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打球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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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打球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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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打球规则
第Ⅲ節打球规则
比赛
规则1.比赛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1-1.通则
高尔夫比赛係由依據规则,自开球区用球杆打出一球,以一打击或連續多打击將球打進球洞內所構成。
1-2.對球施加影響力
除非依據规则,球员或杆弟決不可以採用任何动作去影響一球的位置或其移动。
(移开鬆散妨礙物:
見规则23-1)
(移开可移动之阻礙物:
見规则24-1)
*違反规则1-2之处罰:
比洞赛:
輸洞;比杆赛:
二杆。
*在嚴重違反规则1-2之情形,委员會得課处取消資格之处罰。
附註:
委员會如认為球员影響球的位置或移动之行為,讓他或其他球员獲得重大的利益,或使他的搭檔以外之球员陷於重大之不利,球员即被視為犯了嚴重違反规则1-2。
1-3.规避规则之約定
球员決不可以約定排除任何规则之效力,或約定规避應受之处罰。
違反规则1-3之处罰:
比洞赛:
雙方取消比赛資格;
比杆赛:
有關之競赛者取消比赛資格。
(在比杆赛中約定不按順序击球:
見规则10-2c)
1-4.规则未含蓋之事項
如爭執之事項未為规则所含蓋,應依衡平原则予以裁定。
规则2.比洞赛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2-1.通则
除非委员會另有规定,比洞赛係在规定回合中由一方對抗另一方所構成。
比洞赛係以洞数比赛勝負。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係以較少之杆数打進洞的一方贏得該洞。
在差點比洞赛中,以淨杆数較少的一方贏得該洞。
比洞赛的狀況係以三個術語表示:
「勝幾洞」或「平手」以及尚有多少洞「未打」。
當一方之得勝洞数與未打洞数相同時,稱為「鬥美dormie」。
2-2.平手
如雙方以相同杆数打進洞,则該洞為平手。
當一位球员已將球打進洞,接著如該球员招致处罰,而對手尚欠一打击可為平手時,該洞即為平手。
2-3.比洞赛之優勝者
如果一方之得勝洞数大於尚未打之洞数,即為該比洞赛之優勝者。
如不分勝負時,委员會得延長规定回合需要之洞数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4.下一打击、下一洞或比洞赛之讓與
球员得在比洞赛开始或結束之前隨時讓與該比洞赛。
球员得在某一洞开始或結束之前隨時讓與該洞。
只要對手之球处於靜止之状态,一位球员得隨時讓與對手之下一打击,而對手被认為係以下一打击击球進洞,任何一方均得將該球移开。
讓與不得拒絕或撤回。
(球懸在球洞:
見规则16-2)
2-5.對程序之疑義:
爭執與申訴
在比洞赛,如比赛雙方發生疑義或爭執,球员得提出申訴。
如在合理的時間內近处無委员會正式授權之代表,雙方應繼續比赛不得延误。
委员會唯有在申訴的球员通知他的對手以下三件事時,始得考慮接受其申訴:
(i)他正在進行一項申訴,(ii)該情況之實情,以及(iii)他想要一個裁決。
申訴必須在比洞赛之任何球员尚未在下一洞之开球区打球前,或在比洞赛之最後一洞,在該比洞赛之所有球员離开該果岭前提出。
嗣後之申訴,除非係基於申訴之球员事前所不知的事實,且對手給予错误之告知(見规则6-2a及规则9)委员會得不予考慮。
