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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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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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部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一、进口合同
1、自营进出口业务,在资金、用户、市场调研、进口批件或许可证落实的前提下,认真填报《进口商品销售、成本、利润测算表》(以下简称《进口测算表》),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对外签订合同。
2、代理进口业务,必须同委托方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填写《订货卡片》并填报《进口测算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在收到委托方不低于进口总金额30%的开证保证金后才能对外签订合同。
保证金低于30%的、远期对外付款的则还须委托方提供我公司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不可撤消担保书方可。
3、进口合同编号统一向单证部领取并登记,不得擅自编制。
4、进口合同签约后,业务部须交进口合同、销售合同或代理进口协议书副本各一份给经理办公室,交合同副本、《订货卡片》、《进口测算表》第二联各一份给单证部,交进口合同、销售合同或代理进口协议书副本、《进口测算表》第一联各一份给财务部。
5、如果违反上述第一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业务部承担并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出口合同
1、自营出口业务,事先须填报《出口商品销售、换汇成本、利润测算表》(以下简称《出口测算表》),由财务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分管经理批准,才能对外签订合同。
2、代理出口业务,事先应同委托方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书,必须明确收汇后支付货款,退税后支付国家规定的退税率的退税款;公司不垫付资金也不承担任何风险。
并填报《出口测算表》,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后才能对外签订合同。
3、参加国内各类交易会、国外展销会及出国推销期间,签订出口合同事先须经领队或团组长同意,回国后补填《出口测算表》。
4、出口合同的编号,应按公司经理办公室统一规定的编号方法办理,各业务部不得自行乱编。
5、出口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须交出口合同、购货合同或代理出口协议书、《出口测算表》第二联各一份给经理办公室,交出口合同、购货合同或代理出口协议书,《出口测算表》第一联各一份给财务部。
6、出口合同上的我方签字人应是各业务部负责人、或具有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业务员、或部门负责人授权的业务员。
7、如果违反上述第一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业务部承担,并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国内销售合同
1、在对外签订自营进口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国内用户签订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上的商品品名、规格、数量、包装、质量指标和交货时间应与进口合同一致;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必须与《进口测算表》一致。
2、在对外签订代理进口合同之前,必须先与国内委托方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填写《订货卡片》,其商品品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指标、交货时间等应与进口合同一致;付款办法和期限、外汇作价、代理手续费等必须与《进口测算表》一致。
3、销售合同或代理进口协议书、《订货卡片》签订后,凭经总经理批准的《进口测算表》到经理办公室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不得用部门章代替。
四、国内购货合同
1、对外出口合同签订后,必须在收到国外货款或信用证后才能同出口商品生产厂签订购货合同(经公司批准的其他收汇方式除外)。
购货合同中的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指标、包装、数量、交货期应与出口合同一致;出口商品的带包装、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应与《出口测算表》一致;购货合同还必须明确结算方式、适用质量标准以及因质量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
2、购货合同原则上应直接与出口商品生产厂签订,尽量减少或避免与流通企业签订。
3、购货合同上的我方签字人必须是各业务部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员。
4、购货合同签订后,凭经分管总经理批准的《出口测算表》第二联到经理办公室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不得用部门章代替。
5、如果违反上述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擅自同生产厂签订购货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业务部承担,并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国内贸易的合同管理参照进口业务有关规定办理。
六、合同的归档
1、公司各业务部必须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内勤人员,对各类合同进行登记、分类、归档、造册,公司将不定期对各业务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进口业务以进口合同为中心,将《进口测算表》、进口合同、销售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订货卡片》、进口批件或许可证、信用证、进口单证、报关单及税单、进出仓单、货款的收支、各类费用帐单、国内外来往函电等资料,逐票逐一进行登记、归档。
当每笔业务全部结束后,将上述资料装订成册。
3、出口业务以出口合同为中心,将《出口测算表》、出口合同、购货合同或代理出口协议书、出口配额或许可证、信用证、出口单证、报关单、进出仓单、收汇付款、各类费用帐单、国内外来往函电等资料,逐票逐一进行登记、归档。
当每票业务全部结束后,将上述资料装订成册。
4、各业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客户档案。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的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有效地反映和监督进出口经营活动。
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现金及银行资金管理
(一)、现金
1、现金收入。
每一笔现金收入出纳必须开具合法凭据(已开具销售发票的除外),一联交解款人,一联作为记帐联,收妥款项后在记帐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交会计入帐。
2、现金付出。
出纳人员凭已办妥审批手续的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支付现金,并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交会计入帐。
