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与房改政策讲解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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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与房改政策讲解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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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与房改政策讲解学习
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与支取业务
1、单位新开户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名字和账号)、单位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
以上均为复印件即可。
2、公积金补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息,每年的结息日是什么时候?
答:
中心收到公积金补贴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算。
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
3、公积金补贴如何缴存?
答:
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采用“托收”方式,1999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应补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
每月的月底至月初通过一户通系统向单位的开户银行进行托收,暂时不具备托收条件的单位可采用转账支票汇缴方式。
4、公积金补贴补缴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要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并加盖公章,补缴金额算至上一月。
如果补缴跨年,需要单位填写情况说明并且加盖公章。
5、单位新开户职工的公积金补贴新增到账业务如何办理?
答:
职工所在单位在向中心房改管理科申报审批后,提供《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及明细表,若以支票的形式补缴,则还需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转账支票。
当月做到账,补缴金额算到上一个月,金额保留到元。
6、公积金补贴辖外转入业务如何办理?
答:
(1)我中心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接收确认单》,由对方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该职工在原单位公积金补贴历史汇缴明细,需注明累计缴交额并加盖对方中心的业务章。
(2)资金到账后,由我中心电话通知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单位须递交原单位公积金补贴
历史汇缴明细(需注明累计缴交额并盖有业务章)。
如果转入单位继续为该职工缴交,须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进行启封。
如需补缴,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补缴金额算至上一月。
7、公积金补贴辖外转出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双方单位加盖公章,以及接收地住房补贴接收函或确认书。
8、公积金补贴恢复、暂停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要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并加盖公章。
9、住房补贴支取业务如何办理?
答:
职工提取住房补贴须提供《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支取清册(审批表)》,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盖章由单位经办人代为提取,单位经办人持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统一办理。
10、职工购房首次支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购房合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或发票(收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首次支取已开始还款的,若再提供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的,可以在购房支取的额度上,再按还贷支取的规定,提取不超过还款额的补贴。
11、职工还贷支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借款合同、从上次支取至今的银行还款明细(需银行加盖业务章)、身份证复印件。
如支取人是次贷人,另需提供主贷人的公积金缴存明细。
12、职工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支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合法继续人或遗赠人有二人(含)以上的,应提供其他人对于支取人的书面委托书)。
1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支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正常租赁情况下每年可提取当年公积金补贴一次,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地税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复印件(查看原件)、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无房证明、出租房产权证复印件(如无产权房需提供租赁许可证),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支取额度为租金的70%。
14、职工户口迁出杭州并无接收单位,离职的情况下,如何支取?
答:
只有在转入地未建立公积金补贴的情况下可以支取。
支取时须提供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证明、户口不在杭州证明、支取人本人身份证、转入地未建立公积金补贴的证明等。
15、公积金补贴限额退款业务如何办理?
答:
(1)未超限额:
在确认该职工账户为暂停的状态下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加盖公章,补足差额。
(2)已超限额:
余额足退,提供《公积金补贴限额到标补退通知书》,该职工退款需写明“本人同意退款”字样,并签名确认。
根据《公积金补贴限额到标补退通知书》上的应退金额,在《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上填负数并加盖公章,填写《公积金补贴退款信息表》最后由中心将金额退还给单位。
余额不足退:
个人先将差额以现金形
式交回单位,单位再开具转账支票、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填负数)、《公积金补贴信息表》,并提供《公
积金补贴限额到标补退通知书》和《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退款审批表》,须本人签字同意退款,并加盖单位公章,最后由中心将金额退还给单位。
16、公积金补贴支取额度如何计算?
答:
正常还款情况下一年取一次。
(1)首次支取:
取至购房当月账户余额取整数(备注:
如首次支取提供还款明细的,取至还款最近一个月账户余额取整数);
(2)偿贷提取:
从上次支取时间到提供到现在还款明细上的时间,还款金额(当年支取金
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的总额);
(3)租赁住房: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17、公积金补贴户口迁出杭州可以支取吗?
