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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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8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件2)。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5.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3个月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以及加盖建设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中止合同协议》(确实无法提供《中止合同协议》的,可由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仲裁文件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
项目准备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复工前5天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工作。
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即纳入信用评价分值。
6.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
(1)工程预验收后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
(2)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的。
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7.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已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之日起3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预验收登记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预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项目或单位工程的监管记分;工程项目停止监管记分后6个月内项目仍未进行完工或竣工验收登记的,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8.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室外设施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三、信息采集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扰。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
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其被评价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本单位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场人”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建筑施工企业记分的依据。
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项目经理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项目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系统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录入“项目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形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推送给责任主体并进行网上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再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推送给责任主体并进行网上公示,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中操作的《告知单》,不得作为评价记分的依据。
如需立案调查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处理,记分不代替行政处罚,《确认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2.对《告知单》中记分有异议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的规定进行异议处理、核实和复核。
省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五、计分规则
(一)记分值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均分制。
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
X=100-(
)
其中
,
,
X: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
:
企业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
企业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
企业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考核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
企业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
附件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
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
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值总和;
: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
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
: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
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第二十四条规定及附件1和附件2中加注条款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计值。
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修正:
附件1和附件2中质量安全行为实际总记分值与质量安全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率,标识为L1;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实际总记分值与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L2;当被监管记分评价项目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L1>L2时,应对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即质量安全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的记分值应乘以L2后的结果作为该条款的行为记分值。
项目记分率L为质量安全行为与现场实体记分条款的记分值总和除以所有记分条款最高限值总和的比值乘以100%;当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有修正时,记分值应以修正值为准。
(二)项目监管评价分值起算时点
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被监管评价项目的实体工程质量中主体结构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动态监管周期评价记分值纳入该企业的信用分值。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被监管评价道路项目的道路土石方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桥梁项目的桥梁下部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隧道项目的隧道洞身开挖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轨道交通车站项目的主体结构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给水排水管道项目的主体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动态监管周期评价记分值纳入该企业的信用分值。
(三)项目监管评价分值终止时点
工程项目完工或竣工登记后,该项目监管周期评价记分值归零;工程项目停止监管评价后6个月内项目仍未进行完工或竣工验收登记的,该项目监管周期评价记分值归零;评价记分值归零的工程项目不再纳入企业的信用评价分值。
(四)其他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按所在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六、网上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值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
七、监督管理
1.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评价记分行为。
2.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评价实施单位、监管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4.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
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2.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3.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4.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序号
类别
记分
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和记分值
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
备注
1
一、质量安全行为
1.1管理人员到位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
(注2)
18
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
原条款1.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2
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
(注3)
6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桩基础分项工程及其它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到场参加。
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
原条款1.1.2,GB50300-2013第6.0.3条
DBJ/T13-56-2017第4.8.4条、4.8.7条
3
1.1.3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项目部在岗人员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的,记3分。
(注4)
6
现场检查,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
原条款1.1.3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4
1.1.4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部管理人员因故请假但未登录“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的,每人次记1分,单次最高记3分;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施工单位未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的,每人次记1分,单次最高记3分。
6
系统检查
新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
5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1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分。
10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
第一款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
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
第二款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记分。
原条款1.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6
1.2.2建筑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或按规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18
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中相关规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按各专业规范或标准规定。
随机抽查3个专项方案,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应先抽查其方案。
检查中若发现方案中体现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并给予记分。
原条款1.2.2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7
1.2.3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
10
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中相关规定。
随机抽查1个危大工程。
新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二十一条。
8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4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上填报的,每发现一起记1分。
3
随机抽查3个危大工程填报情况。
新增
9
1.2.5施工企业未按《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文的要求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进场材料报审的,每一批次记2分。
6
随机抽查3个批次的进场材料,2018年1月1日后报监的工程项目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均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报审。
新增
10
1.2.6桩基础分项、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及按现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规定应进行验收的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幕墙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
10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
已组织中间验收的不记分,但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应按正式验收要求。
原条款1.2.5条修,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7第4.8.4条、4.8.7条
11
1.2.7施工单位项目部每月未开展自查的,记5分;开展自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或视频材料的,记5分。
(注5)
10
随机抽查3份旬自查汇总记录,并查看对应的相片或视频材料。
新增。
12
1.2.8施工单位每季度未开展检查的,记5分;开展检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或视频材料的,记5分。
(注6)
10
随机抽查1份季度检查记录,并查看对应的相片或视频材料。
新增。
13
1.2.9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
9
随机抽查3份按规定应当由项目经理签字的文件。
原条款1.2.7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4
1.2.10施工企业对监理单位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拒绝改正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份记1分。
3
随机抽查监理单位发出的3份责令改正通知单及其整改反馈单,核查其中条款整改情况,每一份整改单中已整改条款数未达到80%及以上的,均视为未整改到位。
新增
15
1.2.1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3分。
3
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1个检验批。
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
原条款1.2.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6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12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对施工现场主要状况不了解,挂名不履职或只在检查时到场应付检查或不管现场只负责签字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
9
随机抽查3个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进行现场询问。
新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
17
1.2.13未按《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实施远程监控的记5分。
5
工程属于需要实施远程监控且现场没有安装,核查是否在项目监管系统申请安装,若没有,予以记分。
新增,《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
18
1.2.14对安装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的工程,施工单位未按《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要求通过监控设备对首层、转换层和最后一层的钢筋混凝土楼板,爆法施工的隧道工程,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施工电梯、塔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在“项目监管系统”记录检查及改正情况的,每少一次记3分;有实施检查但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却未发现或项目部未整改到位的,每发现一个检验批或一台施工电梯(塔吊)记1分:
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梁柱节点处柱纵向钢筋及节点区加密箍筋的根数、悬挑梁的负弯矩钢筋位置(指上下位置是否正确)、数量不符合要求,或钻爆法施工的隧道工程的施工方法、安全步距、支(防)护情况、现场作业人数等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或逃生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的立柱基础、立柱纵距、立柱横距和立柱顶托等影响模板强度、刚度以及稳定性的构件设置不符合方案要求,或者施工电梯、塔吊标准节开裂锈蚀、螺栓缺失,或者超过6层未安装施工电梯、外架拆除前拆除塔吊。
5
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核查
新增,《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
19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基础工程
2.1.1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8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6分;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测一点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分。
26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2016年7月1日后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有二维码,若无二维码或扫描二维码无信息或扫描得到的信息与报告不符的,该检测报告可能伪造或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进一步向检测机构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检测报告二维码扫描APP请从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下载“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系统手机客户端”,对2016年7月1日后出具的检测报告要核查二维码,下同)。
原条款2.1.1条修,GB50202-2002第4.1.5条
20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
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8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6)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25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2条修,GB50202-2002第4.1.6条
21
2.1.3桩位偏差。
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8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24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3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桩位偏位检查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根记8分。
51
前面两款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资料;最后一款现场复核桩位偏差目测值最大的5根桩,若实际偏位超过规范或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为合格,认定桩位偏差检查弄虚作假。
原条款2.1.3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第三款对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2
2.1.4工程桩承载力。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的,每个单位工程记10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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