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手册医疗管理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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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手册医疗管理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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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手册医疗管理核心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
1.首诊负责制是指对首次接诊病员的科室和医师对病员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抢救均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2.首诊医师应对所接诊病员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做好病历记录,根据规定履行相应报告制度。
经检诊后,如属本科疾病,首诊医师应负责处理;如诊治困难,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指导;如不属本科疾病,或者同时存在其他专科疾病时,应及时请求会诊,除参加会诊的专科同意转科外,首诊医师和科室应负责对病员继续进行处理。
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做好床边交班,共同检诊病员,并做好记录后方可下班。
4.首诊医师对急、危、重病员,应根据抢救制度立即实施抢救,如不属本科疾病,应边抢救边请他科医师会诊。
被邀请的医师,应在十分钟内赶到现场,明确为本科疾病后应承担首诊医师的责任进行抢救。
5.经检诊或抢救后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病员,首诊医师应负责与病区联系,病区不得拒绝收治。
如收治有困难时,应向医务处或院总值班报告,协调处理。
6.凡决定收入院或转院治疗的急、危、重病员,首诊医师应根据病情以及转院相关规定,指定医护人员护送入病房,或护送他院。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医院实行医疗组长、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三级分工负责制,受聘的三级人员原则上由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担任,可实行高职低聘,必要时也可低职高聘。
2.医疗组长在科主任领导下,对本组的医疗质量负责,具体指导下级医师,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和急危重病员的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组织急危重病例的抢救,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听取诊疗护理意见,改进和提高医疗质量,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完成医院交给的相关工作。
3.主治医师受医疗组长领导,负责本组病员的诊治和指导下级医师工作,具体对本组病员每天进行系统查房,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例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护汇报,倾听病员意见,修正病历记录,应邀参加会诊,决定出院计划,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制订持续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完成各级交给的相关工作。
4.住院医师受医疗组长、主治医师和总住院医师领导,负责分管病员的诊疗工作,认真执行每日二次查房制度,及时接管新进病员,按时完成住院志,制定初步诊疗计划,征询上级医师意见,接受上级医师指导,实施各项诊疗措施,监督医嘱执行情况,分析各项检查报告,观察处理病情变化,据实做好病程记录,主动征求病员意见,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同时负有指导实习、见习和进修医师工作的职责,完成科室交给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各级交办的相关工作。
5.查房是医疗工作中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培养医务人员的重要环节,各级医务人员应自觉参加,严肃对待。
6.三级医师查房:
医疗组长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住院医师查房每日至少2次。
上级医师查房,下级医师和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参加,必要时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
7.三级医师查房前相关人员应充分做好查房各项准备工作;查房时参加查房人员应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发表意见,住院医师应报告简要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治医师或医疗组长应根据查房的目的作必要的检查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查房后住院医师应将查房内容详实记载,主治医师应对记载内容进行核实修正并签字确认,医疗组长查房时由组长签字确认。
8.科主任查房:
每周一次,由科主任或者科主任委托医疗组长主持,科内全体医师、护士长及有关人员参加,主要是讨论疑难危重病例的诊疗问题,进行重大手术、特殊检查的审查和安排,抽查病历质量,听取医护人员的工作汇报、建议或意见以及科主任认为需要处理的其他问题。
由科秘书和住院医师做好相应记录。
9.危重病人查房:
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者科主任主持,对危重病人进行重点查房,组织讨论并做出有效处理。
本组医护人员、值班医师、总住院医师以及相关的其他人员参加。
由住院医师记录。
10.护理查房:
由护士长或者护理部主任主持,护理人员参加,主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护理措施落实情况,研究解决疑难危重护理问题,进行护理教学,提高护理质量。
由护理质量管理员记录。
11.教学查房:
根据临床教学计划定期组织。
由带教老师主持,医疗和/或护理见习、实习、进修生参加。
由科秘书记录。
12.院长行政查房: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科主任、护士长以及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听取意见、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由院办公室和科秘书记录。
13.为保证查房秩序和查房质量,查房期间病区应保持安静,不准探视,查房人员不应处理与查房无关的事项,手机应处于震动状态,因工作需要接听电话时应避开查房现场,减少对查房的干扰。
非特殊情况,参加人员不应迟到、早退。
处理紧急情况需要退出查房应征得主持人同意。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目的在于尽早明确诊断,制定最佳治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是提高诊断率、治愈率和抢救成功率的重要措施,是培养各级医师诊疗水平的重要手段。
2.凡入院1周以上诊断不明或者疗效较差的病例;住院期间相关检查有重要发现可能导致诊疗方案的重大改变,应进行科内病例讨论;病情复杂疑难或者本院本地区首次发现的罕见疾病;病情危重或者需要多科协作抢救病例以及科室认为必须讨论的其他情况,应报告医务处组织全院病例讨论。
3.讨论由各医疗组提出或者科主任指定,科主任或医疗组长主持,本科(组)医师、护士长以及责任护士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参加。
进修、实习的其他医务人员也应参加讨论会。
4.讨论前由住院医师将相关医疗资料收集完备,必要时提前将病例资料整理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讨论时由住院医师简明介绍病史、病情及诊疗经过;主治医师应详细分析病情,提出开展本次讨论的目的及关键的难点疑点等问题;参加讨论的人员针对该案例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并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
讨论由住院医师负责记录整理和登记。
5.专页讨论记录由主持人审签,一式两份,一份附病历存档,一份存《质量管理手册》备查。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1.为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病员,提高抢救成功率制定本制度。
2.抢救工作应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主持,个别由主治医师任二线班的情况由高年主治医师主持。
接诊住院医师发现病员病情危重应立即进行抢救,同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医师。
各级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急救处置。
3.抢救过程中需请他科会诊或者协助抢救,应及时邀请相关科室参加,紧急情况可以口头或者电话通知。
4.各科室接到抢救急会诊通知,应由主治医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工作,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如因其他医疗工作需要暂时不能及时会诊,应由总住院医师或者值班医师先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同时将情况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在其他医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抢救工作。
5.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严防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6.因紧急抢救实施口头医嘱,护士必须复述一遍,确定无误后执行,医师应及时补开医嘱。
7.抢救过程应由住院医师及时、详实、准确书写“抢救记录”,抢救过程中来不及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
8.对于不宜搬动的急危重病员应就地进行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护送至相应病房进一步处理,对需立即手术的病员应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术,经治医师应向病房医师或手术医师直接交班,需转院治疗的按转院制度执行。
9.遇重大抢救、突发公共事件应按照相关预案的规定及时逐级报告,组织抢救。
凡涉及法律、纠纷的病员,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10.各科室应做到抢救器材、设备、药品定人管理、定点放置、定品种数量、定期检查保养,及时消毒灭菌,定期清点淘汰,整理补充,班班清点交接,确保齐全完备,随时可用。
科主任、护士长应定期对抢救病例组织讨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危重病人抢救水平。
术前讨论制度
1.术前讨论是防止疏忽、差错,保证手术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认真执行。
手术前讨论在术前准备基本完成时进行,也是对术前准备工作的最后一次检查。
2.凡大、中型手术以及新开展的手术,均应进行术前讨论。
急诊手术时间不允许进行术前讨论时,一、二类手术由主治医师以上确定手术方案,三、四类手术由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确定手术方案。
3.二类手术术前讨论由医疗组长主持,本医疗组医务人员参加,特殊情况应提交科室讨论。
三、四类手术或较复杂疑难和新开展手术的术前讨论应由科主任或由科主任委托副主任以上医师主持,手术医师、本科室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并根据病情邀请麻醉医师或相关专家参加。
特殊病例需有院领导参加讨论。
4.术前讨论应取得麻醉医师会诊意见或邀请麻醉医师参加。