答:
只有在转入地未建立公积金补贴的情况下才可以支取。
支取时,须提供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证明、户口不在杭州证明、转入地未建立公积金补贴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18、住房补贴死亡支取为什么需要提供公证书?
答:
职工死亡后,其账户里的住房补贴也是一类遗产,公证书是由公证处开具的具有公证性,对死亡职工的补贴是一种专项公证,不仅对金额公证、还要对继承人公证。
次性住房补贴业务
1、一次性补贴到账业务如何办理?
答:
到账所需的资料有:
省财政厅审批的《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审批表》、《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
中心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进行到账处理,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的,还需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转账支票。
2、一次性补贴到账后什么时候能来办理支取业务?
答:
到账后的三个工作日后可以办理支取业务。
3、一次性补贴辖内转移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要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4、一次性补贴辖外转出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双方单位加盖公章,接收地住房补贴接收函或确认书。
5、一次性补贴辖外转入业务如何办理?
答:
我中心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接收确认单》,由对方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该职工在原单位住房补贴的缴存明细及累计缴交额,资金到账后,由
我中心电话通知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6、一次性补贴退款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提供经房改管理科审批的《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退款通知书》,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并填写《一次性补贴退款信息表》。
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办理相应的退款手续。
如果该职工已将该笔补贴支取,则职工先将退款金额退还给单位,单位再开出退款金额的转账支票及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
7、一次性补贴购房支取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购房合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或发票(收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职工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取一次性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建房用地呈报表或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及批准大修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建房用地呈报表上需有支取人姓名)。
9、职工农村批地建房支取一次性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上需有支取人姓名)。
10、职工回迁安置支取一次性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扩面协议、产权证或房款收据(资金结算单)、身份证复印件。
11、职工离退休支取一次性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离退休证、身份证复印件。
12、职工出国、出境定居支取一次性补贴、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长期定居证明或定居国绿卡和国内身份证。
13、职工死亡支取一次性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如合法继续人或遗赠人有二人(含)以上的,应提供其他人对于支取人的书面委托书)。
14、一次性补贴支取额度如何计算?
答:
(1)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补贴的,其提取额度为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住房补贴。
注:
房改房购房支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
(2)离退休、出国定居、在职去世可以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
15、什么性质的房屋用途才可以支取住房补贴?
答:
只有住宅用途性质的房屋才可以支取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审批政策
1、省直单位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有哪些?
答:
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杭州市市区省直属单位(含中央在杭单位)的无房和住房
面积低于补贴规定标准的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且所在单位实施住房补贴制度的。
2、住房补贴有哪几类?
答: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对已享受实物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3、什么是一次性住房补贴?
什么是工龄住房补贴?
答: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
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
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补贴?
答:
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自职工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计发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经职工代表会议通过,报上级单位或房改部门批准,也可以按月定额发放。
5、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是多少?
答: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
一般干部、职工70m2;科级干部(中级职称)80m2;处级干部(副高职称)90m2;副局级干部(副厅级单位副职)100m2;厅级干部(正高职称)120m2。
其中技术职称需要聘用方能认可。
6、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价标准是多少?
答:
个人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价不高于1200元/m2。
购买经济适用房、专用房、腾空房
家庭的住房补贴单价,不得高于经济适用房、专用房、腾空房享受单价与当年房改成本的差价。
差价金额高于2400元/m2的,该家庭住房补贴限额按2400元/m2核定;差价金额低于2400元/m2的,该家庭住房补贴限额按差价金额核定。
如有一方单位已按1200元
/m2发放住房补贴,另一方单位只能按该家庭住房补贴限额减除1200元/m2计发。
7、如何计算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
答: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补贴单价×(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
8、工龄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860元/m2×0.6%×(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该职工房改工龄。
9、职工承租公房如何核定其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答:
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承租成套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以市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非成套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以住房经租单位核发的房屋租赁证上标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砖木、
木、泥木结构房屋的换算系数为1∶1.1;砖混结构房屋为1∶1.2。
10、职工家庭已购买房改房,如何核定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答: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以政府优惠政策购买解困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11、按照城市拆迁政策,哪些应列入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答:
按照城市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
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中,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资有偿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公有住房以货币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私房(包括房改房),采取放弃产权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12、已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安居房的职工家庭,如何计算职工家庭实物分房面积?
