一项以上的,不予批准。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变更
1、业务情形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变更许可是指,已经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当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相关信息许可的事宜。
2、准予批准的条件
a)单位名称变更条件
1)提供了有效的已变更单位名称的法人资格证书及相关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3)原资质证书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b)单位地址变更条件
1)提供了有效的已变更地址的法人资格证书及相关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3)原资质证书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c)法定代表人变更条件
1)提供了有效的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资格证书及相关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3)原资质证书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d)技术负责人变更条件
1)提供有效的技术负责人任职证明文件;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3)原资质证书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补证
1、业务情形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补证许可,是指已经依法取得乙级或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许可的单位,因行政许可文件损毁或遗失而申请补办的事宜。
2、准予批准的条件
遗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申请单位在全国性媒体上发表遗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公告,且公告期已满30日。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以上所列各项之一的,不予批准。
(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注销
1、业务情形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注销许可是指,已经取得乙级、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许可的单位主动申请注销评估资质许可的事宜。
2、准予批准的条件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的单位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包括正本及副本)。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以上所列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纸质的材料为A4或A3规格;
2、其他大于A4规格的纸质文件或图纸,需折叠成A4规格;
3、纸质材料需按资料类型分别装订成册。
4、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新设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文字、图件、表格、证书、印章等必须清晰。
电子报盘文件制作内容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2
法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企业法人出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出具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
其他法人单位出具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证书。
4
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聘用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任职文件;
无主管部门单位需要出具企业章程、董事会推选纪要、股东会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
5
1、高、中级职称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
2、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
3、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业绩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身份证明:
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军官证或警官证各页均要出具。
毕业证书:
证书各页均需要出具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证书各页均需要出具
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业绩证明:
主持和参与的地质灾害调查或防治技术项目报告首页及责任页。
6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清单;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书或合同;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
近三年内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清单;
与项目清单对应的任务书或委托书或合同;
与项目清单对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
7
质量监控体系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质量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或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项目主管部门的第二方认证)或按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制定的质量监管制度,内设机构中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和质量管理有专人负责。
8
技术设备清单
原件
1
纸质
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应当与所申请的资质业务相适应。
包括: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时间。
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应当与所申请的资质业务相适应
9
附上述资料的电子文档
1
光盘
电子报盘文件制作内容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延续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文字、图件、表格、证书、印章等必须清晰。
电子报盘文件制作内容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2
法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企业法人出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出具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
其他法人单位出具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证书。
4
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聘用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任职文件;
无主管部门单位需要出具企业章程、董事会推选纪要、股东会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
5
4、高、中级职称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
5、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
6、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业绩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身份证明:
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军官证或警官证各页均要出具。
毕业证书:
证书各页均需要出具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证书各页均需要出具
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业绩证明:
主持和参与的地质灾害调查或防治技术项目报告首页及责任页。
6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清单;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书或合同;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
近三年内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清单;
与项目清单对应的任务书或委托书或合同;
与项目清单对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
7
质量监控体系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质量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或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项目主管部门的第二方认证)或按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制定的质量监管制度,内设机构中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和质量管理有专人负责。
8
技术设备清单
原件
1
纸质
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应当与所申请的资质业务相适应。
包括: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时间。
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应当与所申请的资质业务相适应
9
原资质证书
原件
1+3
原资质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10
附上述资料的电子文档
1
光盘
电子报盘文件制作内容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升级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文字、图件、表格、证书、印章等必须清晰。
电子报盘文件制作内容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2
法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企业法人出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出具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
其他法人单位出具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证书。
4
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聘用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任职文件;
无主管部门单位需要出具企业章程、董事会推选纪要、股东会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
5
1、高、中级职称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
2、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
3、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业绩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身份证明:
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军官证或警官证各页均要出具。
毕业证书:
证书各页均需要出具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证书各页均需要出具
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业绩证明:
主持和参与的地质灾害调查或防治技术项目报告首页及责任页。
6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清单;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书或合同;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
近三年内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清单;
与项目清单对应的任务书或委托书或合同;
与项目清单对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
7
质量监控体系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质量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或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项目主管部门的第二方认证)或按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制定的质量监管制度,内设机构中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和质量管理有专人负责。
8
技术设备清单
原件
1
纸质
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应当与所申请的资质业务相适应。
包括: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时间。
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应当与所申请的资质业务相适应
9
附上述资料的电子文档
1
光盘
电子报盘文件制作内容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变更
类别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纸质/电子
要求
单位名称变更
1
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申请报告应明确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盖公章
2
资质单位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
复印件
1
纸质
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文字、表格、印章等必须清晰
3
企业法人出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事业法人出具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签发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其他法人单位出具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1
纸质
核准通知书全文。
文字、表格、印章等必须清晰
4
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企业法人出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出具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
其他法人单位出具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证书。
5
原资质证书副本
原件
3
纸质
证书在有效期内
法定代表人变更
1
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申请报告应明确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盖公章
2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任职文件;
无主管部门单位需要出具企业章程或董事会推选纪要或股东会议决定等证明文件。
3
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企业法人出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出具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
其他法人单位出具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证书。
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身份证明:
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军官证或警官证各页均要出具。
5
原资质证书副本
原件
3
纸质
证书在有效期内
技术负责人变更
1
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申请报告应明确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盖公章
2
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任职文件;
无主管部门单位需要出具企业章程或董事会推选纪要或股东会议决定等证明文件。
3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毕业证书和职称证书
原件
1
纸质
身份证明:
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军官证或警官证各页均要出具。
职称证书、毕业证全页。
4
原资质证书副本
原件
3
纸质
证书在有效期内
单位地址变更
1
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申请报告应明确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盖公章
2
企业法人出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事业法人出具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签发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其他法人单位出具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1
纸质
核准通知书全文。
文字、表格、印章等必须清晰
3
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企业法人出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出具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
其他法人单位出具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证书。
4
原资质证书副本
原件
3
纸质
证书在有效期内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补证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纸质/电子
要求
1
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申请报告需盖公章,说明补证理由
2
法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企业法人出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出具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
其他法人单位出具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证书。
3
遗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公告
原件
1
纸质
全国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4
原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遗失证书在有效期内,领证时交回尚未遗失的正本或副本原件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注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依申请注销申请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纸质/电子
要求
1
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申请报告应说明注销理,并盖公章
2
法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企业法人出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出具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
其他法人单位出具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证书。
3
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和公示时间)16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1、新设、升级、补证:
《评估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包括:
资质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批准时间。
证书有效期为3年。
2、延续、变更:
在原《评估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的变更栏内予以记载。
3、注销:
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申请单位、申请事项、项目名称、不予批准理由、法律救助、不予批准机关及不予批准日期等内容。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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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地质灾害 危险性 单位 资质 审批 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