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旭升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54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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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旭升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54》
澄合百良煤司发〔2011〕54号
陕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百良旭升煤矿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为极复杂型矿井,根据钻探资料、三维地震资料、地面瞬变电磁法勘探报告和目前巷道掘进揭露情况来看,旭升矿区小断裂发育密集,巷道顶部岩层砂岩破碎、且含有一定量的地下水。
从整体设计来看井下所有巷道均位于区域奥灰水水面以下,奥灰水给矿井的安全生产造成了很大威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陕煤澄矿司发【2010】107号),防止和减少重大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矿的建设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百良旭升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澄合百良旭升煤炭责任有限公司(下称百良公司)工程建设部、安检部、机电科、调度部门及各施工单位涉及煤矿防治水的所有工作,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执行。
第三条百良公司的防治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工作程序,采取“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严禁在防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巷道掘进时若遇到巷道顶、底板出水,工作面挂红顶板挂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掘进工作,及时给矿调度室报告,待查清原因,采取措施,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继续掘进。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全面行政管理责任,主要负责矿井的防治水机构设置;防治水专职技术人员配备;水害防治技术装备及专项资金的筹措等工作。
公司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制定各项防治水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设计;定期开展水情水害隐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防治水治理措施等。
公司分管防治水工作的其他领导及相关科室领导按照职责分工主要负责组织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和资金筹措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立了专门防治水管理部门,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防治水技术及其有关管理工作;配备了2名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毕业的防治水专职技术人员。
防治水专职技术人员参与矿井防治水工程的检查监督和验收工作,并对各本职范围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配备了2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建立了专业的注浆队伍,注浆队配备了一名工程技术人员。
注浆队所有人员必须经过探放水培训方可上岗,注浆工必须熟悉日常工作流程,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施工。
公司必须按实际需要逐步配足专用探放水设备(物探仪、化探仪、探水钻机等)及防治水方面的抢险救灾设备,储备足够的抢险救灾材料。
抢险救灾设备主要包括排水泵、排水管、开关和电缆等。
矿井抢险救灾设备的排水能力不得小于旭升矿井最大涌水量的3倍(具体为1596m3/h),单泵的有效能力不得小于500m3/h,扬程满足实际需要。
抢险救灾排水管的排水能力不得小于最大涌水量的3倍,具体数值为1596m3/h。
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必须落实专人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第七条公司必须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制定矿井的《水害防治工作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地质及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和《探放水制度》等制度,为矿井的防治水工作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
第八条在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及矿井水害隐患的基础上,公司应及时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每年度的矿井防治水灾害应急预案及措施,并组织实施。
中长期规划应按5年一周期编制。
防治水规划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区域和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存在的重大水害隐患问题;
(2)防治水工程的必要性和完成规划项目的可行性;(3)准确的水文地质条件,防(地面防洪、井下防排水,防水闸门、防水墙、防水煤岩柱留设等)、堵(封堵透水点)、疏(疏水降压)、排(完善排水系统)、截(拦截补给水)等综合防治水工程项目、工程量、工期、重点设备、预期效果、工程费用概算及逐年投入计划;(4)重点防治水工程技术路线;(5)防治水组织机构及责任落实情况。
防治水规划编制、实施采取现场技术人员与科研院所和高等专家合作的方式。
年度防治水计划应在先一年12月底前编制。
其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内采掘工作面的分布情况,水文地质概况;
(2)
分析矿井主要水患类型,预测可能透水的地段、原因和分水平、分煤层的涌水量;(3)安排防治水工程项目及工程量;(4)制定防治水计划及排水、避灾路线;(5)所需材料设备及资金;(6)设立防治水机构及责任落实情况。
防治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九条公司必须按照生产接续有计划、分步骤地采用勘探手段详细查明井田、采区和工作面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水害相关基础图件,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水文地质条件负责和极复杂矿井的采区、工作面,必须采用物探、化探或钻探等有效手段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或隐患未治理前,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
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时,地测部门要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工程建设部、安监部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
对探查出来的异常区域,必须在掘进前6个月进行治理,治理结果要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进行验证,确认威胁排除后,方可进行采掘施工。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治理。
在水害未彻底得到治理前,严禁任何人员进入。
第十条公司要按计划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以提高井下作业人员识别水害的能力和防范水害的技能。
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进入新的工作场所时要由区队长负责组织进行一次水害应急演练,使每个职工熟悉水害避灾路线,增强职工遇险自救、互救知识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由总工程师负责,积极组织开展防治水技术研究和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正常情况下公司每3年对矿井水害进行一次“技术会诊”;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异常时,必须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
“会诊”应当聘请相关科研院校或机构的技术专家参加,“会诊”结果指导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由总工程师负责,结合本矿的实际,以《煤矿防治水规定》中表2-1及《煤矿防治水规定释义》为依据,按照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富水性、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的难易等,对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而进行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划分,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本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三条正常情况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必须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划分,由各公司(局)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审定,矿井根据审定通过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开展矿井防治水工作,局(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具备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
