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6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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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61页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落实情况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简称《大气五十条》)情况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考核。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自2014年起,每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上一年度《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含终期考核)。
终期考核是指2017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大气五十条》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考核坚持质量改善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实行实事求是、综合评估、分类考核、定量打分、注重实效、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是实施《大气五十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大气五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实施细则确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定州、辛集市将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按职责分工,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
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依据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并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
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分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并指导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到位。
第六条考核重点内容分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部分。
(一)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包括各地区细颗粒物(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
其中,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和定州、辛集市以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与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以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扬尘污染防控、机动车污染防治、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秸秆禁烧和农村散煤燃烧治理、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1方面内容。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七条考核采用评分法,实行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与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双百分制。
综合考核结果按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较低得分确定等级。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
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终期考核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绩效目标,视为未通过考核。
第八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根据实施细则及年度实施计划的重点任务设置,结合考核要求,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并对《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中旬将上年度自查报告(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有关部门,依据各地实施细则、目标责任书、年度实施计划、自查报告及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及现场核查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各地上年度《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优秀和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达标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资金扣减。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约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暂停该市新增涉气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市,还要加大问责力度。
第十一条考核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考核指标
2、部门台账
3、实施细则
附件1
考核指标
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指标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100
1
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90(100)
2
重污染天数减少值
10(0)
注:
括号内为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评估考核分值。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
指标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分值
子指标名称
分值
100
1
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4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2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
2
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
6(10)a
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4(0)a
2
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6
燃煤锅炉淘汰
4(0)b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
2(6)b
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3
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
10
工业烟粉尘治理
4(5)c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4(5)c
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
2(0)c
4
扬尘污染防控
6
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控制
2(4)d
道路扬尘控制
2
矿山扬尘整治
2(0)d
5
机动车污染防治
14
黄标车淘汰与限行
4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2
新能源汽车推广
4
优质燃油供应
1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2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1
6
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
14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8
煤炭洗选加工
清洁能源发展与利用
煤质检验管理
2
城镇散煤洁净化治理
4
7
秸秆禁烧和农村散煤燃烧治理
6
秸秆禁烧
2
农村散煤洁净化
2
农村散煤替代
2
8
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5
建筑节能
3
供热计量改革
2
9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6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
4
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2
10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4
地方各级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4
11
大气环境管理
15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1
台账建立与管理
1
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2.5
大气环保机构与监管能力建设
4
大气监测能力建设与监测质量管理
2
环境信息公开
2
日常督导通报和报表管理
2.5
注:
a.括号内分值为无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年度任务时的分值;
b.括号内为年度无燃烧锅炉淘汰任务时,相应指标分值;
c.括号内分值为《目标责任书》中考核年度无城区餐饮油烟控制任务时,相应指标分值;
d.括号内分值为区域无矿山企业时,相应评估考核指标的分值。
附件2
部门台帐
牵头部门名称
台帐名目
发改部门
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新建燃煤锅炉准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循环经济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等工作
工信部门
负责职责内的新增产能控制、违规项目清理、行业产能淘汰或压减、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新能源汽车推广、企业料堆扬尘整治等工作
财政部门
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等工作
公安部门
