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韩亚航班空难案的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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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韩亚航班空难案的适用
探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韩亚航班空难案的适用-法律
探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韩亚航班空难案的适用
万旭辉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摘要:
“蒙特利尔公约”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使许多韩亚空难受害者不具备在事发地对韩亚航空公司起诉的资格。
但是,受害者可以避开该公约,在美国起诉飞机制造商——波音。
波音则可以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诉讼,并强调美国最高法院在派珀飞机公司诉雷诺一案中指出美国法院对外国原告的法院选择应予以较少的尊重。
对此,韩亚空难受害者可以在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巡回法院起诉波音,因为在一系国际空难案件中,该州法院拒绝了波音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驳回外国原告起诉的请求。
然而,伊利诺伊州高级法院于2012年对Arikv.BoeingCo.一案的判决是不可忽略的,它适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
尽管如此,该案例与韩亚空难案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该州法院不会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而拒绝诉讼。
关键词:
不方便法院原则;适当的法院;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
DF9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3933(2014)07-0142-07
收稿日期:
2014-03-31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4年6月3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
方旭辉(1960-),男,湖南湘潭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法律博士,研究方向:
国际经济法。
引言
2013年7月6日,一架从韩国飞往美国的韩亚航空公司的波音777客机在旧金山国际机场降落时坠毁。
该客机的乘客和机组人员共有307人,其中包括141名中国人、77名韩国人、64名美国人。
目前已确认有3名中国学生遇难,180多人受伤。
自从这令人瞩目的韩亚客机空难发生后,受害者一直关心着该空难案的诉讼进程。
选择适当的法院,避免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从而得到充分、合理的赔偿是国际航空事故赔偿案的关键问题。
几年前,美国法院在包头空难原告起诉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案件中,就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果韩亚空难受害者在美国起诉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而且波音被告要求美国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那么美国法院是否会支持被告的请求?
这是本文探究的问题。
韩亚空难发生后,韩亚空难受害者就已准备在美国起诉波音公司,2013年7月15日,位于芝加哥的瑞贝克律师事务所代表受害的83名乘客,在波音公司的总部所在地伊利诺伊州向库克县巡回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调查申请书,要求保全波音坠毁证据。
2014年1月17日,瑞贝克律师事务所代表80多名乘客向波音公司提起诉讼,起诉书称,失事客机的部分设备安装不当或存在缺陷,要求波音公司对乘客人身伤害予以赔偿。
受害者如在美国法院起诉,所获得赔偿额会远远高于在中国法院或韩国法院起诉所获得赔偿金额。
然而,某些海内外媒体报道,韩亚空难被告可能要求美国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中国或韩国原告的起诉。
“不方便法院”是英美法系的法院所采用的普通法原则,美国是采用这原则的主要国家。
该原则允许法院即使在对当事人具有“属人管辖权”(personaljurisdiction)和对当事人的争议具有“对事管辖权”(subject-matterjurisdiction)的情况下,拒绝行使其司法管辖权,让当事人接受更合适的替代法院的管辖。
那么,亚航坠机赔偿诉讼在美国进行是否也会被美国法院以“不方便法院”为由驳回?
作者认为,美国法院不会援引该原则驳回亚航坠机诉讼。
在该案中,原告把波音公司作为被告,可以防止条约解释上的争议。
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蒙特利尔公约”)第33条,在美国不具备诉讼资格主要包括几类乘客:
非美国永久居民;没在美国购买机票;或飞往的最终目的地不是美国。
目前尚不清楚有多少乘客属于这些类别。
基于中国、韩国和美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把美国人列为原告,而且把波音公司列为被告,可以防止中国、韩国等国的某些原告因该公约的解释而不具备在事发地诉讼的资格。
不仅如此,作为被告的波音公司很难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要求美国当地法院驳回起诉,因为原告所起诉的法院是伊利诺伊州库克郡巡回法院。
