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docx
- 文档编号:28313424
- 上传时间:2023-07-10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32.67KB
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docx
《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
中国经理人新闻资讯网--职业经理人培训的摇篮!
!
人事部出台新规定,事业单位薪随岗变
事业单位在实施全员聘用制度过程中,常会产生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未聘、缓聘甚至解聘等现象,对于这些岗位发生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如何处理?
日前,人事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受聘人员:
薪随岗变
《意见》指出,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高职低聘”的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低职高聘”的人员,则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此外,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意见》规定,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未聘、缓聘人员:
逐步递减
《意见》规定,对于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但不得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解聘人员:
经济补偿
对于解聘人员,聘用单位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意见》规定,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退休人员:
享受相应待遇
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新《人才市场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由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作专门的说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4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不同意的,应当书茵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事必须申领许可证。
第十一条 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
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颁发许可证,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其机构名称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许可证年检制度,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建立行业组织,协调行业内部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步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职业道德,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十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
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根据委托者的不同情况,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
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以及跨地区或者面向全国组织招聘单位的人才交流会,必须经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四条 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
举办者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在各种媒体(含互联网)为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第三十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网络、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
应聘时出具的证件以及履历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
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应聘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应聘人才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
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的,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才在应聘时和离开原单位后,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个人违反本规定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二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9日人事部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同时废止。
劳动部:
最低工资标准两年调一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宣布:
由劳动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已于近日开始实施,1993年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出台小时工资标准;标准调整期限缩短。
这些措施将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
入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这一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依照执行。
针对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期限过长、水平偏低的状况,新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确定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等因素。
近几年,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迅速,过去月最低工资标准已不能适应。
为此新规定提出增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悉,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建立起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由政府颁布并实施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分别为每月495元、412元、570元和574元。
加班多赚加班费?
超时加班员工自愿也违法
某企业接到一个大订单后,生产量一下子大了起来,仅靠公司现有员工8小时内工作,无论如何是不能如期交货的。
公司向全体职工发出通知,要求愿意加班的职工主动报名,企业将支付加班费。
职工们希望多挣些钱,于是纷纷报名,公司遂与职工们签订协议,约定接下来的三个月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公司按规定支付员工2个小时的加班费,职工们在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
不久后,一名员工因疲劳导致工伤,劳动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后到企业调查情况后对企业做出了处理。
企业认为,加班是职工自愿的,他们多得收入,公司能完成订单,这是双赢,不该受到处罚。
这家公司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即使职工自愿,超过规定时限加班也是违法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上述规定的工时标准表明,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外,企业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能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能超过3小时,而上述公司的每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比特殊情况下加班时限还多了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受到劳动监察的处理当然理所应当。
该公司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违法行为,主要源于“职工自愿就不违法”的错误认识,他们认为只要职工签字,双方有约定就行。
《劳动法》第18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认的,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
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即使劳动者自愿,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
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否则,企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上述一名职工因疲劳发生工伤,对职工来说也是一种警示。
19部国家级新规实施薪金低于最低标准可罚5倍
从今天起,在全国及各地方共有40余部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
其中,包括《最低工资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老百姓极为关心的话题。
记者经过盘点发现,这些新规主要涵盖公众安全、劳动保障、社会生活、财政金融、海关监管等。
其中,国家级的法规有19部,地方级的法规有23部,其中与北京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条。
优秀文体人才创业有优惠
新规:
《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若干暂行规定》、《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3月1日起实行。
解读:
《规定》和《办法》对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本市将给予在购房、购车、职称评定等八个方面的优惠。
政策允许他们进京后采取灵活多样的创业和工作方式。
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从事文化体育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薪金低于最低标准可罚5倍
新规:
《最低工资规定》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
《规定》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最高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解读:
《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廉租房管理出台新办法
新规: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
解读:
《办法》明确了政府的保障职能,提出了坚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
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前听证
新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解读:
《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
严禁手写航空意外险保单
新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日前表示,手写的航空意外险的保单直接危害到投保人的利益,同时也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
保监会非常重视,专门研究发出通知,从今年3月1日起,严禁手写航空意外险保单。
房屋查封期不能超两年
新规: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
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解读:
《通知》对于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3月1日起就要实施了。
那么,最低工资该怎么测算呢?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最低工资标准;
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职工平均工资;
U失业率;
E经济发展水平;
a调整因素。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人力资源 政策法规 人才市场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