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庭审笔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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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庭审笔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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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庭审笔录
法庭庭审笔录
时间:
2006年3月5日8时00分至10时30分
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旁听人数:
90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张居雅
审判员张倩云
陪审员汤鑫
书记员:
郑冰冰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李振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李振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审判长]出生日期?
[被告人]1982年1月1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初中文化。
[审判长]户籍地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南汇惠南镇桥北村桥西589号28室。
[审判长]居住的地点?
[被告人]也是这里。
[审判长]你被抓获以前有没有工作?
[被告人]没有正常工作,就开黑车。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人]05年12月29日,因为涉嫌妨碍公务。
[审判长]逮捕时间呢?
[被告人]06年1月11日。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的时间?
[被告人]06年3月1日。
[审判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振故意杀人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居雅、汤鑫、张倩云组成,由张居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郑冰冰担任法庭记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文霞出庭支持公诉。
受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上海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柯斌珍出庭担任被告人李振的指定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你们认为,本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跟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那么你可以要求调换人员,被告人李振有没有申请回避?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当中,还想有其他下列权利,第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第二,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你的指定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自己本人也可以进行自我辩护,第三,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有最后向法庭做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对以上告知的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
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
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
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沪浦检刑诉【2006】35号
被告人李振,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南汇惠南镇桥北村桥西589号28室。
2005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1日经我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06年2月10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振在驾驶车牌号为“浙A12345”蓝色普通桑塔纳轿车从事非法运营过程中,试图在禁止停车的张江地铁站外的公交车站处违章停车接客,适遇被害人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李众执法检查,被告人为逃避执法检查,在明知交警李众站在其车正前方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仍强行驱车向前试图逼离被害人。
为避免被撞,被害人被迫迅速伏身于李振所驾驶的非法运营轿车的引擎盖上,依靠双手对该车雨刮器的抓持使身体不至于甩出车外。
被告人李振驾驶该非法运营车行驶三公里左右,期间分别有南汇出租车的驾驶员和大众出租车的驾驶员对其在行驶途中劝停和逼停,但被告人李振仍然执意快速行驶,最高时速近80公里,在行驶途中曾与劝停和逼停的出租车多次发生碰擦,且存在方向不稳定行驶的情况。
在行驶至罗山路龙阳立交桥南约两三百米处,李振所驾驶的轿车撞倒前面一辆车子后熄火,被害人李众被顺势摔下轿车引擎盖。
但被告人李振在被害人李众抓住其车窗喝令其下车的情况下,仍然强行驾车驶离,致使被害人李众被车拐带倒地,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在驾车逃至李时珍路时,被其他出租车驾驶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撞坏的别克商务车照片、验伤通知单等
2、证人证言:
邹国永,杨兵、沈瑞桦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损伤、伤残鉴定书、交通事故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
张江高科技园区案件现场局部方位图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文霞
2006年3月5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印)
附:
被告人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证据目录一份一页,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主要证据复印件20项。
[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李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
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
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是否属实?
[被告人]基本属实,但我只是怕被处罚才想逃跑,没想到交警会不避开,直接被挂到车外,我没有想要杀他。
[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李振,现在本公诉人将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如实回答。
2005年12月29日下午两点左右,你是不是开着你的蓝色普通桑塔纳轿车停在张江地铁站外的公交车站边?
[被告人]是。
[公诉人]那里是否有禁停的标志?
[被告人]有,那个出口有个明显的禁停的标志
[公诉人]那你为何还将车子停在那里
[被告人]因为公交站乘客多,我想多拉点客人。
[公诉人]你是否始终坐在车上。
[被告人]开始时我不在车上,我上好厕所后,看到交警在询问停在我后面的一辆车,我才上车把车子开走,因为我想被警察抓住要罚款扣证。
[公诉人]你想开走的时候有没有被交警发现?
[被告人]有,在我发动车的时候。
[公诉人]交警是否有对你打手势,讲话?
[被告人]有,交警向我打手势也讲话了,意思是叫我停下不动,但具体说什么我没听清楚。
[公诉人]既然交警已经向你示意停车,为什么你还将车往前开?
[被告人]因为我怕被抓住会被罚款,我根本没有考虑那么多。
[公诉人]交警趴在你车盖上后,你是什么反应?
