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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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2019年10月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2号)安排,《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计划编号:
20183395-Q-348)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由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牵头,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作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二)主要工作过程
2018年5月,与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签订交通运输标准(定额)项目任务书(合同)
2018年5月~6月,向北海航海保障中心、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南海航海保障中心18个基层航标处发放调研问卷,调研统计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的实际应用情况,共收到18个基层航标处的31份问卷。
2018年7月~8月,在分析统计问卷,翻译消化IALA有关资料,研究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编写征求意见稿初稿。
2018年9月~10月,先后到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航标处、汕头航标处、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标处、天元海航标科技有限公司、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航标处、吴江琳达航标厂等进行调研。
2018年10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
2018年11月,召开征求意见稿草案专家评审会,会后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稿。
2018年12月,发函至21家单位征求意见,对收集的意见进行了汇总。
2019年3月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稿上报标委会。
(三)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舜若、张治源、赵万锋、黄伟鹏、阳建云、秦艳丹和邱德阳。
上述同志承担的主要工作如下表1。
表1主要起草人工作情况
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工作
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许舜若
全面负责标准修订工作,承担调研、标准发函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和编制说明编写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张治源
组织和协调,参与调研、修订方案确定、标准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和编制说明编写工作。
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赵万锋
负责调研、修订方案确定、标准征求意见、标准起草编写工作。
黄伟鹏
参与调研、资料收集、标准征求意见工作。
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阳建云
参与调研、修订方案确定、标准征求意见和标准起草、编制说明编写工作。
秦艳丹
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的收集,参与修订方案确定、标准起草工作。
邱德阳
参与标准征求意见、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的收集,标准编制说明编写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一)修订原则
1.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对在制作和使用中难以实施的规定进行修改。
积极运用成熟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与时俱进,使规范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尽可能与IALA接轨
为便于本标准的国际化接轨和履约,尽可能与现有的《IALA建议》相关条款相一致。
遵循IALA有关规定,与国际标准接轨。
3.完善原规范
一是对原规范不明确之处予以明确,随着航标技术的发展,《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2016)中新的航标种类、航标样式出现后,需对这一部分航标形状显示进行明确;二是对规范的不适应条款进行修订。
规范修订时应解决现有规范存在的问题,并满足航标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应用等需要。
4.注意听取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是一本实践性非常强的规范,且涉及面很广。
修订时除要注意反映制作、维护管理经验外,还要特别注意收集吸纳航运等用户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规范是在原《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16161—1996)基础上进行修订与完善,具体修订的变动情况见下表2。
表2规范编制修订情况一览表
序号
章节
修改情况
1
1范围
显示形状,改为“显示形状和尺寸”。
因本标准有许多尺寸的比例和范围规定。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章节。
3
3一般规定(原标准第2章)
3.1新增条文,增加了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特征、表面色和着色方法的一般规定;
3.2原标准2.1条内容基础上,增加对“+”形顶标和冰区冰冻期水上助航标志的安装要求(原标准最后注的内容移到3.2);
3.3原标准2.2条内容基础上,修改了标志镂空的要求;
3.4原标准2.3条的内容是对浮标灯架的具体规定,删去。
本标准只需规定望板的外形尺寸。
本条改为水中固定标志上顶标的规定。
原标准3.2、4.2、5.2和6.2条的内容合并于此。
3.5新增内容。
要求顶标应位于航标的最高处和中心轴线位置,并不被结构物和航标设备遮挡。
4
4锥形形状特征(原标准第3章,修改章名称)
