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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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
永康市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预防和解决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欠费是指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应加收的滞纳金,具体包括:
(一)办理缴费申报后,用人单位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及形成的滞纳金;
(二)已查定用人单位的应补缴费款,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应补缴费款缴费期限内缴纳的应补费款及形成的滞纳金;
(三)社保部门发送应征数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及形成的滞纳金。
第四条按发生时间的不同,欠费分为当期欠费和往期欠费。
(一)当期欠费:
指一个征收期(月)内,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往期欠费:
指除当期以外,本年和以前年度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单位,经各税务分局认定后暂不纳入催缴和清缴范围。
(一)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且已无法找到地址、无法联系的企业;
(三)已注销税务登记,但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尚未转出且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四)其他经市地方税务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认定暂不纳入催缴和清缴范围的企业。
第六条 各税务分局应根据欠费发生时间的不同,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
对认定后暂不纳入催缴和清缴范围的欠费,可以另设台账登记管理,暂不作为应缴数统计,但不能放弃对其追缴。
对可收回往期欠费、当期欠费应当认真分析欠费原因,认真落实催缴制度。
第七条 各税务分局应当对往期欠费开展清缴。
按月催缴当期欠费,向欠费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附件1)。
第八条 欠费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各税务分局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附件2),并做好《陈述申辩笔录》(附件2.1)。
欠费单位的分类认定、变更和解除当年新欠和历史陈欠各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欠费单位仍未履行《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的,各税务分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的《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附件3)、《税务行政执法申请表》(附件3.1)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九条查实欠费单位账户有存款的,各税务分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关于提供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的函》(附件4),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确认欠费险种及金额。
各税务分局凭市地方税务局签发的《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附件5)和《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附件6)、《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附件6.1),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向欠费单位送达《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第十条各税务分局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账户、划拨欠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税务分局及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保密;
(二)税务执法人员执行查询、划拨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文书;
(三)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时,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欠费单位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
(四)划拨的资金必须转入指定的征收账户。
第十一条 欠费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账户无余额或划拨后仍有欠费的,各税务分局可以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附件7),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将协议签订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欠费单位逾期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各税务分局应当制作并向欠费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附件8)。
第十三条欠费单位未在《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清社会保险费的,各税务分局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附件9),并做好《陈述申辩笔录》(附件2.1)。
第十四条欠费单位未在《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清社会保险费的,各税务分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10),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对无财产可执行或财产不足清偿社会保险费的欠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停止生成应征数据,各税务分局应当另设台账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各税务分局应当将《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直接送达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用人单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十七条 各税务分局在制作各种送达用人单位的文书时,应当同步制作《文书送达回证》(附件11)。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各税务分局应当自办理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制作并送达《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12)。
第十九条 各税务分局应当按照税费“同征同管”的原则,加强对欠费单位的征缴管理,应当对欠费重点户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1月11日
附件1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地税限清缴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规定,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计 元。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具体欠费情况如下:
单位:
元
险种
费款所属期起
费款所属期止
欠费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无法定理由逾期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对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银行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或者依法要求提供担保;
(二)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永康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邮政编码:
地址: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
永地税催字〔〕号
用人单位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于年月日作出的《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地税限清缴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限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永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公章)
附件2.1
陈述申辩笔录
共页
第页
时间:
地点:
事由:
当事人:
调查人:
记录人:
陈述申辩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
永地税查字〔〕号
(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用人单位全称)欠缴社会保险费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查询该单位存款账户余额,请予以配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公章)
年月日
附件3.1
税务行政执法申请表
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务执法行为
检查存款帐户
拟使用文书
申
请
理
由
申请单位:
年月日
承办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局长
意见
局长:
年月日
附件4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提供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的函
地税函字〔〕号
永康市社会保险管理处:
请将(用人单位全称)截止年月欠缴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明细数据(分月、分险种)以书面形式(盖章)于年月日前提供给我局,以便我局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该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附:
社会保险费欠费明细清单
(用人单位全称)社会保险费欠费明细清单
险种
社会保险费
所属期起
社会保险费
所属期止
欠缴社会保险费
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合 计
/
/
附件5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永地税划决字〔〕号
(用人单位全称):
因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局责令限期缴纳(地税限清缴字〔〕号)后逾期仍未缴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从你单位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中划拨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大写)
(¥)。
用人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名称:
用人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公章)
年月日
附件6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
永地税划字〔〕号
(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经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全称)欠缴社会保险费(大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请从
(用人单位全称)的存款账户中划拨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大写)(¥)。
用人单位账户名称:
账号:
划入账户名称:
划入银行:
划入账号: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公章)
年月日
附件6.1
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经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按照我分局责令限期缴纳(地税限清缴字〔〕号)后,逾期仍未缴纳。
我局依法查询了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申请市局作出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并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大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1.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2.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情况
3.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查询情况
4.接收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情况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附件7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
地税延字〔〕号
地方税务分局(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用人单位(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鉴于乙方暂时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已按甲方要求提供担保,双方就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暂时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共个月,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金额(大写)。
二、为确保延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乙方以(□质押□抵押 □保证)方式提供价值(大写)的担保。
三、乙方应当于年月日前,足额补缴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社会保险费。
四、乙方按期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后,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撤销担保。
五、乙方如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甲方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六、乙方提供担保并与甲方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乙方职工在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方应当将本协议抄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8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永地税征字〔〕号
用人单位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
根据你单位自行申报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的金额,你(单位)应缴未缴年月至年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元,工伤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生育保险费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年月日,我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地税限清缴字〔〕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强制征缴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告知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公章)
年月日
附件9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
永地税催字〔〕号
用人单位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于年月日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永地税征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限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永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申请永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公章)
年月日
附件10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永地税强申字〔〕号
申请人:
主要负责人:
职务: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永地税征字〔〕号),扣押、查封、拍卖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本金(大写)
(¥),滞纳金(大写)
(¥)。
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实与依据:
根据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被申请人应缴未缴年月至年月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累计元。
其中:
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工伤保险费元,生育保险费元,滞纳金元。
我局先后于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地税限清缴字〔〕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永地税征字〔〕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永地税催字〔〕号),并依法送达,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公章) 地税局局长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1
文书送达回证
编号: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代收理由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年月日
附件12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地税限改正字〔〕号
:
经我分局检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反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现责令你单位在年月日前向我分局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手续。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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