3、设置现金日记帐,按每笔现金的收付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结出余额,与库存现金进行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4、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
5、现金超库存部分,出纳人员应及时解交银行,防止大额现金过夜(库存现金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二)、银行存款
1、开设银行帐户须报经公司批准,允许在当地就近专业银行(办事处)开设一个帐户,开户后须将户名、帐号及开户银行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2、保管好银行印鉴,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出借银行户头和转帐支票。
3、银行印鉴章必须由出纳人员及会计分别保管。
4、严格支票管理签发手续。
出纳人员凭已办妥审批手续的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支付款项,并在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章后交会计入帐。
5、一般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须遵守有关规定,并填写“支票领用登记簿”,由经办人签字,填明收款人全称报公司批准。
发现遗失支票要及时办理止付报批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严格把好银行支票支付的起点及界限,对银行支付的业务,收款人必须与原始凭证上的应付款单位一致,如不一致须报主管人员批准。
7、收入的银行票据等应及时填妥“银行进帐单”解交银行,并将银行收讫凭单及时交会计入帐。
8、设置银行日记帐,按每项业务的收付款项序时登记入帐,并做到日清月结。
9、每月终结出余额,做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企帐帐相符。
10、年终将各月、各银行的对帐单连同余额调节表整理后交会计处归档。
二、费用开支管理
公司的日常费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进行有效控制。
1、固定资产:
资产范围参照财政部规定的范畴。
其购置实行事先申请、报批的原则。
由资产需用部门填写《资产购置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购买;大额资产5万元以上须报总经理审批通过。
购置后资产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登记入帐,归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2、低值易耗品:
购置审批程序同上。
购置后物品、工具等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一次性摊销入帐,同时设置“低值易耗品备查帐”,对其进行跟踪管理。
3、工资:
每人每月的基本工资、奖金及补贴按公司规定标准发放,不得多发,按实列支。
4、折旧费:
每月计提折旧采用“年限折旧法”,按资产类别、规定使用年限按实列支。
5、修理费:
凭修理部门的正式发票,零配件清单,车队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审核审批凭单列入修理费的开支。
6、旅差费:
业务人员出差须事先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差旅费按公司规定的报销标准执行。
凭经办人填制的“差旅费报销单”按实列支。
不得多报,不得超范围列支。
7、业务招待费:
以不超过营业净额规定比例范围内,凭合法已办妥审批手续有效原始凭证予以据实列支。
超过部分不予受理。
8、办公费:
日常办公费一般仅指电话费、复印纸、其他零星办公用品等,除正常的固定费用外,购置发生的办公费采取按需申请、专人购买方式。
使用部门应事先列单报部门经理批准方可谴专人购买。
凭经办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填制“费用报销凭单”按实列支。
9、广告展览费:
需附合同或协议、书面申请等相关资料,按公司核定审批的金额据实列支。
10、佣金费用:
凭业务部门提供的出口合同正本、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支付佣金申请书等按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暗佣或超过5%明佣,等值1万美元以下予以支付按实列支。
超过以上标准及等值1万美元须凭外管局的批件。
三、发票管理
(一)、发票范围
凡领用发票(包括出口发票)及收款收据(以下简称发票)的部门,都属本管理范围。
(二)、领用管理
1、专人负责:
发票领用原则上实行专人负责,并采用定量发放、以旧换新的办法。
2、办理领用:
公司专门设置《发票登记簿》,对“用票部门”在发票领用手续上进行审核,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在《发票登记簿》上具名;领用时当场对领用的发票号码及份数进行清点。
“用票部门”应根据部门出口批数限量领取。
在领用发票前,必须随带旧发票,才能领用未开具的新发票;对“用票部门”已开具的旧发票,经清点无误后,方可调换未开具的新发票。
3、稽核注销:
对“用票部门”上缴已开具的发票逐份进行稽核,发现有问题的,应填写一式二份《发票稽核改正意见书》,一份留存,一份给“用票部门”。
同时,对发票严重违章的,由经办人提出意见,填报《发票违章处罚签报单》,经公司批准。
在此基础上,并在发票领用登记簿上由领用人具名注销。
(三)、开具管理
1、开具一般普通发票和收款收据要符合以下七点:
(1)填开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时,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3)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填开发票,不得涂改;(4)开具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税务机关证明;(5)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发票后注明“作废”字样,重新开具发票;(6)做到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饿金额必须相符,户名与收款单位必须一致;(7)不得“借开”、“虚开”、“漏底”开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3)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4)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5)对商业零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要清楚;
(2)填写文字、数据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过期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3)项目填写齐全,各栏需要填写的内容都必须按规定填写齐全;(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户名与收款单位必须一致;(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6)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的内容、金额、税额一致,并要计算准确;(7)发票联和抵扣联要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章;(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跳号开具专用发票;(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11)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具体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作废票处理;(12)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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