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气专业疑难问题答复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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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气专业疑难问题答复完整版
2009年电气专业疑难问题
一、供配电
1、《建规》GB50016-2006第11.1.5条为“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急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该条是否应理解为凡是上述设备即使是属于三级负荷,也应在最末级配电箱处设置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上诉理解如正确,但民规(JGJ16-2008)第13.9.6条的条文说明中明确规定只有一、二级负荷才需要设置,这两本规范有矛盾,且行业标准比国家标准要求降低,那么审图时是否应该以国家标准为准?
答:
根据《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中第2.2.3条的内容,先要弄清什么叫“用户的负荷等级”?
什么叫“设备的负荷等级”?
关于负荷等级的最基础的规范是《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的第二章及供电要求。
设计人员的工作就是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附录A,仔细分析设计对象是什么样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内哪些用电设备是一级要求?
哪些用电设备是二级要求?
再参照本工程具体的供电技术措施,一级负荷用户要有双电源,要符合GB50052-95第2.0.2条的要求,二级负荷用户要负荷第2.0.6条的要求。
既不是一级负荷用户,也不是二级负荷用户,则只能是三级负荷用户。
三级负荷用户内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也只能是三级负荷的用电设备,三级负荷用户供电无特殊要求,采用单回路供电。
所以,《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
6条条文说明与GB50016-2006第11.1.5条不矛盾,而是更明确了,点明了三级负荷用户因其电源只有单回路,也就是说消防用电设备不全是一级或二级用电负荷设备,也允许有三级用电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也就没有末级双回路自动切换的要求。
2.放射科若有多个医疗装备时;如有直线加速机、核磁、X光机、CT机、C臂等是否能用一条主干线从变电所单独进线至一总配电箱,再由此总配电箱分配馈出。
能否满足JGJ49-88的5.4.3条规定。
答: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5.4.3条:
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变电所单独进线。
请参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9.7.3:
大型医疗设备的供电应设变电所所引出单独的回路,其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的要求。
【条文说明】一般大型医疗设备设置在放射科,这些设备瞬时压降大,由变电所引出单独回路供电,一方面保证线路的压降控制在一定范围,另一方面减少对其他设备的影响。
大型医疗设备对电源压降均有具体要求,有的体现为电源压降指标有的则体现为电源内阻指标。
【实施指南】中的【注释】多了一段:
……对于电源压降指标,可以从供电回路的电缆界截面上解决。
而对于电源内阻指标,则需要全面考虑供电回路的电阻和阻抗,使其与大型医疗设备所需求的内阻相适应或相匹配。
根据上述理由,几台大型医疗设备不能公用一台总配电箱,应各自直接设变电所引入电源,以防个设备电源之间的影响。
具体措施还可参见JGJ16-2008中9.7.5条。
3、人防配电系统设计中能否把内部电源配电至总的配电箱处,(该总配电箱敷设在某一防护单元内,且有内、外电源转换开关)再由此总配电箱分配到各防护单元的分配电箱,(且分配电箱未设置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能否满足GB50038-2005的7.3.1条及7.4.9条规定。
答:
GB50038-2005第7.3.1条:
每个防护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和内部电源。
电源回路应设置进线总开关,和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
【条文说明】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一般应选用手动转换开关。
第7.4.9条:
设低压配电室、电站控制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
战时内部电源配电回路的电缆穿过其他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时,在穿过的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内,应采取与受电端防护单元等级相一级的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电力系统电源进入防空地下室的低压配电室内,由它配至各个防护单元的配电回路也应独立,均以放射式配电。
目的是为了保证各防护单元电源的独立性,互补影响,自成系统。
电缆线路的保护措施应与工程抗力级别一致,是为了保证受电端的供电可靠。
目的是防止电缆破坏受损,防护单元失电。
一般根据环境条件和抗力级别可采取电缆穿钢管以明敷或暗敷,采用铠装电缆、组合式钢板电缆桥架等保护措施。
据此看来,题中的设计方案的错误是分配电箱中无内外电源转换开关。
正确的作法可参见05SFD10的P4-1、P5-8、P5-9和P5-10。
4、二类高层地下室排水泵电源是否要双电源切换后供电?
