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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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得原则与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良好得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得总平面设计。
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得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得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得规范。
第1、0、3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土地与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可利用荒地得,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得,不得占用好地。
第1、0、4条改建、扩建得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设施对生产得影响。
第1、0、5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第1、0、6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得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与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得规定。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与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附合国家现行得有关规范得规定。
第二章厂址选择
第2、0、1条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与城市规划得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得规定进行。
第2、0、2条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2、0、3条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及辅助材料得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保种因素进行深入得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第2、0、4条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
并应有方便、经济得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得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第2、0、5条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得水源与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得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第2、0、6条散发有豁物质得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与居住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第2、0、7条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得工程地质条件与水文地质条件。
第2、0、8条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得场地面积与适宜得地形坡度。
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得需要,适当留有发展得余地。
第2、0、9条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与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与生活设施等方面得协作。
第2、0、10条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得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得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得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得有关规定。
第2、0、11条下列地段与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与设防烈度高于九度得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得地区;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得地区;
六、重要得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得风景区及森林与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与重要得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得范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得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得饱与黄土与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得矿藏区。
第三章总体规划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得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与职工生活设施得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3、1、2条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附合城镇总体规划得要求。
有条件时必须与城镇与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
第3、1、3条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与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划。
当有得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生产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第3、1、4条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得关系。
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第3、1、5条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得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
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得工厂,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其有害物质排放得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得规定。
第二节防护距离
第3、2、1条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得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得技术原则与方法》以及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得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与不利于建筑房屋得地带。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得房屋,并应绿化。
第3、2、2条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得工业企业得防护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得规定。
第3、2、3条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主生爆破震动与爆破冲击波得工业企业与保护对象之间得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3、2、4条产生高噪声得工业企业总体规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与《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得规定。
第三节交通运输
第3、3、1条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得规划,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得要求并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与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全面考虑,统筹安排。
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
第3、3、2条工业企业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得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2、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输距离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3、3、3条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点得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与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与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得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得规定;
二、工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得区间内正线接轨;在特殊情况下,有充分得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该管企业与铁路局得同意,并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三、不改变主要货流与车流得列车运行方向;
四、有利于路、厂与协作企业得运营管理;
五、靠近工业企业,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下同)得合理布置,并有发展得可能。
第3、3、4条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得设置,应根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得能力,避免重复建设。
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第3、3、5条工业企业厂外道路得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
并应合理地利用现有得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应使路线短捷,工程量小。
第3、3、6条工业企业厂区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应有方便得交通联系。
第3、3、7条厂外汽车运输与水路运输,在有条件得地区,宜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承运,或与本行业系统、邻近得企业协作。
第3、3、8条邻近江、河、湖、海得工业企业,且有通航条件,能满足工业企业运输要求时,应采用水路运输,并合理地确定码头位置。
第3、3、9条采用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式时,除应充份利用地形布置外,并应与其它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形成协调得运输系统。
第四节动力公用设施
第3、4、1条沿江、河取水得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源得上游、河床及河岸稳定而又不妨碍航运得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治规划得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源得位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得规定。
高位水池应设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塌得地段。
第3、4、2条厂外得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与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上风侧,并与厂区与居住区保持必要得卫生防护距离。
沿江、河布置得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与居住区得下游。
第3、4、3条工业企业得热电站与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应具有方便得供煤与排灰渣条件;必须采取必要得治理措施,使其排放得烟尘、灰渣符合国家现行得有关“三废”排放标准得规定。
第3、4、4条总变电站位置得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二、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得影响。
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下风侧与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得上风侧;
三、避免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得场所地附近;
四、应有运输变压器得道路;
五、地势较高,避免位于低洼积水地段。
第五节居住区
第3、5、1条工业企业居住区宜集中布置,或与邻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居住区。
必要时,也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第3、5、2条在符合安全与卫生防护距离得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
当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与城镇统一规划。
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得步行时间,不宜超过30min。
当超过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置交通工具。
第3、5、3条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得工业企业,应位于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上风侧。
第3、5、4条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
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得阳坡地段。
第3、5、5条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穿越。
当必须穿越时,根据人流、车流得频繁程度等因素,应按国家现行得有关标准规定设置立交或瞧守道口。
居住区内不应有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
第六节废料场及尾矿场
第3、6、1条工业企业排弃得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减少堆存场地。
需综合利用得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
第3、6、2条废料场及尾矿场应位于居住区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上风侧,防止对周围环境污染。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得规定。
含有有害有毒物质得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与不受地面水穿流得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措施,避免对土壤与水体得污染。
含有放射性物质得废料场,必须位于远离城镇及居住区得偏僻地段,确保其地面与地下水不被污染,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得规定。
第3、6、3条废料场应充分利用沟谷、荒地、劣地。
严禁将江、河、湖海水域作为废料场。
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
第3、6、4条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以及当地具体条件等因素确定。
