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光机所年度党委工作总结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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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光机所年度党委工作总结报告
西安光机所年度党委工作总结报告
西安光机所年度党委工作总结报告
件应预案和《综治维稳工作手册》;签订综治维稳责任状;严格执行重大节日、重要时段“零报告”制度;加大信访、“法轮功”习练者教育转化等工作力度;制定了《关于加强矿山物资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矿保煤工作的通知》,组织划分了护矿责任区,明确了责任单位,加强了重点部位的巡防检查,确定了制约保障机制,严厉打击了偷盗矿山物资的不法行为,确保了矿区稳定。
9、加强群团工作。
完善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强化了班组管理,努力打造“……”;开展了球赛、晚会等文体活动;成立了帮扶基金会;开展了扶贫助学活动;推进了“……”等“青”字号工程。
10、深入开展……活动。
按照公司党委要求,开展了党员活动,公司副总以上领导、机关各部室共与29户困难职工家庭结成帮扶对子,共送去款物价值40000元。
基层单位每名党员也建立了帮扶对象,帮助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开展了全员行动,全公司共征集合理化建议467条,采用154条,广大职工做好事122件,调动了广大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
二、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有成绩,但也有不足。
1、深入基层的时间较少。
2、党务工作融入中心工作有待加强。
3、创新意识有待提高。
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情况,更好地融入中心工作。
加强综合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加强政治工作与中心工作的融合度,找准工作切入点,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发挥好党务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作用。
201X年即将过去,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全面地总结工作经验,努力克服不足,与班子成员精诚团结,和衷共济,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不断加强党建工作,以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勤勉敬业的工作态度,崭新的精神风貌,为再创佳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
附送:
西安入户介绍信
西安入户介绍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74号通知)规定: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
”(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符合以上三条规定的由派出所主管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八)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材料和程序根据《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31号)规定: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注:
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或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
4、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未满18周岁由父母或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
(3)户口簿。
办理程序:
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市民宗委;
2、市民宗委审核,加盖西安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省民宗委;
3、省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
4、申请人持省民宗委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相关材料。
(九)本市区县内农业人口婚迁的,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迁入地户口簿。
二、分、县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落户,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调入单位介绍信、16周岁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和迁出地户籍证明,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干部、工人落户,凭招收录用通知书或人事部门行政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接收单位出具的办理户口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三)职工退休子女顶替工作落户的,凭退休人员有关退休手续和市劳动局开具的招收人员录用通知书、《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接收单位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随迁落户的,凭省、市军转办接收安置介绍信或自主择业报到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接收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五)由本市、县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回本市、县家中落户的,凭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六)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接收的外地离退休干部、工人投靠本市配偶、子女落户的,凭人事、劳动部门安置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祖籍是本市农村,现已退休或离休的人员,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将户口迁入的,若按程序被批准,只能落居民户口,不能落农业户口。
(七)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本市区、县家中落户的,凭本人申请、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证明、劳改、劳教单位释放、解教证明,经派出所审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
解除少管回西安家中落户的,凭父母申请书、少管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八)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市学生,因退学或除名要求返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其母亲(或父亲)申请书、原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学校的退学证明或除名文件,经派出所审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市区落户的须在市局备案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九)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已经在西部地区单位工作落户的,根据本人意愿,可迁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
凭父母(或本人)申请书;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毕业分配派遣证(报到证);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公安分局审批开具户口准迁证,在本市区家中落户,报市局备案。
(十)本市区县农业人口与外省市农业人口婚迁的,以及农村之间投靠等需迁转户口的由派出所上报分、县局审批,并开具《户口准迁证》。
(十一)更改出生日期的,按照公安部公信传(8
6)594号传真文件规定:
“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
”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给予更改。
所需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
2、原始户口底页或迁移证存根;
3、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
申请人将以上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由所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分(县)局审批。
(十二)被征地农民的转户的,市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城中村”实施改造和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由分、县局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公治发41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市属县公安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市辖县“农转非”和“城镇投靠”、“随军”等户口、农业人口的投靠、收养及各类无户口人员由派出所上报县公安局审批。
(二)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126号)文件精神,做好小城镇户口的审批办理和管理工作。
四、市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院士、博士后、研究生在本市落户的,凭人事部门分配、接收通知,具体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审批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技工学校招生、分配学生在本市区落户的,招生:
凭招生计划、录取通知书、《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户口迁移证、学校落户介绍信、新生入户名册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分配:
凭分配计划,技工学校毕业就业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户口迁移证、落户单位介绍信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三)现役军官由外地调入本市区部队工作其家属随迁落户的,凭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调令、任命书或干部行政介绍信、家属原随军审批表、结婚证、家属常住户口地户籍证明、家属无业证明(由户口常住地劳动就业部门),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家属有工作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审批)。
