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指南建立南宁市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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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指南建立南宁市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
附件1:
建立南宁市“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开展
“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改善民生、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精神,应对当前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带来的就业形势的严峻局势,按照全国妇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工作要求,市妇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依托企业或单位,建立一批“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大力开展“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为女大学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创业就业能力提供帮助,促进女大学生创业就业。
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要求,充分发挥妇联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推动企校联手,发挥女企业家群体优势,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面向我市应届、历届女大学毕业生,广泛动员和争取在各企事业单位中建立南宁市“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为她们步入社会积累经验,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实现创业就业提供帮助和指导。
同时,依托实践基地,引导女大学生树立创业精神,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适宜的创业实践岗位,扎实推进“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
二、活动目标
依托企事业单位,选择一批有实力、信誉好、有爱心的企业,力争三年内在全市建立60个“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同时,依托实践基地的创建,组建女大学生创业导师队伍,开展扶持女大学生创业就业活动。
要求每年各县区妇联建立1个以上、南宁女企业家协会的企业建立8个以上“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
三、活动时间
2009年3月——2012年3月,共3年时间。
四、活动内容
(一)建立“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
1.活动对象:
(1)有创业愿望、具有一定创业能力的应届女大学生、历届毕业未就业的女大学生;
(2)有丰富创业经验,乐于奉献的成功企业家、企业高管和创业人员;
(3)热心公益事业,支持女大学生创业的相关部门、科技院所、高校专家。
2.建立标准: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事业单位,有提供创业实践岗位的意愿和接收有创业实践意向女大学生的能力;
(2)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3)每年安排一期以上创业实践的实习,每期一般为1-3个月,提供创业实践岗位数量不少于10个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市妇联申请授牌。
(4)创业实践岗位的工作内容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创业实践基地不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功能;
(5)能够给参与创业实践的女大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人身意外保险和基本生活条件;
(6)创业实践结束后,能够为参与实践的女大学生出具相关鉴定。
3.建立程序:
(1)符合创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市妇联申请,市妇联按照创业基地建立标准,经双方同意,签订南宁市“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合同”(见附件2),并确定创业实践基地,原则上谁建立谁签合同;
(2)创业实践基地按照市妇联制定的统一标识挂牌(标识式样另发)。
挂牌期限为三年,具体实践岗位每年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三年期满,经评价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4.管理办法:
(1)女大学生的创业实践工作由各创业实践基地所在单位负责;
(2)参与创业实践的女大学生在岗期间的管理以创业实践基地所在单位为主,由创业实践基地与参与创业实践的女大学生签订“南宁市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协议书”(见附件3)。
(3)各创业实践基地对本基地相关活动进行阶段性总结,每半年向市妇联报送一次工作情况汇报,填写南宁市“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信息汇总表。
(二)组建女大学生创业导师队伍。
1.活动对象:
(1)有创业愿望、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应届女大学生,往届毕业未就业的女大学生;
(2)有丰富创业经验,乐于奉献的成功企业家、企业高管和创业人员;
(3)热心公益事业,支持女大学生创业的相关部门、科研院所、高校的专家。
2.组建标准:
各级妇联、南宁女企业家协会和有关部门,在当地选择一批有实力、信誉好、有爱心的优秀企业家,组建女大学生创业导师队伍,对女大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
市妇联为每年帮扶30名以上女大学生的企业家颁发“南宁市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资格证书。
3.申办程序:
(1)符合组建标准的企业家可向市妇联申请,经市妇联审核,符合条件的将颁发资格证书。
(2)资格证书期限为一年,期满经审核合格的可继续使用。
(三)原则上创业实践基地和参与创业实践人员在同一个城市对接,特殊情况由企事业单位与学校协商。
(四)市妇联负责评价建立的创业实践基地的运转情况,对工作优异的创业实践基地予以表彰,对不履行合同约定、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创业实践基地予以摘牌。
五、职责和任务
市妇联积极协调组织当地企业与高校牵手对接;收集企业用工和实习岗位信息;协调推动政府部门落实女大学生就业有关政策;对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积极维护女大学生创业就业权益;培养和树立一批企业家先进典型,开展重点宣传,营造促进女大学生创业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落实有关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作好女大学生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积极宣传国家促进就业和创业的政策及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和创业服务的具体措施。
南宁女企业家协会积极组织女企业家队伍,收集女企业家用工岗位信息,促进女企业家与高校签订创业指导和实习协议;配合妇联,对参加行动的企业进行跟踪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推进企业为实习女大学生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与可能的生活补助,为实习期满的大学生提供实习鉴定。
六、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开展“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活动的重大意义,把活动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促进女大学生创业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妇联、劳动保障部门和女企业家协会紧密配合,按照统一部署、分工合作、联动行动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搭建女大学生创业就业的信息平台,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实现服务女大学生创业就业。
