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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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
JGJ124-99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提高殡仪馆的建筑设计质量,创造良好的殡仪活动条件,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要求,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我国城镇殡仪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殡仪馆的建筑设计应以当地丧葬习俗为前提,并保证有安静肃穆的活动空间。
第1.0.4条殡仪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殡仪馆funeralparlor
提供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和骨灰寄存等部分或全部殡仪服务活动的场所。
第2.0.2条业务区divisonforbusiness
洽谈并办理丧葬事宜的区域。
第2.0.3条殡仪区divsionforfuneralservice
进行遗体处置及举行悼念活动的区域。
第2.0.4条遗体处置disposalofcorpse
葬前对遗体进行清洗、消毒、防腐、整容、整形、解剖、冷藏等处理的统称。
第2.0.5条悼念厅mourninghall
举行告别仪式或追悼会的场所。
第2.0.6条火化间crematoryhouse
火化遗体的专用房间
第2.0.7条骨灰寄存区divisionfordepositingashesofthedead
寄存骨灰并提供有关服务的区域。
第2.0.8条祭悼场所placeformourning
殡仪馆祭悼逝者的场所。
第2.0.9条殡仪车hearse
运送遗体的专用车辆。
第3章选址
第3.0.1条殡仪馆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3.0.2条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第3.0.3条殡仪馆应选在交通方便,水、电供应有保障的地方。
第3.0.4条殡仪馆在选址时应留有发展余地。
第4章总平面设计
4.1总平面布局
第4.1.1条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分设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行政办公区和停车场等。
第4.1.2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殡仪区为中心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规划,做到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2.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车辆和人员的分流有序。
3.殡仪区与火化区相邻设置,并设廊道连通。
4.骨灰寄存区宜设置祭悼场所。
5.行政办公用房朝向良好。
6.有改扩建余地和绿化用地,绿化率不应小于35%。
7.有集中处理垃圾的场地。
8.应设置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厕所。
室外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第4.1.3条殡仪馆不应少于2个出入通道,其中1个专供殡仪车通行。
第4.1.4条停车场设计除宜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做好交通组织。
2.在停车场出入最方便的地段,应设残疾人的停车车位并设醒目的“无障碍标志”。
3.部车辆应单独设置停车场。
第4.1.5条殡仪馆入口附近宜设馆前广场。
4.2室外环境设计
第4.2.1条室外环境设计应包括公共活动场地、道路和绿化等设计。
第4.2.2条室外环境设计宜根据用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各功能区的特点,对景观、植物配置及山石水面等作出综合设计。
第4.2.3条道路设计应根据建筑布局和周围环境条件,选择方便、安全的方案,并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
第4.2.4条各功能区均应设置醒目标志。
第5章建筑设计
5.1一般规定
第5.1.1条殡仪馆建筑设计应根据规模和功能,配置业务、殡仪、火化、骨灰寄存、办公和辅助用房。
第5.1.2条各类用房应按殡仪流程布局,做到功能明确、流程便捷。
第5.1.3条有供暖和中央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
第5.1.4条
各用房采光标准表5.1.4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Aw/Af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Aw/Af
骨灰寄存用房
1/6
火化间
1/7
悼念厅
1/7
遗体处置用房
1/6
注:
Aw为直接采光的侧窗采光口面积,Af为地板面积。
第5.1.5条殡仪馆各用房应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各用房地面面积的1/20。
第5.1.6条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和骨灰寄存用房等宜分别设置竖向通风道及与其配套的排风装置。
5.2业务区用房
第5.2.1条业务区用房通常由业务、丧葬用品销售、挽联书写和洗手间等房间组成。
第5.2.2条业务厅宜设置咨询处、业务洽谈处、收款处和休息处,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业务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0m2
2.业务厅各业务洽谈处或业务洽谈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m2。
3.休息处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2。
4.为办公自动化预留条件。
5.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5.2.3条丧葬用品销售处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5.3殡仪区用房
第5.3.1条殡仪区用房应根据殡仪馆的使用要求和丧葬习俗设置,并宜包括悼念厅、音响室、休息室、遗体接收间、遗体处置用房、更衣室、殡仪车库和洗手间等。
第5.3.2条悼念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悼念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2m2
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3.悼念厅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第5.3.3条音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第5.3.4条遗体接收间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4.0m,其入口处应设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和雨棚。