近来,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巡回法院在一系列由产品缺陷或过失行为而引起的国际航空事故案例中,一致驳回波音或其他美国被告以“法院不方便原则”为理由所提出的驳回诉讼的动议,并且,伊利诺伊州上诉法院和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
本文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美国最高法院对PiperAircraftCo.V.Reyn-案判决的影响,简述“法院不方便原则”在美国的应用及发展;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分析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巡回法院对Arikv.BoeingCo.-案的判决,预测亚航坠机诉讼是否也会被这一法院以“不方便管辖”原则为由驳回。
一、PiperAircraftCo.V.Reyn-案对“法院不方便原则”在美国的应用及发展的影响
美国最高法院对派珀飞机公司诉雷诺案(PiperAircraftCo.v.Reyn455U.S.928(1982))的判决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及发展的最重要的里程碑。
上世纪80年代以前,法院不方便原则很少用于跨国诉讼中,即使被运用,法院也很少以此为由驳回诉讼。
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这一情况在派珀飞机公司诉雷诺案中得到改变,该案涉及在苏格兰发生的一次空难事故,几位苏格兰遇难者的代表人选择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美国制造商派珀飞机公司则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提出了驳回诉讼的动议。
最高法院在该案中,以存在一个合适的外国法院为由,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了该跨国.诉讼。
联邦地区法院遵循了最高法院的这一先例,在以后的案件中反复以存在一个合适的外国法院为由驳回外国原告提出的产品责任诉讼。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解释了它在海湾石油公司诉吉尔伯特(GulfOilCorp.V.Gilbert,330U.S.501,67S.Ct.839,91L.Ed.1055(1947))一案中所提出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分析方法:
第一,法院须确定在原告的国家是否存在一个适当的法院;第二,法院综合考虑所有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素,私人利益因素与诉讼人的便利相关,而公共利益因素则与法院的便利相关。
派珀飞机公司诉雷诺案的判决有两个关键:
即使另一适当法院所适用之法律比美国法院所适用之法律在补偿金额上对于原告不是那么有利,仍然可以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这一判决可以防止在跨国诉讼中,原告总是根据对他最有利的法律来挑选法院;第三,使国内外原告有所区别。
当原告选择本国的法院,可以假设这种选择是“方便”、合理的,但是,当原告是外国人,这个假设缺乏合理性了,因此,他的法院选择理应受到“较少的尊重”。
最高法院给下级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驳回外国原告提起的诉讼提供了方便。
据统计,已公布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表示它们积极地使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来驳回跨国诉讼:
外国原告提起的诉讼被驳回的比率远远高于国内原告提起的诉讼被驳回的比率。
下级法院迅速地遵循了派珀飞机公司诉雷诺案,对于外国原告选择美国法院持反对态度。
尽管如此,不方便法院原则在50个州法院的适用中还是存在相当的差异。
鉴于此,难怪一些媒体报道,韩亚空难被告可能要求美国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驳回中国或韩国原告的起诉。
二、伊利诺伊州高级法院对Arikv.BoeingCo.案的判决会影响亚航受害者起诉波音
在一系国际航空事故引发的产品责任和过失责任赔偿案件中,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巡回法院拒绝波音和其他美国被告要求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起诉的动议,在某些案子中,伊利诺伊州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
所有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
原告大都是外国人,主要分别来自菲律宾、秘鲁、澳大利亚、土耳其和英国;国际航空事故发生地都是在美国以外的这些国家;波音多次被列为被告。
这些国际航空赔偿案件包括埃利斯诉AAR配件贸易公司(Ellisv,AARPartsTrading,Inc.,357111.App.3d723,828N.E.2d726(lstDist.2005》,维瓦斯诉波音公司等(InVivasv.Boeing,etal.,392111.App.3d644,911N.E.2d1057(lstDist.2009》,桑顿等诉汉胜公司(HamiltonSundstrand)等(Thornton,etal.v.HamiltonSundstrandCorp.,etal.,No.07L4642(Cir.Ct.,CookCounty,Illinois,Sept.5,2008)),SABATINO等诉波音公司等(Sabatino,etal.v.Boeing,etal.,No.09L1056(Cir.Ct.,CookCounty,Illinois,March3,2010)),阿里克诉波音公司等(Arikv.BoeingCompany,etal.,No.08L12539(Cir.Ct.,CookCounty,Il1.,Feb.18,2.010)),斯塔福德等诉波音公司(Stafford,etal.v.Boeing,No.09L13343(Cir.Ct.,CookCounty,Illinois,Feb.17,2011))。
然而,在这一系列案子中,只有伊利诺伊州高级法院在Arikv.BoeingCo.一案中撤消下级法院的判决,该判决会对亚航受害者原告产生消极影响?
