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docx
- 文档编号:28381236
- 上传时间:2023-07-10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0.24KB
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docx
《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泰科特办发【2010】2号
泰安市科技特派员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特派员工程的意见》(泰发[2006]6号)精神,切实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工作。
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分别负责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工作。
第二章 选派对象范围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选派对象的主要范围是:
1、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及技术人员;
2、省属及以上驻泰单位的科技人员;
3、离退休的科技人员;
4、引进的市外科技人员;
5、有志于在农村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6、其他符合科技特派员选派要求的人员.
拟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在职人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三章 选派对象的主要条件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选派对象的主要条件是:
思想政治表现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专业特长、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优先选派有基层工作经验、有成熟科技项目或正在转化推广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
第四章 选派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自愿报名、双向选择、按需选派”原则。
采取以自愿报名为主,组织推荐、公开招聘、需求单位选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选派人员规模和范围上,尽量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
第六条 具体选派程序是:
1、填写表格。
有意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人员和需求科技特派员的单位,可根据市、县市区科特办发布的征集科技特派员人选和单位需求的信息,到市、县市区科特办领取或通过泰安市科技信息网()下载并填写《科技特派员申报登记表》或《科技特派员需求单位登记表》。
2、申报材料。
市、县市区和驻泰省以上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报名需经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离退休科技人员可由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或出具相关证明;市外科技人员和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可由档案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其他符合科技特派员选派要求的人员可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报名手续完备的人员可由单位统一或个人将《科技特派员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市或县市区科特办。
需求科技特派员人选的单位,需经单位审核把关后将《科技特派员需求单位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市或县市区科特办。
3、双向选择。
市、县市区科特办根据申报材料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情况,研究确定科技特派员初步人选名单。
4、下派服务。
对本人或经各级科特办协调达成初步意向的科技特派员人员,由供需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合同),市、县市区科特办备案并报同级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后,颁发“泰安市(或县市区)科技特派员”聘书,下派开展服务。
第七条科技特派员也可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
公开招聘应依据如下程序进行:
1、发布需求招聘公告。
2、提出选聘条件和相关政策。
3、组织报名和选拔。
4、市、县市区科特办聘任并备案。
5、签订服务协议。
6、下派服务。
第五章选派去向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选派去向重点是:
农业产业化示范村;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村;有发展项目且农民急需科技的乡(镇)、村;各类科技示范园区;农业新技术、新成果转化、推广示范基地;农业类中介组织等。
第九条提倡和鼓励科技特派员到相对贫困落后地区创办或领办各类农业生产组织。
第六章 服务期限
第十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科技特派员的服务期限。
市级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年限为3年,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调整;如本人自愿,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服务期限。
其他渠道选派的,根据实际需要,由科技特派员本人与同级科特办商定,驻泰省以上单位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认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泰科特办发【2010】3号
泰安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根据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特派员工程的意见》(泰发[2006]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按照一定程序选聘,报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后下派到基层和企业,与农民(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事农业科技开发、推广、科技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应当遵守《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职责》和《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守则》,努力工作,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不断提高业务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农业增效,带领农民致富,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第四条市里成立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及组织、科技、财政、人事、教育、农业、驻泰高校、科研单位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对全市科技特派员工程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研究审定相关政策及其他重要事宜,并监督运行。
从市组织、科技、财政、人事、农业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科技特派员工程的实施、市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成立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和相应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科技特派员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负责选派本辖区的科技特派员,负责本辖区选派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落实相关政策和待遇,帮助科技特派员制定项目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帮助科技特派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各乡镇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联络员,负责驻地科技特派员的日常服务、与县(市、区)、市科特办的联络沟通和报送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事业单位(含省属及以上驻泰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在职科技人员申请作为科技特派员的,所在单位在工作许可的条件下,予以支持。
各派出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服务点和单位应当为科技特派员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建立科技特派员服务点和单位动态管理制度,对由于服务点和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科技特派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县市区科特办可以及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坚持各级科特办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区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科特办与所在县市区、乡镇负责。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由市、县市区科特办会同同级组织、财政、人事部门与派出单位组织进行。
