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作品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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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作品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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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作品合作协议
有声作品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双方就内容合作一事达成如下合意:
1.定义
2.
1.1授权作品:
是指甲方独立创作完成或者通过授权取得并享有完整或者相应著作权的文字作品。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作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作品本身、作品名称、封面、角色名、作品图片、角色形象等。
1.2有声作品:
是指将文字作品通过后期技术处理、真人表演者表演、专业录音录像制作人员制作等方式形成的以音频形式体现的作品。
3.合作内容
4.
1.甲方授权乙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授权作品改编录制成有声作品“发财记”(详见附件《授权书》),乙方按协议约定与甲方进行收入分成。
2.
2.1.1授权权利:
1.音频改编权及改编过程中所需的发表权、修改权、表演权等相关权利
2.
3.转授权权利
4.
5.维权权利
6.
7.喜马拉雅平台上甲方所注册账号下的“发财记”节目运营权
8.
2.1.2授权性质:
独家授权(请选择一项)
1.独家授权:
仅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地域、期限内行使授权权利。
2.
双方约定,甲乙双方有权将“发财记”发布各自覆盖的渠道。
甲方主要渠道:
小鹅通分销市场
乙方主要渠道:
喜马拉雅
其他新增渠道需在洽谈期间同步甲乙双方合作群中,双方确认。
2.1.3授权期限:
5年。
(连载作品授权期限从连载作品上线之日起算)
2.1.4授权区域:
全世界范围内。
3.授权作品交付: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附件《授权书》中的60集授权作品内容,后每周至少更新2集。
包括但不仅限于全文文稿(WORD或TXT格式、封面、简介、作者名称等)及真实完整的版权文件。
4.
5.有声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音频作品的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和维权权利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未经双方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将自行授权给第三方。
6.
7.乙方有权自行或者聘请他人对授权作品进行演绎并予以录制,并有权在不改变授权作品基本表达(包括人物、情节、线索等)及主题宗旨的基础上根据有声作品录制的需要对授权作品内容进行适当修改,但不得对授权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不得损害作者声誉,录制成品需甲方审核。
8.
9.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授权作品的合法性、正当性等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授权作品存在违法、不正当或有其他不恰当的内容,有权利删除、修改,乙方由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当足额赔偿予乙方。
乙方不因前述之审查而对授权作品的合法性、正当性承担任何责任。
10.
11.乙方有权为宣传推广授权作品及改编后的有声作品的需要而使用甲方或作者的商业图标、商标、标识、LOGO、企业名称、人物形象、文字说明等信息,乙方保证对前述信息的使用不超出本协议约定的目的及范围。
12.
13.乙方有权单独以乙方自己的名义采取任何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对侵权行发送律师函件、提起诉讼等)打击未取得授权而侵犯有声作品声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并可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维护乙方享有的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
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维权需要的相关版权文件。
14.
15.知情权:
甲乙双方在每季度5号前(遇到节假日顺延),向对方报备上月双方合作的有声作品的制作情况、合作渠道及收入明细。
16.
3.版权使用费与结算
3.1一方对有声作品带来的实际收入(指实际打到一方帐号并可提现的收入)在扣除20%作为运营成本后(运营成本包括:
平台运营、人力、渠道等其他费用或成本)与对方进行分成,双方分成比例为【5:
5】。
注:
喜马拉雅渠道的运营成本20%归乙方所有。
3.2甲方开票收款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北京
纳税人识别号:
91
开户行:
上海浦
账号:
3.3乙方开票收款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芭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中
账号:
3
1.保密条款
2.
4.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双方均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届满或终止后,对所获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应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协议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
4.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4.3保密义务不仅及于本协议双方,也包括各自的关联机构、雇员、代理、代表和/或顾问;双方同意,各方雇员、代理、顾问、代表为履行本协议所做出的行为应视作该方行为,由该方承担法律责任。
4.4如果任何一方关联机构作为或成为公开上市公司,按照该公开上市公司的上市规则或标准惯例,可以在该上市规则或标准惯例要求的适当范围内披露或提供保密信息。
4.5无论任何原因,若本协议终止,一方必须将另一方依据本协议提供的一切“商业秘密”及其相关资料予以返还,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清除、销毁“商业秘密”的各种载体。
4.6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7保密责任条款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
3.陈述与保证
4.
