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控制责任制与相关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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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控制责任制与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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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1.2
1.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控制责任制
1、公司是事故隐患排查和控制的主体,对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和控制承担主体责任。
2、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4、任何部门、车间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公司各级领导或部门、车间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5、公司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6、公司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7、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公司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8、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9、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10、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1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并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1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部门、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3、公司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4、公司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15、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的界定。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
(1)各级负责人不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公司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2)公司的各级负责人,在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各项制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组织生产的单位,首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还拒不履行职责的,将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处罚。
(3)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二、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定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由于事故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事故隐患费用的支出
2.1公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投入费用(提取的比例另行规定),事故隐患治理的费用从安全投入费用中支出,额度不足部分应增加投入。
2.2财务按规定支取隐患治理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
3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3.1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工程、通风工程。
3.2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设备的日常维护。
3.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3.4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5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
4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4.1使用隐患治理专款的部门填写《安全费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
4.2使用隐患治理专款项目完成后应进行专项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4.3隐患治理项目使用的主要费用部分,应将发票(复印件)与专项总结一并存档。
5隐患治理专款的管理
5.1隐患治理费用由隐患治理责任部门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年末编制汇总。
5.2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三、事故隐患治理相关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做到常抓不懈,隐患于未然,制定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与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
1、班组日查制度。
公司日查工作由班组长和操作人员负责,填写日常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隐患,由班组长报部门、车间负责人;
2、部门、车间周查制度。
部门、车间责任范围每周进行检查。
将检查情况汇总、存档并报公司安管部,由安管部汇总,存档并填表,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认属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级上报。
3、公司级月查制度。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生产场所、所属库房、设备设施、工艺过程、原材物料的存储、运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公司安管部将检查情况汇总,存档并填表,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认属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级上报。
4、公司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4月6日、7月6日、10月6日和和下一年1月6日前,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向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挂牌督办制度
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评估制度。
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对可能发生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进行综合评析,作出评估报告,对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估计损失等作出评估结论,并对事故隐患的监控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来源、治理方式、治理期限和临时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议。
1、对可能发生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应立即停产停业,报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和区安监局。
公司专门配备专人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属区级挂牌督办。
2、对可能发生死亡1至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损失10—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立即停产停业,报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和区安监局。
公司专门配专人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属街道级挂牌督办项目。
3、对可能发生重伤事故隐患或者一次损失1—10万元的事故,由公司负责,应当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进行现场整改,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标准,经复验后方可恢复生产或使用。
属公司级挂牌督办项目。
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由部门负责现场整治,整治期间应暂停使用或限制使用。
属部门级挂牌督办项目。
三、重大隐患的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制度
1、公司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搞好跟踪治理,可能发现有重大隐患的部门,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确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进行跟踪治理。
2、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登记,并对每天进行整改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待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核实确实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经有关当事人签字销号后,方可组织生产。
3、重大隐患的治理验收中,实现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经公司或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项目逐项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逐项整改销号。
并将重大隐患项目整改落实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四、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1、各级负责人不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公司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2、公司各级负责人,在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各项制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组织生产的单位,首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还拒不履行职责的,将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处罚。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五、重大隐患治理建档监控制度
1、公司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建档监控制度,要把重大事故隐患发现时间、地点、部位或可能发生事故情况如实造册登记。
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责任部门要按照公司报告的情况建立台帐进行登记。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呈报表》;相关责任人应进行签字。
并按规定上报区监局。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
部门:
统计分析日期:
序号
事故隐患类别
危险
等级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治理资金
和物质
责任部门
及责任人
治理时限
和要求
应急措施或
应急预案
完成情况
统计分析人员签字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呈报表
编号:
公司名称:
(单位公章)
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月日
报告书接收机构: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现状
隐患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的危害程度分析
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的治理方案
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鼓励、发动职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查、举报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2范围
全体从业人员。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事故隐患报告途径和设立举报箱;负责批准对发现、排查、举报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有功人员的奖励。
3.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接收本部门、车间的事故隐患报告;负责建议对发现、排查、举报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有功人员的奖励。
