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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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
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等
2
对土地征收范围和程序有异议,如:
征地批准前需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测量、协议等;超过《土地证》45天规定的征收范围
3
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
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二)权属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2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3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
5
勘查范围、矿区范围争议
2.法定途径:
协商 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
2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
2.法定途径:
行政确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四)矿产资源的开采。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认为因矿产资源整合重组、转型升级关闭,给矿业权人造成损失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 民事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五)规划许可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异议
2
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有异议
3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异议
4
对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罚有异议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
(六)人事劳动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2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因辞退、辞职、离职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2.法定途径:
申诉 仲裁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七)行政复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不服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2
认为自然资源部门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服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应诉)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71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破坏农用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2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行为
3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
4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二)违法批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2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3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4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5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6
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理 立案侦查 国家赔偿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十条,《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三)违法占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3
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违法违规占用土地
4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5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6
闲置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7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四)违法转让土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
未经依法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
5
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
(五)违法审批发放矿业权证。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
2
违法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理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六)违法勘查和违法开采。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2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3
无证采矿
4
越界采矿
5
破坏性采矿
注:
(1)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主要包括:
①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③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2)无证采矿主要包括:
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③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④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⑤持勘查许可证采矿;⑥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⑦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⑧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⑨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3)越界采矿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破坏性采矿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七)违法转让矿业权。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八)破坏矿山地质环境。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认为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时存在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
3.主要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2019年7月6日第三次修正)第一章第七条
(九)地质灾害防治活动违法行为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
4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5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6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7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
8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9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10
侵占、损毁、毁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11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12
不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备案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2019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违法向社会公开地图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
2
应当送审而未送审
3
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
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
5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6
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
7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
8
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9
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
10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三十二条
(十一)地理信息违法行为。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地理信息生产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2
地理信息保管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3
地理信息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4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在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
5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6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7
在上述情形以外,法人及自然人违反法律法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十二)违法测绘。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2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3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
4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以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6
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7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以及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8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十三)破坏测量标志和测绘设施。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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