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运用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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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运用研究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运用研究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监狱机关根据监狱法、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查和评定,然后根据考评的结果给予罪犯奖励或惩处的一项基本的刑罚执行制度。
计分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分级管理,行政奖罚、物质奖励,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它是监狱行使刑罚职能、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
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有助于监狱工作人员提高人权意识,尊重和保障罪犯人权,这是社会文明进步、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和体现,符合刑事执法的发展趋势,最终推进刑事执行政策的公平正义。
一、推进罪犯考核奖惩体系的顶层设计
(一)规范考核方法
目前各省份对罪犯计分考核的方法进行了创新,都各自有实施细则,以下几种考核方法是值得吸收和推广的
一是分类考核.根据押犯类型、改造岗位等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对同一监区内工种差异较大的罪犯,实行分类考核;对从事无定额工种劳动的罪犯,实行以岗定责、以责定分的考核方式;对因病住院、因病休息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不进行劳动;禁闭期间、被隔离寓审查期间,不进行考核;危害国家安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拒不交代真实身份的罪犯,考核应当从严掌握。
二是基础分考核。
根据考核内容设定基础分,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
监区(分监区)警察每日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考核记载,提出加扣分建议,予以公布;监区(分监区)根据日考核记载情况,每周组织警察集体评定罪犯本周考核得分,并公示;监区(分监区)根据周考核得分,每月将罪犯考核得分情况汇总、排序、张榜公布;罪犯劳动因劳动项目特点实行周期性考核的,考核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由监区(分监区)根据生产任务报表一次性加、扣劳动基础分,并报监狱“计考办"备案;基础分考核中,遇有可以加分或者扣分情形的,应当根据加分、扣分的权限幅度分别报监区、监狱计分考核小组审批,不得越权加分或者扣分。
三是核拨考核分.对考核分进行源头控制,由各省按人头进行核拨,控制考核分总量,以防基层监狱多拨考核分,从而弱化了计分考核的激励作用.在考核分各档次的人数的排列上,应控高限低,扩大中间,呈橄榄状态。
四是均衡考核。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考核的内容经常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常常重视劳动的考核,而忽视了基本规范纪律的考核;其实考核者也并非故意重视劳动考核,只是劳动的产量是每天都记载的,月底一汇总。
根据《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要求:
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只要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完成任务了,就应该有基础分,超额得加分即可,未完成的则扣分。
对于纪律规范的考核,应硬性要求:
监区(分监区)每月对各项规范的考核不少3次,每次考核分出好中差,并对照条款进行加扣分考核。
五是特殊考核。
新收监的罪犯(不含由其他监狱调入的罪犯)在人监教育期间不计分或人均核拨较低的分;罪犯解回再审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因有因有余漏罪受到加刑惩处的取消其原有考核分;狱内又犯罪受到加刑惩处的,应当取消原有考核分,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考核计分;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其中又犯罪或违反规定被依法收监的,取消其原有考核分,并从收监之日重新考核计分;罪犯跨监狱调动(含跨地区调动)的,调出监狱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情况转递给接收监狱。
(二)科学设计考核权重
就五项规范的考核权重而言,基本规范应该是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余四项规范应该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其合理的比重应该是:
基本规范:
学习规范:
生活卫生规范文明礼貌规范:
劳动规范=2:
1:
1:
1:
1,或者是1.2:
1:
1:
1:
1。
但绝对不应该是:
基本规范+学习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生活卫生规范:
劳动规范=55:
45。
(三)优化考核结果兑现途径
