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非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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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非标准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1页至第11页,共11页)
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全称):
承包人(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厂房土建、水池、泵房、钢结构工程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厂房平方米。
工程内容:
土建及部分装饰、水池、泵房、钢结构工程(按图施工,详见补充内容)
工程建设许可证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
承包范围:
本工程包括桩基础、主体结构、内外墙砌筑及批灰等土建工程(按图纸施工,详见补充内容)
承包方式:
按本合同约定总价承包,包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三、合同工期
1、本合同成立后10天内进场地开工;
2、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天。
从2011年6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11月30日竣工完成(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了其他不可预见因素,但因工程图纸有重大修改导致工期延误5天以上的,工期相继顺延)
四、合同价款
人民币(金额大写):
元整。
(¥:
元)
五、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六、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七、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5月20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盖章或手指印)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MAIL:
E-MAIL:
合同专用条款
1.定义
(1)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本项目图纸由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并向发包人提供。
(2)发包人:
地址:
(3)承包人:
有限公司
地址:
(4)工程:
有限公司厂房土建、水池、泵房、钢结构工程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
5、工程量清单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注,凡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均需双方有权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无效。
2.2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1、法律:
与本工程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规范: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6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CJJ3-90)
7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88)
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93)
9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BJ300-88)
10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
1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86)
1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13
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
(CECS40-92)
14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21-90)
15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92)
16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
17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3-83)
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92)
1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
2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92)
2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1-2008)
(在施工的过程中有新的、适用的标准、规范实施时应按新的标准、规范作为施工和验收的标准。
)
2.3发包人在本合同成立后三天内提供施工现场,承包人享有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但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不被承包人独享。
2.4发包人在本合同成立后三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八套完整的图纸、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
施工中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复制。
工程完工验收时承包人按要求提供足够的验收和办理权属证书用图纸。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所需图纸外其他图纸应返还给发包人(可允许部分残缺)。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检查时使用。
3、发包人与承包人资格
3.1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2承包人:
承包人将相应资质资料全套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给发包方,原件核对后退回。
承包人保证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且保证有资质承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程,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在合同中统称工程师。
除工程师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或做出确认,涉及增加工程款的任何文件须经发包人盖章后才生效,工程师签字的无效。
工程师发布的指令通知等必须有工程师本人签字方有效力。
相关单位就派驻人员向各方提交书面指派或委托,否则无效。
4.2监理单位的职责:
1、向发包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2、向发包人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根据专业知识,提出与本项目工程相关各种意见和建议。
5、监督整个施工工程的进度;监督整个施工工程期间所需材料的质量;监督整个施工工程的质量等。
5、承包人
5.1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承包人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否则,承包人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工程交付发包人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发包人,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5.3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发包方人员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5.4承包人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承包人应当将本项目员工每月的工资签收表原件送一份给发包人保存,最迟于次月5日前送到,否则视承包人违约。
5.5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协助发包人完成验收文件的齐备及配合出具验收及办理权属证书所需的所有文件等,否则按违约处理,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6、项目经理
6.1本工程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指定。
承包人指定的项目经理是:
。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2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指定分包人
7.1承包人须亲自完成全部施工,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转包;(钢结构项目除外,但在确定分包项目的分包人前须通知发包人,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分包且须将分包协议交发包人备案。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8、质量、履约担保
8.1如承包人出现质量或违约情况,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9、不可抗力
9.1以下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
(1)8级以上(含8级)的台风;
(2)在任何6小时内降雪量300毫米以上;
(3)摄氏零下5度以下(含零下5度)的严寒天气;
(4)在连续48小时内降爆雨;
(5)室外温度在摄氏45度以上(含45度)的高温天气。
10、保险
10.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并以双方的共同名义购买保险使下述保险生效并保持其在整个施工期间持续有效:
(1)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损失或损坏;
(2)承包人自有生产人员生命财产;
(3)承包人雇员人身财产。
11、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开工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进度计划,以供批准。
11.2承包人每月5号前向发包人提供下月进度计划表及全部工程进度表,发包人有权提出意见。
12、开工
12.1、本合同成立后10天内进场开工;
12.2、全部工程为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180日历天)前完工(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了其他不可预见因素,但因工程图纸有重大修改导致工期延误5天以上的,工期相继顺延)
13、竣工日期
13.1本工程竣工日期为:
2011年11月30日前。
13.2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3.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质量问题及工程隐患而发包人在验收时没能发现的,由承包人负责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免费整改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14、材料设备的供应
发包人不提供任何设备和材料,所有设备和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之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内。
承包人与材料或设备等供应商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发包人无关,如发包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承担了责任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的支付并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15、质量保修
15.1本工程质量保修的期限分别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5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期5年。
(3)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交付给发包人之日算起。
(4)本条未列明保修项目均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准。
16、变更
16.1如果发包人发布变更指令之前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建议书,则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做出反应。
发包人在接到上述建议后,应在七天内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17、支付
17.1施工合同生效后,应承包方购买材料所需分三期预付50%工程款给承包方;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支付款项,须书面提出申请,提供承包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并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支付意见。
如果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支付货款给供应商,此款项在发包人给予承包人的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7.2余下50%的工程款由厂房交付发包方使用之日起12个月内(每个月为一期,每期为1/12的工程款)分12期付清。
如承包人员工发生劳资纠纷,则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代扣代发应付给承包人员工的工资或纠纷费用。
18、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
18.1发包人先预付相应的工程款购买桩管和钢筋及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则合同价格不因劳务、材料或影响工程成本的任何其他事项的价格涨落而进行调整。
19、检查、返工
22.1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轻者承包人为发包人翻工、补建,严重者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
20、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
20.1按审定的施工图纸及说明、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国家《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隐蔽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
20.2中间工程验收应提前通知监理及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验收并承担重新验收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风险。
20,3验收时间:
相应工程竣工后10天内。
21、验收和重新检验
22.1单项工程需提前移交使用以及全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验收通知书之日起,单项工程五天内,全面工程竣工则十天内,发包人转告质检、设计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23、合同解除时的支付
23.1如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有义务根据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并且合格的工程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23.2如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24、竣工验收
24.1本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的标准,若工程内容尚未完成,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翻工或补建,再行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逾期者承包人补偿影响发包人生产的损失以及违约金。
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的,如果验收合格的,按本款规定的验收日期作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翻修的视为工程误期,按本合同25条执行,但发包人验收逾期的天数不计入工程延误期。
25、误期赔偿费
25.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如逾期的,发包人有权以每天按合同工程总造价的1‰的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
26、违约情形及违约金
26.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义务的;
26.2有约定违约金标准的以约定为准,未约定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7、争端及争端的解决
27.1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或发生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通过市建设市场管理站进行调解。
27.2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3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如工程已经完成或停工超过10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先行退出施工场地。
如最终确定为发包人责任的,由发包人承担退场费用;如属于承包人责任的,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正常施工或移交已施工部分的所有资料文件并配合发包人办理验收手续且须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28、合同份数和终止
28.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保存二份。
12.2协商一致终止。
12.3工程按要求竣工终止。
12.4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解除合同的。
29合同补充条款
29.1、报建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29.2、质监费按国家规定由发包人支付。
29.3、验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9.4.工程项如有增减按双方预先确定的金额结算;如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双方确认的,不属于结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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