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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
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法规
分析汇编
资源经济与产业化研究中心
1.政策分类目录
1.1境外投资管理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04年第2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商合发[2005]527号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131号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2004年12月
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商务部2004年11月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已废止)
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已废止)
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商务部、国土资源部2004年8月17日
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
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外经贸合发[2002]523号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外汇局2002年第32号令
1.2财税金融方面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55号
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4]176号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
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发改外资[2004]2345号
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商规发[2005]389号
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
1.3外汇管理方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8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1.4综合服务体系规划方面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
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13号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录
(一)
(二)(三)商合发[2004][2005][2007]29号
2.各类政策要点分析
2.1境外投资管理方面
自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的境外投资管理政策,逐步完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简化境外投资审核程序,突出管理重点,强化服务引导,日益突出了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意向,为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中去提供了日趋简化便利的境外投资管理服务。
2.1.1政府境外投资的审批权改为核准权
国务院2004年7月做出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了项目审批制度,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这一年,我国对外投资项目也从审批制向核准制(备案制)发生根本性转变:
2004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及权限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规定,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字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颁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规定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至此,在我国实施多年的审批程序,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被取消,政府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企业对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也无需征求政府意见,授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2.1.2下放境外投资核准权限,简化核准程序
作为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破题之举,2004年7月25日国家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此同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也于同日公布。
根据《决定》和《目录》显示,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即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电信产业、社会事业、外商投资等在内的十三个领域,按不同规模,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而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之后我国在境外投资方面也出台相应政策,将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进行下放。
其中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文件:
一是国家发改委颁布2004年10月9日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是商务部2004年10月1日颁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中第四条明确,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此外,商务部于2009年3月最新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2004年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相比,仅保留了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
根据该办法,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报商务部核准:
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等。
其中特别指出,地方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则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如果以2008年的核准件数估算,将有约85%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2.1.3各级核准权限均大幅度放宽
在实行核准制之前,国家主管部门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后2004年新设定的国家主管部门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
与此相对应,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规模也相应大大增加。
2009年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国家商务部的核准额度放至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额度则放大于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及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1.4核准程序透明化期限化,便于申请方合理安排时间
2004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
如果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此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2009年3月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也分别明确了对于不同类型项目的核准期限,其中,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村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需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而对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2.2财税金融支持方面
2.2.1政府专项资金支持
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到国外投资,我国先后推出了三项涉及促进境外投资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一是2000年10月,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中小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办企业予以前期费用等资金补助。
二是商务部、国土资源部2003年针对资源类企业设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
三是商务部、财政部2005年12月出台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等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财政部、商务部2004年10月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发布申报指南。
以上政策要点主要有:
(1)设立政府专项资金
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国家先后设立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进行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助资金和开发项目的贴息资金。
优先安排成矿条件或成矿背景较好的勘查项目以及资源储量丰富、勘查开发条件较好、预期效益明显、前期工作比较完备、中央有关单位或地方政府有相应投入的勘查和开发项目。
(2)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项目。
资金支持方式有:
(一)对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二)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中方总投资的50%;(三)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贴息资金根据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实际到位数、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确定,贴息年限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在申报资质上,开展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我国与合作国政府地质矿产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框架下的国际合作项目;
(二)项目已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许可,或与所在国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开办的矿业企业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单位单独持有或与国外合资、合作单位共同持有项目矿业权;(三)取得具有开发价值成果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其成果应转让国内企业或由申请单位独立或联合国内企业开发。
在国际开拓资金管理上,针对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则在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下,提供企业开拓市场所需的资金部分,并制定严格的预算和监督制度。
另外,财政部、商务部提供的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也制定详细的金额限制。
2.2.2信贷支持
在国务院1999年《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基础上。
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颁布了《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每年安排“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出口信贷优惠利率。