答:
参加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合作建房的建筑面积(不论单位职工负担的集资款额多
少)全部计入实物分房面积。
以1500元/m2以下优惠价购买的安居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实物分房面积。
13、购买公有住房时以房改市场价或商品价购买的面积是否计入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答:
不计入。
14、职工及其配偶参与批地建房的,是否计入其家庭实物分房面积?
答:
是计入的。
15、参与批地建房的职工如何核定实物分房面积?
答:
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地建房中所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该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建的土地
使用面积中所占份额面积×建房层数×80%×房屋地段系数;其中房屋地段系数:
杭州市区土地等级一至四类地段系数为1;五类地段系数为0.8;六类地段系数为0.7;七类地段系数为0.6;八类及其以外地段系数为0.5。
职工有批地建房的应提供《农村批地建房呈报表》,或由所在村出具《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批地建房中批建份额证明》并由所在乡镇政府、土管部门审核签章。
16、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全额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的面积是否计入职工实物分房面积?
答:
不计入。
17、公房过户如何核定实物分房面积?
答:
职工在1995年8月7日以前,将承租公房过户给他人承租、购买的,不计入原承租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但是,1995年8月7日以前将承租公房过户给他人承租、购买
的,当时与单位有约定或单位相关规定不再解决住房的,该住房面积还需计入原承租人已
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职工在1995年8月7日以后,将承租公房过户给他人承租、购买的,该住房面积计入原承租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公房过户面积在原承租人职级标准以内的,计入原承租人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超过职级标准以外的面积计入新承租人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如新承租人仍未达标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
18、公房过户什么情况下住房面积不计入原承租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答:
(1)原承租人死亡后过户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死亡证明;
(2)在旧城改造拆迁中,安置时过户给子女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回迁安置协议书;
(3)职工退休返乡离杭子女顶职过户给子女的,需提供户籍迁出迁入证明。
19、军转干部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答:
在部队已享受实物分房的职工,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具体建筑面积由部队师级以上房改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其已领取的住房补贴低于地方补贴标准的,允许按照地方标准给予差额补足;已高于地方补贴标准的,不再享受。
在部队中担任行政职务的转业干部,按其在部队转业时在部队所担任的行政职务核定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在部队具有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按其目前享受的工资对应职级核定住房补贴标准。
20、1998年前在校学习的研究生,1999年1月1日以后毕业并取得学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其住房补贴如何享受?
答:
可以按照老职工享受住房补贴,也可按新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
由单位自定,同类情况按同标准执行。
21、省属单位驻外地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住房补贴按什么标准发放?
其余
答:
原则上凡户口在杭或在杭分配有住房的职工可以按杭州市住房补贴标准发放人员按单位所在地的住房补贴标准发放。
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按其公积金缴交地标准发放。
22、未满20年工龄的老职工,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答:
对工龄未满20年的在职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在其
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在今后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
职工如调离,须由本人按借款协议一次性偿还预支的住房补贴余额。
对工龄不满20年的退休职工或者下岗待业职工,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单位按其实际工作年限与20年相比后按比例发放。
23、未满20年工龄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调离工作单位的如何办理还款手续?