[被告人]我一下吓呆了,但是我想快点开车逃走,所以我没有停车。
[公诉人]交警趴在你车盖上到他摔下来期间你行驶了多久,车速怎样?
[被告人]大概三公里左右,从张江地铁站出口到罗山路—祖冲之路西路口左右。
车速有时快,有时慢,有二三十的时候,也有大概五六十的时候。
[公诉人]这过程中,交警是什么样的状态趴在整个引擎盖上的?
[被告人]他整个身体都趴在引擎盖上,双手抓着雨刷,头向上抬着对着挡风玻璃。
[公诉人]他双手抓着雨刮器时你有没有开过雨刮器?
[被告人]在打方向盘时,由于我很紧张,好像无意中碰到过,但我不是故意的,而且我发觉后马上关掉了。
[公诉人]开车时你有没有“S”形前进?
[被告人]没有,因为我也知道如果把人甩下来,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但是为了避开车辆的时候,我稍微有一些。
[公诉人]在你驾车逃窜中,你有主动停车吗,有没有别的车追你?
[被告人]我没有主动停车,有两辆出租车在追我。
[公诉人]你明知道有车追赶你,为何还不停车?
[被告人]当时车子开起来后,我意识到自己闯祸了,所以脑子一片空白,没有注意,只知道往前跑。
[公诉人]追赶中是否发生过碰撞?
[被告人]有,我记得是三次。
第一次是在松涛路,一辆南汇出租车来追我,并到我的左前方,想逼我停车,我没有停下,然后我的车头就碰到南汇出租车的右前侧,第二次是在高科路,还是前面的车想要逼停我,我的车左前方撞到对方车的右前侧,比前一次碰撞的更厉害一些。
第三次就是在龙阳桥。
[公诉人]交警是在什么情况下被摔下去的?
[被告人]在龙阳桥中间,我突然撞到前面的一辆车,我马上踩刹车,可能由于惯性,交警才掉下去。
[公诉人]交警被甩下去后,是什么情况?
[被告人]交警被甩下车后,我开车想要逃,没想到他马上到我一侧的车门,把手从我一侧的车门伸进来,一手抓我的衣服,一手抓我的肩膀,叫我下车,我很害怕,为了摆脱他,我没停,他被我开动的车子拖着一道往前。
[公诉人]交警的身体是否吊在车窗上?
[被告人]我当时紧张不记得了,反正我车子发动的时候,交警还抓着我,我开出一段距离后才摆脱交警的,这段距离大概五十多米,当时车速也不快。
[公诉人]他抓着你到你摆脱他的过程中你有没有推他?
[被告人]好像有吧。
[公诉人]你推他后他就摔倒了吗?
[被告人]我不是很确定,我没有回头看。
[公诉人]交警摔倒后,你是否有停车?
[被告人]我没有停车。
[公诉人]交警被你摆脱时正处于交通主干道,路上有行使的车辆,你有没有想过会对交警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被告人]我一心想着逃跑,根本没有去考虑那么多。
[公诉人]你最后为何在李时珍路停车?
[被告人]因为我感觉右轮有些摩擦声,我想车子可能有问题,另一个原因是我意识到自己闯祸了,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停下来让自己冷静一下。
[公诉人]停下来后你有没有再逃跑?
[被告人]有,跑不久就被人抓了。
[公诉人]你刚才说闯祸了是什么概念?
[被告人]就是我把交警弄伤了。
[公诉人]事实上你在刚撞上交警时就意识到自己闯祸了是吗?
[被告人]是,因为我心里害怕,我不知道怎么做。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李振的辩护人是否有什么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有
[审判长]可以发问。
[辩护人]李振,在交警被你撞到引擎盖上时,你为什么还继续前进?
[被告人]我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办,就机械的向前开。
[辩护人]在整个行进过程中,你的车速大概多少?
[被告人]车速不快,一开始只有二三十,后面大概有50—60左右。
[辩护人]你是否有S形前进,或者反复刹车加速?
[被告人]没有,因为我也知道如果这样会把人甩下去,可能有生命危险。
[辩护人]你在罗山路龙阳站立交桥南约200米处撞到前面的车辆是否及时刹车?
[被告人]撞到前面的车后我立马就刹车了
[辩护人]那当时交警是什么情况,是否还能活动?
