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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号事件后国际油污立法的发展与我国油污立法的建议
摘要
每一次重大的漏油事件都会引起国际立法的变革或促使国内法律的通过。
本文通过对“威望”号船事件之后国际上有关的油污立法及采取措施的介绍,尤其是重点介绍欧盟及西班牙的有关立法和措施,对有关“威望”号船事件的调查以及在油污立法变革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和评论。
同时,对我国油污立法给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笔者针对欧盟以及国际条约的变化,主要应用了对比研究的方法,针对我国油污立法的建议,则主要采用了比较借鉴的研究方法。
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其中第1章是事件的背景,第2、3、4章是油污立法发展的比较,第5章是对我国的立法的建议,为全文的重点。
第1章主要介绍“威望”号事件,以及其后西班牙以及整个欧洲,对该事件的反应以及立法上的困境。
该事件造成了极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以及西班牙及其相邻国家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该事件上可以看到污染防治立法和公约的不足。
第2章阐述在“威望”号事件后欧盟实际采取的立法行动,包括一开始的快速反应行动及其后的一系列法令等。
第3章分析“威望”号事件后国际油污公约的发展以及民间组织的立法行为。
这些法律的发展与“威望”号事件可以说是密切联系着的,也与欧盟的一系列措施争锋相对。
在这些相关的油污立法中,可以看到利益平衡的结果。
之前的两章是对国际上与“威望”号事件相关的立法事件的总结。
在“威望”号事件中,矛盾的重点很突出,各利益方给出的解决方案也相去甚远,导致很多立法没有结果。
第4章主要是对这些矛盾进行一个小结。
该章是全文的核心,承接前面两章,并为第5章对我国相邻海域的借鉴做好铺垫。
第5章将全文的分析论述最终落脚到我国油污立法上应采取的对策。
通过分析现行政策对主要矛盾的解决的适当性,提出如何在实践中完善我国油污立法的若干思考。
结论部分对全文的观点作出概括性总结。
本文的创新点有:
1、运用比较的方法总结出欧盟的立法发展与国际公约的差别;2、提出适应我国油污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威望”号油污立法
ABSTRACT
Everygreatoilspillaccidentcauseschangestointernationallawandpromotesdomesticlegaladoptions.Thispaperintroducestheoverallinternationallegislationandmeasuresthathavebeenadoptedafterthe"Prestige"incident,particularlyfocusesontherelevantlegislationandmeasuresofEUandSpain.Meanwhile,italsomakesananalysisontheproblemsoftheinvestigationoverthe"Prestige"incidentandthelawreformofoilpollution.Further,reasonablesuggestionsaregiventothelegislationagainstoilpollutiontoChina.
RegardingchangesinEUandinternationaltreaties,theauthormainlyadoptsthemethodologyofcomparativestudy,whileforthelegislativeproposalsforoil-pollutioninChina,referencemethodisadopted.
Excepttheforewordandtheconclusion,therearefiveChaptersinthisthesis.Chapter1introducesthebackground.Chapter2,Chapter3andChapter4makeacomparisononthelegislationagainstoilpollution.Chapter5isthekeypartofthisthesiswhichputsforwardthesuggestionsonthelitigationdevelopmentinChina.
Chapter1introducesthe"Prestige"incident,andtheresponsesandlegislativedifficultiesofSpainandthroughoutEuropeaftertheincident.TheincidentleadstogreatmarinepollutionandhugeeconomiclossestoSpainandherneighboringcountries.Thedeficiencyofrelevantlawsandconventionsinrespecttoanti-pollutioncanbeseenthroughthiscase.
Chapter2expoundsthelegislativeactionstakenbyUKafterthe"Prestige"incident,includingtherapidresponsesandtheseriesofdecreesbeenmadesubsequently.
Chapter3analyzes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oilpollutionconventionandlegislativeactsof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afterthe"Prestige"incident.
Previoustwochapterssummarizetherelatedinternationallegislationactionstothe"Prestige"incident,theconflictcanbeseenobviouslyinthe"Prestige"incident.Themethodsprovidedbythesepartiesdifferfromeachotherseverely,theseallleadtotheresultlessofalotoflegislations.Chapter4,asthecorepartofthisthesis,summariestheseconflictsandpavesthewayforChapter5.
Chapter5makesananalysisontheanti-pollutionlegislationinChina.Byanalyzingpresentpolicies,thewriterputforwardhisownsuggestionregardingthewaystoimprovetheanti-pollutionlegislationinChina.
Thepartofconclusionmakesageneralsummaryonthemainviewsinthisthesis.
Thereare2pointsoforiginalityinnovationinthisthesis.ThefirstoneisusingthecomparativemethodtoproposethedevelopmentoftheEUlegislationandinternationalconventions;thesecondoneistomakesuggestionsontheadoptionofChina'santi-pollutionlegislation.
