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河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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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河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
20150302河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食安办〔2015〕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有效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省政府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等部门统筹做好当地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
2015年3月2日
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
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
(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
(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
(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
(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信息通报后,督促学校整改落实;
(四)将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考评,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师),建立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三)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
(四)建立健全各项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落实;
(五)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
(六)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确保餐饮食品安全。
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
第八条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应由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活动。
第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履行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职能:
(一)建立健全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餐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管理档案;
(四)制定餐饮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制定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条学校配备的专职食品安全员(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负责学校食堂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负责学校食堂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五)负责学校食堂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负责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负责学校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四)食品留样制度;
(五)食品原料储存制度;
(六)食品粗加工、食品烹饪等关键环节工作制度;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八)投诉处理制度;
(九)餐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场所布局与设施设备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采购、加工和储存食品原料,并做好食品留样和餐用具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信息,严禁涂改或遮盖。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内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反馈、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积极开展“明厨亮灶”活动,举办“厨房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议,采纳合理化建议。
“明厨亮灶”活动应有开展情况及整改情况记录。
第十七条为学生统一订购学生餐的学校,应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并选择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送餐。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对供餐单位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审查其经营资质、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保温和冷藏设施、运输车辆以及人员配备情况,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供应下列食品:
(一)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食制品;
(二)田螺、小龙虾、河豚、河蚌等高风险水产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第十九条严禁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售凉菜。
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
第二十条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
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实行学校领导陪餐制,校领导每周至少在学校食堂陪餐一人次,并做好陪餐记录。
学校领导陪餐时,要了解学校食堂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与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蛋、禽、肉等)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
第二十三条鼓励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
第二十四条鼓励学校食堂实施“五常法”、“六T法”管理和食品安全相关认证,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十五条鼓励学校成立由学生(或学生会)代表、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督组织,建立自我监督、第三方监督和监管部门监督的互联互通平台,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第四章委托经营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
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首先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受托经营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
严禁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学校食堂。
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仍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应与受托经营单位签订《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并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签订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受托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
第二十九条受托经营单位应设立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托经营单位的监督,每月组织人员对受托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督促整改,并建立相关记录;对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及退出机制,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通报的情况作为重要考评依据;对已备案并运行的受托经营单位每年考评二次,将考评结果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辖区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信用评价体系,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学校解除委托经营协议的受托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将其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受托经营单位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应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协议:
(一)经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二)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制订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应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要求:
(一)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餐饮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物前必须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或其他饰品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四)凡是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安排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
发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患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监管工作责任制,制作《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表》,明确监管责任人。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学校食堂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强化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学校食堂监管工作开展飞行检查,督促履行监管责任。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量化分级确定的等级每年对学校食堂开展相应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应对其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观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食品留样情况;
(九)用水的卫生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详细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量化分级评定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对违法无证开办托幼机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四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五常法”是指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六T法”是指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表.doc
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参考式样).doc
3.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参考式样).doc
4.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参考式样).doc
5.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参考式样).doc
6.食品留样制度(参考式样).doc
7.食品原料储存制度(参考式样).doc
8.食品粗加工制度(参考式样).doc
9.食品烹饪加工制度(参考式样).doc
10.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参考式样).doc
11.投诉处理制度(参考式样).doc
12.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自查建议项目.doc
附件1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序号
学校食堂名称
餐饮服务
许可证号
法人代表
(负责人)
监管部门
负责人
具体监督管理
人员(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分管局领导审核:
年月____日
附件2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参考式样)
为规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凡在本学校食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保管员、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2.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体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学校食堂应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记录。
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
5.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学校食堂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统一保存,以备查验。
附件3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参考式样)
为规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按要求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3.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餐饮食品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定期参加各类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4.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岗位职责和本单位制度等。
5.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建立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餐饮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将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培训情况记录、考核结果及人员培训合格证归档,以备查验。
附件4
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参考式样)
为规范学校食堂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设立独立的餐(用)具洗消间或专用区域,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供餐需要。
2.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3.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施设备混用。
4.用于清洗餐(用)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5.清洗方法
(1)刮掉沾在餐饮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残渣、污垢。
(2)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饮具表面。
(3)最后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6.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
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
(2)红外线消毒时,餐饮具应立式放置,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30分钟以上。
(3)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二)化学消毒。
主要为各种含氯消毒药物。
(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餐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2)化学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残留。
7.餐(用)具清洗、消毒后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备内,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并保持洁净。
8.清洗消毒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做到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附件5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参考式样)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管理工作,专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少量或临时采购的,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6.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7.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9.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附件6
食品留样制度(参考式样)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留样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学校食堂应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以便必要时进行检验。
2.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
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3.食品留样应采集操作加工完成后的食品成品,不得特殊制作。
4.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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