一旦比赛結果正式公佈,除非委员會確认對手知情他已給予错误之告知,否则嗣後之申訴,委员會得不予考慮。
2-6.一般处罰
除了另有规定外,比洞赛中違反规则之处罰為輸洞。
规则3.比杆赛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3-1.通则;優勝者
比杆赛由競赛者打完规定回合之各洞,繳回各回合有各洞總杆数之記分卡所構成。
每一競赛者與其他參赛之各競赛者比赛。
以最少之杆数打完规定回合之競赛者為優勝者。
在差點比杆赛中,以最少之淨杆打完规定回合之競赛者為優勝者。
3-2.未將球打進洞
如競赛者在任何一洞未將球打進洞,且在下一洞开球区打击之前或在該回合最後一洞離开果岭之前,未改正其错误,则他被取消比赛資格。
3-3.對程序之疑義
a.程序
在比杆赛,如競赛者在打某一洞時對其權利或正確程序有疑問,他得不受罰以二顆球打完該洞。
在發生有疑問之狀況時,競赛者在採取下一步行动之前,必須告訴記分员或同組競赛者他要打二顆球及如规则允許時他希望以哪一顆球計算。
競赛者必須在繳回記分卡之前向委员會報告該情況之實情。
如他未如此做,即被取消比赛資格。
附註:
競赛者在处理有疑義之情況前如採取進一步之行动,规则3-3並不適用,以打原球之杆数計算,或如原球並非所打之球,则以首先用來比赛之球計算,縱然规则並不允許該球所適用之程序亦然。
然而競赛者不會因為打第二顆球而招致处罰,而僅因打此球所招致之罰杆亦不算在其杆数內。
b.該洞杆数之決定
(i)如競赛者事先選來計算之球係依规则而打,打該球之杆数即為競赛者該洞之杆数。
否则,如规则允許採用另一球的程序,即以打另一球之杆数為該洞之杆数。
(ii)如競赛者事先沒有宣佈他決定要以二顆球來打完該洞,或沒有選定他要以哪一球來計算。
如原球係遵照规则打時,则以打原球之杆数為準。
倘若所打的球都不是原球,而第一球係遵照规则時,则以打第一球之杆数為準。
否则,如规则允許採用另一球的程序,则以打另一球之杆数為該洞之杆数。
附註1:
如競赛者依规则3-3打出第二顆球,在引用本條规则打击此球之杆数經裁決不算時,则僅因打击此球所招致之罰杆亦不予計算。
附註2:
依據规则3-3所打之第二顆球並非规则27-2所謂之暫定球。
3-4.拒絕遵守规则
如競赛者拒絕遵守會影響另一位競赛者權利之规则時,他即被取消比赛資格。
3-5.一般处罰
除了另有规定外,在比杆赛中違反规则之处罰為二杆。
球杆及球
R&A保留隨時更改有關球杆及球(見附錄Ⅱ及Ⅲ)之规则及制定、更改這些规则的解釋之權利。
规则4.球杆
如球员對球杆规格之合法性有疑問時,應該向R&A諮詢。
製造業者應該將要製造之球杆樣品送交R&A,以便R&A鑑定該球杆是否符合规则之规定。
該樣品成為R&A之財產,以備參考之用。
如製造業者在製造前未將球杆樣品送交R&A或有送交樣品而未等待其裁決,而生產或販賣球杆,製造業者要承擔產品不符合规则的裁決之風險。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4-1.球杆之型式與製作
a.通则
球员之球杆必須符合本條规则以及附錄Ⅱ所列舉之條款、规格和解釋。
附註:
委员會得在比赛條件(规则33-1)中,要求球员所攜帶的一號木杆,必須要有與R&A所發佈目前目錄所列合规格一號木杆之杆頭式樣及杆面角度之杆頭。
b.磨損及改變
一支符合规则之新球杆在正常使用下磨損仍被认定符合规定。
球杆之任何一部份經故意改變则視為新球杆,其改變之狀況必須符合规则。
4-2.击球特性之改變與外來之材料
a.击球特性之變更
在比赛规定回合中,球杆的击球特性決不能以調整或以其他方法加以改變。
b.外來之材料
決不能以影響球之移动為目的將外來之材料敷於杆面上。
*攜帶違反规则4-1或4-2之球杆但未用以打击之处罰:
比洞赛:
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違规時,將比洞赛之情況以有違规之每洞各負一洞做調整。
每
回合負之洞数最多:
二洞。
比杆赛:
在違规情形發生之各洞罰二杆;每回合最多处罰:
四杆。
比洞及比杆赛:
在打二洞間違规時,处罰適用於下一洞。
柏忌及標準杆比赛:
見规则32-1a之附註1。
