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保温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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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保温施工合同
**********改造工程
**********系统改造项目
保温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
**********
承包方:
**********
目录
第一章合同格式3
第二章合同条件4
1定义5
2工程名称7
3合同价款7
4价款的支付与结算7
5工期与工期管理9
6材料、设备采购、检查检验10
7技术文件、图纸和规范的提供和保管11
8工程监理12
9保险12
10转让与分包13
11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13
12知识产权23
13检查、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23
14调试和试运行25
15保修26
16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28
17计量29
18竣工与结算30
19违约责任31
20不可抗力33
21履约保证33
22保密33
23税费34
24争议的解决34
25法律适用34
26通知34
27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34
28合同生效及其他35
29考核35
附件:
履约保函37
附件:
廉政保证合同38
附件安全文明施工协议40
第三章技术协议42
附件:
价格表55
第一章合同格式
1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商”)于2013年10月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发包人拟建造********************系统改造保温工程施工(工程简述),双方以人民币万元(大写:
元)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1.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a)合同协议书及附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达成的对本合同条款的修正及补充文件)
(b)投标书和附录;
(c)合同条件;
1.3.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4.考虑到发包人将按下条的规定付给承包商各项款额,承包商特此立约,向发包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保修。
1.5.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发包人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特立此据。
本协议书于上述所定日期,由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订立,并开始执行,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1.6.本协议书正本2份,发包方与承包方各1份,副本8份,发包方4份,承包方4份。
本协议书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章合同条件
1定义
2工程名称
3合同价款
4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5工期与工期管理
6材料、设备采购、检查检验
7技术文件、图纸和规范的提供和保管
8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9保险
10转让与分包
11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
12知识产权
13检查、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
14调试和试运行
15保修
16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7计量
18竣工与结算
19违约责任
20不可抗力
21履约保证
22保密
23税费
24争议的解决
25法律适用
26通知
27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28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发包方:
**********
承包方:
**********
鉴于,发包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在**********_地申请注册的**********,该公司为********************系统改造保温工程施工工程的有权发包人。
鉴于,承包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在_**********_地申请注册的**********。
该公司具有级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以及电力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承包********************系统改造保温工程施工工程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1定义
本合同中以下的用词及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根据本条赋予的涵义理解:
1.1“业主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发包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承包方”是指**********,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发包方同意的除外)。
1.4“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工程与承包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或提供关键设备的技术支持分包商。
1.5“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6“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二章3款中规定的部分。
1.7“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本合同有效期: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1.8“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工程、设备及其与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1.9“合同设备和材料”是指总承包商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1.10“监理”是指业主方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承包商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1.11“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业主方为检验SCR的各项性能保证值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2“初步验收”是指当脱硝系统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3保证期是指脱硝系统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
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对建筑特定部分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4“电厂”是**********。
1.15“最终验收”是指业主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6“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7“技术服务”是指由总承包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包括合同期满后总承包方的售后服务。
对有技术支持方的总承包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18“现场”是指本工程施工的所在地和工程设备与材料运达的目的地,以及可能在本合同中被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9“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提供的满足脱硝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
1.20“试运行”是指总承包方为检验其脱硝装置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自行组织进行的调整试验。
1.21“机组”是指锅炉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2“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3“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和材料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材料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材料不影响脱硝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余下设备和材料则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于脱硝系统初步验收前交齐。
1.24“设备缺陷”是指承包方或设备厂家因制造、安装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5“推荐备品备件”是指总承包方推荐的满足合同设备从机组投运到第一次大修(包括第一次大修)所需的备品备件。
1.26“开工日”是指承包方收到业主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
1.27“工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
1.28“竣工验收”是指整套脱硝装置安装完成、且分系统调试全部结束后整套SCR装置整组启动前的验收。
1.29“停工待检点”是指总承包方在本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施工/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
1.30“履约保函”是指承包方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发包方提供由银行为承包方出具的经发包方同意的保函,金额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
1.31“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