答:
据我向给排水专业设计人员了解,消防电梯下的排水泵是为了保证消防电梯在火宅发生时能正常工作而设的,属消防用电设备,一定要有双电源切换措施。
地下层其它排水泵只是为了防止地下层进水而设的,在火宅扑灭后,可帮助现场清理积水。
没有规范要求,火宅时其他排水泵一定也要工作。
对于其他排水泵的配电措施,其他规范中均未提,独在《2003年全国民用建筑工层设计技术措施电气》P3上要求作为以及负荷设备处理、设双电源自动切换措施。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P381上的表,序号24、25中也要求,一类高层的排污泵是一级负荷设备,二类高层的排污泵的二级负荷设备。
考虑到GB50016-2006第11.1.4条和GB50045-95(2005年版)第9.1.3条的要求,为了保证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的独立性,建议消防电梯下的排水泵与其它排水泵分开配电,二者都要双电源,前者应作到末级切换,后者可以不考虑末级切换的要求。
5、《民规》第13.9.9条“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是否防排演风机与其它消防用电设备虽在同一个防火区也不能公用ATS?
如汽车库在排演风机房设ATS,出1个2个回路供本防火分区中的防火卷帘或消防电梯排污泵,可否?
答:
按JGJ老取酬16-2008中13.9.条执行,可见《民规实施指南》关于该条文之注释。
6、《民规》第13.9.10条“公共建筑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它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这与08年9月省“施工图审查技术研讨会”上发的“电气专业审查技术问题”(P86)中第5条解释不同,应如何把握?
答:
此条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分析及图示——电气专业》05SD006P3-10上的说法想矛盾。
若“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则“设备控制箱”是末级配电箱,应在此箱中设ATS。
建议:
当同一条规范条文有不同解释时,审查人员若认为有问题,可按自己的理解提出审查意见,设计人员若有解释,可允许设计人员保留意见,各负其责。
有书面意见为证即可。
7、《民规》第8.10.8条第2款“向同一负荷供电的两回路电源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当受条件限制安装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而消防用电配电线路“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GB50016-2006第11.1.6.4条和GB50045-952005年版第9.1.4.4条),而“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11.22.4条更明确了“应当设隔板与普通电缆分开敷设”。
是否应理解为消防用电配电线路的两路电缆和普通电缆均应分开敷设(特别是商业建筑)若在同一层桥架中应设两道隔板?
答:
理论上同意“设两道隔板”的说法,现实中没有见到任何一个设计院是这样做的,都是照搬照抄,只设一道隔板。
8、JGJ16-2008第7.2.1.1条: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问:
上述条文是要求照明、电力。
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引入建筑物,自成配电系统,还是要求总电源引入建筑物后,按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的要求,经配电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规范的要求表述不明确。
答:
有变电所时,自变电所低压母线分开。
无变电所时,自低压进线总配电箱分开。
此条是配电设计的基本概念,可对照《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P59表2-24和P61表2-25的图来理解。
表的简要说明中有一句,照明与电力负荷在母线上分开供电,疏散照明线路与正常照明线路分开。
9、《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筑标准》DGJ32/J11-2005第3.3.2条2款要求12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而DGJ32/J26-2006第10.1.3.6条仅要设配电间及竖井,二者要求不同,如何执行?
答:
这两条条文无关联,不矛盾。
前者要求若设变电所,应采用什么形式的变电所。
后者是说:
自外引来电源时,一定要设配电间,不可像多层住宅那样,找面墙,把箱体敷在墙上就可以了。
11、一、二级负荷的备用电源表达不清楚或明显做不到,则如何处置?
答:
若确是如此,则作为强制性条文提出,要求设计人员修改。
负荷等级划分不清者,更重要的是系统图和平面图中的作法要准确无误。
二者缺一不可。
有些设计内容,应由设计人员设定某种原始条件,按此原始条件把设计做完整。
审查人员只认图纸,不认“特殊情况”,图纸上能自圆其说,满足规范要求,即可通过,至于以后要修改,则再报审查,不审查者,自负其责。
12、《民规》JGJ16-2008第9.2.5.4条,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宜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这里的“远方”如何界定?