从历史唯物论和社会心理学的观点看,满足既被当作人们需要的实现,又是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因而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据相关研究,罪犯在狱中需求最迫切的是减刑假释,而经常提及的计分考核只是他们追求减刑、假释的外在表现;其次需求的是层次比较低的标准更高的伙食、较为宽松的生活、物质奖励:
却没有一个人需要行政奖励。
这使行政奖励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完全成了考核奖励分与减刑假释中间的跳板且被忽略。
而在我国的《监狱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的罪犯的奖惩仅有:
表扬、物质奖励和记功,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所以笔者认为:
现有的奖惩兑现制度不利于发挥计分考核制度的激励作用,考核结果应该将之兑现到罪犯的减刑假释、标准更高的伙食、较为宽松的生活、物质奖励等内容;即使是行政处罚也应该落实到上述等内容中去。
1.建立与完善开放式处遇制度
建立开放的非监禁化处遇制度,所谓非监禁化处遇,是指介于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罚之间的一种处遇方式,也就是在实施监禁过程中,给予受刑人开放式处遇,如返家探亲、请假离监、白天假、求职假、周末监禁、半监禁、参加公益劳动、中途家庭、寄养家庭等,使受刑人即使在行刑期间,仍能保持与狱外社会及家庭的联系,以缓和封闭性处罚带来的不良后果.“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
取得多少的分数对应什么样的级别,根据级别兑现什么样的处遇内容。
2.建立完备的行政惩罚措施
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是精神罚方面,列入训斥、警告、点名批评、静坐反省、面壁思过等形式;二是在财产罚中,列入取消奖金、罚金形式(其中罚金形式因罪犯经济来源缺乏问题,要严格适用):
三是处遇罚方面,列入停止会见、限制通信通讯、限制文体活动、限制工种分配、限制活动区域等:
四是人身罚方面,要对禁闭、严管、集训等形式的适用条件、程序、期限进行严格设定;五是资格罚方面:
取消当年(季度、月)呈报减刑(假释)的资格、取消当年(季度、月)参加行政类奖励评选的资格、取消相关处遇方面的资格。
3。
实行累积减刑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分阶段减刑的做法,常常出现部分罪犯减刑之后或在减刑的间隔期内出现反复。
累积减刑制度是将罪犯整整个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整体评价,当罪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与其减刑(抵消)幅度对应换算之后,所获得的减刑刑期达到其剩余刑期时,且即一次性兑现减刑,被减刑人从减刑裁定宣布之日起,即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当然,累计减刑制度不得突破刑法规定的最低服刑期限.具体来说,累计减刑制度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适用对象应是有期徒刑以下罪犯,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实行考验期减刑制度。
二是将罪犯经过计分考核获得的记功、表扬奖励统一核算减刑幅度,罪犯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则视行政处罚的等级不同,抵消其已获得的~定期限的减刑幅度,直至全部抵消.三是当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重大立功表现咐,监狱机关应当立即兑现减刑。
四是对罪犯每次预计准减刑的幅度和被抵消的减刑天数建立公示制度,让罪犯看得见、摸得着,同时接受各方面监督。
4.与国际行刑化接轨,优化假释制度
取消现有的根据行政奖励,结合假释比例的假释制度,在设计理念上,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是由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对罪犯的假释,成立以刑罚执行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导的、包括检察院、心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等在内的两级假释委员会,也就是监狱、监狱管理局假释委员会,具体负责评估罪犯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风险性实行两级把关审批。
二是调整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和刚性条款,综合运用减刑、假释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有:
从宽方面:
对原判刑期五年以下的轻刑犯,一般以假释为主,要求执行原判刑期2/3以上;对原判刑期五年以上的,确定适用假释对象,要求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考验期限设定为三年以下,让其融入社区,适应社会。
在设定假释适用对象时要对轻微刑事犯罪等放宽条件标准,如对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初犯、偶犯、职务犯、过失犯、从犯、胁从犯、中止犯等从宽处理;同时,建议对这类罪犯的行使刑事奖励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既给罪犯回归后早日适应社会创造条件,也给他们一个自我革新的机会。
从严方面:
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的罪犯,以及在狱中抗拒改造、暴力袭警、隐瞒余罪和重新犯罪的罪犯、累犯、惯犯、涉毒和重大恶性犯罪和经常违规违纪的罪犯在兑现刑事奖励时应从严控制,一般不宜假释。
而这些制度的评估依据则,则该罪犯入监以后每天的考核记载内容,考核记载的内容是其在监内是否认罪悔罪,综合评估其假释后是否危害社会.