1.3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33“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方设备)。
1.34“单体调试”是指承包方为检验其脱硝装置安装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组织进行的调整试验。
1.35“不适用”系指本合同条件中虽然有标题或旁注,但其内容不适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也不给予合同双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应不予考虑。
2工程名称
2.1工程名称:
********************系统改造保温工程施工
2.2工程地点:
**********电厂内
2.3承包范围:
********************系统改造工程防腐保温施工等。
详见附件二。
2.4承包方式:
固定总价签订承包。
2.5其它:
3合同价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3.1合同价款
合同固定价款为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
合同总价款为本烟气脱硝工程保温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械、设备、单体调试、劳务、材料、管理、利润、税费、安全及文明施工、工程临时设施、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
4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4.1预付款
4.1.1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按合同暂定价款的10%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
(不适用)
预付款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支付:
(1)已与发包方签定合同;
(2)提供发包方同意格式的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格式见附件;(不适用)
(3)写明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
预付款的扣回:
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价款的5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分二个月从工程进度款扣完预付款。
4.1.2发包方依据合同第11.9.3条约定,留存10万元安全保证金。
安全保证金在发包方签发最后一份保修报告_30_日内,由发包方退还承包方(如有剩余)。
(此项保留)
4.2工程进度款
4.2.1工程进度款的计算方法:
合同价款扣除预付款和质保金后的数额,乘以承包方完成工程进度百分比,再扣除第29条所述各项的预留款后得到的金额。
工程进度款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规定的承包方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4.2.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
具体支付程序如下:
承包方在每月22日前向发包方提交“月工程量完成报告”,发包方在承包方提交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
如果发包方对承包方的报告有异议,则承包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正并重新提交“月工程量完成报告”,发包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重新核实。
如果承包方逾期未能重新提出报告,则以发包方核实的工程量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如果发包方逾期未予核实确认,即视为发包方对承包方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并以此作为发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承包方根据发包方确认的当月工程完成施工图及签证量,在5日内计算出当月已完工程价款,并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发包方。
发包方在承包方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及写明当期付款额的财务收据后25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并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同时每月按工程进度结算金额的5%预留质保金。
工程完工时累计支付90%的工程款,自此直到业主方签发了脱硝系统初步验收证书,发包方将不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当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价款累计达到本合同工程价款的90%时,承包方向发包方开具金额为合同结算价100%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商业发票。
4.3质保金
4.3.1质保金按4.2.2条的规定留存,以合同结算价款的5%为限。
4.3.2质保金的支付
工程保修期满后且发包方签发保修证书后30天内予以支付。
但若根据合同规定仍有须承包方实施的任何未完工作时,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直至该未完工作完成时止。
质保金的返还不影响承包方在质保期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承担。
即,保修期内,如因承包方原因而产生的维修,承包方应无偿承担;如因非承包方原因而产生的维修,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亦应积极予以维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如因承包商拒绝承担维修责任而引起的相关费用,此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4.4结清
根据合同第18.5约定的结算程序,在发包方发出最终支付证书后60日内结清尾款。
4.5支付帐号
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包方应将合同价款支付到承包方指定的下列银行帐户中,如果承包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告知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按错误帐号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承包方指定银行帐号:
账号:
1
开户行:
4.6作为付款条件之一,向承包方付款前(或合同约定的发票提交日),承包方向发包方出具由工程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完税证明及相当于当期付款额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发票。
若承包方不能提供,发包方可在合同暂定价款中扣除相应税费,即代扣代缴方式完成。
5工期与工期管理
5.1本合同所涉工程应在自合同签订后月内完成。
具体见附件。
5.2工期管理
5.2.1工程的开工
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开工通知单中规定的时间内开工。
5.2.2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和单位工程开工两种:
(1)项目开工:
承包方应在签订合同并且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审查后,向发包方提交开工报告。
发包方应按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承包方收到发包方开工令之后,应在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
项目开工时间暂定2013年月日。
(2)单位工程开工:
承包方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向发包方提交该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方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单位工程才能开工。
5.2.3竣工期限
5.2.3.1竣工期限具体规定见附件:
5.2.4竣工期限的延长
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方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工期。
(1)施工图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
(2)本合同条款中指明可能延误;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不是由于承包方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上述
(1)--(4)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方应在3天内向发包方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在随后3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承包方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事由,供发包方调查。
5.2.5如果承包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发包方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5.2.6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按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细节,或提交了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5天内将审核意见并将决定通知承包方,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
如果发包方在5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方要求的延期已经发包方批准。
5.3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方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经发包方的许可。
只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或居民环境不受影响,发包方一般应予同意。
如果承包方为了执行本条的规定而使发包方投入额外的费用,该额外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可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5.4确保施工进度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方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
