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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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
杭州市余杭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
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2008〕38号)、《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浙公通〔2015〕58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杭公通〔2017〕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包括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出入境信息核查、因私出国(境)审批、证件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原则。
第四条各镇(街道)党(工)委、区直各单位党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和类别,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收集、报送和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的入库、使用和查控,有关人员出入境信息的查询、甄别和反馈。
第五条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登记备案人员管理
第六条登记备案人员管理是指各镇(街道)党(工)委、区直各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范围,对本单位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进行登记备案、变更、撤销等。
区管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
第七条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包括以下六类人员:
1.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非督管理类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上干部;3.区直属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镇街、区直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4.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列入区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5.承担、参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商业、安全等秘密单位的重要岗位人员,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间的人员;6.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以及自愿列为登记备案人员的“裸官”配偶、子女。
第八条区管干部登记、变更备案和撤销备案由区委组织部负责。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变更备案和撤销备案先由各镇街、区直单位将备案人员信息报区人力社保局,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报送。
第九条各镇街、区直单位应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同时提交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其中登记、变更备案须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表》(附件1),撤销备案须填写《国家工作人员撤销备案表》(附件2)。
纸质表格须经所在单位分管组织人事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党组织公章;电子表格通过余杭区综合办公平台(OA)报送。
第十条已经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或有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各镇街、区直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报送区人力社保局。
新录用公务员、监督管理类事业编制人员,调动单位人员应在新单位报到后15日内,由新单位党组织负责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各单位报送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前,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登记备案人员本人。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确保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于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应由各镇街、区直单位立即予以补正;发现登记备案人员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及时将持证情况通知登记备案单位。
第三章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符合以下事由,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
1.出国(境)探望已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直系亲属的;
2.出国(境)旅游的;
3.本人限于国内医疗技术手段,由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确认,并经审批单位批准,需到国(境)外就医,或陪同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到国(境)外就医的。
无事由不得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须符合以下要求:
1.因私出国(境)申请,实行一事一批,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一次,在职区管干部出国(境)旅游从严控制;因私赴香港、澳门签注有效期原则上为三个月;
2.因私出国(境)必须利用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或调休(轮休)假因私出国(境)旅游;
3.因私出国(境)就医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申请病假批准;
4.因私出国(境)必须明确出国(境)具体时间、地点和事由;
5.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2天;
6.区管正职领导干部和分管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工作的区管副职领导干部在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一般不得出国(境)。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的情况,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在职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如下:
1.本人须在出国(境)前3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认真学习《因私出国(境)外出纪律承诺书》(附件4)并签字承诺;
2.报区纪委(监委)审查,并由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
3.区管副职领导干部、调研员、副调研员经区纪委(监委)审查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4.区管正职领导干部经区委组织部审批后,还须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
5.经审批同意后,凭《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中心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6.归国后10日内,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回执单》(附件5),由各单位党组织交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如下:
1.本人须在出国(境)前3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6),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签署意见,同时认真学习《因私出国(境)外出纪律承诺书》(附件4)并签字承诺;
2.报单位纪委、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相关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
3.报单位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经审批同意后,凭《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中心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5.归国后10日内,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回执单》(附件5),交各单位纪委、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六条离退休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报备。
第四章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的证件管理是指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八条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实行专柜保管,细化完善证件保管、领取、上交制度,对证件去向实行动态管理。
在职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区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所在单位党组织集中保管。
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调整因私出国(境)时间在一个月内的,本人须在出国(境)前向单位党组织进行报备;调整因私出国(境)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或调整因私出国(境)地点、事由等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新提拔的区管领导干部,应在任命文件下发后15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将有关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区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新录用公务员、监督管理类事业编制人员,调动单位人员应在新单位报到后15日内,由本人或原单位党组织负责将有关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所在单位党组织统一保管。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批准人员回国后,应及时收缴其证件,同时,将证件上的出入境通关记录与其申请出境的时间、地点进行核对。
对不相一致的,本人要进行书面说明(附件5),并通过询问、谈话等方式进行了解。
第二十二条登记备案人员丢失或不按规定上交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单位应及时报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填写《关于对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提请宣布作废的函》(附件7)。
第二十三条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应配合区委组织部每年12月底前对区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入境证件进行清查。
第五严肃纪律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严格落实因私出国(境)各项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简化审批程序。
对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出入境审批和信息核查工作中涉及的文书资料和电子数据要建立专档,永久存档。