史特伯弗比赛:
見规则32-1b之附註1。
※攜帶違反规则4-1或4-2之球杆,必須於發現違规時由球员向比洞赛之對手或比杆赛之記分员或同組競赛者,立即聲明不予使用。
如球员未如此做,则被取消比赛資格。
使用違反规则4-1或4-2之球杆打击之处罰:
取消比赛資格。
4-3.損壞之球杆:
修復與更換.正常打球過程中之損壞
如在规定回合中,球员之球杆在正常打球過程中損壞,他得:
(i)以球杆的損壞状态繼續打完該规定回合剩餘赛程;或
(ii)在無不當延误比赛進行之情況下,自己或請他人將球杆修好;或
(iii)在球杆已不適於打球時之另一選擇,以任何球杆替換損壞之球杆。
更換球杆時決不能不當延误比赛,也決不可以向在球場上比赛之其他球员借用他們選用之球杆。
違反规则4-3a之处罰:
見规则4-4a或b及4-4c所述之处罰。
附註:
球杆有實質上之損壞才為不適於打球,例如杆身凹陷、嚴重彎曲或斷裂;杆頭鬆动、脫落、嚴重變形,或握把鬆动。
僅因球杆之底角或杆面角度(LieorLoft)改變、或杆頭刮傷,即非不適於打球。
b.非在正常打球過程中之損壞
如在规定回合中,球员之球杆並非在正常打球過程中損壞,造成其不符规格或改變击球特性,则該球杆嗣後決不可以在此回合裡使用或更換。
c.在回合开始前損壞
球员得使用在回合开始前損壞之球杆,只要該球杆損壞之狀況仍符合规则之规定。
損壞發生於回合开始前之球杆,得在比赛回合中修理,只要击球特性沒有改變,且不致不當延误比赛。
違反规则4-3b或c之处罰:
取消比赛資格。
(不當延误比赛:
見规则6-7)
4-4.十四支球杆之上限
a.球杆之選定及增加
球员必須以不超過十四支球杆开始规定回合之比赛。
在該回合中他限於使用其選定之球杆
,除非在开始時球杆少於十四支,只要不超過十四支,他得增加任何数目之球杆。
增加球杆時,決不能不當延误比赛(规则6-7),也決不可以向在球場上比赛之其他球员借用他們選用之球杆。
b.搭檔得共用球杆
只要搭檔所攜帶且共用之球杆總数不超過十四支,搭檔間得共用球杆。
違反规则4-4a,4-4b之处罰:
無論所攜帶之球杆超過多少:
比洞赛:
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違规時,將比洞赛之情況以有違规之每洞各負一洞做調整。
每回合負之洞数最多:
二洞。
比杆赛:
在違规情形發生之各洞罰二杆,每回合最多处罰:
四杆。
柏忌及標準杆比赛:
見规则32-1a之附註1。
史特伯弗比赛:
見规则32-1b之附註1。
c.超限球杆之不使用聲明
使用或攜帶違反规则4-3a(iii)或规则4-4之球杆時,必須於發現違规時立即由球员向比洞赛之對手或比杆赛之記分员或同組競赛者,聲明不予使用。
該球员決不能在該规定回合剩餘赛程中再使用該球杆。
違反规则4-4c之处罰:
取消比赛資格。
规则5.球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5-1.通则
球员所使用之球必須符合附錄Ⅲ所詳述之條件。
附註:
委员會得在比赛條件(规则33-1)中,要求球员使用之球必須在R&A所發佈目前符合规格高尔夫球目錄所列者。
5-2.外來之材料
決不能以改變球之击球特性為目的將外來之材料敷於球上。
違反规则5-1或5-2之处罰:
取消比赛資格。
5-3.不堪使用之球
如可看到切痕、裂縫或變形,即為不堪使用之球。
僅因泥土或其他物質附著於球上,表面有刮痕或擦痕,或其顏料損壞或褪色即非不堪使用之球。
當在所進行的某洞比赛中,球员有理由相信他的球成為不堪使用之球時,他得不受罰撿球以檢查是否不堪使用。
在撿球之前球员必須對比洞赛之對手或比杆赛之記分员或同組競赛者宣佈他的意圖並將球位做標記。
之後如他給比洞赛之對手或比杆赛之記分员或同組競赛者有機會檢查球並觀察其撿球及置回原位,他始得將球撿起檢查。
依规则5-3撿球時,決不可以擦拭球。
如球员沒有遵守這個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或在他打所打之球洞時,沒有理由相信球成為不
堪使用而撿球,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罰。