当发包方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时(包括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进度迟缓),发包方有权通知承包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
承包方无权要求为了保证进度而采取这些措施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果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的3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方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工期交工时,在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警告后7天内,工程进度无明显改进时,发包方可按相关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与承包方的合同,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包给其它承包方或指定分包人完成。
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方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如果发包方终止与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按本合同第19.2条的规定处理合同终止后的事宜。
5.5误期违约金
如果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则承包方应自约定完工日起至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按合同暂定价款的日0.05%向发包方支付的误期违约金。
误期违约金以合同暂定价款的10%为限。
在不使其他赔偿方法受损害的条件下,发包方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
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方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其它义务和责任赔偿费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工程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己经发出了移交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移交证书以后出现的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赔偿费的数额应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
本款只适用于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5.6提前竣工
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的提前竣工所应付的额外费用取得一致,发包方可以要求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提前竣工。
6材料、设备采购、检查检验
6.1凡由发包方采购的设备、材料由发包方提供和负责运输至施工现场(车上),由承包方负责设备及材料的卸车、厂内运输、代保管。
发包方采购的设备、材料清单见附件。
6.2除本合同已明确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外(详见附件),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全部由承包方提供并运输至施工现场,并负责管理使用。
承包方同意:
(1)承包方所采购的设备、材料厂商,必须由发包方审定(承包方需提出3个以上参考厂家),方可采购,否则,承包方应负由此造成返工及器材清除出场的一切费用。
但发包方的同意和不同意,均不免除承包方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发包方的任何责任。
(2)发包方有对设备、材料的运货、质量情况和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和权力。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运至工地现场。
(3)对发包方采购的设备及材料由承包方负责组织检查、清点、试验和承担按规程、规范规定的检验试验的费用。
(4)承包方对所有其在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负责;承包方应在工程中使用全新的、优质的且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设备、材料。
承包方有权而且必须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含发包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拒收。
6.3检查和试验
在施工过程中或准备阶段,发包方有权检查及试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
如果检查和试验的地点不属于承包方,承包方应为发包方的检查和试验提供方便。
此项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义务。
6.4拒收
如果承包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做好检查和检验的准备,或者发包方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示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方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
承包方应立即着手解决存在问题的材料、设备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如果发包方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方应重复检验。
由此引起发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5样品费用
除检验样品的提供在技术规范或其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外,全部样品由承包方提供,并承担费用。
6.6检(试)验费用
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规程规范所要求的所有检(试)验费用均由承包方负担。
6.7由发包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的外包装物,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指令进行回收,运至发包方指定地点。
7技术文件、图纸和规范的提供和保管
7.1发包方提供的图纸
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发包方应免费向承包方提供3套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的技术文件、规范、标准和图纸的复制件,承包方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可向发包方要求,亦可自行解决,但费用自理。
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外,承包方不能在未得到发包方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一旦保修书发出,承包方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发包方。
7.2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提供给承包方的图纸或由承包方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方保存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发包方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7.3施工进度的改变
凡出现因图纸提供不及时而造成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方应提前3天通知发包方。
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
7.4补充图纸和指令
发包方有权随时向承包方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
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7.5发包方的错误
发包方应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
如果上述发包方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修改费用。
8工程监理
监理工程师由业主聘任
9保险
9.1在不限制承包方的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承包方应对工程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9.2承包方设备及财产
承包方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及财产保险。
9.3工伤事故
承包方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佣的工人进行工作事故保险,保险有效期直至工程最终验收为止。
9.4承包方应在办理保险后,将前述9.1、9.2、9.3条规定的保险的保单复印件交给发包方留存。
9.5承包方须对本合同项下的安装、现场运输等工作向保险公司以发包方为受益人投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险种:
9.5.1机械损坏险(附加利润损失险);机器损坏险承保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发生不可预料及突发之事故所致之损失:
9.5.2人为因素风险,包括操作人员的不熟练,培训不足、疏忽,或没有遵守操作规程,使得设备通电启动后,处于非正常运转状态而引致故障及损坏。
9.5.3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由于下述所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毁:
9.5.4自然灾害风险,包括地震、台风、暴风雨、洪水、滑坡、雪崩等。
9.5.5火灾/爆炸风险,包括施工中的动火作业(如电焊)、施工人员的疏忽、第三方的恶意破坏而引发火灾。
9.5.6偷盗/第三方恶意破坏风险,包括储存于工地的昂贵原材料被偷盗。
9.5.7业主、承包方的施工风险,包括工艺不善、缺乏经验、疏忽引起的损失。
9.5.8第三方责任险;第三方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所有各方。
当投保人在工地履行工程合同时,对第三方的财物或人身造成损害,承包方应负赔偿责任。
10转让与分包
10.1合同的转让
未经发包方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将合同全部或其任何部分转让。
10.2分包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承包方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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