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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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15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考试大纲
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简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我国的经济秩序。
刑法规范本类犯罪旨在保护我国业已初建和继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
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是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成立的前提。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造成一定的结果或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
3.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
本类犯罪主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均可由单位构成。
个人作为犯罪主体分两种情况,一是一般主体即可构成,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信用卡诈骗罪等诸多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二是特殊主体构成的破坏经济秩序罪。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多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之目的。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概念、基本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8)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结果犯(数额犯):
销售金额5万元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结果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危险犯: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危险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结果犯: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结果犯: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结果犯: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
本节综览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构成标准
1.一个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2.两个个抽象危险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3.两个具体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4.四个侵害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罪数问题:
生产、销售假劣药等特定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规定的都是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但并不符合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没有发生各该条所规定的危害结果或具体危险),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注意: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难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该罪是抽象危险犯,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具体危险,更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2.刑法第140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普通法条,第141条至第148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特别法条。
在发生法条竞合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在行为符合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通过考虑犯罪的情节与可能适用的法定刑,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单位可以构成本节规定犯罪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存在死刑。
命题分析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成立条件属于考点之一:
有的是侵害犯,有的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或者抽象危险犯)等等。
2.本节最重要的考点是法条竞合关系的理解与运用。
经典考法是题干设计一案例,涉及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以上,从而要求考生根据法条竞合关系理解正确选项。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条汇编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特征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
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罪行认定
1.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四种行为有时候难以区分,认定时不必硬性准确判断属于哪一种。
2.“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有关司法解释认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同一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并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而且可能存在只有销售伪劣产品者而没有生产伪劣产品者的情形。
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有一定时间;销售者购进该产品后,由于某种原因长期积压,事后明知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却仍然销售。
4.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5.☆一罪数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数罪并罚。
6.行为: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发生在市场经营领域。
7.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其它犯罪的法条竞合及处理规则
历年真题
2011-法-32.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
32.答案要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即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使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或者失去应有使用性能。
(3分)
(2)以假充真,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
(3分)
(3)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以残次、废旧零配件拼装后冒充正品、新产品。
(2分)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不合格产品”指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2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的界限
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
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
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条、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条至第148条属于特别法。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之基本精神。
但第149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2、【刑修-8】生产、销售假药罪
2、生产、销售假药罪
法条汇编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构成特征
(一)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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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