负责黄标车淘汰与限行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矿山扬尘整治等工作
农业部门
负责农村散煤燃烧治理等工作
商务部门
负责油气(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回收治理、优质燃油供应、黄标车报废等工作
环保部门
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包括黄标车)尾气检测管理、大气环境管理等工作
住房及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控制、施工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等工作
质监部门
负责煤质检验管理等工作
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负责秸秆禁烧等工作
注1、大气污染防治其他资金投入台帐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城市其他道路扬尘控制工作台帐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3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更好地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年度考核各项指标要求和计分方法,结合环保部等部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积极配合做好本实施细则落实工作。
三、本实施细则坚持日常管理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分类考核与差别计分相结合、质量变化与工作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四、本实施细则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双百分制考核,并按上述两项指标中较低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章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一、考核目的
坚持把空气环境质量改善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检验标准,建立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考核体系,确保《大气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与重污染天气减少目标按期实现。
二、具体指标
(一)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1、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2.5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2、考核要求
(1)2014年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
(2)2015年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5%。
(3)2016年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5%。
(4)2017年终期考核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3、指标分值
对于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该项指标总分值为100分;对于其他市,该项指标总分值为90分。
4、数据来源
(1)2.5年均浓度监测数据来自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各设区市2.5年均浓度采用各设区市设置城市国控点位的2.5年均浓度算术平均值。
(3)省直管县2.5年均浓度采用其辖区范围内设置省控城市点位的2.5年均浓度算术平均值。
(4)对非不可抗因素导致数据缺失的城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在考核中以未通过考核统计。
5、考核基数
以2013年度2.5年均浓度为考核基数,根据监测数据,定州市考核基数取保定市2013年度2.5年均浓度值的1.07倍,辛集市考核基数取石家庄市2013年度2.5年均浓度值的1.04倍。
6、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结合各市城市2.5浓度实际变化程度,兼顾考核年度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状况,进行打分。
若各市城市2.5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095-2012)二级及以上标准且满足目标考核年度要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2.5年均浓度得分为100分,其余市得分为90分。
若各市城市2.5年均浓度没有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095-2012)二级及以上标准,2.5年均浓度变化情况得分为基础得分和奖励得分之和。
其中,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基础得分为75分,奖励得分为25分;其余市基础得分为65分,奖励得分为25分。
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1)基础得分
2014、2015、2016、2017年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计75分,其余市计65分;2.5年均浓度下降但未满足考核要求,按照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参数(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为75,其余市为65)进行计分;2.5年均浓度不降反升的,计0分。
(2)奖励得分
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的市,可获得奖励得分。
2014-2017年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的基础上,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分别超过《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及以上的,计25分;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目标责任书》确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的比重乘以参数(25)计分。
(二)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
1、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重污染天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变化情况。
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试行)》(633-2012),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2、考核要求
(1)各市2014、2015、2016、2017年度重污染天数分别比上一年减少。
(2)各市2017年度重污染天数比2013年度减少10%。
3、指标分值
不考核此项指标的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分值计0分;考核此项指标的市总分值为10分。
4、数据来源
(1)各设区市采用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省直管县采用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
(2)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数为其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监控的重污染天数。
定州、辛集市为其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控的重污染天数。
(3)对非不可抗因素导致数据缺失的城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在考核中以未通过考核统计。
5、考核基数
以2013年度重污染天数为考核基数,定州市考核基数取保定市2013年度重污染天数数值1.1倍,辛集市考核基数取石家庄市2013年度重污染天数值1.05倍。
6、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1)2014-2016年,每年重污染天数比上一年减少5天及以上的,计10分;减少4天,计8分;减少3天,计6分;减少2天,计4分;减少1天,计2分;重污染天数不降反升的,计0分。
(2)2017年,重污染天数比2013年度减少10%及以上的,计10分;重污染天数比2013年有所下降,但下降比例未满足10%的,按照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下降比例的比重乘以总分值(10分)进行计分。
2017年,重污染天数与2013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
一、评估考核目的
督促各市落实《大气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具体指标
(一)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指标解释
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情况。
2、工作要求
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在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方面,需有禁止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政策性文件,全市年度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清单(包括名称、时间、产能、文号等)。
在清理整顿违规在建项目方面,需有发改、工信等部门年度过剩产能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计划及清单,年度清理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单及其清理情况(按尚未开工建设的、正在建设的、确有必要建设分别说明)。
在淘汰产能方面,需有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及淘汰项目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及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的完成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清单、当地政府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验收意见等,淘汰小火电机组需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需有小火电机组拆除影像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职能部门或央企二级以上公司)人员安置证明、市级电力淘汰落后产能主管部门关停热电机组热负荷替代情况说明、省级电网企业电网运行记录材料(含机组容量、并网及解网时间,孤网运行的机组需有机组铭牌、电力业务许可证、运行记录等材料);淘汰或压减其他行业产能的,需有淘汰或压减产能影像资料、淘汰或压减产能主管部门关于产能淘汰或压减证明、当地政府部门关闭文件、停止工业用电用水证明。