5.术前讨论应在术前三天内组织进行。
住院医师应在讨论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在讨论中汇报病情,提供有关资料,做好讨论记录和登记。
参加人员应对手术指征、手术方案、术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危险、意外及防范措施、术后观察和护理要求等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充分进行讨论,最后由主持人总结并确定手术方案。
6.三、四类手术讨论应有专页纪录,讨论记录由主持人审签,一式两份,一份附病历存档,一份存《医疗质量管理手册》备查。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为总结死亡病例的诊疗经验,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临床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2.死亡病例均应在病人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一周内完成,特殊死亡病例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讨论。
3.讨论由科主任或医疗组长主持,必要时由医疗行政部门组织,科室或医疗组全体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及相关人员参加。
4.讨论中由住院医师汇报病情、诊疗与抢救经过及死因诊断,本组上级医师和参加抢救的其他医师予以补充。
参加讨论人员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进行详尽分析,借鉴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
讨论由住院医师负责记录和登记。
专页讨论记录由主持人审签,一式两份,一份附病历存档,一份存《医疗质量管理手册》备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2003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下列规范。
2.病历书写统一应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要复写的资料也可以使用黑色圆珠笔。
过敏药物在过敏栏内用红笔填写。
上级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师病历时其修改内容和签名及日期用红笔。
3.各项记录时间统一使用公历,按照“年、月、日、时、分”顺序记录,时刻统一采用24小时制式。
4.病历书写应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及通用的外文缩写,尚无正式译名的外文可用外文原文。
简化字按照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文化、教育部联合公布的“简化汉字总表”规定执行。
数字一律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5.药名使用中文书写,确无译名可使用拉丁文或英文书写,不能用代替性符号或者缩写,一种药名不能中英文混写。
6.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血压应用mmHg纪录。
7.凡过敏史明确时,直接在过敏史栏中填写过敏药物或者过敏原名称,如果病人认定无过敏史则填写“未发现”,如果病人昏迷或者监护人无法确定无过敏史时填写“不详”。
8.病历中由患方提供的现病史和既往史中的疾病名称应加引号表示。
9.疾病诊断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书写,手术操作名称依照ICD-9-CM-3书写。
疾病名称应主次分清、顺序排列,不可书写不恰当的简称。
10.诊断名称使用“初步诊断”、“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
住院医师入院记录时的诊断为“初步诊断”,主治医师首次查房时确定的诊断为“入院诊断”。
若“初步诊断”与“入院诊断”一致,主治医师应在“初步诊断”后签上姓名和时间;若不一致则在“初步诊断”后写出“入院诊断”并签上姓名和时间。
若“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不一致时,在病历左下角书写出院诊断,其“出院诊断”应由主治医师或者正(副)主任医师签上全名和时间。
所有仅书写“初步诊断”而无“入院诊断”的出院病历均应有“出院诊断”。
11.入院体格检查者或者其他医院拟诊某疾病入院复查经检查未见异常者可诊断为“健康”或“排除某疾病”。
如肿瘤已行切除手术再次入院治疗者,可将原有肿瘤诊断作为本次入院诊断,并在其后注明“(术后)”。
12.报告单分门别类按照时间顺序粘贴,报告单小于A4规格的呈叠瓦状整齐粘贴,应于报告单送达病区后24小时内粘贴。
13.表格式病历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试行的电子病历符合“电子病历规范”要求,按照现行书写要求打印,签名在打印名字后应用手工签全名。
严禁单独应用电脑文档格式和通过拷贝其他同类病历为模版单独应用打印病历。
14.病程记录中三级医师查房应根据我院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记录,即医疗组长为高级职称人员按照实际具备的医疗技术职称(主任医师或者副主任医师)记录,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职务(包括高职低聘者)分别按照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职称记录。
行政领导履行行政职责参与组织会诊抢救、行政查房时,按照行政职务记录;履行三级医师查房职责时,按照聘任的技术职务记录。
15.根据要求实施知情同意手续时应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或者因病无法履行签字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关系人签字,在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到达现场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等便捷通讯工具与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关系人取得联系,征求意见,并根据其答复的意愿执行。