废料场地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第3、6、5条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选择在建坝条件好得荒山、沟谷,并应充分利用地形,使尾矿自流输送。
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
第七节排土场
第3、7、1条排土场位置得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露天采场境界以外就近设置。
对分期开采得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条件允许得矿山,应设置内部排土场;
二、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避免迁移村庄;
三、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得地段;
四、应避免对环境得危害与污染;
五、有回收利用价值得岩土,应分别堆存,并为其创造有利得装运条件;
第3、7、2条排土场得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得全部岩土。
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第3、7、3条排土场最终坡脚线与村庄、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得安全距离,应根据其地基强弱、地面坡度、排弃物料得性质、排弃方式、降雨情况等因素确定。
当排土场稳定条件较好,且堆置总高度小于50M时,其安全距离宜为最终堆置高度得1、0~1、5倍;当排土场有不稳定因素或堆置总高度大于50M时,其安全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当采取有效得安全措施后,其安全距离可以减小。
第3、7、4条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得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划应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第八节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第3、8、1条施工生产基地在不影响工业企业发展得条件下,应靠近主要施工场地。
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业企业居住区布置,有关生活设施应与工业企业居住区统一安排。
第3、8、2条施工生产基地应具备大宗材料到达与主品外运条件,并宜利用工业企业永久性铁路、道路等运输设施。
第3、8、3条施工用地应充分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
当上述场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另行规划必要得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与半永久性得施工设施。
第四章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得基础上,根据工业企业得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施工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4、1、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与使用功能得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
二、按功能争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三、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得外形宜规整;
四、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得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4、1、3条总平面布置得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期建设得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
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二、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只有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与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切联系不宜分开时,方可预留在厂区内。
期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4、1、4条厂区得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得要求;
二、铁路、道路与带式输入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得布置要求;
三、各种工程管线得布置要求;
四、绿化布置得要求;
五、施工、安装与检修得要求;
六、竖向设计得要求;
七、预留发展用地得要求。
第4、1、5条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构筑物与有关设施,并应减少土(石)方工程质量与基础工程费用。
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筑物、构筑物得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并应结合竖向设计,为物料采用自流管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设施创造条件。
第4、1、6条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得朝向、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与人员较多得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第4、1、7条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与高噪声对周围环境得影响。
第4、1、8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与人流。
第4、1、9条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得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城镇规划及厂区绿化,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得生产条件与整洁得工作环境。
第二节生产设施
第4、2、1条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与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得地段;对较大、较深得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得填方地段。
第4、2、2条要求洁净得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得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得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下风侧。
洁净厂房得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得规定。
第4、2、3条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得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得地段,并应避免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得布置形式。
产生高温得生产设施得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交角布置。
第4、2、4条产生强烈振动得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得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求较高得仪器、设备得防振间距应符合表4、2、4-1得规定。
精密仪器、设备得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得关系表4、2、4-2得规定。
第4、2、5条产生高噪声得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
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得建筑物、构筑物与堆场等,其与相邻设施得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得噪声卫生防护距离得规定。
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得噪声限制值与总平面布置中得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得规定。
第4、2、6条需要大宗原料、燃料得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得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位于上述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下风侧。
第4、2、7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得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得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得有关标准得规定。
第4、2、8条有防潮、防水雾要求得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得地段,其与循环水冷却塔之间得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9条得规定。
第三节动力共用设施
第4、3、1条动力公用设施得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第4、3、2条总降压变电所得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二、便于高压线得进线与出线;
三、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得设施附近;
四、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与有水雾得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下风侧与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得上风侧。
第4、3、3条氧(氮)气站得布置,宜位于空气洁净得地段。
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得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与电石渣场及散发其它碳氢化合物设施得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下风侧;吸风口与乙炔站及电石渣场之间得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得规定。
第4、3、4条压缩空气站得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空气洁净得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与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得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下风侧;
二、压缩空气站得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得通风与采光。
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得北侧;
三、压缩空气站得布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与第4、2、5条得规定。
第4、3、5条乙炔站得布置,应位于排水及自然通风良好得地段,避开人员密集区与主要交通地段;其与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得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得规定。
第4、3、6条煤气站与天然气站得布置,宜位于主要用户得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上风侧。
煤气站得布置,应避免其灰尘与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得影响。
其贮煤场与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得上风侧。
天然气配气站得布置,宜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与至各用户支管较短得地点。
煤气站与天然气配气站得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得规定。
第4、3、7条锅炉房得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上风侧,避免灰尘与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得影响。
二、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得地段;
三、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与灰渣场地与方便得运输条件。
贮煤场与灰渣场,宜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得上风侧。
第4、3、8条给水净化站得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当布置在厂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缘、环境洁净、给水总管短捷,且至主要用户支管较短得地段。
第4、3、9条循环水设施得布置,应位于所服务得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得地段。
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得淤泥堆积、排水设施与运输线路得场地。
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与可溶于水得化学物质影响水质得地段,并不宜布置在屋外变配电装置与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得上风侧。
冷却塔与相邻设施得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4、3、9得规定。
注:
①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冷却塔自塔外壁算起;构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露天生产装置自最外设备得外壁算起;屋外变、配电装置自最外构架边缘算起;堆场自场地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上得地区,冷却塔与屋外变、配电装置得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25%;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20℃以下得地区,冷却塔与相邻设施(不包括屋外变、配电装置与散发粉尘得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得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25%;当设计中规定在寒冷季节冷却塔不使用风机时,其间距不得增加;
③附属于车间或生产装置得屋外变、配电装置与冷却塔得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25%
④单个小型机械冷却塔与相邻设施得间距可适当减少。
玻璃冷却塔与相邻设施得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得限制;
⑤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列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得超过25%。
第四节修理设施
第4、4、1条全厂性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车间维修设施,在确保生产安全前提下,应靠近主要用户布置。
第4、4、2条机械修理与电气修理设施,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对环境得要求合理布置,并有较方便得交通运输条件。
第4、4、3条仪表修理设施得布置,宜位于环境洁净、干燥得地段,与振源得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得规定。
第4、4、4条机车、车辆修理设施得布置,应位于机车作业较集中、机车出入较方便得地段,并避开作业繁忙得咽喉区。
第4、4、5条汽车修理设施,应根据其修理任务与能力,可独立布置在厂区外,或与汽车库联合布置,并应有相应得车辆停放与破损车斗、轮胎等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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