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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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解读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1.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煤炭工业和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1)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
(2)产量大。
(3)从业人数多。
(4)职业危害严重。
目前,全国累计报告的尘肺病例65万,其中煤炭行业站尘肺病患者的近60%;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我省煤矿新增尘肺病例人数112人,2007年因尘肺病死亡51人,全省累计尘肺病死亡人数583人。
温家宝总理指出,经济发展不能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牺牲职工生命为代价。
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
要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生活的更有尊严。
2010年8月4-5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内蒙古赤峰市召开了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
赵铁锤局长出席会议,在会上作了主题报告,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以实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抓手,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管监察,促进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2.有利于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1)法律意识淡薄。
(2)投入不足。
(3)如何防治不清楚。
3.便于监管监察工作。
(1)操作性强。
(2)明确了职责
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由总则、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煤矿职业危害申报、粉尘危害防治、噪声危害防治、高温危害防治、职业中毒防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和负责共11章79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共5条。
主要明确了《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主要因素的种类、方针、制度和基本要求。
依据: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适用范围:
国内各类煤矿、地面煤炭企业所涉及到的存在职业危害场所。
职危因素:
粉尘:
煤尘、岩尘、水泥尘
化学物质:
氮氧化物、氮氧化物、硫化氢
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等。
方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制度: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要求:
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
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目的:
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共20条。
主要是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应履行的10项责任:
1.明确领导,建立职防机构。
职防的第一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
职防的领导机构:
负责制定职防规划、年度计划、设置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经费等。
工作机构:
专职人员、职危的检测、设备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职业病的治疗康复等。
2.建立14项职防制度。
3.开展日常监测、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监测与评价。
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结果应报当地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
煤矿建设项目应将职危专篇、职危评价报告、职危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危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当地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
4.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职业危害防治。
煤矿企业要积极应用职业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当前,必须建立系统、湿式作业、水泡泥放炮、炮后喷雾、冲洗岩帮、净化空气、测尘等措施。
5.按规定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6.强化劳动合同管理。
在合同中应载明作业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后果、防护措施
及相关待遇等。
7.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防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的职危因素、检测结果、可能产生职危的岗位等。
8.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职业健康的监护。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所有从业人员都应接受职防知识的培训。
从业人员岗前的职防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以后每年不得少于2小时。
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10)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如:
全棉工作服、绝缘胶鞋、手套、毛巾、矿帽、矿灯、防尘口罩、自救器等。
对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的体检,如实告知检查结果,为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对已确诊的职危患者进行治疗、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工伤赔偿。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如下表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
(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察对象、1期煤尘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尘
(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1期矽肺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根据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9.落实保障职业危害防治的经费。
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规定提足职防经费,专款专用。
10.及时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等。
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共9条。
主要是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机构、职业危害申报内容、形式、申报变更等作出了规定。
申报内容:
1. 企业基本情况;
2. 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强度情况;
3.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 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或资料。
申报管理机构: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监机构;并逐级汇总报至国家煤监局。
申报形式:
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质报表应加盖公章,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申报时间:
煤矿企业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申报变更:
1.新建、改、扩建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因技术、工艺、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危因素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四章至第七章共32条,分别对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音、高温、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判定标准、监测内容、监测周期和治理措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粉尘危害防治
(1)粉尘浓度限值标准、监测周期、人员及仪器配备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限值标准如下表
粉尘种类
游离二氧化矽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小于或等于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大于或等于50
0.2
水泥尘
小于10
1.5
监测周期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1次
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小于20
大于或等于1人
大于或等于2台
20-40
大于或等于2人
大于或等于4台
40-60
大于或等于3人
大于或等于6台
大于60
大于或等于4人
大于或等于8台
地面工厂
大于或等于2人
大于或等于4台
(2)建立系统。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200立方米;储水量要连续使用2小时以上;备用水池的储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的一半;管道要满足除尘降尘需要;水质清洁。
(3)防尘措施。
煤岩掘进湿式打眼,冲洗煤壁、岩帮,使用水泡泥,爆破后(采煤)采用高压喷雾,装岩洒水,采掘工作面回风巷至少安装2道自动控制风流的净化水幕;放煤点、装煤点、转载点应喷雾降尘,在其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1道控制风流的净化水幕;实行锚喷支护作业时,石料混合料颗粒直径不得超过15mm,下井前要进行洒水预湿,在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地面煤仓、煤场等作业场所和装卸煤时,必须装设喷雾装置。
2.噪声的防治
作业人员连续工作8小时或以上的场所,噪声不能超过85db(a);不足8小时的,最高值不得超过115db(a);对噪声大的设备应安装消声器,洞室或机房内墙壁进行吸声处理。
同时每年至少监测1次。
3.高温的防治
采掘工作面的温度不得超过26度,机电洞室不得超过30度,采掘工作面的温度超过30度,机电洞室超过34度,必须停止作业;
作业点的温值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4.职业中毒防治
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表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氢H2S
0.00066
措施:
加强通风,稀释各种有害气体;
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防护用品;
工作面及时洒水。
加强监测:
氮氧化物至少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谈氧化物至少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性的,随时进行监测。
第八章共3条。
主要是对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和设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省级煤监机构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必须使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
第九章共3条。
明确了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监机构在煤矿职业危害监管监察中的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有5项职责:
1.对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5.参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
煤监机构负有7项职责。
1. 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专项监察;
2. 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
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 依法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 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5.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6. 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危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章共3条。
主要明确了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得分类、处理依据及事故的认定。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一般职业危害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的;
较大职业危害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重大职业危害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的。
呼吸性粉尘超过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没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超过限值20倍以上且没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共4条。
主要是对《规定》中涉及的术语进行了解释,明确了《规定》的实施日期为2010年9月1日。
五、贯彻落实《规定》的建议
根据《规定》要求,鉴于湖北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历史欠账多、基础差、设备落后、技术薄弱、监管监察力量不足、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绝大多数煤矿企业还尚未起步等现状和实际情况,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1.熟悉相关规定。
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学习、领会、熟悉和掌握《规定》的相关要求。
2.抓好起步工作。
结合实际,制定煤矿职业安全健康防治管理规定、措施、实施办法与制度;加强与当地职业卫生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尽早启动煤矿职业安全健康防治管理工作。
3.抓好宣传贯彻。
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意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4.强化监管监察执法。
一是组织一次煤矿职业危害的专项监督检查,摸清情况,掌握现状。
将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纳入监管执法计划,作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使煤矿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法制化、正常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是配备人员,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依法查处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和监督企业进行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三是严格准入条件。
积极推进企业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监督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等许可条件,从源头上控制准入关。
四是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
要按照“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用事故教训推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事故调查处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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