[被告人]他从车上滑下去,然后立马起来抓住我的肩膀。
[辩护人]你被他抓住肩膀后怎么做?
[被告人]我很害怕,我就往前开了一点,但是速度不快,可是因为交警抓着我,所以他也被往前带了一点路。
[辩护人]在行进过程中你是否有开过雨刷?
[被告人]打方向盘的时候,由于紧张,我可能不小心碰到过开关,但是我一发现立马就关掉了,因为我也知道那样很危险。
[辩护人]你的车上是否装有行车记录仪?
[被告人]我没有装那个。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暂时结束。
[审判长]下面本庭将就有关问题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希望你如实回答。
在张江地铁站时,交警被你撞到引擎盖前,他处于什么位置?
[被告人]他站在我车前面,1米不到的距离。
[审判长]发动车子后为什么不避开交警?
[被告人]因为距离很近,即使我借方向也避不开他,而且我以为他看到我开车,会跑开。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先向法庭提供的是被告人的供诉和辩解,在卷宗26-35页,基于被告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当中基本上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那么与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相一致的,主要是证明被告人为了逃避执法检查,强行驱车试图逼退交警,交警为了避免被撞,在被告人逃窜过程中被迫伏于引擎盖上。
请法庭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过去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啊?
[被告人]基本属实。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在过去侦查阶段的供述有无疑议?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李振在公安机关做的前后两份笔录,关于车子运行速度等情况,前后有所不同,应该以后一份为准。
因为第一份笔录是在事发时做的,我的当事人还处于一种思维混乱状态,对于行车速度的认知和表达都与事实有严重偏差,与本案其他证据显示的行车速度也严重不一致,当时行车路段的车流量较大,我的当事人不可能开到100公里以上的速度。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是被告人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在卷宗15-18页,被告人在归案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带领侦查人员到张江科技园区、松涛路、高科路附近进行辨认。
[审判长]被告人李振,刚才公诉人向法庭列举的以上作案地点以及被害人的辨认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接下来是证人证言,第一是邹国永和杨冰的证言,分别在卷宗36-41页,47-51页,证明被告人李振驾驶蓝色桑塔纳在松涛路及高科路上两次撞上杨冰驾驶的南汇出租车,并多次遭到其他车辆驾驶员的劝停和逼退,但仍然不停车一直逃串。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被告人]我就说一点,我不是故意去撞那些车的,因为他们想要逼停我,我很害怕,而且他们的车距离我的车很近,所以才不小心撞到。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二是邹国永、杨冰、沈瑞桦的证言,分别在卷宗36-41页,42-46页,47-51页,证明被告人驾驶轿车在龙阳桥中间撞上由沈瑞桦驾驶的别克商务车,并致使交警李众摔下车,邹国永、杨冰同时证明被告人在交警李众半身已探入车内的情况下拖拽被害人前行并致被害人二次摔下。
邹国永还证明其讲李振扭送至派出所的路上被李振威胁,李振说自己肯定是要吃官司的,他不会让扭送他去派出所的邹国永等人好过。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被告人]我不是故意要那样说的,我当时只是被逼急了,我害怕,我真的很害怕。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刚刚列举的证据有无疑议?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并不是故意想要撞上别克商务车,纯粹是基于我的当事人当时一种紧张和无措的心理,没有注意到前方的别克车,属于突发事件,我的当事人也及时刹车了,避免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其次我的当事人继续前进也不是为了对交警进行二次伤害,完全是基于被告人当时一心想要逃走的这一心理。
我的当事人经历过之前将交警带着前行的这一行为,已经给他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压力,所以他一时不知道怎么办,才会继续前进。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三是姜富林、周晓敏、章志国的证言,分别在52页,55页,59页,证明被告人李振在行驶过程中有S型行驶,周晓敏同时证明李振在行驶途中还有两到三次急踩刹车的行为。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被告人]我没有故意急踩刹车,是为了避开别人的车的。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刚刚列举的证据有无疑议?