KEYWORDS:
the"Prestige"incident;oilpollution;legislation
LiuHuizhi(InternationalLaw-MaritimeLaw)
DirectedbyProfessorHuZhengliang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引言1
第1章“威望”号事件回顾3
1.1“威望”号事件经过3
1.2“威望”号事件的主要立法难题6
第2章欧盟区域性油污立法的发展9
2.1“威望”号事件后欧盟的快速反应行动9
2.2第三套海上安全一揽子措施(3rdMaritimeSafetyPackage:
MSP3)10
2.2.1建议制定关于成员国满足船旗国要求的法令10
2.2.2港口国控制法令11
2.2.3船级社法令13
2.2.4建议制定海上事故调查欧盟法令15
2.2.5建议修订船舶航行监控和信息系统法令16
2.2.6建议制定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法令18
2.3各受害国修改的国内立法20
2.3.1西班牙21
2.3.2其他国家22
2.4欧盟区域性立法的特点22
第3章“威望”号事件后国际条约的变化及民间组织的立法行动23
3.1国际条约23
3.2民间组织的立法行动26
第4章区域性立法造成的矛盾27
4.1港口国管理制度27
4.2避难地制度28
4.3国际海事调查制度的管辖权31
4.3.1船旗国的海事调查管辖权32
4.3.2沿海国的海事调查管辖权33
4.3.3港口国的海事调查管辖权33
4.3.4其他有潜在利益关系国家的海事调查管辖权34
4.4其他方面的冲突35
第5章从“威望”号事件看我国油污立法36
5.1我国油污海事立法的需要36
5.2制定符合我国港口国控制规定36
5.2.1我国港口国监督法律制度的不足37
5.2.2完善我国港口国监督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38
5.3制定事故调查法规39
5.4设立符合我国需要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40
结论41
参考文献42
致谢44
引言
每一次重大的漏油事件都会引起国际立法的变革或促使国内法律的通过。
自20世纪中叶开始,这种情况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
如“托利·堪庸”号油船的泄漏,催生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阿莫柯·卡迪兹”号船事件,促使《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1976年基金公约议定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84年议定书》和《1984年基金公约议定书》得以问世;“埃克森·瓦尔德兹”号油船原油泄漏事件,导致美国《1990年油污法》、《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基金公约》和《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等法律的通过。
2002年11月发生在西班牙西北海岸的“威望”号(the“Prestige”)油船沉没事件也一定会成为这一明显趋势中的另一次重大事件。
“威望”号事件充分暴露了世界航运体系法规松散的混乱现状。
现已查明,“威望”号悬挂巴哈马国旗,1976年建造于日本,入美国船级社船级。
船舶所有人是利比亚的“Mare船运公司”。
“威望”号的管理公司是注册在希腊的“环球海事公司”,其办公地点设在希腊的雅典。
在“威望”号船体破损并开始漏油后,沿岸主管机关采取了迅速的救助措施,成功地救助了所有船员,但均拒绝“威望”号靠港停泊。
船舶发生海事后,在海上风浪中挣扎了6天后,最终断裂沉入海底。
在时隔8年后的今天,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IOPCFund)、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UN.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LegalCommittee)、欧盟委员会(EUCommission)和国际海事委员会(CommitteeMaritimeInternational:
CMI)已经并正在考虑若干方案和计划。
就目前而言,《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EstablishmentofanInternationalFundforCompensationforOilpollutionDamage,1992,以下简称《1992年基金公约》)得到了修改,欧盟第三套海上安全一揽子措施(EUThirdMaritimeSafetyPackage:
3MSP)的法律文件于2009年5月28日刊登在欧盟公报上,并在20天后也就是2009年6月17日生效。
然而,这些立法的收效却不是很明显,欧盟的这些文件尚没有对欧盟成员国生效,除非成员国通过立法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以指示的形式通过)或同意适用该法律的日期已经到达(以法规的形式通过)。
对这些新的立法的研究以及解决这些立法冲突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研究工作的空白。
“威望”号事件中出现了哪些立法上的缺陷?
“威望”号事件后在西班牙的国内立法、欧盟的区域性立法、民间组织出台的相应标准、其他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都有哪些发展?
这些立法和公约在实行上遇到了什么样的困难?
区域性立法和国际公约有哪些冲突?
解决这些矛盾以及对油污防止的有哪些措施?
我国国内对相应国际立法采取什么态度?