在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面,需有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六大行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年度实施计划及企业名单,年度主城区六大行业重污染企业搬迁的相关材料(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拨付情况、相应主管部门断水断电文件等)。
(1)严禁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及国家要求严控的炼焦、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清理整顿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在建的,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3)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014年完成“十二五”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2015-2017年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完成有关行业产能淘汰或压减任务。
(4)制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4分。
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任务的年度,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指标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指标占6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指标占4分;无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任务的年度,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指标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指标占10分。
4、计分方式
根据发改、工信部门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及国家要求严控的炼焦、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控制,符合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或炼焦、电石、铁合金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5分(直至2分)。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整顿,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5分(直至2分)。
根据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等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结合当地环境监察部门的监察记录,确定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指标得分。
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任务的年度,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各项任务的,计6分;无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任务的年度,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各项任务的,计10分。
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本年度和以往年份1家落后设备未关停或已关停但未拆除主体设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经现场核实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搬迁企业原址主体设备拆除,并断水断电)的,计4分;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90%及以上的,计2分;完成80%及以上的,计1分;否则计0分。
(二)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指标解释
采用淘汰拆除、集中供热、煤改气或在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太阳能、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成型固体生物质燃料等)或固硫型煤等方式,对特定规模以下的燃煤锅炉开展综合整治(包括锅炉淘汰、高污染燃料区划定与整治、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执行等)。
2、工作要求
(1)燃煤锅炉淘汰
2014年,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清单,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锅炉的基本情况;根据集中供热、天然气等替代能源燃料落实情况,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淘汰方案和年度淘汰计划,并报省大气办、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累计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总任务的10%。
2015年,动态更新地区燃煤锅炉清单,制定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计划,累计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城市建成区还需淘汰95%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
确有必要保留的(建成区内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且不能进行清洁能源替代),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2016年,动态更新地区燃煤锅炉清单,制定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计划,累计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
2017年,动态更新地区燃煤锅炉清单,制定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计划,基本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确有必要保留的(建成区内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且不能进行清洁能源替代),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每年度需淘汰的燃煤锅炉必须拆除(包括锅炉主体、烟囱,并断水断电),并建立详细的管理台帐。
淘汰拆除的需有拆除前后照片、拆除锅炉的基本参数(吨位、用途、炉型、统计耗煤量等)、环保部门督察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注销证明;锅炉改造的需有改造前后照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检验合格证明及锅炉使用登记证、环保部门验收文件以及锅炉所属单位、型号、蒸吨数、新建或改造减排工艺、减排效率等参数,锅炉燃煤改为燃用天然气的还需有燃气公司的通气证明,改为使用其他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的还需有固硫型煤(成型固体生物质燃料)购买发票、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煤质(成型固体生物质燃料)检测分析报告或固硫型煤供货商提供的煤质检测报告文件。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
按照《大气五十条》要求,将城市建成区80%及以上的面积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综合整治,全面禁止原煤散烧。
(3)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严格落实《大气五十条》与《目标责任书》规定,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建设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对有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的地区,燃煤锅炉淘汰指标4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指标各占1分;对没有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的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指标各占3分。
4、计分方法
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监部门承压锅炉统计数据,核实列入淘汰范围燃煤锅炉清单;通过查阅地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与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燃煤锅炉淘汰比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执行情况。
(1)燃煤锅炉淘汰
对有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的地区,2014年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清单的,计0.5分;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淘汰方案的,计0.5分;编制燃煤锅炉年度淘汰计划的,计0.5分;全部完成燃煤锅炉年度淘汰计划任务的计2.5分,完成80%及以上任务的计1.5分,完成60%及以上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2015-2017年,每年动态更新燃煤锅炉清单的计0.5分;制定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计划的计0.5分;全部完成燃煤锅炉年度淘汰计划任务的计3分,完成90%及以上任务的计2分,完成80%及以上任务的计1分,完成70%及以上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日常督查中,重点检查建成区范围内是否存在未列入地区燃煤锅炉清单的锅炉,发现一例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检查地区燃煤锅炉清单范围内符合淘汰要求的燃煤锅炉是否纳入淘汰方案,发现一例未纳入的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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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 防治 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