2007年,一架总部位于伊斯坦布尔的土耳其航空公司的飞机,自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飞往伊斯帕尔塔,在接近目的地机场时撞山失事,机毁人亡。
在57个遇难者中,有32名遇难者的亲属在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巡回法院以不当致死、产品责任以及疏忽为理由,起诉了该飞机的设计人和制造商——波音公司(Boeing)、麦克唐纳·道格拉斯公司(McDonnell)以及该飞机的近地警告系统的设计者和制造商——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
被告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提出驳回诉讼的动议请求,认为土耳其法院或霍尼韦尔公司所在地——华盛顿州的法院将更便于解决该诉讼。
库克县巡回法院否决了被告的动议请求,并指出:
私人和公共利益因素不利于驳回原告的起诉;两名被告人的总部都设在芝加哥;坠机现场是不太重要,因为陪审员不需要看现场以解决产品责任索赔。
被告提出上诉,伊利诺伊州第一区上诉法院维持原判,上诉法院指出:
所有与飞机和预警系统的设计、制造和装配有关的证据都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不仅有地方性而且具有国际性;美国人也关心波音飞机的安全。
被告不服,上诉到伊利诺伊州高级法院,高级法院撤消下级法院的判决。
该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都援用了美国最高法院在派珀飞机公司诉雷诺案所采取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分析方法:
首先,法院确定了在原告本国土耳其是否存在一个适当的法院;然后,法院考虑了所有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素。
(一)国外存在一个适当的替代法院
库克县巡回法院判定土耳其是一个适当的法院地。
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法院必须考虑是否有其他适当的法院地,以解决原告索赔。
如果适用外国法会使原告得不到补救措施,或使原告得不到公平对待,那么,另一法院地不是适当的法院地。
即使另一法院地不能给与原告相同的补救措施,它还会被认为是适当的法院地。
该巡回法院指出:
被告已经表示同意接受土耳其的司法管辖,并接受了诉讼文书送达,这就表明在土耳其提起诉讼是可能的。
此外,审前取证的存在与否等诉讼程序的异同不应被过度考虑,伊利诺伊州法律与土耳其法律间的差别并未剥夺原告的法律补救。
因此,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确认土耳其是一个适当的法院地。
那么,如果韩亚空难受害者诉波音,该州法院是否会判定中国是一个适当的法院地?
伊利诺伊州法院可以借鉴美国加州上诉法院对包头空难案的分析。
在包头空难原告起诉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等被告一案中,加州上诉法院指出中国是一个合适的替代性法院,并确认初审法院关于加州是一个“不方便”的法院地的判定并没有滥用其自由裁量权。
原告的专家作证说,原告可能获不到公正的审判,因为中国是一个“极权”国家,不能给予正当法律程序。
加州上诉法院不接受这种辩论,并指出所有被告都同意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而且原告将能获得补偿,从而能确保“基本的正义”。
尽管加州的法院的判决对伊利诺伊州法院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然而,它具有说服力。
因此,库克县巡回法院及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会很难接受中国法院不是一个适当的法院的证词。
如果外国法院是一个适当的替代法院,伊利诺伊州法院还会考虑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因素来决定是否驳回原告起诉。
(二)私人利益因素不足以支持法院驳回起诉
在阿里克诉波音公司案中,库克县巡回法院认为私人利益因素不足以支持法院驳回起诉:
第一,被告不能说土耳其法院对于他们来说是更方便的,因为被告均为美国公司,其中的两个公司总部设在芝加哥,且他们的代理律师事务所也在芝加哥;第二,土耳其法院并不能更轻松地获取书面证据和人证,该案的潜在证据和证人分散在不同的州或国家;第三,与该预警系统的设计、制造相关的文件都在美国境内;第四,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事故发生的地点并不是那么重要,因为陪审团不必亲临事发地点才能解决缺陷产品的责任问题。
上诉法院支持初审法院的判决,指出,请求驳回起诉的一方,即被告,有义务证明有相关因素强烈倾向于把案件转移到国外。
只有在被告证明巡回法庭在衡量相关因素时滥用其自由裁量权时,上诉法庭才会撤销巡回法庭对于不方便法院动议的决定。
上诉法庭判定初审法院在考虑私人利益因素时没有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其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被告没能证明原告所选择的法院地对他们构成了不方便。
该案中,被告都是美国的公司,其中两个被告(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的总部都位于芝加哥,即原告选择的法院地。
三被告的代理律师的事务所也都在芝加哥。
第二,在证据的获取方面,尽管一些有关事故的文件在土耳其,但由于美国政府和被告在事故调查中与土耳其当局进行了合作,很多有关该事故的文件也在美国境内。
