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docx
- 文档编号:28345260
- 上传时间:2023-07-10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8.81KB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docx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运行维护责任
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不断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二)落实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督促、检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
(四)组织制定、实施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六)及时、如实报告电信网络运行事故。
第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网络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能力,负责指挥、协调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每天24小时沟通渠道的畅通。
各级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技能,以及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市电引入与供电系统的配置应当满足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应当采用两路市电供电方式,并配置一套发电机组。
两路市电应当从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引入,并配置自动倒换装置,两路市电不能因检修同时停电。
发电机组的容量应当能同时满足通信负荷功率、蓄电池组充电功率、机房保证空调以及照明、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等其他保证负荷功率。
当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不具备引入两路市电的条件时,应当配置两套发电机组。
发电机组的容量要求同上。
为保障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供电系统应急安全,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发电机组。
移动发电机组的容量应当满足上述重要通信局(站)应急抢修使用。
为保障移动通信基站供电系统应急安全,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的发生频次和严重程度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发电机。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相关移动发电机配置数量不足时,应当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在公司内部紧急调度。
移动发电机的容量应当满足移动通信基站应急抢修使用。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做好发电机组燃油供给保障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九条储油容器设置和线路敷设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总储量超过1立方米的柴油燃料容器不应当设置在通信机楼或办公楼内,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
储油室应当定时排风。
储油容器应当设置水位监测点,防止储油容器进水导致发电机组无法启动。
交流电源线、直流电源线、信号线严禁交叉、重叠。
双回路配电的线路应当分开敷设,暂无法分开时应当采用规范的防护隔离措施。
通信配电线路及机房辅助照明线路应当采用阻燃、耐火型的电缆、母线槽和电源开关。
第十条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的高压配电室应当实行24小时有人值守制度,并实行集中监控;应当对市电供电、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的充放电状态、电压、电流等状态予以监控、检查;应当安装门禁系统,记录机房值班人员的出入情况,避免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无人值守配电室的电源运行情况应当实行定期巡视、集中监控。
第十一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检测细则见附件1),保证市电供电、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电源设备的各环节处于良好状态。
发电机组应当每月开机检测一次,半年带载运行30分钟以上,并记录水温、机油压力、启动情况,以及启动电池充电电流、市电与发电机组倒换、发电机组之间倒换情况等重要信息。
蓄电池组应当每季度检测一次,应当对每组电池的电压、充放电电流、标识电池的温度、储备容量、电导(内阻)等进行检测。
不间断电源设备(UPS)应当每月检测一次,应当对零线电流、电力电容的温升进行检测,定期更换电力电容和风扇。
不间断电源设备(UPS)输入端严禁主路与旁路接在同一开关上。
防雷接地系统应当每年雷季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统计信息制度,每季度向电信监管部门报送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情况。
(统计信息内容见附件2)
第十三条发生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按照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处理流程报告电信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相关电信监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电信监管部门应当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度、对相关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对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对相关人员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辖区内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保障重要通信局(站)供电系统应急安全的移动发电机组实施登记管理,协调、调度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移动发电机组,实现紧急状态下企业间的相互支援。
第十七条电信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测试方法,组织对双路市电的真实性、发电机组的容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安全性评估。
第十八条电信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调查处理,督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进行责任追究。
必要时,电信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电信监管部门应当结合通信行业实际情况,组织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和代维人员进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电信监管部门应当责令追究责任并要求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度和运行维护规程的;
(二)未执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相关行业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三)未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
(四)未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的;
(五)发生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未及时、如实上报的;
(六)未按要求向电信监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设备检测细则
2.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统计信息内容
附件1: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设备检测细则
一、项目:
通信局(站)两路市电供电检测
检测目的:
检查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是否采用两路市电供电。
现在有的虽引入了双路市电供电,但不是真正的双回路市电供电。
只有从两个独立的变电站分别引入一路市电,才是真正的两路市电供电。
检测方法:
1、从变电站引入的高压(一般为3.5万伏)电缆,均有前缀文字,供电局变电站的名称,后缀数字为高压电缆编号。
引入的两路高压电缆的前缀应该是不同的。
2、检查高压引入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上高压变电站的名称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检测结论:
如果两路高压电缆变电站的名称不同,又与竣工验收报告相符合,就是真正的两路市电供电。
二、项目:
发电机组设备完好检测
检测目的:
检查发电机组能否长期连续正常运行。
其保障条件是:
启动电池容量充足、油机润滑良好、发电机及电能输出回路正常、燃油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燃油供给系统正常、发电机组运行时进气量符合要求、排气畅通、排烟口温升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各种自动控制功能准确等。
检测方法:
1、发电机组安装完成后,要做一小时以上满负荷正常运行试验,各种性能指标要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检查时首先要检查验收报告。
2、发电机组安装完成后,各项功能应进行一次全面试验,验收后运行维护人员应根据每月的开机试验情况,及时进行技术维护和整定。
要检查自动化功能检查报告和技术维护记录。
3、启动蓄电池应处于充分充满状态。
检查启动蓄电池的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应符合电池充满的判断要求。
4、每月应启动发电机组运行15分钟,有条件时可带一些假负载。
其目的是使柴油机处于良好的润滑状态;检查发电机或电能输出回路是否正常。
5、每半年(或有重要保障通信前)应启动发电机组,带实际负荷运行30分钟以上,其目的是检查发电机组是否处于良好的准运行状态。
6、核对进气量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排气是否畅通。
7、从燃油罐底部放油处取出燃油,检查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8、检查燃油油位继电器、油泵和燃油系统是否正常。
9、检查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排烟口的温度,是否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10、对发电机组的机油油位、水箱水位、风扇皮带等部位进行常规检查。
检测结论:
上述项目检查,均为正常时,发电机组处于良好的准启动和准运行状态。
三、项目:
设备超期在线运行检查
检测目的:
检查设备的可用性和完好性是否符合要求。
其前提条件是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设备超期在线运行必然要降低通信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应该掌控。
检查方法:
1、检查各电源设备的机历卡,记录生产日期和使用日期。
2、设备使用年限应在《通信电源总技术要求》规定的年限内。
检测结论:
超出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应予以更新。
附件2: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统计信息内容
一、市电断电时间、市电恢复时间。
一路市电与二路市电的倒换是否灵活到位。
二、发电机组供电时间、发电机组停机时间。
发电机组供电与市电供电的倒换是否灵活到位。
发电机组供电与发电机组供电的倒换是否灵活到位。
发电机组供电时的电压、电流、频率。
三、整流设备在发电机组供电时运行是否稳定,输出电压、总电流。
四、蓄电池开始放电时间,电压、电流。
停止放电时间,电压。
开始充电时间,充电电流。
五、发电机组带不间断电源设备(UPS)负荷的运行情况。
发电机组输出电压的摆动范围,不间断电源设备(UPS)输出频率的波动范围。
六、电源设备超期在线运行的数量。
七、应急预案报告。
八、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后的报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通信 网络 供电系统 运行 安全 监督管理 办法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