如果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患者紧急抢救需要时可由院长或者授权处理医疗事务的业务副院长、医务处主任或副主任、总值班正班签字。
16.门(急)诊病历由接诊医师书写,一般项目由患者本人或者挂号人员填写,药物过敏史由接诊医师填写。
住院志由住院医师书写。
急诊病历必须书写就诊时、分。
17.实习及试用期医务人员在学习期间,轮转的每个专业应书写完整大病历不少于5份,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基础上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字以示负责。
实习医务人员书写的日常病程记录,带教医师应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字以示负责。
18.具备执业资格的进修医师由科室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报医务处考核合格后认定病历书写资格和医嘱处方权。
19.病历书写、记录者均应由相应的医务人员签署全名,字迹应清楚易于辨认,不准冒用或者临摹他人签名,不准采用编码代替签名。
上级医师修改后签名应在下级医师签名的左侧,实习及试用期医务人员应在签名左侧划一斜杠,带教医师修改后签名在斜杠左侧。
(二)病案管理制度
A、病案管理组织
1.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院长、医务、护理、质量管理、信息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医疗护理专家及病案室主任等组成。
2.病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在院长、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制定本院病历书写、病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为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服务;
(2)定期对病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和病案室严格执行关于病历借阅、查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相关制度;
(3)根据有关材料讨论和确定疾病诊断和手术名称的统一命名,制定病案书写标准,及时提出对临床医师、护理人员写好、用好病案的要求;
(4)组织各种形式的病案书写质量检查,评选优秀病案,交流书写和管理经验;
(5)审核科室申报新的病历书写内容、项目、格式以及表格式病历报告,提交福建省病案质量控制中心批准实施;
(6)组织病历书写与病案管理有关的教育培训;
(7)在临床医师和病案管理人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推进相互间的密切协作,收集科室对病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病案书写和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
(8)定期听取病案室对病案管理的情况报告;
(9)定期向院长、分管院长提交病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B、病案管理
1.病案室工作职责
(1)在信息科长的领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做好病案室的管理工作,并逐步实施计算机网络管理和电子病历管理;
(2)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按时收取出院(包括死亡)病员的全部病案;对出院病人病案进行整理、查核、登记、编码、装订以及保管;
(3)把好病案书写质量初查关。
督促有关医师修改、填补病案书写中的缺项和错误,及时反馈病案书写信息,促进病案书写质量不断提高;
(4)根据临床、教学和科研需要,配合临床随诊工作,负责调阅病案的供给和回收工作;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办理病案查询,受理病历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等工作;
(6)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7)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保管和病案内容的适当保密工作,采取防护措施消除危害病案安全的各种因素;
(8)做好制定和增印医疗表和印刷前的审核工作;
(9)承担病案信息管理专业实习、进修人员的教学工作,开展相关科研课题研究;
(10)每月向医务处报告病历归档、初查病历质量和病案借阅及归还情况,定期向病案管理委员会报告病案室的工作情况。
2.病案室质量管理
(1)对归档病历应用ICD-10进行疾病分类,应用ICD-9-CM-3进行手术操作分类;
(2)出院病历10天回收率100%;
(3)疾病、手术操作分类编码正确率≥90%;
(4)住院病历准确提取率100%;
(5)病历借阅归还率100%;
(6)病历遗失率0%;
(7)病案服务满意率≥95%。
3.病案管理制度
(1)门(急)诊病历管理
①门(急)诊病历实行病员负责保管制度;
②门诊病历应明确告知病员保管须知或者注意事项;
③病员住院时门诊病历应附住院病历之后,出院时连同出院小结交病员保管,住院病人死亡后其门诊病历应随同住院病历一并送病案室统一保管。
(2)住院病案管理
①病员住院期间病历由各科室负责保管,病历应保持整洁、排列有序、符合要求,科室应对住院病历严格管理,严防丢失,不符合规定或未经批准住院病历不允许查询或者复印、复制;
②病人出院当天,病案由经管医师办好完整出院手续后,临床科室送到住院收费处核对结算。
收费处工作人员必须在病案首页上各项住院费用,24小时内交科室护士长或分管护士长签收保管;
③上级医师、科主任应在病案回收前按《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签署好病案首页,并完善、审核各项纪录内容。
护士长或分管护士按出院病案编排顺序要求整理好病案,在病人出院10天内交病案室归档;逾期按每份病历每天10元扣罚科室奖金。
④上级医师外出或请假,必须在返院7天内到病案室审签;
⑤病案室工作人员每日下病区回收病案,临床科室应派专人与病案室人员进行病案交接签收;
⑥病案室质控医生、护士对每份出院的病案进行质控,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的医务人员并限期整改。
