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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三)人员符合以下条件:
1.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员、装卸管理员取得《从业资格证》。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1.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货运输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货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
3.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货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车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5.从事国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6.从事国际道路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7.从事国际道路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并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五)有健全的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国际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制度;
5.国际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
三、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2)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已购置车辆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和《道路运输证》。
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或货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或吨位数、客车或货车外廓长、宽、高以及购置时间等内容;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申请从事定期或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从事国内一类客运班线经营的条件,还应当提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可行性方案。
可行性方案应包括具体线路、公路等级、线路沿线的服务设施、通过口岸、站点、班次、班时、票价、有关国家对开运输承运人及市场需求预测情况等内容。
3.申请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押运员、装卸管理员的从业资格证。
4.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或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2)新增定期或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可行性方案,内容包括具体线路、公路等级、线路沿线的服务设施、通过口岸、站点、班次、班时、票价、有关国家对开运输承运人及市场需求预测情况等;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车辆类型等级评定表和《道路运输证》。
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车辆:
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座位数、客车购置时间等内容;
(4)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1.对已受理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2.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
(四)许可决定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
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非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
非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非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
协商成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
(2)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交通运输部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
2.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3.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当事人,如还有其他道路运输经营项目,则须集中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换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六)监督履行投入运输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运输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
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运输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还不履行投入运输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配发《道路运输证》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八)《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中“经营范围”的填写
1.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其“经营范围”按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分别填写“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
2.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其“经营范围”按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分别填写“国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国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其中:
(1)“国际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项目’’中,应当在括号内分别标注相应项目“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
(2)“国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类别"中,应当在括号内分别标注一、二、三、四类。
(3)“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类别”、“项别”中,应当在括号内分别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的规定标注相应类别和项别。
危险货物分为1--9类,每一类中又分为若干项。
四、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五、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后,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六、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变更
(一)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许可变更后,原证件发放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并书面告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七、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终止经营
(一)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
:
运输证》等证件。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并书面告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
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lo日内,收回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运输证》和《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标志牌》等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书面告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四)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未经批准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并予以公布。
八、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期满延续经营程序
(一)国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之目起提前60日提出申请。
(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该班线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新增定期、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的许可程序办理,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九、暂停国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
(一)国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申请暂停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前30日提交《国际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暂停的决定。
(三)准予暂停的,应当在《国际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和《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标志牌》,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恢复经营时,退还有关证件。
(四)不准予暂停的,应当在《国际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在通关期限内,国际道路客运班车每年的报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通关天数的一半。
十、暂停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程序
(一)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暂停经营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前30日提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暂停申请表》。
(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做出准予或
不准予暂停的决定。
(三)准予暂停的,应当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恢复经营时,退还有关证件。
(四)不准予暂停的,应当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的报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80日。
十一、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可通过拟设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1.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2.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
3.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二)许可程序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十二、开通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程序
开通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线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道路运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拟开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进行调研,提出拟开通运输线路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省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拟开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进行审核,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应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并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通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的请示;
2.开通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的可行性报告;
3.省级人民政府对开通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的意见。
(五)交通运输部批准后,组团或授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有关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会谈,签署会谈纪要或协议,然后宣布运输线路开通。
十三、建档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管理档案中: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原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委托办理的,需存档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五)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六)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七)投入车辆情况。
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照片、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车辆类型等级评定表和车辆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二捧;
(八)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九)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十)《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十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十二)《国际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十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六)其他需存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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