5。
增加刑事处罚内容
减刑是对罪犯现实改造表现好的一种“奖励",当然从制度平衡上讲理应存在对表现极坏的罪犯予以加刑的对应规定。
这样才能彰显奖罚分明的世俗精神,从制度上约束与促进罪犯改过白新,保持狱内秩序稳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破坏监管秩序罪”是针对狱内秩序一般又犯罪行为的唯一规定,但其适用性极低。
从监狱角度来说,主要是调查取证认定“情节严重"难,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
因此建议规定罪犯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内一次或累计扣分达到10分时予以严格管理集训,一个季度内严管两次者予以禁闭,一年内受到禁闭处罚2,3次者,便可据此以“破坏监管秩序罪"移送起诉,此时的“几次行政处罚"便是“情节严重"所在,也是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当然这需要司法解释的确认,但这有利于打击狱内又犯罪和有效制止违纪行为的进一步恶化,又弥补了惩处类的层递性不足的问题。
二、强化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
(一)提高警囚比
我国监狱警囚比例低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在监管工作一线的监狱干警,与在押服刑人员的警囚比例更低.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监管工作一线的监狱干警与在押服刑人员的警囚比例应当不低于1:
5,否则难以保障监狱的监管安全。
人员保障到位了,才可以达到日考核、周评议、月汇总、均衡考核等要求。
特别是“日考核”工作,是计算机无法替代得了,他需要人去对各个罪犯每天各项规范的遵守情况,进行考核,加分还是扣分,分值多少。
“日考核”工作也是计分罪犯考核奖惩工作的基石。
(二)推进监狱人民警察专业化进程
我国目前监狱一线干警专业分工程度较低,这种现状是监狱一线干警工作时间长、任务重、所承担的各项具体工作难以顾及的又一主要原因。
监狱直接管理服刑人员的干警可分为两类:
一类负责监狱的监管安全工作;另一类负责监狱的改造服刑人员工作。
负责监管安全工作的监狱干警,其主要工作是押送服刑人员出工,监督管理服刑人员学习、生活、劳动三大现场,防止服刑人员脱逃、自杀,夜间值班、巡查等,负责改造服刑人员的监狱干警,其主要工作是制定改造服刑人员方案,实施各种改造措施,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对服刑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心理矫治、考核奖惩等工作。
三、深化“三分”工作,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进程
推行分押分管分教有利于监管改造工作的改革与突破,是为使改造工作上好新台阶迈出的重要的一步.监管改造工作新突破、新台阶的标志是使监管改造工作由粗放型、经验型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变。
随着分押分管分教的全面推行,整个监管改造工作将出现新的格局,传统的“大锅煮”、“一勺烩”的管理教育模式将被突破,分类关押、编队,记分考核,分类管理,分级管理,改造行为规范以及分类、个别教育的实施,必将会产生更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验和模式。
但就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关押机构仅进行了初步的分类关押,仅简单地分为男、女,成年犯、未成年犯。
但是,对于关押机构内部分类,即监狱内部按照犯罪种类进行分类,大多数监狱都很难实现,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由监狱的硬件设施所造成。
狱政管理是为了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而进行的监狱行政管理。
科学合理的狱政管理不仅是保障监管改造秩序的基本措施,也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
罪犯分类管理是狱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罪犯分类制度是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中所使用的行之有效的基本监狱制度之一,它对科学、合理、经济地关押和矫正罪犯,都有重要的作用,它是在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罪犯情况的基础上对罪犯所做的类型划分。
对于关押机构内部的分类,一般以监区为单位进行分类,按照罪犯是否有犯罪前科,分为初犯监区和非初犯监区;按照犯罪种类不同,分为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不同监区。
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罪犯之间相互交叉、深度感染,彼此交流犯罪经验,促进罪犯教育改造。
司法实践中部分,部分省份,对罪犯的内部分类又做了探索,根据罪犯的劳动能力等级进行分类。
根据罪犯的年龄、健康状态、文化水平、智力状况将罪犯的劳动能力分为五个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制定不同的生产劳动任务,不同的考核指标。
从而有效地回避了在考核中因个体、制度设计的原因从而导致考核结果的不公平。
四、健全权力监督、救济制度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各省份的计分考核奖罚规定中都制定了完善的考核复议途径、方法、时效。
但所有监督、救济的途径都尚没有脱离系统内的监督,都是自己对自己的监督。
实践证明:
这种监督机制、救济途径罪犯使用的少之又少,能够救济成功的则更少。
建议在制度完善时,救济途径的方向可以指向第三方,如检察机关、人大代表、社会第三方机构。
这种救济,也不能总是被动的,可以主动式的评估、阶段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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