该案是一件产品责任案件,所有有关飞机及其预警系统的设计、制造、组装的证据都在美国境内。
即使证据分散在不同的州或国家,在当今电信年代,证据能很方便地通过电子手段传递到伊利诺伊州,因此文件和记录存放的位置并不是分析不方便法院时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第三,在不配合作证的证人的强制作证程序方面,如果该案的法院地改成土耳其,美国的证人同样也不能被强制在土耳其作证。
最后,美国法院的审理能够使得案件的审理变得简单、迅捷并节约成本。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法院不能得出初审法院在衡量私人利益因素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的结论。
然而,高级法院不同意下级法院的分析,指出许多关键的证据和证人位于土耳其,包括飞机和预警系统维护相关的文件和证人、土耳其飞行员和飞机的操作培训、飞机残骸本身、与飞行员沟通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分析事故原因的土耳其调查人员、掌握绝大多数证据的土耳其交通部和土耳其民航总局。
高级法院在阿里克诉波音公司案件对私人利益因素的分析与韩亚坠机受害者诉波音被告不矛盾,基于以下五点理由:
第一,被告不能说中国或韩国等外国法院对于他们来说是更方便的,因为被告波音为美国公司,公司总部设在芝加哥,且它的代理律师事务所也在芝加哥。
第二,波音飞机设计、制造的文件不会在中国或韩国境内。
第三,尽管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事故发生的地点并不是那么重要(lessimportant),但不是不重要。
事发地是美国,美国法院不会忽视这一因素。
陪审团当然不必亲临事发地点才能了解波音飞机产品的缺陷,因为韩亚坠机案调查的透明度是前所未有的,法院所在地的陪审团通过网络可以随时随地地了解事故调查进展。
第四,正如高级法院在阿里克诉波音公司指出的那样,美国法院能更方便地获取证据和人证。
法院不会简单地将事故原因仅仅归结于飞行员操作严重失误,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调查出关于坠机事故原因的更多证据。
目前仍有待查清的是:
为什么当乘客疏散的时候机舱内的两个逃生滑梯发生故障?
美国法院能利用本国优越的人力物力资源来调查这些问题。
例如,除了美国政府有关部门专门调查该事故以外,美国律师事务所也有一定能力参与调查。
瑞贝克律师事务所负责航空事务部门的律师莫妮卡·凯利声明,该律师事务所负责调查该事故的马克斯是前加拿大运输安全委员会首席调查员,能把事故原因调查清楚。
而且,美国法院能更方便地在本国获得医务人员、乘务人员和专业人员等重要人证。
例如,坐在飞机后面的大部分乘务员在美国医院接受治疗,飞机失事时,飞机的后部位损坏最严重,这些受伤的乘务员能更好地看到事故发生的情况。
救治失事伤员的美国医护人员也是重要证人,他们发现,许多乘客的伤势是由扣紧腹部的座椅安全带导致的。
有的医生指出,由于腹式安全带没有护肩部分,有的乘客的前额重重地撞在前座上,撞击力从头部扩散至颈部,造成了头部创伤和颈椎骨折。
除此以外,行业专家也是重要证人,他们证实,坠毁所产生的强大撞击力把乘客推向安全带,使原来固定于骨盆位置的安全带突然上移并挤压到腹部,造成了许多乘客腹部受伤。
最后,巡回法院将会考虑一切能够使得案件的审理变得简单、迅捷并节约成本的实际问题。
如果伊利诺伊州法院驳回韩亚坠机诉讼,原告被转到中国或韩国法院起诉,那么,中国或韩国法院及所在国的律师将会翻译大量、复杂的英文证据文件,在美国的证人还得飞往中国或韩国作证,结果,案件的审理变得复杂、旷日持久并浪费人力物力。
因此,如果韩亚空难受害者起诉波音,伊利诺伊州法院会判定“私人利益因素”不足以支持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起诉。
(三)公共利益因素能不能支持法院驳回起诉
在阿里克诉波音公司案中,库克县巡回法院确认公共利益因素并不能支持法院驳回起诉,其理由如下:
1.被告不能证明该案在土耳其审理将会比在芝加哥审理更加快捷;2.伊利诺伊州居民很关心法院如何适用本州法律解决本州公司的产品责任问题;3.在一个产品责任案中,事发地点的位置比较不重要。
被告在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院错误地分析了公共利益因素。
被告强调,土耳其与该案的处理关系更大,因为该案的基本事实是一家由土耳其航空公司运行的国内航班在其境内坠毁,而遇难者的绝大部分是土耳其公民。
被告辩论说:
美国公民在保证美国公司制造的产品之安全上享有一般利益,而土耳其公民在决定谁对该事故应该负责的问题上享有具体利益,前者是一般利益,而后者是具体切身利益,两种利益不可同日而语。
上诉法院不能同意被告的观点,并指出:
产品责任诉讼并不是地方性的案件,而是国际性的案件。
美国人和土耳其人一样,都与波音飞机的安全性利益攸关。
美国人也对保证由波音、麦道、霍尼韦尔等美国公司所制造、运送到全球的产品的安全性享有利益。
该案中,美国被告和美国当局参与土耳其对事故的调查,凸显了美国人的强烈利益。
飞机的重要部件,都是在美国和德国,而不是在土耳其,经过检查和分析的。
对于飞机甲板控制基架台座的检查则是由波音公司在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的监督之下完成的。
波音公司对于控制基架的检测文件证据就在美国境内。
被告在参与事故的调查中知道美国政府与该调查利益相关,不应该声称美国与此空难关联不大。
鉴于此,上诉法院认定初审法院在考虑公共利益因素时,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此,案件不可转移到土耳其法院审理。
高级法院不同意下级法院对公共利益因素的分析,指出,该法院一直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分析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本地争议,本地解决”,主张事故发生地和受害者居住地才是解决争议的法院地。