这些都是本文所要涉及和加以研究的。
第1章“威望”号事件回顾
“威望”号事件给欧洲多个国家的油污立法敲响了警钟,该事件本身也耐人寻味,最关键的一点是至今还没有一个可以确信的船舶沉没的原因。
同时,“威望”号事件也是近年来发生的最大的一起海上油污案件,该事件后的立法行动是为了解决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笔者因此先对该事件作出一个回顾。
1.1“威望”号事件经过
“威望”号(MV.Prestige)是一艘由日本日立造船株式会社建造的81,589载重吨的单壳油轮,于1976年建造完成,至2002年事故发生时,已经有26年船龄。
“威望”号油轮的管理体系十分复杂,她悬挂巴哈马旗作为“方便旗”,但是,实际上归利比里亚Mare船运公司所有,由希腊环球海事公司管理,船长是希腊人,又被设在瑞士的一家俄罗斯石油交易公司所租赁。
“威望”号作为一艘老旧船,连续3年未接受过港口检查,早就应被报废。
“威望”号的这种松散和混乱的管理体系,既是海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也成为了海事发生后的无法得到合理处置的主要原因。
2002年11月19日,“威望”号在离葡萄牙海域约50海里处(距离西班牙北海岸130英里)断裂成两半,沉入到了3000多米深的海底。
在此之前的2002年6月22日至2002年10月30日,“威望”号作为储存和转运的船舶在圣彼得堡装卸燃料油。
在圣彼得堡结束存储转运作业后,“威望”号受命装载原油驶往目的地,目的地是在到达直布罗陀后才最终确定的。
在直布罗陀,“威望”号在液货舱内装载FOM100燃料油,但是并未装满,2号左舷后舱以及右舷后舱为空舱。
“威望”号于31日傍晚完货,并开航前往拉脱维亚的文茨皮尔斯。
在文茨皮尔斯继续装货后,于11月5日完货,该轮自此装有76,972吨燃料油。
通过北海和英吉利海峡的航程中并没有发生任何的事故。
“威望”号于11月10日通过多佛海峡(DoverStrait),在11月11日进入比斯开湾时,风力增大到8级,船舶摇晃剧烈,甲板上浪。
在11月13日0800,船舶驶近斐济分道通航区(FinisterreTSS)并报告了船舶动态,斐济分道通航区接受了该报告。
图1-1显示了从圣彼得堡到初始事故位置的示意图
11月13日,船舶右转躲避风浪,甲板设备部分元件在恶劣的天气中已经有所松动,在大副及船员的短暂处置后,船舶恢复了原来的航向。
“威望”号于11月13日0900驶入斐济分道通航区,此时,船舶剧烈摇晃,甲板上浪,船速只能达到4节左右,不同方向的大浪形成了骇浪局面。
1510时,船舶遇到大浪,一声巨响后,“威望”号开始剧烈横摇并发生震动,洗舱盖开始从液货舱处移动,能不断看到浪花从空载的3号右舱洗舱盖开口处涌出。
船舶开始右倾,约2分钟就达到10度左右,二十分钟后达到20度左右,(图1-2为11月13日拍摄的显示船舶初始横倾的照片)。
船舶左舷的输油管栏杆和总积油盘出现破损,不久又发现右舷救生艇破损,一个救生筏掉到海里。
甲板右舷受到海浪冲击,部分货油从已发生移动的液货舱的洗舱盖处溢出,部分货油流入海中,造成船舶周围的油污染。
船长立即下令关闭2号和3号舱的左边舱,减少横倾,并于2200时,横倾减小为5度,货油流出的速度也有所减慢,至此“威望”号海事的初始事故发生,当时根据航拍照片,泄露出来的燃料油并不多,全体船员在西班牙海事安全局(SASEMAR)派出的直升飞机营救下集体撤离了该油轮。
在其后的六天里,船长由于担心船舶会沉没,寻求西班牙救援队的帮助,期待船舶被带入港口。
然而西班牙政府当局却一再施压,指令船长调转船头,向西北航行。
根据当时的新闻报道,为了避免危及法国南方海岸,在法国政府的压力下,船舶再次被迫改变它的航线并朝南行驶入葡萄牙水域。
由于担心自己的海岸,葡萄牙当局立即下令海军拦截其靠近葡萄牙。
图1-2 11月13日拍摄的显示船舶初始横倾的照片
由于西班牙、葡萄牙和法国三国政府的拒绝,“威望”号迅速解体,并于11月19日在离葡萄牙海域50海里处(距西班牙北海岸130英里)断裂成两半,(见图1-311月19日 最终断裂)沉入到了3000多米深的海底。
“威望”号的希腊船长ApostolosMangouras被拘留,被指控不和搜救人员合作以及破坏环境。
从11月13日“威望”号在西班牙加利西亚省(Galicia)附近海域遭遇风浪,发生燃油泄露,至11月19日最终沉没时,经历了整整6天,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污染和损害。
图1-3 11月19日 最终断裂
“威望”号海事造成的后果可以说是近几十年来最严重的,超过2000万加仑(超过1.7万吨)的燃料油流入海中,形成了一条5千米宽、37千米长的污染带。
并且泄漏的燃料油漂浮到加利西亚地区长达千米的海岸上。
海滩上积了厚厚一层燃料油,对这段海岸的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