3.3安管部负责接收公司范围那日的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负责审核各部门、车间对发现、排查、举报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有功人员的奖励。
3.4全体员工有权向公司相关部门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或举报事故隐患项目。
4程序
4.1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范围
公司或部门、车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公司或部门、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4.2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的接收与处理
4.2.1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的接收
4.2.1.1安管部负责接收事故隐患的报告、举报的接收,对接收的事故隐患应有记录,报告人与接收人均应签字确认。
4.2.1.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车间事故隐患报告、举报的接收,对接收事故隐患应有记录,报告人和接收人均应签字。
4.2.1.3安管部在公司的多个位置设立举报箱为员工报告、举报事故隐患提供方便条件。
安管部应定期打开举报箱,接收员工对事故隐患的报告、举报。
对员工投入举报箱事故隐患的报告、举报没有署名的以匿名举报处理,由安管部在报告人栏内署名“匿名举报”。
4.2.1.4安管部负责事故隐患的举报处理,对举报材料应进行登记,无论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的事故隐患,均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举报的项目进行核实。
并将举报、核实情况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
4.2.1.5安管部对所有报送、报告、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汇总,建立事故隐患报送、报告、举报档案,将《事故隐患报告书》(见附件1)一同存档。
4.2.2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的处理与责任
4.2.2.1各级负责人根据职责范围,立即对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情况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4.2.2.2接收事故隐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接收的事故隐患进行核实,不得延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2.3凡因人为原因,对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的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4.3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的奖励
4.3.1安管部或部门、车间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经相关部门或人员核实的,提出奖励建议,填报《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2)报送安管部。
4.3.2安管部对部门、车间提出的事故隐患奖励的建议进行审核,经审核属实的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奖励。
4.3.3根据事故隐患的危险等级奖励标准
4.3.3.1重大事故隐患,奖励1千元;
4.3.3.2较大事故隐患,奖励500元;
4.3.3.3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元~100元。
4.3.4事故隐患报告、举报的其他项目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
5.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管理制度》
5.2《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6记录
6.1《事故隐患报告书》
6.2《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1:
事故隐患报告书
报告人
所在
部门
报告书
编号
报告事故隐患名称
事故隐患存在部门
事故隐患存在工序
事故隐患存在部位
事故隐患的类别
事故隐患状态描述
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接收后的核实情况
核实人:
年月日
核实后事故隐患确定的等级
报告人签字确认
接收人签字确认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安管部
接收记录
接收记录人:
年月日
注:
“事故隐患类别”栏填写事故隐患属:
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中的其中一项。
附件2:
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审批表
姓名
所在部门
审批表编号
报告(举报)事故隐患的名称
事故隐患所在部门
事故隐患所在工序
事故隐患所在部位
事故隐患的类别
事故隐患状态描述
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事故隐患整改完成验收评估
负责人:
年月日
建议奖励金额
部门负责人
安管部审核意见
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审批:
年月日
五、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2范围
生产安全奖惩工作。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奖惩审批;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
3.2安管部负责安全奖惩的归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制订并监督实施;负责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建议的审核。
3.3财务部负责设立安全生产奖惩专用账户,落实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4程序
4.1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奖罚分明”的原则,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施行奖励和惩罚。
4.2安全生产奖惩条件
4.2.1有以下行为者,公司在年终时从安全经费中给予奖励:
4.2.1.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作业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4.2.1.2报告、举报、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的;
4.2.1.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和减少损失的;
4.2.1.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者;
4.2.1.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4.2.1.6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扎实,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成绩显著者;
4.2.1.7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公司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台帐,基础资料内容健全,记录完整规范,管理出色者。
4.2.2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公司应给予处罚:
4.2.2.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爆炸事故)一起扣事故责任部门1-10万元;
4.2.2.2若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每发生一次,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安全员罚款500元;
4.2.2.3若因违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对事故责任人罚款300元;
4.2.2.4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轻伤事故的,对事故责任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安全员罚款100元;
4.2.2.5对发生事故而隐瞒真相,甚至破坏现场、不配合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工作的,除对事故责任部门、车间按事故类别处罚外,另再罚该部门、车间1000元,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安全员罚款200元。
情节严重者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置。
4.2.2.6未按规定上报相关安全生产存档资料、安全生产工作、隐患整改未按时完成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4.2.3违章违纪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4.2.3.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工人和技术人员;
4.2.3.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
4.2.3.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
4.2.3.4对不使用通风设施,向公共场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和个人;
4.2.3.5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
4.2.3.6对公司内、部门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部门;
4.2.3.7对违反安全用电行为的;
4.2.3.8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4.2.3.9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
4.2.4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部门、车间或责任人酌情给予处罚:
4.2.4.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
4.2.4.2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
4.2.4.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公司不能消除,但应制定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定的;本公司不能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部门。
4.2.5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加重处罚:
4.2.5.1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2.5.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
4.2.5.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2.5.4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2.6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可酌情减、免处罚:
4.2.6.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4.2.6.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公司以外其它原因;
4.2.6.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2.6.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
4.2.7其他处罚
4.2.7.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管辖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4.2.7.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2.7.3发生事故应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40%,直至扣完赔偿额为止。
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4.3实施与检查
4.3.1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安全先进员工)。
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4.3.2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车间推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奖励。
4.3.3奖惩实施
4.3.3.1奖惩由安管部会同财务部执行,安管部编制奖励和处罚报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4.3.3.2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车间按本管理制度提出处理建议,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4.3.3.3各部门、车间按本管理制度提出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员工或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行为的员工奖惩建议,经安管部审核,报送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4.3.3.3本管理制度所罚款由财务部按安管部发出的“公司安全生产违规、违纪通知单”从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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