高级法院对公共利益因素的分析与韩亚坠机受害者诉波音被告不矛盾。
在上述案件中,绝大部分受害乘客是土耳其人,失事的航空公司是土耳其公司,空难发生在土耳其境内,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地和受害者居住地”均是土耳其。
在亚航空难一案中,约300名乘客中,除141名中国人外,还有64名美国人,失事的航空公司是韩国公司,空难发生在美国的大型机场,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地”在美国,尽管大部分受害者的永久居住地在外国,但他们在美国接受治疗。
因此,该波音被告不会辩论说,美国与该案的处理关系不大,美国公民在保证波音飞机的产品安全上只享有一般利益。
事实恰恰相反,美国与该案的处理有很大的利害关系,美国公民在保证波音飞机的产品安全上享有重大利益。
早在10年前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就曾建议联邦航空管理局调查低空速声响警报系统的安装情况,与此同时,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也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由于类似原因在着陆时失事的其他波音777客机的有关数据资料。
据说,波音777从未安置低空速声响警报系统。
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的调查发现,飞行员认识到飞机着陆时是不稳定的,但他们采取措施,企图恢复正常飞行,但为时已晚,飞机在跑道的边缘碰到了海堤,撞掉了机尾。
调查人员正在试图了解飞行员在飞机坠毁的1、2秒钟内,为何不能采取复飞措施。
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调查发现,自动油门已放在开启位置,但他们仍在试图确定自动油门是否实际上已经被启动了。
自从韩亚空难以来,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公布了大量的调查信息,信息之详细是前所未有的。
例如,在空难的5天内,该机构已经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多张飞机的图片,上传了每日简报的视频,并详细表述了飞机的速度、飞行员的飞行经验、驾驶舱谈话等。
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主席告诉记者,该机构是向公众负责的。
一个大型的飞机坠毁在美国的一个大型机场,人们想知道为什么,该事故的原因与他们未来乘机是否有关。
波音公司声称该公司有一个技术小组在现场协助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调查,波音对阿里克诉波音公司(Arikv.BoeingCo.)一案的判决应记忆犹新,上诉法院在该案指出,“被告(波音)在参与事故的调查中知道美国政府与该调查利益相关,却声称美国与此悲剧关联不大,这种做法是相当不坦率的。
”因此,波音应该不会在未来的诉讼中辩论,美国与该案的处理没有多大的利害关系,美国公民在保证波音飞机的产品安全上没有享有重大利益。
通过分析Arikv.BoeingCo.一案三级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亚航坠机受害者在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巡回法院起诉波音被告,该州法院会判定,所有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素不支持驳回起诉。
结语
瑞贝克律师事务所代表韩亚空难部分乘客,在伊利诺伊州向库克县巡回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调查申请书,要求保全证据。
下一步,如果韩亚受害者起诉波音公司,被告有可能以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在PiperAircraftCo.v.Reyn这一跨国诉讼案中认为,原告总是选择对他最有利的法院地,因此,美国法院对外国原告的法院选择予以较少的尊重。
最高法院在此案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给下级法院以该原则为由驳回外国原告提起的诉讼提供了方便。
自该案以来,外国原告起诉被驳回的比率大大高于国内原告起诉被驳回的比率。
伊利诺伊州高级法院在Arikv.BoeingCo.一案中就指出下级法院背离了最高法院在PiperAircraftCo.v.Reyn案中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解释,指令下级法院驳回土耳其原告的起诉。
韩亚空难案被告律师会援引以上案子要求驳回起诉。
然而,韩亚空难案原告律师可以援引最近的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巡回法院所判决的一系列国际航空事故案例,所有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是:
原告大都是外国人;空难发生地都是在外国;波音多次被列为被告;不驳回起诉。
对于原告,韩亚空难案比这些案件所具有的优势是,空难发生在美国的大型机场,美国当局和美国公民对此次空难空前关心。
因此,韩亚空难受难者在库克县巡回法院对波音公司的起诉很难被驳回。
(全文共17,8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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