4.1在原标准3.1条内容基础上,修改了锥形顶标的形状显示特征,增加了对顶标支撑杆尺度要求,增加了双顶标的内容,修改了图例。
删除了原标准3.2条,其内容合并到3.4。
4.2修改了原标准3.3条高度H的范围,取消上限1.10倍。
因H根据视距和浮标灯架结构设计,可以大于1.10倍。
4.3增加锥形标体形状的描述与图例。
5
5罐形形状特征(原标准第4章,修改章名称)
5.1原标准4.1条内容基础上,修改了罐形顶标的形状显示特征,增加了对顶标支撑杆尺度要求。
修改了图例。
原标准d=h,是正方形;IALAG1094-2016d=(1.25~1.5)h。
修订为d=(1.0~1.5)h。
增加高度可以提高视距,但也增加风载。
在原标准基础上参照IALA参数,在应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更大范围内选择。
删除了原标准4.2条,其内容合并到3.4。
5.2修改了原标准4.3高度H的范围,取消上限1.10倍。
因H根据视距和浮标灯架结构设计,可以大于1.10倍。
5.3增加罐形标体形状的描述与图例。
6
6球形形状特征
(原标准第5章,修改章名称)
6.1原标准5.1条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对顶标支撑杆尺度要求,增加了双顶标的内容,修改了图例。
原标准d≥0.20D,IALAG1094-2016d=(0.25~0.30)D。
修订为d=(0.20~0.30)D。
在原标准基础上参照IALA参数,在应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较大范围内选择。
删除了原标准5.2条,其内容合并到4.4。
6.2修改了原标准5.3高度H的范围,取消上限1.10倍。
因H根据视距和浮标灯架结构设计,可以大于1.10倍。
6.3增加球形标体形状的描述与图例。
7
7“X”形与“+”形形状特征(原标准第6章,修改章名称)
7.1增加了对“+”形顶标的规定,并增加了顶标支撑杆尺度要求,修改了图例。
修订选用与IALAG1094-2016相同的标注方向和外形宽度代号x,长条的正方形截面宽度和尺寸比例。
原标准与IALAG1094-2016标注方向不同,但最小比例的顶标实际尺寸非常相近,所以采用与IALA统一的表达。
删除了原标准6.2条,其内容合并到3.4。
8
原章节“7杆形浮标规定”、章节“8柱形浮标规定”章节删除
9
8活结式灯桩规定
顶标“形状”改“规格”。
形状和颜色由GB4696和标位性质决定,“规格”还包含尺寸,更合理。
10
参考文献
新增内容
(三)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本标准遵循《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框架编写,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及标准主要内容。
具体编制内容说明如下:
1.范围
原标准第一句“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显示形状”。
标志显示的形状主要由GB4696规定,颜色和颜色组合也由该标准规定。
本标准主要是规定标志的细节,如尺寸比例和应用的细节。
因此将“显示形状”改为“显示形状和尺寸”。
原标准最后备注:
冰区冰冻期的水上助航标志因其特殊的环境不适合安装,可不受本标准约束。
根据现有的标准编制方法,将其作为不适应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节为新增章节。
根据本次修编的内容增加引用文件,以最新版本为准。
3.一般规定
(1)新增“3.1 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特征应符合GB4696中的相关规定;其表面色应符合GB17381的相关规定,着色方法应符合GB4696附录B的规定”。
明确与本标准相关的配套标准应用要求。
(2)原标准2.1:
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特征以顶标或以形体显示。
除叉形和十字形顶标外,所显示的形状特征自任何水平方向观察时,均应符合标准规定。
由于顶标应用多于望板,且望板是形体显示的方式,尽管目前国内是唯一,但国外还有三维表面体标(rotationalsymmetrymark),也有同时使用顶标和望板的情况,考虑到今后国内可能的发展,因而将形状特征显示的文字顺序调整(下同),使与原标准后面章节中的先规定顶标再规定望板的顺序相符,并使本标准中望板的出现不至突兀,因此将原标准的形状特征“以形体或以顶标显示”改为“以顶标、望板、浮身等形体显示”。
(3)原标准2.2:
形体或顶标可部分镂空,其镂空部分的面积应不大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应均匀分布。
调研情况:
关于镂空,考虑目前各厂家顶标使用材质不同,目前各基层航标处的顶标除“X”形与“+”字形外,较多的顶标仍为镂空。
原标准不变。
为减轻重量,南保望板镂空部分的面积大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考虑到显形的目的是为了整体的效果,镂空是为了减轻重量和风载。
顶标镂空可能增加风载,望板镂空面积大会影响视距和观察效果。
因此本次修订改为“可部分镂空,其镂空部分应分部均匀,且应保障结构强度和助航标志的整体显形效果”。
这表示了顶标和望板可不镂空或镂空,不规定镂空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但应保障结构强度和助航标志的整体显形效果。
(4)原条文2.3:
以望板显示形状特征时,其中心支架的最大垂直剖面成矩形或正置等腰梯形,等腰梯形两腰向内倾斜角度不大于7°,下底宽(B)不大于浮体直径(D)的0.40倍。
修改情况:
删除本条内容。
因为“其中心支架的最大垂直剖面成矩形或正置等腰梯形,等腰梯形两腰向内倾斜角度不大于7°”,是对浮标灯架的规定。
对望板应规定望板的外形。
灯架在中间,原来这个角度是为配合灯架,现在有的灯架为矩形,没必要规定这个角度。
下底宽B在原标准图中也未见标示,有专家建议减小为0.3倍,主要怕灯架过大影响整体显形效果,但减小的具体数值缺乏数据支持,0.3也在上述要求的范围。
对于望板只要保证外形,内部与使用的浮标灯架配合就行。
浮标灯架尺寸较大,镂空面积大,则应填补遮挡板以提高视觉效果。
(5)用于水中固定标志的顶标,其规格尺寸不小于同一水域所设浮标的顶标,原标准3.2,4.2、5.2、6.2同样内容,合并作为一般规定放在本条文。
(6)增加要求顶标支撑杆的下端应高于标志的结构物和所安装的航标设备,以保证顶标凸显在最高处无遮挡,并尽量安装在浮标中心轴线位置。
4.锥形特征规定
(1)将等边三角形改为等腰三角形(近似等边三角形),等腰三角形的高H应为锥底直径的0.9倍。
理由:
等边三角形不便于加工制作时的核定,与IALA技术指南G1094—2016《用作航标的日标》一致。
(2)按IALA增加对顶标支撑杆高度要求。
理由:
便于规范统一。
(3)方位标顶标为锥形双顶标,按IALA增加对锥形双顶标间距的要求。
(4)删除“高度H不应大于底边长度的1.10倍”,因为在IALA指导规范中给出设计示例,有高度H是底边长度的3倍的设计。
因此本条文只规定最小高度,改为“高度H应不小于底边长度的0.90倍”。
罐形望板6.2和球形望板7.2同理。
(5)修改了图例。
原标准图1中的“水中固定标志”有误,应为杆形浮标。
因为G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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