(三)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挑选一批有实力、有爱心、信誉好的企业家,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对女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让她们参与企业运作,在实践中得到锻炼。
“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重在建立,通过抓基地建设的管理,让更多的有创业意向的女大学生在创业实践岗位上学技能、长才干。
(四)树立典型,营造氛围。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以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女大学生对创业实践基地的知晓程度。
选树一批社会责任感强、帮扶事迹突出的女企业家和提供创业实践岗位的典型,宣传他们支持女大学生创业就业、回报社会的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女大学生创业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监管,安全第一。
各创业实践基地要及时反馈活动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妇联将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创业实践基地进行监督检查,最大限度的确保参加创业实践的女大学生人身和权益安全。
附件2:
南宁市“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合同
甲方:
(企事业单位)
乙方:
(南宁市妇联)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建立南宁市“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第一条建立南宁市“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目的是接收女大学生进行创业实践,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甲方愿在合同期限内,与乙方合作建立南宁市“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每个基地每年提供的创业实践岗位不少于10个。
第四条乙方或乙方委托大专院校毕业就业指导中心、劳动部门按照甲方岗位需求招收女大学生,并派到甲方进行创业实践,创业实践时间为1至3个月。
乙方所选派或委托选派的女大学生应身体健康。
第五条创业实践期间,女大学生的创业实践活动包括业务培训和工作由甲方安排和管理,乙方予以协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制定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制度,与参加创业实践的女大学生签订创业实践协议书。
第七条安排创业实践女大学生具体创业实践岗位,创业实践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安排超越创业实践女大学生年龄体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岗位,也不应该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目的安排创业实践内容。
第八条负责创业实践女大学生在岗位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创业实践女大学生遵守企业单位各项合法规定。
第九条参与创业实践女大学生与甲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在创业实践女大学生到岗前为创业实践女大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元人民币;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足额为创业实践女大学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具体金额由甲方同创业实践女大学生签订创业实践协议规定;有条件的单位为创业实践女大学生在创业实践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创业实践女大学生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保护用品,保障创业实践女大学生在创业实践岗位的安全。
第十条对创业实践女大学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十一条创业实践结束时,应为创业实践女大学生出具创业实践鉴定。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或乙方委托大专院校毕业就业指导中心、劳动部门协助甲方面向女大学生公布甲方创业实践岗位信息,向甲方提供创业实践女大学生信息。
第十三条在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撤销基地牌匾。
六、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第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送自治区妇联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南宁市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协议书
甲方:
(创业实践基地)
乙方:
(创业实践人员)
为明确创业实践人员与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实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1、按照甲方的岗位需求,乙方经所在学校毕业就业指导中心推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进行创业实习。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创业实践活动包括必要的培训,以提高乙方的创业实践能力。
二、实习岗位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想从事的创业岗位,安排乙方到部门,从事工作。
实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其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实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甲方在乙方实习期间,协助乙方所在高校对乙方进行管理;在乙方到岗前,甲方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元;甲方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元的基本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单位为乙方创业实践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创业实践岗位的安全;创业实践结束时甲方与乙方所在学校共同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实习证明。
5、乙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创业实践,按时完成创业实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合法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8、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学校反映,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终止实践活动。
如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
9、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乙方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途径
10、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应的组织提出调解,调解不成立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规定
1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1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交乙方组织单位存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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