是否能认为在控制处位子的视线不能观察到被控制设备而就认为是远方。
答:
GB50055-93第2.6.4条的条文说明是:
这两条是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最基本规定,设计中尚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
只有此规范中用的是“应”,其他《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P71第6.2.5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9.2.5条,《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P587例11,都采用“宜”字,从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考虑,建议按原始规范GB50055-93执行。
“远方”的概念不仅仅包括“在控制出位置的视线不能观察到被控制设备”这一概念,还应考虑到操作是否方便,包括人身和设备免受伤害。
因此视线到达之处,并非一定就是操作方便和安全之处。
我们学习和执行规范,要掌握其实质。
本条规定的实质就是人和设备的安全,请参阅《建筑电气》2009年第5期P34《迪拜A1Hikma大厦电气系统》之5.2段关于“在距电动机2米的距离内,应该设隔离开关或者紧急停车按钮”的规定,希望能从这里得到一些启示。
13、现许多工程消防控制室与监控机房合用一个房间,监控用电虽然也是一级负荷,但它并不是消防负荷,能不能与消防控制设备共用一个双电源切换箱?
另外,消防机房的空调电源能否从此双电源箱来?
有设计人员解释说,监控系统在火灾时可以监控火情,也可以认为是消防设备。
答:
根据GB50045-95第9.1.3条的基本精神,消防与安监使用的控制室内最好是设2个配电箱,消防与安监各自分开。
该消控机房的空调电源应自安监系统用的配电箱引出。
根据JGJ16-2008第14.9.6条第1款,安防系统用电设备属何负电等级,附录A中只谈到博物馆、图书馆、银行等用户的情况,其他建筑物内如何使用认定,未予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4.9.1条只谈了房间何用的原则,未提电源是否可以合用的问题。
第23.1.2条第2款也是这样讲,但第14.9.6条1款指出“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有专用线路直接供电。
。
。
。
”。
第3.2.5条: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第23.4.1条未谈电源能合用的问题。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中:
第3.12.1条宜采用两条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第3.12.6条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
第14.10.6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相关疏散通道和安全门或预先设定的门---具体联动指令是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
设计人员的解释,大概就是由此而来的,但这只能说明安防系统有其重要性,对安防用作用,并未点明“安防系统就是消防用电设备”。
14、除了消防电梯的排污泵已被新版《民规》JGJ16-2008第3.2.3条例列为消防用电设备外,地下室的其它排污泵也都是平消兼用。
那么地下室的其它排污泵能否与消防用电设备共用配电系统?
答: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2.3条,可以证明,消防电梯下的排水泵才是“消防用电设备”,而其它排污泵只是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而已。
15、工厂或公共建筑的空调室外机,其配电箱安装在室内,而室外安装至屋顶,室外是否要求应在“就地控制按钮和解除远方操作的措施”呢?
目前设置图纸均无。
答:
GB50055-93第2.6.4条已明确是电动机的控制线路中应采取的措施,不涉及其他用电设备的要求,空调室外机可不采取此措施。
16、工业建筑的消防水泵房设在一层或地下室,其双电源切换箱设在泵房,出现为:
消防栓泵、潜污泵,还有一单回路至屋顶消防稳压泵控制箱----该箱末端有末端切换,不符合GB50016-200611.1.5条的要求(因为消防稳压泵属消防设备)。
答:
此题中所谈稳压泵的供电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应另配双电源再加ATS.
17、有的外资企业变电所的低压配电柜采用背靠背方式安装,其屏后无通道,不符合GB50054-953.1.9条GB50053-944.2.9条的规定。
答:
能背靠背布置的配电柜就不需要在柜后进行维修工作,维修工作是在柜前进行的,所以,与维修通道无关。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5表4.6.2要求:
开关柜双排背对背布置时柜后维修通道1.0m。
这种情况是指配电柜的结构只允许在柜后进行维修,就必须有维修通道的宽度要求。
GB50045-95第3.1.9条和GB50053-94第4.2.9条也是此意。
18、疏散照明电源回路可否接自普通照明配电箱的专用回路上,而不采用防灾专用配电盘?
问题1:
民规JGJ/T16-92第11.8.9条:
“疏散照明采用的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上,或接引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
”该条条文说明更加明确指出:
“其正常电源的供电一般宜接引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只有不具备条件时可降低要求而接引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盘上,但应该是专用回路。
”新版民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无此规定。
问题2:
民规JGJ/T16-92的上述条文与《建规》第11.1.4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是否矛盾?