据一位参与救援的官员称,在污染最严重的海域,泄漏的燃油有38厘米厚,一眼看去海面上一片黑色,偶尔还可以在海滩上看到几只垂死的鸟。
原本碧海银沙、风光迷人的海岸成了覆满黑色油污的人间地狱。
“威望”号此次所装载的燃料油是重油,入海后蒸发、挥发和溶解很少,大部分都在海上漂浮,甚至已经上岸。
由于大量燃料油上岸后可以堆积到半米到一米厚,这将会使海洋生物、潮间带海洋生物窒息死亡。
同时,对周边一些海洋渔业,特别是贝类以及养殖业将造成毁灭性打击,致使上千名渔民失业。
此外,不仅对生态渔业,另外海上旅游业、海上矿业、海上交通业、养殖业等等,都会受到严重损害。
生态学家称这可能是世界上最严重的燃油泄漏事件之一。
相较于1999年的“埃里卡”号发生断裂事故,法国西海岸被300万加仑石油污染。
此次“威望”号泄露的燃料油是其一倍,仅清理海岸沿线的大面积污染就需要上亿欧元,对于环境的损害可能10年都无法消除。
时至今日,在沉没的“威望”号内仍有多达6万多吨的燃料油无法取出,随着海底的压力与海水的腐蚀作用,这些燃料油继续泄露的危险将越来越大,也将造成更大的损失。
1.2“威望”号事件的主要立法难题
“威望”号事件后两个最尖锐的问题是:
第一,对于“威望”号事件没有明确的公开的调查结果,第二,国际上对于立法的变革和欧盟的要求产生冲突。
“威望”号事件曾经由西班牙西北部的科尔库维翁(Corcubion)刑事审判庭进行刑事调查。
调查进程是秘密的,也为对外发布任何结论及意见。
在西班牙国内,任何民间组织或独立的机构都无权进行调查,所以任何由学校或研究机构所提出意见并不可采信。
截至今日,西班牙政府一直都拒绝进行任何公开调查,而且,所有试图争取由国会进行此项调查的努力也都没有成功。
只有加利西亚(Galicia)地方自治议会已经启动了对此事件的调查,但那也是在经过一番法律论辩之后争取到的。
欧洲议会于2003年3月根据第2003/2235(INI)号决议,成立了一个“梅尔委员会”(MareCommittee),其目的是想通过最近发生的一系列海难事件(包括“埃里卡”号事件、“威望”号事件和“岩石”号事件),对海上安全问题展开一次全面的调查。
梅尔委员会以报告的形式作出了他们的结论,这份报告已于2003年9月23日通过了欧洲议会的批准。
但是,此次调查并不是一次对“威望”号船事件的全面彻底的专业调查,欧盟委员会也再没有启动其他任何此类调查。
作为此次漏油事件的受害国,法国和葡萄牙都没有进行公开调查。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
IMO,以下简称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国际船级社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ClassificationSocieties:
IACS)和国际保赔集团(InternationalGroupofP&IClubs)也都没有任何开展专门调查的意图。
希腊政府只关心蒙格拉斯船长(CaptainA.Mangouras)的命运,也未参与任何调查。
唯一已进行的并已公布结果的调查是由巴哈马(船旗国)海事当局根据《巴哈马商船法》(BahamianMerchantShippingAct)的规定所进行的。
该调查报告于2004年3月公布,但它的结论只是基于已有的一些信息而作出的推测性的结论,报告表明,并没有切实可靠的证据证明船舶最初发生破损是由于何种原因造成的,只是提出了几个可能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从2002年11月19日开始,在西班牙原告和当事各方的推动下,确定责任归属的一系列诉讼在几个国家包括西班牙、美国和法国同时进行。
但是,由于并不知晓事故发生当时船舶破损的真正原因,因此“威望”号事件成了一桩“无头案”。
为了海运和环境的安全考虑,结论可以先下,技术方面的以及法律方面的建议也可以先提,但这些结论和建议与导致这艘载有重燃料油的油轮泄漏、断裂并沉没的真正原因可能并没有多少因果上的联系。
正是由于缺乏对事故真正原因的调查,也自然无法对避难地以及船员的刑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给出准确的意见。
这给其后各个受害国当局、欧盟以及其他国家甚至是世界海事组织的立法造成了困扰。
第二个问题可以视为一个真正的立法困境。
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的西班牙受油污损害最为严重,当它在“威望”号船漏油事件发生后匆忙作出了几项指令和行政措施时(其中禁止单壳油轮进入西班牙水域的第9/2002号皇家法令已初具框架),布鲁塞尔也很快就将有关加速采用双壳油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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