2005年8月,为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做出了《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8月发布的《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融资性对外担保由原来逐笔报外管局审批,改为余额控制,促进了对外投资便利化。
以上政策要点主要有:
(1)明确了国家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
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境外投资重点项目:
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2)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中规定商务部、中国信保共同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培训;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向非公有制出口企业宣传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要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量身定做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方案,对大型非公有制出口企业提供个性化便利服务;积极协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提供全方位的出口信用管理优惠服务,并简化投保程序,提供便捷服务。
2.2.3税收管理
近年来,为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制定实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初步形成了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制度;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执行力度,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规范相互协商程序,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解决税务纠纷,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较好地维护了企业利益。
但是,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需求和科学化、精细化税收管理的要求相比,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还有一定差距,尚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发布了《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以上政策要点主要有:
(1)提供优质税收服务
为提高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和抗风险能力,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服务方面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良税收环境,主要表现在:
制定统一规范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对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起重要的引导作用;畅通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宣传和咨询渠道,在各级税务机构网站设立宣传和咨询专栏,并在境外投资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可在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类窗口中设置专门的咨询席;加强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税收服务。
(2)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落实完善和管理
落实和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是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保障措施,要从加大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执行力度和加大调研力度,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两方面做好工作。
管理方面,对于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各地应在控管好其境内税源的同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其境外税源的管理,制定和实施规范的税收操作规程和包括户籍管理、境外所得申报、境外所得税务检查在内的管理制度。
(3)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与合作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要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合作、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合作、加强国际税务合作三方面进行协调与配合,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并与国际接轨,积极与我国企业投资所在国税务当局开展情报交换,与我国境外投资较多的国家建立税收征管互助机制。
2.2.4产业投资基金支持
除了明文发布的政策法规之外,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作为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自从1998年以来,与其他国内外机构合资设立了四只产业投资基金,即中瑞合作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和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这些合作基金的宗旨是促进中国与合作国企业间的合作及技术转让,进而加强双方经济发展与合作。
主要业务为对中国企业与合作国中小企业(适当时机扩大到其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企业)建立的合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所投资企业上市提供前期咨询服务;为投资企业提供财务和管理咨询服务;以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金融工具的形式运作投资间歇资金。
2.3外汇管理方面
我国现行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模式以198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为基础。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了深入贯彻“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陆续对我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做出修订与补充,并开始了“简化手续、放宽管制、开展试点、全面推行”的外汇管理制度变革。
近年来,在外汇管理制度方面逐步地放宽境外投资外汇管制,扩大和下放外汇局审查权限,放宽企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强化境外投资外汇风险监管,以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
2.3.1放宽境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
2002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我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购汇额度。
200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通知规定: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以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并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试点分局可授权辖内境外投资业务量较大的支局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2005年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增加境外投资的用汇额度,总额度从33亿美元增加至50亿美元。
如实际需要用汇超过额度,还可以予以追加,企业境外投资用汇上获得了积极的支持。
2006年6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再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27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
不过,取消企业的外汇投资额度限制,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直接投资,并不表示企业可以随意投资海外资本市场。
2.3.2扩大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
2004年10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大大缓解了境外公司运营资金和外汇使用的瓶颈,解决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
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27号)》规定,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所需外汇,可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及国内外贷款,丰富了外汇品种,有效缓解了部分企业“走出去”融资难的问题。
2009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7号)》规定,境内企业可以使用外汇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所得外汇资金以及参加外币资金池的资金,对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放款。
2.3.3简化境外投资审核手续
一是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二是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手续;三是取消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审批等26项行政审批项目,退还了已收取的境外投资的汇回利润保证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3月19日发布《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2003年7月8日发布《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落实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的简化工作。
其中,《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规定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
2005年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将24个省市试点范围扩展到全国,并将外汇局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由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
由此,企业境外投资只要获主管部门批准,便能方便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相关手续。
2007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审核权限,规定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无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其中,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2009年8月1日起实施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再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做出调整,明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
此外,外管局还对边境贸易外汇管理作了专门规定。
2003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对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做出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2005年3月3日,又发布了《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4号》,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有关分局可以在自身权限范围内扩大所辖边境地区外汇中心支局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权限,将授权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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