建井地质报告和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必须对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分析研究,明确指出矿井充水水源、充水强度和充水通道,并对矿井涌水量做出预测,提出矿井防治水技术路线和措施。
根据该矿的水文地质条件分类结果,及受水害威胁的情况编制防治水专题分析报告,供制定防治水措施时参考。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下列5种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防治水图件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专业技术人员要及时将井下揭露的资料进行分析汇总,将结果填汇在防治水图件上,并总结水害形成的规律,指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公司(矿井)地测科必须逐步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矿井)应根据实际建立下列15种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防)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一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一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一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一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一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一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由地测部门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一次。
第十七条旭升煤矿为新建矿井,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建井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建井期间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百良公司。
百良公司要对其平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十九条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方法和调查内容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一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
百良公司距离合阳县气象台约12公里,按规定设立雨量观测站。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内容和方法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地测科要督促矿建施工单位及时完成下列工作:
1、对所有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可与井巷地质编录合并)。
2、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对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以及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水温等进行详细描述,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化验分析。
3、遇含水层裂隙、岩溶、断层、褶曲、陷落柱时,应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要求进行有关要素的测定和记录。
4、遇突水点(Q≤60m3/h)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沙量等。
同时,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的涌水量、水位变化进行观测,分析突水原因。
发生10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突水造成采掘区域、矿井被淹的,必须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矿业公司调度室和有关领导。
突水点和含水层富水性等级的确定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六条和附录二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地测部门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要求进行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矿井应当对所有涌水点和排水点设观测站(点),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
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
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每次监测结果都要与矿井水质分析基础台账对比,记录各水源水质变化情况。
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适当增加。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进行水文地质补勘:
1、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
2、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时;
3、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现实生产要求时;
4、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时;
5、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时;
6、井巷施工穿越富水性强的含水层时。
第二十四条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之前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局(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由勘探单位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局(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实验或者连通(示踪)实验时;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或注浆加固时;
(三)受地形限制或者开采塌陷等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时;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实验时。
井下进行勘探施工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方法措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进行水文地质勘探的方法、技术要求、放水实验原则等遵循《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
第二十六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低于当地历年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报废的井筒应当填实封堵,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
对于报废的钻孔,根据具体需要确定是否应当封堵,需要封堵的必须及时封堵,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流入井下。
观测孔、注浆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地面孔口管均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二十七条公司地测部门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雨季前,要按照雨季“三防”工作要求,由调度室负责,组织全面检查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汛期,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涉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暴雨过后都必须进行认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到安全地点或升井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由公司董事长发布恢复生产指令。
第二十八条矿井隔水煤(岩)柱由矿井地测部门在充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落实。