答:
省级机关或同系统内,因工作需要,属组织调动的,职工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与原单位终止借款协议后,办理住房补贴转移手续。
其他情况调动需还款的,由单位填写《住房补贴重审退款申请申报表》附离职文件、借款协议、身份证复印件,报省直房改办批准后,由单位负责落实到省直公积金办事大厅(凤起路619号)办理退款手续。
24、异地调动职工如何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
答:
职工在原工作地未领取或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按新工作地的政策规定由调入单位给予发放或补足。
职工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到新工作地后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25、职工家庭一方为老职工,婚前单身已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另一方
是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可否享受住房补贴?
答:
结婚前一方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并达到标准的,结婚后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未达标准的,双方均按老职工的政策规定差额享受住房补贴。
26、什么是职级差补贴?
答:
夫妻双方原则上都应该分别向所在单位申请各自的住房补贴。
省级机关工作的一方职级高于配偶的,可以按本人职级向机关申领职级差的住房补贴。
职工申领职级差住房补
贴后,配偶职级再提升的或今后配偶单位开始实施住房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
27、省级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存在哪些情况不得向省级机关申领补足配偶补贴?
答:
省级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向省级机关申领补足配偶住房补贴:
(1)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属于公积金补贴发放对象的;
(2)所在单位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前已经发放过各种形式的住房补贴的;
(3)正在服刑的;
(4)所在单位不肯承诺在向机关申领住房补贴后不以任何形式变相发放住房补贴的;
(5)上一年收入达杭州市区职工平均收入1.5倍的;
(6)夫妻双方住房已经达标或领足住房补贴后离异再婚,现配偶申领不到住房补贴的。
28、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向省级机关申领补足配偶补贴,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住房补贴发不到位的可以向省级机关申领补足配偶住房补贴:
(1)配偶为无业、下岗、失业职工,困难企业离岗待岗人员;
(2)配偶已故未再婚或单身未婚职工且已离退休的;
(3)职工离异5年(含)以上未再婚;
(4)配偶所在单位实际发放每平方米住房补贴低于机关单方补贴标准的。
29、省级机关职工本人属未婚单身的,可否发放补足配偶住房补贴?
答:
未婚单身职工,到离退休后,可以向机关申领另一半住房补贴。
30、职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腾空公有住房后如何限额发放住房补贴?
答:
购买经济房、腾空房的职工家庭,享受经济房价、腾空房价面积部分住房补贴,每平方米限额按经济房、腾空房实际购买单价与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单价的差价进行逐户核算。
差价金额低于2400元/m2的,该家庭住房补贴限额按差价金额核定;差价金额高于2400元/m2的,该家庭住房补贴限额按2400元/m2核定。
31、职工家庭购买专用房后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答:
实行补贴限额。
专用房项目出售价格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核定购买专用房职工住房补贴限额。
购买专用房职工家庭每平方米补贴限额为专用房均价扣除当年房改成本价(不含楼层、朝向增减系数折扣、工龄折扣)。
差价金额低于2400元/m2的,该家庭住房补贴限额按差价金额核定;差价金额高于2400元/m2的,该家庭住房补贴限额按2400元/m2核定。
32、新职工家庭购买专用房、经济适用房、腾空公有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后如何发放公积金住房补贴?
答:
限额发放公积金住房补贴,发放总额累计达到同职级的老职工住房补贴限额时应停止发放。
33、原集体土地住房拆迁后,已安置农居点住房,如何核定实物分房面积?
答:
按拆迁安置协议实际享受的安置面积认定,市场价扩面部分不计入实物分房面积。
34、服过刑的职工,是否可发放住房补贴?
答:
刑满后,于1999年1月1日前重新参加工作的,可按老职工的政策办理;于1999年1月1日及其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可按新职工的政策办理。
35、离退休后出境定居,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否申领住房补贴?
答:
在1998年12月31日以后经批准出境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如原工作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实行住房补贴的,可以向原工作单位申领住房补贴。
在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出
境定居的,必须回国定居方可申领住房补贴。
36、教师或购买的房改房为高层建筑,住房补贴标准是否上浮10m2?
答:
不能。
只有离休干部本人一次性住房补贴申领时可在职级享受标准上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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