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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合同范本
造价合同范本
篇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编号:
咨询类型:
预算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资金:
4.工程用途:
5.工程规模:
总投资额万元,建筑面积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XX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XX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正本2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2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
(盖章)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年月
法定代表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住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年月日(签字)(签字)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
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
篇二: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WF-20XX-002
安徽省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安徽省建设厅制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五年七月
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条款2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6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2
附表工程造价咨询资料交接一览表13
第一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条款
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一、咨询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及内容:
土建、安装、装饰、绿化、道路等工程决算审核(含送审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三、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的要求和标准:
1、受托人派往委托方的造价审核人员应由熟悉土建、安装、装饰、园林、绿化、公路等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务的人员组成。
2、现场踏勘、计量复核。
受托人应结合工程决算资料与现场踏勘、计量复核情况,认真进行审核。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方核对、沟通。
3、同意委托人在必要时有另择社会中介机构对已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复审的权利。
若误差率大于%,应接受如下处理:
(1)若误差率在%至≤3%则由受托人支付复审费用的20%;
(2)若3%篇三:
造价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单位:
咨询单位:
年月日
编制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在原《**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基础上,由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完成。
二、本合同示范文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
组成。
在实际使用时,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中部分
条款内容进行增、删或者调整。
三、未经编制单位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为目
进行复制、抄袭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任何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
咨询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咨询人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
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工程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作范围:
二、咨询工作内容:
(一):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
□编制(审核)□项目经济评价
(二):
□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审核)
□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审核)
□建设工程结算编制(审核)
(三):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审核)
□施工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四):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五):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
□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六):
□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编制(审核)
(七):
□其他:
三、咨询酬金:
本项目建安工程造价暂定为万元,咨询酬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一)咨询酬金结算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编制概算,以概算总造价为基数,费率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以预算总造价为基数,费率为;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以结算总造价为基数,费率为;审核项目竣工结算,基本收费以工程项目送审结算价为基数,费率为,追加费按项目核减额为基数,费率为%。
□2、以工程造价核减额为基数,费率为;
□3、以钢筋抽量吨数为基数,费用为元/吨;
□4、固定酬金;
□5、其他;
四、咨询工作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自收到委托人的全部有效资料后开始实施,内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完成的咨询工作文件。
五、质量要求:
1、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准确,不得有重大错漏项;编制的工程标底在招标人提供资料齐全、计算范围、口径一致情况下,最终招标人审核价与造价咨询单位报送价差额小于3%,且所有计价及计量错误累计项不超过20处。
2、与施工单位核对后的主体工程造价(含变更、签证、结算)及其他专业分包工程造价与招标人最终审定的造价差异不应超过3%(工程变更与材料价格差异造成的造价变化除外),结算结果需通过市造价管理部门的审核及备案。
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七、咨询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八、委托人向咨询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另一份送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
篇四: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最新GF-20XX-0212
GF—20XX—0212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自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
(盖章)咨询人:
(盖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合同员:
(签字、盖章)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年月
法定代表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合同员:
(签字、盖章)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年月日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达。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造价咨询人以下权利:
篇五: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XX-0212)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
范文本)》的通知
(建标[20XX]19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CF—20XX—0212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
(盖章)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年月日
电子信箱:
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篇六: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编号:
咨询类型:
(示范文本)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委托人:
咨询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资金:
4.工程用途:
5.项目规模:
总投资额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5、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咨询业务的,还包括下列资料:
(1)招标文件;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若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则时间相应顺延,若增加工作内容具体完成时间另行约定。
七、本合同正本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份,咨询人份。
委托人:
(盖章)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第六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
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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