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学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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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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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案例
一、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李某是阳光化工厂采购员,一日李某在外出购买原材料的途中被一交通肇事车辆撞倒,致使腹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
李某与肇事司机,私下商定,由肇事司机补偿了李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5000元。
事后李某并未将这一事件告知厂方,而是提出因身体原因病休两个月,厂方同意了李某的病休申请,并支付其两个月的病休工资。
两个月后李某康复,可是并未上班,而是一纸诉状将化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厂方支付李某医治期间的医疗费等项费用。
法院经审查查明:
原告李某故意隐瞒了具体的受伤情节,使被告化工厂无从知道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伤害,没有及时向本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且李某及其亲属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交通肇事的司机已经补偿了原告的医疗费等项费用。
因此,法院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讨论]:
是找出法律依据证明为何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二、失业保险费应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
【案例】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
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原因,企业解释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人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了该企业的错误,并作出了责令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定。
3、[案例]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领导,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
1998年 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
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捐躯“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
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医治期间的全数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
赵某一家对此表示感激,但由于伤势过重,出院后赵某落下了重度残疾,丧失了大部份劳动能力。
去年6月,赵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被李某拒绝,二人发生纠纷,到本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解决。
李某提出,赵某不能算作工伤,理由有三:
第一,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是受自己指派,但并非属于企业正常业务范围。
第二,赵某负伤时间在节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
第三,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第十条规定: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赵某已经远远超过工伤申请时效,无权再申请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也不该再受理。
本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很快作出认定:
司机赵某的负伤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4、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案例】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供销科科长。
1985年6月因擅自收受回扣被鞋业公司免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销科任销售。
1995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儿前去上海看望父母,在此期间,潘强因急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医治18天后出院,共花去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
潘强回单位后,持病历、医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求鞋业公司予以报销,鞋业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告知潘强暂缓报销。
同年12月,潘强因累计旷工35天被鞋业公司除名。
1996年1月5日,潘强再次找到鞋业公司,要求鞋业公司报销其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鞋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已被除名为由,拒绝报销医药费用。
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潘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当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查明上述事实后,经多次主持调解,两边最终达到调解协议如下:
①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申述人在上海期间治病的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②仲裁费用由两边平均分担。
五、社保缴费基数有“猫腻”
【案例】某单位职工李某每一个月的工资是4000元左右,可工资条上扣的养老保险费却只有几十元钱。
李某心想,单位代扣我的养老保险费少,是不是表明单位给我交的那部份也少了呢?
是不是我退休以后拿的养老保险金也会少了呢?
李某的担忧很有道理。
其实,别看用人单位表面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是不是没把职工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少报、瞒报了工资总额呢?
六、[案例]1998年4月,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若是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一个月扣除300元。
刘某等感觉仍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
于是两边签定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一个月工资200O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
1999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该公司则以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两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
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两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7、[案例]刘某、王某二人1997年9月从甲企业技术科跳槽到乙企业。
他们之间商定:
甲企业向刘、工二人索要的2万元劳动合同违约金由乙企业承担,刘、王二人为乙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每一个月支付劳动报酬1000k(乙企业职工平均工资500元右),但乙企业不为他们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此,乙企业别离与刘、王二人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并将上述商定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一注明。
合同订立期间,企业法人代表口头许诺“合同中来注明或已注明的事宜,以后咱们都可以商量着来”。
事过两年,乙企业职工的工资不断提高,并一步步向刘、王二人的收入水平逼近,刘、王二人没有了“高人一头”的工资收人优势,就开始忧虑未来的养老问题,因此向乙企业提出为他们参保缴费的问题,此时,乙企业已改换了法人代表,新的法人代表毅然拒绝了刘、王二人的要求。
刘、王二人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乙企业指出:
“不缴保险费是有约在先,你们若是必然要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要收取未履行的3年合同的违约金。
”刘、工二人未听企业“劝告”,于30天后单方面‘撕毁”了合约,乙企业随即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述,要求刘、王二人别离补偿未履行合同3年的违约金18000元。
仲裁机构没有支持乙企业的行为,裁定:
乙企业与刘、王二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企业要求补偿违约金的请求非法无效,刘、王二人可以与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乙企业对裁决结果不满意,遂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
(河北劳动保障网)
8、[案例]某电缆公司职工唐某,2002年10月在公司炼胶清理胶物时,由于违章操作,造成右手大拇指被炼胶机轧断,后经本地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职工无过错原则,依法裁决该公司承担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答案提示:
一、【评析】本案涉及工伤保险申请时效和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补偿两个问题。
首先,本案中原告李某故意隐瞒了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节,使原告化工厂不能获取被告受伤的信息,以致于没有及时向本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原告及其亲属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案中被告化工厂没有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提出工伤报告,责任在原告,另外原告自己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因此,原告李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效,依法被驳回。
其次,本案中李某提出的原告应支付其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的诉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与肇事司机私下调解,接受了肇事司机给付的5000元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当首先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置。