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具体联络员专门负责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审批工作,填写《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联系表》(附件8),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如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通报更新人员信息。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
1.国家工作人员必需利用年休假、节假日或调休(轮休)假因私出国(境)旅游,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2.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任务走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3.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不得与工作服务对象同团出行,同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时间不得同时出行;
4.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准接受任何企业的资助,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出国(境)费用;
5.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要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要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六条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在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社保局:
1.登记备案人员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
2.未经审批擅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3.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出具出国(境)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或弄虚作假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以及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将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按规定上缴因私出国(境)证件、回执单的区管干部,经催缴仍不执行规定的,不批准下一年度因私出国(境)申请,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对各责任单位未及时提供报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情况纳入年度领导班子建设共性目标考核内容及党委(党组)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项目。
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未按规定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予以相应扣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组织部、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报备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报备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
序号
中文姓
中文名
出生日期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级)或职称
人事主管单位
户口所在地
备注(新增、更新)
已告知本人
1
2
3
4
入库人签名:
入库日期:
(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复核人签名:
复核日期:
(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附件2
国家工作人员撤销备案表
报备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报备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
序号
中文姓
中文名
出生日期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人事主管单位
户口
所在地
报送单位名称
报送单位类别
报送单位联系人
报送单位联系电话
入库批号
备注
1
2
3
4
入库人签名:
入库日期:
(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复核人签名:
复核日期:
(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附件3
姓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出生年月日
工作时间
入党团时间
单位职务
健康状况
前往国家和地区
费用金额及是否自理
证件申
领类型
新办证件□
领用证件□
新办/领用何种
因私出入境证件
护照□港澳通行证□
赴台通行证□
申请理由
及期限
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同行人员及与其关系
所在单位
党(工)委(党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区纪委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区委组织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区委
主要
领导
意见
年月日
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注:
1、区管副职由区纪委签署意见后直接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区管正职还需经区委主要领导审批。
2、申请理由及期限填写:
如:
偕XX亲属因私出国(境),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附件4
因私出国(境)外出纪律承诺书
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外事纪律教育,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因私出国(境)的党政机关干部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在境外期间不得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境外敌对势力、接触,不得接受采访或对敏感问题表态,不得评论所在国的政策,不观看色情、反动影视书刊等或将之带回国,也不要帮陌生人携带物品。
二、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在境外期间不要在公共场合谈论涉及国家机密事项,不与陌生人及无关人员谈论内部问题,不得将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图表、样品和记有保密内容的笔记本、手提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等带出境外。
三、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在境外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线路和延长在外停留的时间。
要遵守所在国法律,不得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
不得借出国之际谋取私利或违反规定收送礼品。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
四、严格遵守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
因私出国(境)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相应单位保管。
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部门报告出国(境)的有关情况。
五、严格执行费用自理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所需费用必须自理,不准接受任何企业的资助,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旅游费用。
回国后10日内,将出国(境)费用发票复印件(包括一同出国境的直系亲属)按干部管理权限交至相关部门。
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要求自己,在国(境)外,绝不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人承诺,若违反上述规定,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注: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存本人、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附件5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回执单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出国境前往地
出国(境)
事由
发证机关
证件名称及
号码
证件有效期
出入(境)
时间
至
个人在国境外
情况
(在境外主要活动,有无违纪行为或向组织说明的情况,返回后所持证件上交及费用自理情况)
本人签名:
年月日
出入境时间变化说明
(实际出入境时间与申报审批时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说明原因)
单位
党组织意见
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1、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前,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回执单送至本人。
2、本表一式两份,返回后10日内,区管干部填好本表格由单位统一报送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及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报本单位纪委、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组织人事部门。
附件6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出生年月日
工作时间
入党团时间
单位职务
健康状况
前往国家和地区
费用金额及
是否自理
证件申
领类型
新办证件□
领用证件□
新办/领用何种
因私出入境证件
护照□港澳通行证□
赴台通行证□
申请理由及期限
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同行人员及与其关系
分管领导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纪
检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
意见
年月日
所在单位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申请理由及期限填写:
如:
与XX亲属一同因私出国(境)赴XX,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附件7
关于对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
提请宣布作废的函
填写文号()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登记备案人员,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原)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已退休),人事主管部门:
。
该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被盗、损毁、其它原因),无法按规定上交相关部门集中保管,经登记备案人员本人同意,现提请你单位协助将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宣布作废。
证件信息如下: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证件签发机关: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附件:
登记备案人员本人有关证件遗失等情况说明。
单位名称:
(盖章)
年月日
附件8
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联系表
联系人
姓名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办公室电话
手机
分管领导
具体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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