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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Q/HDHX-XXXXX-2014
甘肃华电环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环县南湫风电场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2014年1月1日修订2014年1月15日发布
甘肃华电环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2、术语、定义
2.1职业病:
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2职业危害:
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3职业禁忌症:
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2.4有害作业:
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3、管理职责
3.1风场负责本风场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风场的辐射、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报告公司落实整改。
3.2派遣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派遣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派遣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3风场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3.4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一般规定
4.1风场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4.2风场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4.3风场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4风场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
5、报告程序
5.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风场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风场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5.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酒泉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5.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满洲里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5.4当风场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5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6、本规定解释权属风场。
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
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辐射、防署、防寒、防感染、防湿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卫生设施等。
第三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使用检修维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技术部门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统计建档,并根据各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说明和自身特性规定检修期限,并随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变动及时更新。
第五条技术部门按照各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规定的检修期限进行检修维修,并做好记录,并通报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第六条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发现其运转异常及时报告技术部门,技术部门负责进行维修。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对技术部门下达责令整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维修指令,由技术部门负责设置、维修。
第八条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检修、维修结束后,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其它有关机构对其防护效果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停止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
十一条 本制度由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修改,及时修订。
二零一四年一月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
“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
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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