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基础政策.docx
- 文档编号:28304114
- 上传时间:2023-07-10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8.38KB
环保税基础政策.docx
《环保税基础政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保税基础政策.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环保税基础政策
环保税基础政策介绍
一、环境保护税基本政策
(一)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二)征税对象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四类。
固体废物为正列举:
目前我省征收范围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
按条例第二条规定,其他固体废物由省政府明确,目前我省未明确,暂时不征。
(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1.确定计税依据的一般原则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2)固体废物。
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吨)确定。
(3)噪声。
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4.工业噪声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5.应税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方法和顺序:
(1)自动监测。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监测机构监测。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核定计算。
不能按照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计税单位
每污染当量
每污染当量
税额
1.2元至12元
1.4元至14元
备注
固
体
废
物
噪
声
煤矸石
尾矿
每吨
每吨
5元
15元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取咼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危险废物
每吨
1000元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工业噪声
每吨
超标1〜3
分贝
超标4〜6
分贝
超标7〜9
分贝
25元
每月350元
每月700元
每月1400元
超标10〜
12分贝
超标13〜
15分贝
每月2800元
每月5600元
超标16分
贝以上
每月11200元
2.—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
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
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
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
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
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税额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计算案例以应税水污染物计算为例:
甲化工厂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该厂仅有1个污水排放口且直接向黄河排放污水,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检测数据显示,2018年1月份,该排放口共排放污水5万吨(折合5万立方米),应税污染物为六价铬,浓度为:
六价铬0.5mg/L。
请计算该化工厂1月份应当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该厂所在省的水污染物税率为3元/污染当量,六价铬的污染当量值为0.02)。
计算过程:
(1)计算污染当量数
六价铬污染当量数=1月份排放总量X浓度值+当量值
=50000000X0.5-1000000一0.02
=1250
(2)应纳环境保护税=1250X3=3750(元)
(五)税收减免
1.免征情形(5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减征情形(2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3.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不需要事前办理备案手续。
如地方税务机关无特别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完成减免税申报。
但纳税人应当保留减免税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如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自动监测和委托监测数据等材料。
二、征收管理
(一)征管基本规定
1.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2.环保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3.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申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征收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四)数据传递和比对
1.数据传递
(1)环保部门信息传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信息传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数据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五)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以上就是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环保 基础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