(四)异地入伍及因家庭变迁来本市区安置的退伍战士落户的,凭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五)在本市新设立的干休所、招待所及各种办事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迁出地户籍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六)在西安的驻军部队、地方干休所、招待所及各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落户的,凭市政府原批文及人员编制情况、迁出地户籍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七)市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进住干休所落户的,凭市民政局《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上级民政部门安置文件、《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随迁家属有工作的,凭省、市人事、劳动部门调令、迁出地户籍证明)。
(八)成建制单位及增编人员由外地迁入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迁入人员名册、迁出地户籍证明,审核批准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九)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下列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市人控办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1、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
2、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
3、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
(十)因出国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后要求在本市区恢复落户的,凭原户口注销证明、回国护照到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持审批表等材料到市局户政处审批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恢复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一)本市区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内落户的,凭母亲及子女的回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子女在国外的出生证明(含翻译件)、母亲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簿和申请书,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二)港、澳、台胞,归侨人员回国定居在本市区落户的,凭省、市台办、统战、侨务部门接收安置介绍信及陕西省公安厅定居证,审批后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篇三:
入户介绍信出生婴儿入户介绍信龙岗派出所:
兹有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王岗社区居民、夫妇,男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女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第孩,取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特介绍前来办理入户手续。
致礼(章)____年__月__日篇
四:
新介绍信南宁市失业人员介绍信(样本)№:
南宁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所:
兹介绍我单位失业人员同志,到你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现将有关资料附上,请接洽。
单位经办人:
(签章)单位(盖章)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注意事项:
“单位经办人”一栏须有用人单位劳资或人事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篇五:
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细则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
一、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女性公民,为婚后所生婴儿登记户口的,凭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所生婴儿父亲的户口是外省、市的,应出具婴儿未随父落户的证明或提供婴儿父亲的《户口薄》,以核验婴儿落户情况(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2、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女性公民,为非婚所生婴儿随母报户的,凭母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登记。
3、对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女性公民,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婴儿须有我驻外使馆颁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证翻译件和原件以及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相关证件材料(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含超生子女),要求随父落户,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随母亲落户的证明或《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非婚所生婴儿,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应确定子女由父亲监护抚养,并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由父亲监护抚养的法律文书、《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及未随母落户证明,由户籍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登记。
6、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常住户口人员,为所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首先应持有关材料随母、或随父报本市亲戚、朋友户内,确无落户条件的也可报入婴儿父、母单位集体户口(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凭婴儿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
如果父、母一方为本市家庭户,该婴儿必须报入家庭户。
7、本市市区驻军部队女军人,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凭母亲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母亲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报婴儿单立一户,若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母亲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
8、按照《西安市公安局转发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方案的通知》(西公通〔201X〕326号)精神,对落户登记时间与出生时间相差较长的儿童,应如何采集DNA的有关问题,参照《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方案》的要求,凡是申报户口超过出生时间3个月的,都须对儿童进行身份核查、审查,出具婴儿母亲所在医院分娩病案证明或提供DNA亲子鉴定有关材料。
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凭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出生登记。
(二)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村委会、单位)出具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其身份证;
4、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到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
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进行恢复户口登记。
(三)市区内非农业户口之间的迁移(九区)
1、凭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移入地《户口簿》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常住非农业户口若落入旁系亲属户内,应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办理);
2、市局直属泾河工业园区、泾渭园派出所辖区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在市内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已实际居住者,要求移入市区落户的,须持相关证明及手续材料,向移入地派出所申请同意、经市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转落户手续。
(四)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1、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凭以下材料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1)各院校凭市发改委开具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见附件
1.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
(2)经市发改委审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迁移名册》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每位学生的《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2、属本市市区生源的新生,户口不迁入学校。
属农业户口的新生,入学时自愿申请变更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由招收院校在入学前通知学生持个人申请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本市市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被本校录取为研究生或专科升入本科的,不再另行办理学生集体户口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凭以下材料在户籍室办理:
1、毕业分配到中央、省属单位的,所需材料:
(1)省教育厅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
(2)接收单位办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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