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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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
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2012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标段)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第一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项目计划批准文号:
4、设计单位:
5、工程内容:
1、土地平整;2、道路工程;3、农田水利;4、其它工程。
6、承包范围:
总承包单项单价结算
第二条工期。
依照国家颁发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1、开工日期:
年月日
2、竣工日期:
年月日
3、总日历工期:
天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土地整理标准》和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
第四条合同价款(人民币):
金额大写(人民币):
第五条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相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条件;
2、洽商、变更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3、招标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4、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和图纸;
5、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资料、技术要求;
6、国家和省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一致时,按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办法解决。
第六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2、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约束力。
3、适用标准、规范:
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协议签证资料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本合同一式五份。
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两份,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备案。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章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业主主要义务和责任。
7.1在施工单位具备施工条件后,总监应于开工日期前3天发布开工通知。
7.2场内外施工道路、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完成时间:
开工前3天。
7.3以书面形式提交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时间:
中标通知书下达后5日内.
7.4设计交底时间:
中标通知书下达后5日内.
7.5开工前答疑时间:
开工前3天.
第八条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8.1本合同,履约保证金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总报价的10%。
8.2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因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破坏和损失由施工承担一切责任。
8.3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文件是: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工艺(开工第3天提供);原材料、构件及设备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建筑材料试验报告、中间产品检测资料。
8.4服从业主的统一调动和安排,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出席各种会议,参加业主组织的活动,并承诺缺少一次罚款200元。
第九条监理人员。
(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现场监理人员名单:
(2)监理机构被授权的范围:
按监理合同授权范围。
第三章工程进度
第十条工期延误。
若施工方无故未按其投标进度计划实施,且经甲方提出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施工方自已责任造成工期延误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工期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元,但最终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时间:
开工前1天。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等级
本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要求达到合格(经主管部门验收),质量达不到要求,支付质量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2%罚款。
第十三条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一览表:
由现场监理人员确定,报业主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第五章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十四条工程款预付。
施工合同签订后7天内业主支付合同总价的10%工程款预付款。
第十五条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
(1)承包人提交月进度款申请报告的时间为:
每月25日前按监理机构提供的格式填报。
(2)从第一月支付工程款时开始预扣质量保证金,预扣金额为当月相应工程款的10%。
第十六条工程款支付。
业主在收到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经核查支付进度款给承包人。
(1)在省财政厅拨款到位的情况下,根据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支付金额为相应的工程款的9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扣除决算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后支付。
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缺陷维修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2)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指经监理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计量的工程量。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
(1)承包人提交决算报告的时间:
完工后经省级验收合格后7天内。
(2)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决算总额的95%,剩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缺陷维修后退还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业主支付结算款的时间:
工程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交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支付。
(4)业主违约的责任:
不按本条
(2)款的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从违约第29天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结算款利息。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八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增加条款:
(1)若业主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设备的供应来源时:
业主应提供材料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厂家和交货地点表。
(2)承包人按监理机构指定的格式和时间,提供上述材料设备的需用计划,经监理机构批准后与指定供货厂家按
(1)项要求签订供货合同,并将副本提交监理机构。
(3)承包人负责上述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全部费用。
(4)上述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合同供货造成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业主、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并依据原因分担责任。
(5)机电设备除符合本招标文件和设计要求外,还需提供机电设备订购合同,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保修书,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严格控制吸程、扬程标高,安装完毕,经试运行检验,且还需经业主认可。
第七章变更
第十九条变更。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工程量若有变更,必须以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工程量变更涉及到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工程项目,以本标段或该项目其他标段同类单项单价比对结算。
如本标段或该项目其他标段无同类单项单价,须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重新分析单项单价,并作为结算依据。
(2)承包人进场后全面核查工程量,若有不符,应向业主提交相关报告,否则视为没有差异。
(3)承包人必须服从业主、监理发出的工程量变更指令。
(4)合同期间,若有新的有关材料、人工及规费等方面调整的政策性文件,按相关文件规定调整执行。
第八章完工与保修
第二十条完工与验收。
20.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和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其返工、修改的一切费用。
20.2乙方竣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竣工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乙方承担返工、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经返工、修改仍达不到合格条件要求,必须继续返工,直到达到合格条件要求为止前,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工程价款的百分之五罚款,由甲方在工程款内扣除。
20.3质量等级由质量监督部门核定,甲乙双方因工程质量发生的争议,由上一级质量监督部门仲裁。
20.4工程验收时间:
收到承包人验收申请报告后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保修。
(1)保修内容、范围:
工程量清单中指明的永久工程。
(2)保修期限:
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为止。
(3)质量保证金支付方法:
工程经验收合格,一年后,全部返还承包人。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二十二条争议。
(1)争议的解决程序:
先由监理机构调解解决。
调解无效时,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或双方同意的国内经济合同争端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诉讼与仲裁两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解决。
(2)仲裁范围和拟选择仲裁机构:
双方同意的国内经济合同争端仲裁委员会。
第十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和合理化建议。
(1)业主不提倡采用专利技术。
(2)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按节省造价部分的20%予以奖励。
第22条化石和文物。
如发生,双方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另签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各项承诺。
承包人必须兑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6级以上地震;9级以上持续10天的大风;600mm以上持续10天的大雨;提交损失报告的时间:
24小时内。
第二十六条保险
承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施工人员相关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其费用应进入承包人的综合报价,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原有道路、沟渠等建筑物损害,由施工方无偿恢复原貌。
第二十八条工程量计量方法
(1)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技术条款》各章规定。
承包人自备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2)实核工程量的计算,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实核的工程量经三方签认后,方可列入计算。
(3)招标时公布的拦标价清单,若因其他原因导致部分单项价格明显不合理的,由业主、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并更正价格统一结算。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工程计量和支付
(1)土地平整工程:
标明完工面积,以完工每立方米为单位进行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中相应的土方单价支付。
其单价包括表土剥离、推平、表土还原、装卸、运输、保留表土、植被清理、边坡整治、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修平田面和临时性排水费用、人工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土地平整每立方米的单价中。
(2)土方明挖工程:
指设计明确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石料场、道路、房屋基础、沟、渠、路及指挥部、监理部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施工准备,测量、清理、放样、开挖、回填,人工、设施、验收,维护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3)土石方填筑工程:
指设计明确的渠道,土石坝,规定石坝等的坝体和其料场清理,料物开采,加工,运输、堆存、试验、填筑、装饰、检验,质量检查、验收、人工、材料和设备使用,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每立方米单价中。
(4)混凝土工程:
砂、石骨料、掺和料、水泥、钢材等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砼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修整,试验和辅助工作所需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5)砌体工程:
指路、沟、渠、桥、涵、跌水、节制闸、渡槽、泵房挡土墙、护坡、排水沟等建筑物的浆砌石、干砌石、小骨料砼砌石、浆砌砖体等工程,其砂、石骨料、水泥,外加剂材料和采购、运输、保管,材料的加工、砌筑、养护、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基础面清理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每立方米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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