當在所進行的某洞比赛中,如確定球成為不堪使用時,球员即得以另一顆球替換,將之置於原球位置。
否则必須將原球置回原位。
如球员在未經允許而以另一顆球替換並對該错误之替代球做打击,他即受違反规则5-3之一般处罰,但無依本條规则或规则15-1之額外处罰。
如球因打击之結果破成碎片,即取消該打击,球员不受罰必須在盡可能靠近打原球之位置打一球(見规则20-5)。
*違反规则5-3之处罰:
比洞赛:
輸洞;比杆赛:
二杆。
*如球员已受違反规则5-3之一般处罰,即無依本條规则之額外处罰。
附註1:
如對手、記分员、或同組競赛者希望對不堪使用球之宣佈提出爭議,他們必須在球员打另一顆球之前提出。
附註2:
如要置放或置回原位的球之原状态已改變,見规则20—3b。
(擦拭從果岭上撿起或依據其他规则撿起之球:
見规则21)
球员的責任
规则6.球员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6-1.规则
球员與其杆弟有知悉规则之責任。
在规定回合中,對杆弟任何違反规则之行為,球员招致應適用之处罰。
6-2.差點
a.比洞赛
在差點比洞赛开始之前,球员彼此應確定他們之差點。
如球员在比赛前宣佈的差點比被认定的差點高,而影響其讓杆或被讓杆之杆数時,他即被取消比赛資格;否则,球员必須依其所宣佈之差點進行比赛。
B.比杆赛
在差點比杆赛的任一回合中,競赛者把記分卡繳回委员會之前必須確认其差點已記載在其記分卡上。
如果在繳交記分卡前無差點之記錄(规则6-6b),或球员所記的差點高於被认定的差點,因而影響被讓杆的杆数,在差點比杆赛中他即被取消比赛資格;否则記分卡上之杆数有效。
附註:
球员有責任知悉哪幾洞要讓杆或被讓杆。
6-3.开球時間及編組
a.开球時間
球员必須按照委员會所规定的時間开球。
b.編組
在比杆赛中,除非委员會授權或核准更动,否则競赛者在整個回合中必須留在委员會所編之組別內。
違反规则6-3之处罰:
取消比赛資格。
(最佳球比赛與四球赛:
見规则30-3a及31-2)
附註:
雖無规则33-7所定得豁免「取消比赛資格」之正當情事,如球员在开球時間過後五分鐘內抵達他的出發點且做好开球準備,委员會亦得在比赛條件规定(规则33-1)
,未按時开球之处罰改為比洞赛第一洞為輸、比杆赛第一洞罰二杆,而不取消比赛資格。
6-4.杆弟
球员可以有一位杆弟之協助,但他在任何時間都限於使用一位杆弟。
違反规则6-4之处罰:
比洞赛:
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違规時,將比洞赛之情況以有違规之每洞各負一洞做調整。
每回合負之洞数最多:
二洞。
比杆赛:
在違规情形發生之各洞罰二杆;每回合最多处罰:
四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
在打兩洞之間發生違规時,处罰適用於下一洞。
違反本條规则使用超過一位杆弟之球员,必須於發現違规時即時保證在规定回合之剩餘赛程中之任何時候不會有超過一位之杆弟。
否则,該球员即被取消比赛資格。
柏忌及標準杆赛:
見规则32-1a附註1。
史特伯弗比赛:
見规则32-1b附註1。
附註:
委员會得在比赛條件中(规则33-1),禁止使用杆弟或限制球员選擇杆弟。
6-5.球
以正確之球比赛係球员之責任。
每位球员應在其球上標明辨識之記號。
6-6.比杆赛之記分
a.記錄杆数
記分员在每一洞結束後應與競赛者核對杆数,並予記錄。
在打完一回合後,記分员必須在記分卡上簽名,將記分卡交與競赛者。
如超過一位記分员記分,则各人必須在其負責之部分簽名。
b.簽名及繳回記分卡
比赛之回合結束後,競赛者應核對自己每一洞之杆数,並提請委员會解決任何疑點。
他必須確认所有記分员已在記分卡上簽名,並自己在記分卡上簽名,然後儘快將記分卡繳回委员會。
違反规则6-6b之处罰:
取消比赛資格。
c.記分卡之更改
競赛者將記分卡繳回委员會後即不得更改。
d.球洞杆数之错误
在其記分卡上正確記錄各洞之杆数係競赛者的責任。
如其繳回之任何洞之杆数低於實際杆数,他即被取消比赛資格;如其繳回之任何洞之杆数高於實際杆数,则繳回之杆数有效。