5.1双方互相向对方陈述和保证:
5.1.1双方均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且该合作符合双方各自经营范围之规定。
5.1.2双方或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5.1.3双方均保证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对本协议的履行将符合任何双方受约束或将要受约束的合同条款、义务和法律要求。
5.2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授权作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且符合所有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公序良俗及道德标准等,乙方按协议约定使用授权作品及有声作品不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如因授权作品存在版权瑕疵或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形,甲方应负责解决,如造成乙方需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应对乙方的全部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5.3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转让或专有许可第三方行使本合同中约定权利的协议或者在先授权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已满;并保证:
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转让或专有授权第三方与本合同权利相同或相关权利的协议;甲方对涉及到本授权作品如发生任何转让、继受之行为,必须事前书面告知乙方,对于上述协议的签订,乙方享有优先权,若甲乙协商不一致,则甲方保证权利义务的转移不影响甲乙双方已签署的任何条款,且继受方完全接受本合同所有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
6.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6.2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保证或承诺的,均视为违约。
6.3甲方违反合同第2.3条规定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或第三方的侵权责任或要求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已向其支付的全部分成费用,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一并予以赔偿。
6.4甲方违反合同第5.2条和5.3条规定的,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全部授权作品的合作或者终止部分授权作品的合作,甲方应当【双】倍返还乙方向其支付的分成费用,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一并予以赔偿。
6.5本协议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7.抗辩与补偿
8.
7.1如因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的陈述与保证条款,而引起的针对对方、对方关联机构或雇员的任何索赔、处罚或诉讼,违约方应为守约方抗辩或与守约方合作抗辩。
7.2如违约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守约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7.3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所有赔偿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
9.不可抗力
10.
8.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客观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等。
8.2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导致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协议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返还对方由此预付的费用。
8.3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告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而且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的政府、公证机关或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权威媒体的报道。
因怠于通知造成对方损失的,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应对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8.4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解除后,双方可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30日的,双方应协商确定延长履行期限或提前解除本协议。
11.反商业贿赂
12.
9.1当甲方为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任何乙方或乙方关联机构在职员工或其家属成为甲方的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甲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法律部门。
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情况,乙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单方承担。
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责任赔偿。
9.2一方保证不向另一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或管理、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构职员,以下同),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在账外暗中支付任何佣金、报酬或给予回扣,或者提供任何礼品或款待,亦不向另一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雇员或管理、工作人员就上述事项达成任何安排,但合法的小额礼品除外。
若一方违反了本条规定,则视为重大违约。
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合同,同时保留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9.3甲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对任何乙方或乙方关联机构在职员工或其家属有任何贿赂行为,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9.4乙方设立了独立、保密的渠道收取商业贿赂信息,对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
13.协议有效期限
14.
10.1本协议自2021年7月15日起生效,至2024年7月14日终止。
10.2若本协议的附件《授权书》中授权作品的最长授权期限超过本协议10.1条的有效期,则本协议有效期将相应顺延。
10.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10.4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0.5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15.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6.
11.1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终止、解释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免疑问,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17.其他
18.
12.1本协议双方并未通过本协议的签署而在相互间建立任何合伙、联营、代理或信托等关系,并且双方也无意建立类似关系。
12.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它方事先书面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转让、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12.3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替代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前或执行过程中就本协议标的所做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交流、声明、谅解或协议。
任何附加的或与此不同的条款均不适用。
12.4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和修改仅以书面方式为之并应由双方按本协议的签署方式有效签署后方为有效。
任何一方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均属无效。
12.5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当地(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有管辖权的裁判机构裁判在某些方面无效或不可执行,且这种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会对双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本协议将继续有效。
任何被裁判为仅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在未被裁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程度或范围内仍然具有完全的效力。
12.6本协议的有效弃权须经弃权方书面签署。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2.7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2.8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被授权方及其关联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前使用授权方信息的行为均视为合法。
12.9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将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协议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及有关证明等复印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
12.1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
北京乙方:
芭
日期:
2021年7月15日日期:
2021年7月15日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附件:
授权书
授权方:
北京(又称“甲方”)
被授权方:
芭(又称“乙方”)
授权方系作品清单中所列作品(以下简称“授权作品”)之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合法有效授权,有权进行本授权书项下之授权。
授权方将授权作品全球范围内的音频改编权(改编过程中所需的发表权、修改权、表演权等)及前述权利之转授权权利授予被授权方。
被授权方在授权期限内及授权期限届满后均可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授权复制、发行、互联网传播)在任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平台、移动终端、硬件预装等现有以及未来可能新出现的任何渠道)单独完整的进行权利的行使,亦可转让、授权任何第三方行使权利,同时,被授权方可根据市场需求,拥有作品的更名权。
被授权方无论自行行使、或者转让、授权第三方行使,都无需再经过授权方的同意,且该权利行使不受合作期限届满的影响。
本授权书项下授权作品或改编形成的有声作品遭受侵权,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序号
授权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
授权开始日期
授权终止日期
授权使用方式(独家或非独家)
1
发财记
曹
2021年7月15日
2024年7月14日
独家
本授权书作为双方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的《有声作品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有效附件。
未进行约定的内容,依照《合作协议》执行。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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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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