交通事故补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再也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补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因这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医治期间的医疗费等项费用的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专刊2002年6期)
二、【评析】这是一路错误理解《失业保险条例》的案例。
《失业保险条件》第六条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工资总额的正确理解,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明确规定,工作总额是单位在一按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数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数劳动报酬为按照。
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范围有: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良奖和支付给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实行租赁经营单位和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办工费和按加工定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计划生育补助等。
按照这一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各类职工的工资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虽然,《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中规定:
“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人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可是,这不能理解为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人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数。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本钱的一部份,若是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人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际上就可以够减少一块劳动本钱,对城镇劳动者的就业造成压力,乃至加大城镇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
出自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3、[评析]本案涉及到职工工伤认定进程中常出现的几种错误熟悉。
李某提出的三层次由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不属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问且是在节假日的晚上,但却是受李某指派才进行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赵某为张某运输的任务是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指定的,因此,即便不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且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影响赵某工作的性质是为公司服务,因此负伤应属工伤。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问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并不是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目前我国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方面尚无明确的时效规定。
现实生活中,也有人把上述规定理解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最长不得超过负伤后三十日,这是一种误解。
劳动保障部门对本案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河北劳动保障网)
4、【评析】申述人与被诉人所争议的核心是: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院看病可否报销医药费用;二、职工被除名以后是不是有权报销其除名以前发生的医药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细则修正草案》第49条规定: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已设立医疗机构者,应按照必要与可能的情况,充实设备,并应成立健全制度;未成立医疗机构者,应单独或联合设立医疗所或医院;如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立,应有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为病伤工人职员负责医治。
所有有关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中西医师的一切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难看出:
享有劳保待遇的职工,凡是在定点医院(即合同医院)就医所需的医药费用等,可以报销,对于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所花费的医药费用,是不是给予报销,则无明文规定。
在定点医院就医方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点当无异议,可是,对于职工在合法外出期间(如出差、探亲等)因患急性病,在非合同制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等,应该可以报销,其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劳动者在患病、非因工(公)负伤时依法享有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73条已有明文规定。
其二,对于职工在合法外出期间急性病,仍要求职工回定点医院就医在实践上难以成立,毕竟急性病不同于一般疾病,如不及进行医治,往往后果难以假想。
本案例中,申述人潘强原系鞋业公司职工,仍然能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在上海探亲期间患上急性黄疸性肝炎,在上海医治本是十分自然的事情,因所患急性病的特殊性,被诉人有义务为其报销医药费等,片面要求申述人在患上急性病后赶回企业所在地医治,于情理实难成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只要劳动关系存在,那么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便不能剥夺。
本案例中,申述人潘强要求被诉人制药厂报销的医药费用,是在申述人潘强除名之前发生的,申述人在上海就医期间,申述人与被诉人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至于医药费在申述人被除名以后尚未报销,完尽是被诉人一拖再拖所致,责任在被诉人。
以劳动关系解除为由拒绝履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法概念务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鞋业公司应当为潘强报销医药费用。
出自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五、【评析】据了解,目前有很多企业没有将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而只拿职工的部份工资、乃至本市最低工资作为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去年经审核确认,有六成多企业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这些职工此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埋下了隐患。
劳动部门提示,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主如果由缴费职工的上年工资总额肯定的。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份组成。
单位以各类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而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出自2004年03月16日北京娱乐信报那媛
6、[评析]该案中两边虽然在志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了劳动合同,可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约定内容违背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致使两边合同中约定的部份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
向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记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概念务,因此,刘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而本案中,两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刘某等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两边在志愿基础上的约定,可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志愿签定并非能改变其违法性质。
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两边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这个案例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7、[评析]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特征,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帮忙的权利。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成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
1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取得帮忙和补偿。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259号令)第七条规定:
“缴费单位必需向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记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乙企业与刘、王二人订立的“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
“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功无效合同,乙企业强调的“有的在先”,这个“约”的有效性并非是企业可以认定的。
《劳动法》第十八条还规定:
“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因此,乙企业与刘、王二人订立的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要求依据有关法规追究违约责任的要求自然也就非法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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