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动。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十九条矿井排水系统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排水能力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实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安排专人经常清理井底中央泵房水仓、沉淀池和大巷水沟,保证水沟畅通,水沟盖板齐全,铺设稳固。
矿井新水平延伸时,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地点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尽可能安排排水设施进行施工,并在矿井建设工程中发挥作用,以防止矿井建设工程中发生水灾事故。
永久排水系统未建成前,不得进行采区巷道施工。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先行施工防排水系统,并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泵、管。
第三十条矿井中有突水危险的区域要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设置防水闸门。
防水闸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门体采用定型设计;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采用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并由局(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局(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在专门地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丢失。
关闭防水闸门前,须制订《防水闸门操作规程》及《防水闸门关闭试验措施》。
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
矿井涌水过大或有淹采区危险时,要按照规程和措施立即关闭采区所有防水闸门,封闭采区,确保矿井安全。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建立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根据年、季、月度采掘接续计划,逐个对采掘工作面进行水文地质条件分析研究,在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前,认真编制和按时提交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必须根据《矿井地质规程》的要求做到说明书文字、原始资料、图纸等数字相符,形式规范;每月必须按时提供掘进、回采工作面的地质预报及水情水害预报,做到月有月报,年有年报,必要时提交临时预报。
并对各种说明书和地质预报进行打印,使说明书和预报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建立水情水害排查制度,矿井每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并做好排查记录。
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根据责任范围,下发限期整改意见书,并对整改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根据工作面实际揭露情况,按照日常的工作进度,及时填写各种水文地质基础台账及完善《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相关因素的关系曲线图》、《矿井等水压线图》、《隔水层等厚线图》等,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平时要及时调查全矿各个工作面的水泵分布情况,掌握各个出水点的出水量及水泵型号、排水能力,并清理和疏通矿井的主要通水通道;在矿井的主要通水通道处,设立水文观测站;在有突水危险的地段建立监测网、通迅联络系统及设立井下避灾路线标志,以便在出现水害时,能够及时制定处理对策,使井下人员安全撤离。
第三十五条对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在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加强探放水工作。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断层破碎带;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有突水的地区。
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探放承压水必须有单孔设计。
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必须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超前探放水等工作完成后,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
井下探放水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放水钻机必须有防喷性能。
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三十六条煤层顶板以上分布有富水强的含水层时,要采用理论和钻探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冒落带、导水裂隙带和下沉带等三带高度,凡是导水裂隙带高度达到或接近富水性强的含水层时,在没有可靠的防透(突)水方案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防透(突)水方案有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执行。
对存在顶板水威胁的工作面,至少提前6个月进行探、放水工作,回采前一个月必须完成对顶板含水层的探、放水,顶板放完水后,必须采用物探手段再次确定放水效果。
若放水不彻底,不得进行回采。
第三十七条所有存在底板承压水威胁的工作面,至少提前6个月进行探查和治理工作,凡需进行底板治理的工作面,治理完后,必须采用物探手段再次确定治理效果。
回采前必须完成对底板含水层的探查和治理,存在底板水威胁而没有经过探查或治理不彻底的工作面,不得进行回采。
采掘时遇到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导水构造时,必须采用先进的物探手段结合钻探验证超前探水,在打钻过程中,应结合钻探过程中的出水量大小等对前期的电法物探结果进行验证。
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区域,要实施底板注浆加固等安全措施,并进行技术论证,确保安全开采。
第三十八条井田内部或周边存在老窑、生产小窑的矿井,矿井生产期间地测部门要每月对生产小窑进行监测,对老窑进行巡查,并将监测、巡查结果报矿总工程师,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地方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五章矿井水害应急救援
第三十九条矿井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每年都必须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要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矿井必须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第四十条现场发现突水征兆的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
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地点或者升井,向值班负责人和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四十一条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局(公司)及集团公司,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十二条矿井必须加强与各级抢险救灾机构的联系,掌握抢救技术装备情况,一旦发生水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争取社会救援,实施事故抢救。
max2=b第四十三条当发生突水时,矿井立即做好关闭防水闸门的准备,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关闭防水闸门。
获奖次数N2第四十四条排水恢复被淹井巷时,应当有矿山救护队在现场进行监护,恢复排水前必须先恢复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在排水工程中矿井要做好通风和气体监测工作,发现有害气超限,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A.数据库B.数据库系统第四十五条本细则以《煤矿防治水规定》、《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及《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局)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为依据编制,细则中未提及内容,以《煤矿防治水规定》为准。
33、ADSL第四十六条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陕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s=0
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
casen=1
USE学生表
主题词:
安全管理防治水实施细则
抄送:
矿业公司(局)安监局。
20、下列哪个任务不是网络操作系统的基本任务?
__A__公司领导。
input"inputthesecondnumber:
"tob各部门、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endif
澄合百良旭升煤炭公司综合办公室2011年8月8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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