附註1:
委员會對於杆数之加算及記載於記分卡上差點之適用負責:
見规则33-5。
附註2:
四球比杆赛並見规则31-3及31-7a。
6-7.不當延误;打球緩慢
球员必須無不當延误比赛,且遵守委员會所定打球速度之指導方針。
在打完一洞至次洞开球区之間,球员決不能不當延误比赛。
違反规则6-7之处罰:
比洞赛:
輸洞;比杆赛:
二杆。
柏忌、標準杆比赛:
見规则32-1a之附註2。
史特伯弗比赛:
見规则32-1b之附註2。
嗣後之再違规:
取消比赛資格。
附註1:
如球员在兩洞之間延误比赛,他係延误下一洞之比赛,除柏忌比赛、標準杆比赛和史特伯弗比赛(見规则32)外,处罰應適用於該洞。
附註2:
為防止打球緩慢,委员會得在比赛條件中(规则33-1)规定打球速度之指導方針,包括打一规定回合、一洞或一打击最久之時間。
僅在比杆赛中,委员會得於此狀況下,將違反本條规则之处罰修正為:
第一次違规:
一杆;
第二次違规:
二杆。
嗣後之再違规:
取消比赛資格。
6-8.中止比赛;恢復比赛
a.當被准許時:
球员決不可以中止比赛,除非:
(i)委员會暫停比赛;
(ii)他相信有閃電之危險;
(iii)他正在為疑義或爭議點寻求委员會之裁決(見规则2-5及34-3);或
(iv)其他正當的原因,例如突然生病等。
惡劣之天氣並非中止比赛的正當理由。
如球员在中止比赛時並沒有得到委员會的特別許可,他必須儘快向委员會報告。
如他如此做,而委员會认為理由充分,则不受罰。
否则,球员即被取消比赛資格。
比洞赛之例外:
比洞赛之球员協議中止比赛,除非因此而延误比赛之進行,並不受取消比赛資格之处分。
附註:
離开球道的行為本身並非中止比赛。
b.委员會暫停比赛之程序
當委员會宣佈比赛暫停時,如比赛之球员或同一組之球员正在二洞之間,他們在委员會宣佈恢復比赛前決不可以繼續比赛。
如他們已开始打某一洞,他們得立刻中止比赛或只要不造成延误,繼續打該洞。
如他們選擇繼續打該洞,他們被允許在打完前中止比赛。
不論何種情形,比赛必須在該洞打完後中止。
球员必須在委员會下令恢復比赛時繼續進行比赛。
違反规则6-8b之处罰:
取消比赛資格。
附註:
委员會得在比赛條件中规定(规则33-1):
在可能發生危險之情況,在委员會宣佈暫停比赛時,球员必須立即中止比赛。
如球员未立即中止,除非當時之狀況有正當理由可依规则33-7豁免該罰则,否则他被取消比赛資格。
c.中止比赛時之撿球
當球员依照规则6-8a中止一洞之比赛時,他只能在委员會宣佈暫停比赛或有足夠之理由得撿起之情況下才得將球撿起而不受罰。
球员在撿球之前必須標示球之位置。
如球员在委员會沒有明確允許下中止比赛而撿球,他在向委员會報告中止比赛之事時(规则6-8a)必須報告撿球之事。
如球员沒有足夠之理由撿球、撿球之前未標示球位、或未向委员會報告撿球之事,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罰。
d.恢復比赛時之程序
比赛必須從中止之处恢復,即使在日後才恢復亦然。
球员在恢復比赛前或在恢復比赛時必須依以下之程序進行:
(i)如球员撿起球,只要他係依據规则6-8c有權撿球,他必須在撿起原球之點置原球或替代球。
否则,必須置回原球。
(ii)如球员未撿起他的球,只要他係依规则6-8c有權撿球,他则得撿起、擦拭並將球或以一球替換並置回在撿起原球之點。
在撿球之前必須先標示球位;或
(iii)如球员之球或球標在中止比赛時被移动(包括被風或被水),即必須在原球或球標被移动之點置一球或一球標。
附註:
如置球之點不可能確定,該點必須估計,而將球置於所估計之點。
规则20-3c之规定在此不適用。
*違反规则6-8d之处罰:
比洞赛:
輸洞;比杆赛:
二杆。
*如球员己受规则6-8d之一般处罰,则無依规则6-8c之額外处罰。
规则7练习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7-1.比赛前或回合間之练习
a.比洞赛
比洞赛之任何一天,球员得於回合开始前在比赛之球場上练习。
b.比杆赛
在比杆赛之任何一天,於回合或延長赛开始之前,競赛者決不可以在比赛之球場上练习或以滾球、磨擦或刮拭之方式測試該球場之任何果岭表面。
