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基础复习《法制史》考点串联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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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复习《法制史》考点串联范文
2011年司法考试基础复习《法制史》考点串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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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思想
1、夏商的神权法思想
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要求:
敬天、敬祖、保民。
3、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董仲舒)。
4、宋代以后“明刑弼教”(朱熹)。
5、清末“中体西用”。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一)周礼
1、基本精神:
“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
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刑关系: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4、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6、继承:
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7、契约:
买卖契约:
质(长券)、剂(短券);借贷契约:
傅别;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二)宋代
1、婚姻:
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2、继承: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3、契约:
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租、赁、借(对房宅的租赁)、庸、雇(对人畜车马的租赁);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
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法经》:
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淫、狡、城、嬉、徒、金六禁)、具(总则部分)。
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4、《曹魏律》:
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5、《晋律》:
20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6、《北魏律》、《南陈律》:
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以官职折抵徒刑。
7、《北齐律》:
12篇;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律首;规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影响最深远的法典。
8、《开皇律》:
隋文帝;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
去掉“降”,多了“不睦”,强调“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以劳役刑为主。
9、《武德律》:
唐高祖;唐代首部法典。
10、《贞观律》:
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11、《唐律疏议》:
《永徽律》与《律疏》,元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点为“礼法合一”。
12、《唐六典》:
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13、《宋刑统》: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内容沿袭唐律,但篇下分门。
宋代还有编敕:
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14、《大明律》:
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最后定型。
15、《明大诰》:
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
16、《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颁布后,律文不再变化,乾隆十一年定制:
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17、大清会典:
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从《乾隆会典》开始,典、例分编。
四、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1、西周:
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三刺(群臣、群吏、万民);五听(辞、色、气、耳、目)。
2、秦: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
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
(2)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3)诬告反坐。
3、汉:
(1)上请:
始于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到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
(2)恤刑原则:
始于汉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正式确立于汉宣帝,以卑匿尊免罪;(4)《春秋》决狱:
“论心定罪”;(5)秋冬行刑(谋反大逆除外)。
4、唐:
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自首免罪(附条件:
犯罪未发;不能“不尽”、“不实”;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文、折伤人、谋反等重罪;上缴或偿还赃物),自新减轻处罚;化外人原则(同一国籍的按其本国法,不同国籍的按中国法);类推原则(举轻明重,举重明轻);保辜制度;依法刑讯,众证定罪;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都堂集议制(死刑案件)。
5、宋:
折杖法(反逆、强盗等重罪除外);配役刑(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杖脊、配人、刺面);凌迟(首用于五代时的西辽,北宋仁宗时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作为法定刑);提点刑狱司:
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翻异别勘;《洗冤集录》:
南宋,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6、元:
四等人;蒙汉异法(蒙古人及宗室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审理,汉人及南人的案件由刑部审理)。
7、明:
从重兼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贼盗、钱粮),轻其所轻(风俗、礼教);州县审结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使司审结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原告就被告;军民分诉分辖制;廷杖(明太祖朱元璋首用);厂、卫干预司法。
8、清:
州县决定笞杖刑,督抚批复徒刑案件;会审:
秋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京师附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五、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1、秦汉:
(1)徒刑:
城旦、舂(五年);鬼薪、白粲(四年);隶臣、妾(三年);司寇、作如司寇(二年);候(一年);
(2)耻辱刑:
髡(去发)、耐(或完,留发);(3)死刑:
“具五刑”。
2、唐: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坐赃与职权无关。
3、明:
奸党罪(明太祖时期创设);充军(终生充军和永远充军)。
六、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
廷尉;
3、监察制度开始于秦朝:
秦以御史大夫为首;西汉继续以御史大夫为首。
4、西汉武帝设司隶校尉(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和刺史(监察各州)。
5、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
6、唐宋设大理寺(审判中央百官案件、京师徒以上案件、刑部移送的须重审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刑部(复核全国徒以上案件,包括大理寺审理的和地方上报的,其中死刑还须报皇帝批准)、御史台,御史台分为台院(纠弹中央百官)、殿院(纠弹百官失礼行为)、察院(纠察州县)。
7、明清时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统称“三法司”。
七、中国古代重要的改革
1、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主张,实行“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2、文、景帝改革刑制:
文帝改革(因缇萦为父上书而起;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存在改轻为重的缺陷,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并颁布《箠令》。
3、三国两晋南北朝:
(1)北魏太武帝时正式批准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基础。
唐太宗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
(2)宫刑被废除;北周首创流刑五等之制;死刑分绞、斩;规定了鞭刑和杖刑。
八、中国近代法制
(一)清末
1、变法修律:
以中体西用为指导思想;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2、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各省设谘议局和中央资政院(其性质不同于西方的议会组织);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武昌起义爆发后起草,缩小了皇权,但坚持“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未提人民权利)。
3、《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颁行,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是一部过渡性法典(取消六部体例,分30门;民事性质不再科刑;废除凌迟,增加新的罪名)。
4、《大清新刑律》:
1911年公布,未及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主刑、从刑,罪刑法定主义,缓刑制度),后附《暂行章程》。
5、1904年《钦定大清商律》是第一部商律.由商部起草后奏准颁行。
6、《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7、司法机构的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
8、领事裁判权:
1843年英国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中首先获得;被告主义原则。
9、观审制度:
原告是外国人。
10、会审公廨:
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协议设立。
(二)民国
1、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民权主义;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特别修改程序。
2、1913年“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坚持责任内阁制,并限制总统任期。
3、1914年《袁记约法》:
总统制,军阀****全面确立的标志。
4、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规定了“国权”和“地方制度”。
5、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规定的政体不伦不类。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
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1948年);立法与司法脱节。
九、罗马法
1、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
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查士丁尼统一了市民法(共和国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与万民法(共和国后期;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所有权和债权)。
3、市民法的渊源包括罗马议会(民众大会,平民会议,百人团会议)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释;万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外事裁判官的告示。
4、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法学著作与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5、《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最发达阶段。
6、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7、罗马法没有法人术语,但有了初步的法人制度: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8、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演变。
9、罗马法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先。
10、罗马法的债的原因:
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11、罗马法的诉讼程序:
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12、罗马法的复兴:
始于1135年《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被发现;“注释法学派”到“评论法学派”。
十、英美法系
(一)英国
1、英国法的历史沿革:
(1)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国会立法加强,确立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含义;(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立法程序简化,委任立法大增;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原则;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2、普通法:
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则),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特征)。
3、衡平法:
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冲突时优先。
4、制定法:
效力高于判例法。
5、高级法院:
上议院(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
6、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法官可以撤销。
7、律师:
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可在低级法院出庭)。
(二)美国
1、1787年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宪法修正案是改变宪法的唯一方式。
2、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双轨制。
3、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确立于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宣告了联邦宪法的最高地位。
4、美国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
5、美国刑法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引入刑法改革。
十一、大陆法系
(一)法国
1)法国在拿破仑时代形成“六法体系”:
宪、民、商、刑、民诉、刑诉。
2)1789年《****与公民权利宣言》:
第一次明确而具体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则;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3)1791年宪法:
法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君主立宪;三权分立;积极公民、消极公民。
4)1875年宪法:
实施时间最长;资产阶级共和制;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责任内阁制;参事院是咨议机关和最高行政法院。
5)1804年《法国民法典》:
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大基本原则;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二)德国
1、封建时代的法律:
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最基本的特征;《萨克森法典》是德国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1532年《加洛林纳法典》是刑法典。
A、德国是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3、1896年《德国民法典》:
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限制所有权绝对、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任);第一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4、1877年《德国法院组织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
(三)日本
1、1889年“明治宪法”:
钦定宪法。
2、1946年“和平宪法”:
天皇成为象征;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放弃战争权,仅保留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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