[辩护人]有。
由于行车路段当时的车流量较大,并且后方还有两辆车在追逐我的当事人,所以我的当事人在行车时不得不进行一些避让、换道的动作,这些动作是都是正常行车时的动作,幅度也都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车身没有出现大幅度摆动。
而且身边有那么多车,我的当事人也没有空间进行大幅度S形行车。
任何一个开车的人都会知道,车辆不可能在一条道上完全直行。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四是李伟昕、仉信斌、张银虎的证言,分别在卷宗74,75,77页,证明李振平时为人比较正派,第五是姜淑梅的证言,其为李振所住村医院医师,证明李振平时并无精神方面的健康问题,以及王之林,杨正的证言,他们与李振处同一监室,证明李振在看守所内并无反常行为。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接下来是鉴定意见,在卷宗20页,证明被害人李众因外伤致头皮戳伤,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接下来的一组证据是被告人李振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出生的时间和家庭住址,以上证据请法庭质证,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刚刚列举的证据有无疑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刚刚列举的证据有无疑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向法庭提供凡是能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有无这方面的证据材料要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要提供?
[辩护人]有,在卷宗第46页有别克商务车车主收到的汽车修理费收条和交警李振的已支付医药费清单,证明我的当事人已经积极的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刚才法庭已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李振
案由:
故意杀人罪(未遂)
起诉书号:
沪浦检刑诉【2006】35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在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这些证据,由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内容客观真实,在法庭上亦已经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这一系列证据相互应证,形成了完成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事实。
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公诉人现综合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一)从事实层面分析
2005年12月29日下午二时许,被告人从事非法运营过程中,试图在禁止停车的张江地铁站外的公交车站违章停车接客,适遇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的交警李众执法检查,李振为逃避执法检查,在明知李众站在其车正前方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扔强行驱车向前试图逼离被害人李众。
为避免被撞,被害人李众被迫伏身于所被告人驾驶轿车的引擎盖,依靠双手对该车雨刮器的抓持以至于不被甩出车外。
被告人李振驾驶该车行使三公里左右,在此期间分别有南汇出租车的驾驶员和大众出租车的驾驶员对其在行驶途中劝停或逼停,但被告人李振扔执意快速行驶,最高时速近80公里,在途中与劝停和逼停的出租车发生多次碰擦,且存在方向不稳定行驶的情况,在行驶至罗山路龙阳立交桥南约两三百米处,,李振所驾驶的这辆车撞到前面一辆车后熄火,被害人李众顺势摔下轿车引擎盖。
但被告人李振在被害人李众抓住其车窗喝令其下车的情况下,仍然强行驾车驶离,致使被害人李众被车拐带倒地,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振在驾车逃离李时珍路时,被其他出租车驾驶员当场抓获。
(二)从证据层面分析
1、被告人李振具有明显的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
经南汇出租车司机杨某,大众出租车司机黄某以及张江镇治安联防队员周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振在行驶过程中,速度基本在四五十公里,甚至一度达到将近80公里,且在途中有“s”型驾驶行为及多次刹车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作为一个普通驾驶员应当知道在交通主干道上“拐带”人进行高速行驶是极其危险的行为,轻微地打方向盘都极有可能会将被害人甩于地上,造成被害人损伤,特别是在车流量大的主干道上,很可能会发生更严重的后果。
而且,被告人在当时被害人倒地时,明知被害人的手还在车内,强行点火发动,致使被害人被车辆拖带长达50米,上述行为严重威胁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不再是伤害行为,而是故意杀人的行为,请合议庭在定罪时重点考虑。
关于当时被告人驾驶速度存在争议的观点,被告人第一份口供陈述在行驶过程中速度大约每小时80公里,甩下被害人的时候速度达到120公里,而第二份口供改口称当时行驶速度为20-30公里,甩下被害人的速度也只有十多公里,前后矛盾,不应当采信。
根据多名证人目击情况,被害人在行驶过程中保持了四五十公里的速度。
证人大多具有10年以上的驾驶年龄,因而对汽车行驶速度有一个较为精确的把握,因此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结合被李振作案驾车撞坏的别克商务车的照片,从车辆损害程度上看,可以肯定当时桑塔纳车和别克商务车有过激烈的碰撞,由此推断出当时被告人驾驶速度不止二三十公里。
以上作出的事实认定均有相应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2、被告人李振主观上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而并非是为了逃脱检查
理由如下:
(1)被告在“携带”被害人以后,完全无视被害人示意停下的手势和周围呼喊的群众,仍然强行驾驶,不顾这种行为对被害人可能会造成生命威胁的后果,依然我行我素。
并且行驶距离长达三公里,被告人有足够的时间将车停下,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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