如比杆赛在連續之天数內進行兩回合以上之赛程,競赛者於回合間決不可以在剩下之赛程之球場上练习,或以滾球、摩擦或括拭之方式測試該球場之任何果岭表面。
例外:
在一個回合或延長赛开始之前,准許在第一個开球区上或其附近练习推球或短切球。
違反规则7-1b之处罰:
取消比赛資格。
附註:
委员會得在比赛條件中(规则33-1)规定,禁止在比洞赛進行期間之任何一天在比赛之球場练习,或准許在比杆赛之任何一天或在其回合間,在比赛球場或其部分球場(规则33-2c)练习。
7-2.在回合中
球员在打一洞之時決不可以做打击练习。
在兩洞之間,球员決不可以做打击练习,但他得在以下或其鄰近地方练习推球或短切球:
a.剛打過之洞的果岭,
b.任何练习果岭,或
c.該回合要打之下一洞开球区,
只要此打击练习並非從障礙所為,且不致不當延误比赛(规则6-7)。
在某一洞結果已確定後繼續所為之打击,並非做打击练习。
例外:
當委员會暫停比赛時,球员得在比赛恢復之前⒜依本條规则之规定,⒝在比赛球場以外之任何地點和⒞在委员會所准許之地點练习。
違反规则7-2之处罰:
比洞赛:
輸洞;比杆赛:
二杆。
違规之事件發生在在兩洞之間時,处罰適用於次一洞。
附註1:
揮杆练习並非打击练习,只要不違反规则,得在任何地點為之。
附註2:
委员會得在比赛條件中(规则33-1)禁止:
⒜在剛打過之洞的果岭上或其鄰近处练习,和
⒝在剛打過之洞的果岭上滾球。
规则8.建言:
指示击球線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8-1.建言
在规定回合中,球员決不可以:
a.對其搭檔以外之任何在球場參赛者給與建言,或
b.對其搭檔或其杆弟、或其搭檔之杆弟以外之任何人請求建言。
8-2.指示击球線
a.果岭上之外
除球在果岭上之外,球员得由任何人為其指示击球線,但當球员打击時,球员不得使任何人靠近或站在該線上、或球洞後該線之延伸線上。
球员在打击前,必須將其本人所放置或所知悉指示击球線之任何標示移除。
例外:
照管或握持旗杆:
見规则17-1。
b.在果岭上
當球员之球在果岭上時,球员、其搭檔或他們之杆弟得在球员打击前,但非在打击時指示推球路線,惟如此做時決不可以碰觸果岭。
標誌決不可以被放置在指示推球路線之任何地方。
違反规则之处罰:
比洞赛:
輸洞;比杆赛:
二杆。
附註:
委员會在隊際比赛(规则33-1)之條件中,得准許各隊指定一人向隊员做建言(包括指示推球路線)。
委员會得訂定條件,规定有關此項指定及其所可准許之作為,在給與建言前必須先向委员會指明此人。
规则9.打击杆数之告知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9-1.通则
球员打击之杆数包括其所招致之罰杆。
9-2.比洞赛
a.打击杆数之告知
對手有權向球员確认其在一洞之比赛中之打击杆数,及其剛打完之洞之打击杆数。
b.错误之告知
球员決不可以給與對手错误之告知。
如球员給與错误之告知,他輸該洞。
球员被认定給與错误之告知,如他:
(i)未儘快把其已招致处罰之事告知對手,除非⒜顯然正在依照有關处罰之规则進行,而對手觀察到此情形,或⒝在對手做次一打击之前改正該错误;或
(ii)在一洞進行之中給與有關其打击杆数错误之告知,且未在對手做次一打击之前改正該错误;或
(iii)對打完一洞之打击杆数給與错误之告知,且因而影響對手對該洞結果之瞭解,除非他在任何一球员由下一洞开球区开球前,或在最後一洞在所有球员離开果岭前改正該错误。
甚至球员因不知自己已招致处罰而未將之計入,球员亦係給與错误之告知。
球员有責任知悉规则。
9-3.比杆赛
招致处罰之競赛者應儘快告知其記分员。
击球順序
规则10.打球順序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10-1.比洞赛
a.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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