考核内容应当突出科技特派员创业效果和工作实效,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县市区科特办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市级科技特派员享受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特派员工程的意见》(泰发[2006]6号)的相关政策待遇。
对下派的科技特派员,由服务单位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助;启动特派员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对特派员牵头组织的创业项目,择优给予支持,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县市区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可参照市里办法,由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二条对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授予“泰安市优秀科技特派员”荣誉称号;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提供信用担保;鼓励科技特派员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解决科技特派员在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要。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泰科特办发【2010】4号
泰安市科技特派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特派员工程的意见》(泰发[2006]6号)精神,加强对市级科技特派员的组织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市级科技特派员。
考核工作由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特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和特派员派出单位共同进行,每半年考核一次,年终进行总体考核。
考核小组人数以3一5人为宜,可根据科技特派员的数量,确定成立一个或几个考核小组。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考核内容主要围绕科技特派员的年度目标任务,以服务绩效为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定:
1、综合表现情况:
主要包括驻点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驻点时间等日常表现;
2、服务绩效情况:
科技特派员本人通过实施科技项目、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和技术等,与服务对象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双方“共赢”的情况。
3、服务对象的评价情况:
服务对象对科技特派员本人工作的评价。
第四条考核评分标准
1、综合表现情况20分。
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态度分别为7分,分好(5-7分)、一般(3-4分)、差(3分以下);驻点时间为6分,分好(20天以上,5-6分),较好(10-19天,3-5分),一般(10天以下,1-3分)。
2、服务绩效情况60分。
按合同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分好(48-60分)、一般(36-47分)、差(35分以下)。
3、服务对象的评价情况20分。
分满意(15-20分)、较满意(10-14分)、一般(5-9分)、不满意(5分以下)。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科技特派员的考核按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半年考核主要以个人总结、入驻服务点的评价作为依据,结合市科特办抽查进行。
分为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两个等次。
考核结果记入科技特派员管理档案。
第七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自我总结。
科技特派员对照市级科技特派员的任务与职责,认真总结年度下派服务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所做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表》。
2、入驻服务点评议。
市科技特派员考核小组深入各入驻服务点,根据科技特派员在服务点工作业绩表现、服务对象反映等情况。
3、考核小组初评推荐。
考核小组根据科技特派员个人总结和入驻服务点的评价按考评标准确定综合得分,评出优秀(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5%)、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等次的人员。
4、把关审定。
市科特办汇总各考核小组的考核情况,报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使用
第八条年度考核结果一式三份,分别报市人事部门、原派出单位和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推荐提拔使用,晋升职称级别、评优表彰等的依据。
第九条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授予“泰安市优秀科技特派员”称号;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项目贷款担保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完成的科技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评审;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条对下派期间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由于自身业务能力、责任心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科技特派员,由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鉴定意见,报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并停止下派。
第十一条对下派期间难以发挥作用,服务对象有意解除合同,并经查实确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科技特派员,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协调调整服务对象,但调整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县市区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由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泰科特办发【2010】5号
泰安市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特派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依靠科技建功立业,根据泰发[2006]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科技特派员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结合当地实际,集成转化科技成果,把新技术、新理念、新机制带到农村,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与所服务单位共同实施的科技类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为市财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
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四条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经认定的市科技特派员;
(二)项目先进适用,成熟可靠;
(三)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第五条支持重点:
(一)新品种的引进推广与农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以项目为杻带,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
(三)能为农村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填写《泰安市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申报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所服务的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第七条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情况,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择优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写出考察意见,根据考察意见,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第八条 对确定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查证,重新研究确定是否立项支持,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下达计划。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计划项目下达1个月内,承担项目的科技特派员和其服务单位与办公室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科技特派员的生活交通补贴也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但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挤占、截留、挪用、套用项目资金的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罚措施,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者要定期向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完成后,向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泰安市 科技 特派员 工程 领导小组 办公室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