审图时应如何掌握?
答:
问题的文字已很清楚了,新版中既已取消此条,说民旧版的条文不合适。
审查时,按JGJ16-2008中13.9.12条执行,意见照提,改或不改,设计人员自负其责。
19、有远程控制功能的小功率屋顶通风机(60w)是否要按照GB50055-93第2.6.4条进行审查?
答:
60w的通风机可以不设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因GB50055-93第2.1.1条,本章适用于额定的功率0.55kw及以上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
20、GB50045-95第9.1.3条和GB50016-2006第11.1.4条均要求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当应急照明采用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满足规范要求时,是否仍然要求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答:
应该认为“仍然要求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21、目前三相五极还不普及,三相四极插座是否可以应用在TN-S系统中?
应如何接线?
答:
市场上有三相五极插座。
按三相设备的插头而定。
22、很多设计图纸中,消防动力负荷只在末端采用单电磁脱扣断路器,以上各极保护开关则采用热磁脱扣断路器,这种做法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3.5条?
答:
用但电磁脱扣断路器,或加大整定值。
只要能做到过载只报警而不跳闸即可。
请参见《工程建设标准性条文及应用示例(房屋建筑部分-电气专业)》04DX002之P25关于该条文的说明及附注部分。
23、小型消防负荷设备如排烟风机、消防稳压泵、排污泵等,很多设计图纸中采用了微断开关,无法取消热保护,而是通过放大一、二级开关整定值电流来躲过过负荷电流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3.5条?
答:
可以放大整定值或者采用施奈德C65H1CB单磁式小型断路器。
24、经咨询给排水专业,人防地下室排污泵大多数情况是平时和消防兼用,其配电回路的要求是否执行GB50054—95第4.3.5条及GB50055—93第2.4.6条?
答:
见题4的解答。
25、设计文件中只对用电负荷分为一、二、三级,采用两路电源进线,而没有对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提出具体要求,是否可以判不符合强条GB50052—95第2.0.2条?
答:
总说明是对图纸起提纲挈领、画龙点睛的作用的,使人看了说明之后对设计中的重大问题可有清晰的了解。
所以,负荷分类和具体措施都应在说明中有所交待。
若为交待,但施工图的平面图和系统图上都有明确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条文,则可不判其违反强制性条文。
26、设置在一层楼梯间或者电井内的总配电箱能否算GB50016—2006第11.1.4条文说明中所说的分配电室?
答:
变电所不在此楼内,则题中的总配电箱所在之处可以理解为规范中的“分配电室”。
27、根据GB50045—95第9.1.2条问解释,在消防泵房配电箱处进行双电源切换即可认为是末端切换。
如果在双电源切换箱的下面再设一级控制箱,有双电源切换箱单回路放射式向控制箱供电,每只控制箱控制2~3台消防泵或者喷淋泵(一用一备、两用一备,)是否符合该条要求(这种做法大量存在)?
参照05SDX006第48页第3.12条的分析和图示,上述做法似乎不符合要求,但是设计人员曾咨询05SDX006的主编单位,答复是:
该条问题的分析和图示主要是为了说明消防泵房外的喷水泵房应增设双电源切换箱,消防泵房内的配电方式按原图不修改也可以。
有一个讲义中说:
“《工程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04DX002的页13:
最末一级配电箱,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控制箱。
——换个说法:
只有接至用电设备的配电之线及其开关可以是单回路的,自此往上的其他各个环节都必须是双回路的。
在双电源自动切换箱的下面还有一台“控制箱”的作法能不能算是“末级”?
——不能算。
”但在设计中,设计者经常应用标准图集01D303-3中的控制箱,经改造去掉双电源切换装置后作为泵房总双电源切换箱的下一级,此时如果采用两回(或三回)电源进行的话,则一用一备(或两用一备)水泵的公共控制电源要从双电源切换箱的配电母线取,很不方便也不合适。
此时该如何处理?
能否再引用标准图集01D303-3的控制箱?