病案管理人员按规定要求,对回收病案进行编页、整理、装订,根据病案分类编码原则和要求对收集整理好的病案进行疾病与手术操作分类编码,将首页内容输入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后及时上架归档;
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查询复印病历或复制病历资料时,运行病历和归档病历由医务处负责审批,病案室负责受理审核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并予复印和登记,复印或复制的工本费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
⑧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需要时经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签字可以借阅病案,实习医护人员无权单独借阅病案,大数量(20份以上)借阅病案以及科研需要借阅病案,须经科主任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⑨借阅病案原则上尽可能就地查阅,医疗工作需要一般病案借阅时限为1周,借阅病案超过20份者,须提前三天预约,分期供应,已调出的病案应及时查阅,每期保留2周,逾期不归档根据医疗质量管理条例处理,造成病案丢失责任者除按照有关质量管理条例处理外,承担由于丢失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借阅均应办理严格登记手续,病案归还时应认真检查是否损坏、缺页、篡改等情况,并及时归档。
交接班制度
1.为确保医疗工作连续有效进行,各科室必须建立和完善值班、交接班制度。
2.各科室值班、排班工作由住院总医师(或科秘书)负责。
科室排班可按周安排,也可以月安排。
排班表一式两份,一份留科室,一份送医务处。
值班人员一经确认,无特殊情况、未经许可不准个人私自换班。
3.值班医师必须具备注册执业医师条件和独立胜任本职工作能力。
在读研究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规范化培训医师、见习医师、实习医师不得独立值班。
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进修医师必须经所在科室试用考核合格后,由科主任审签后报医务处审核,可获得阶段性处方权。
4.临床科室值班原则上应实行三线医师负责制,不具备条件的科室可以实行二线医师负责制。
一线值班医师必须由具备注册执业医师条件并能独立胜任一线工作的住院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二线值班医师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
主治医师原则上值一线班,凡主治医师值二线班的科室,由科务会讨论,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务处审批;三线值班医师原则上由在聘主任医师担任。
5.医技科室根据科室情况安排值班人员。
人员配备、开展工作应满足临床需要,医师、技师分别独立值班,疑难报告有上级医师审核。
6.值班医(技)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因手术、急会诊等工作需要离开病区,应向二线班医师和值班护士交代去向,以保证联络。
7.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可在正常班下班前一小时用膳,但必须在正常班下班前5-15分钟到达病区,接受各医疗组交办的医疗工作,危重病人、当日术后病人必须进行床边交班。
值班技师应对设备情况与正常班人员进行交接。
接班人员未及时到岗,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岗位,应将情况报告科主任,等待接班人员到位交班后方可离开病区。
8.值班医师在值班期间进行的医疗处置工作必须及时做好医疗文书记录,值班情况按规定扼要记入交接班本,各级值班人员在当日交班记录上签字确认,次晨早会上进行集体交班。
值班技师应将设备运行情况记录签字后进行集体交班。
医患沟通“五次谈话”制度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解答其咨询。
为贯彻执行《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创建“人民满意医院”,加强医患沟通,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各临床科室实行医患沟通“五次谈话”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第一次,入院时谈话。
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对重病人或诊断不明患者应由二级以上医师或二道班医师进行告知谈话,并要求患者家属签署“知情同意委托书”。
2、第二次,病情加重时或出现新的并发症时谈话。
应由经治医疗组二、三级医师或二道班医师进行告知谈话,并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签署“危重病人通知书”或新的“知情同意委托书”。
3、第三次,手术前谈话。
一类手术由一级医师进行,二类手术由二级医师进行,三类以上手术应由三级医师进行,并要求患者、家属共同签署或由患者家属签署“术前谈话批准单”。
如拒绝也应签字为证。
4、第四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谈话。
当临床进行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前;当进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前;当进行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前;当进行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前;均必须由经治二级或三级医师向患者及家属充分说明,并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如拒绝,也应签字为证。
5、第五次,出院时谈话。
经治二级以上医师应将患者出院后的病情观察、用药、康复等注意事项、门诊复查方法详细告知,并记入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自动出院的,应签字为证。
一、
二、
三、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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