答:
我们仍然认为《讲义》中的说法是对的。
01D303-3图集中个消防设备电动机均直接在ATS的配出母线上,设计人员经改造去掉双电源切换装置后,把ATS箱与控制箱分开,中间又多加了1~2级断路器,应该说这是“改造错了,图集无错也无责任。
01D303-2图集也无错。
只谈二次线不谈一次线,可惜的是,它不像01D303-3那样完美,图中也应ATS方块。
28、根据《民规》第9.2.6条第2款的规定,民用建筑中,大功率的水泵、风机宜采用软启动装置,是否合适?
我认为:
(1)“大功率”这词语本身就比较含糊,没有明确界定,也就没有一个统一标准。
(2)对于消防用电设备(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而言,其电气控制应力求简单、可靠,保证消防时的安全供电,所以对于此类设备应优先考虑直接启动方式。
答:
关于电动机的启动方式的选择,请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9.2.2条及《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P661之(3)关于“低压型鼠笼式电动机启动方式的简易判断”段落。
脱离了供电变压器的容量而谈“大功率”是毫无意义的。
《民规》第13.9.6条已明确指出:
“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这里未谈软启动的问题,我认为:
软启动装置属电子设备,对消防设备来说经常不用,易出故障,设计人员应慎重考虑。
29、有关大、中型商场及超市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和乘客电梯等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划分,新民规(JGJ16-2008)附录A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5.3.1条规定不一样,造成设计中该部分负荷等级的划分有争议,进而造成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差异,目前这两本规范均为行业标准,按哪个规范执行较为合适?
答:
A、B两本规范中的条文不一致时,若A规范要求的严,则遵照A规范执行,取严不取松。
二、照明
1、高层住宅电梯厅照明能否自熄开关?
答:
根据《住规》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民规》第10.8.1条第4款规定,高层住宅的电梯厅照明不能采用自熄开关。
2、公共卫生间内设有封闭的残疾人蹲位是否应设报警装置?
答:
JGJ50-2001第7.8.2条要求在无障碍专用厕所内设求助信号,对公共厕所内的无障碍蹲位未作此要求?
3、高层建筑电气管道井如果进深浅,是否可不设置井道照明,由门厅公用部分照明兼用?
答: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5条第3款要求,电气竖井、只能化系统竖井应设应急照明,不能随便兼顾。
4、丁类厂房和两层楼的小商店如何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指示,按建规(GB50016-2006)11.3.1条第5款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应设应急照明,也就是说仅在楼梯及走道设应急照明即可,在室内无需再设?
对于疏散指示,《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1.2条第2款第2项规定好像比建规(GB50016-2006)11.3.4条要求更高,根据《建筑设计标准》(GB50034-2004),可以理解为丁类厂房及两层小商店均应设置疏散指示,该理解是否确当?
答:
丁类厂房的应急照明应按《建规》第11.3.1条1、2款规定设置,该条其他款项是针对公共建筑的。
对生产厂房,因人员工作岗位相对固定,对周围环境比较熟悉,所以,除了特别重要、人员众多的大型工业厂房以及大面积无天然采光的工业厂房应设应急照明外,一般情况下室内无需设置。
但按GB50034-2004第3.1.2条第2款2)项所指的安全照明则必须设置。
安全照明是应急照明之一种,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况下人员的安全,应当设安全照明,比如使用圆盘锯和放置炽热金属而无防护设施的场所,均应装设安全照明(见《照明设计手册》第二版P484“第二节应急照明设计”)。
关于小商店(铺),只要面积不超过400
,室内均不需装设应急照明(含疏散指示标志);但对商业街及商店建筑群中的公共走廊应设置。
5工业建筑的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有专变),其设备照明持续时间是否按JGJ16-200813.8.6表(>180min)执行,有说法为《民规》不是用工业建筑,且180min的灯具市场没有。
答:
《建规》GB50016-2006之8.6.3条指出: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8.6.3的规定”。
该表规定:
甲,乙,丙类仓库和厂房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H;丁,戊类藏哭和丁,戊类厂房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H。
因此,工业建筑的消防泵,变配电室的应急照明持续时间应满足上述规定。
至于目前市场尚无180min的应急灯具,是正常现象,因为要做系类灯具,造价太高,重量过大,安装使用都不方便,设计时,应优先采用电网供电,也可将消防泵房的应急照明灯直接接于动力配电箱上,这时,持续供电时间就不受限制了。
6关于工厂的车间照明,公共办公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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