第5.3.5条遗体运送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0m。
第5.3.6条遗体处置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用房应设通风口。
2.各功能用房的门宽度不应小于1.4m,且不应设门槛。
3.各功能用房宜设准备间。
4.冷藏室应根据冷藏设备的规格、冷藏量和操作空间进行设计。
5.消毒室、防腐室和整容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宜小于18m2
6.防腐室、整容室与冷藏室宜设门相通
第5.3.7条殡仪馆如需单独设置解剖室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第5.3.8条汽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JGJ100)的有关规定,殡仪车库与其他车库应分开设置。
5.4火化区用房
第5.4.1条火化区用房应包括遗体停放间、火化间、火化工休息室、更衣室、配电室、风机室、工具室、骨灰整理室、取灰室和洗手间等。
第5.4.2条火化间的平面布置应按火化设备的数量和规格分前后厅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前厅净宽不宜小于8.0m。
2.后厅净宽不宜小于7.0m。
3.火化机与侧墙净距不宜小于1.5m。
4.火化间净高不应低于7.0m。
5.烟道应按照火化设备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6.烟囱的断面壁应保证排烟通畅,并应防止产生阻滞、涡流、串烟、漏气和倒灌现象。
第5.4.3条风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火化设备要求确定。
第5.4.4条遗体停放间使用面积应按每具遗体占地2.5m2确定。
宜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5.4.5条骨灰整理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m2。
5.5骨灰寄存区用房
第5.5.1条骨灰寄存区用房应包括骨灰寄存用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和洗手间等。
第5.5.2条骨灰寄存用房应根据骨灰寄存容量、骨灰寄存架的材质及排列方式等确定。
第5.5.3条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第5.5.4条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m。
第5.5.5条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应设在骨灰寄存区的入口处,并为自动化办公提供条件。
第5.5.6条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6章防护
6.1卫生防护
第6.1.1条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第6.1.2条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与其他建筑之间应设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宜绿化。
第6.1.3条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第6.1.4条遗体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各用房的洗池和操作台应阻燃、耐腐蚀、易冲洗。
第6.1.5条火化间的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13801)中有关规定。
第6.1.6条火化机的引风机和鼓风机等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应设消声减振装置,风机室的四壁和顶棚应作吸声处理。
第6.1.7条火化区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第6.1.8条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的墙面、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洗。
第6.1.9条
各用房最大允许噪声级(dB)表6.1.9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
休息室
50
悼念厅
55
业务办公室
50
第6.1.10条悼念厅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为:
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第6.1.11条业务厅及馆走廊的顶棚应作吸声处理。
顶棚的吸声系数宜为0.3~0.4。
第6.1.12条火化间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13801)的有关规定。
6.2骨灰寄存防护
第6.2.1条骨灰寄存防护应包括外围结构防水、隔热,室温度控制,骨灰盒防潮、防直射光照、防尘、防虫、防鼠、防盗等。
第6.2.2条骨灰寄存室应防止地面返潮。
第6.2.3条骨灰寄存室地面应坚实耐磨,墙面和顶棚应表面光洁。
其窗扇应采取防尘和密闭措施。
第6.2.4条骨灰寄存室地面应坚实耐磨,墙面和顶棚应表面光洁其窗扇应采取防尘和密闭措施。
第6.2.5条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第7章防火设计
7.1一般规定
第7.1.1条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7.1.2条殡仪馆建筑的防火分区应依据建筑功能合理划分。
第7.1.3条悼念用房应设消防水龙、水喉等设施。
第7.1.4条殡仪馆建筑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J140)的规定。
第7.1.5条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置,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室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宜超过20.0m。
第7.1.6条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每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
但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8m。
第7.1.7条悼念厅的疏散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和踏步。
第7.1.8条室外应设消火栓灭火系统。
第7.1.9条殡仪馆建筑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50222)的有关规定。
7.2骨灰寄存区
第7.2.1条骨灰寄存用房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中的储存物品类型丙类第2项划分。
第7.2.2条骨灰寄存用房不得采用水灭火设施,应按规模在明显位置设气体或干粉灭火设施,并设火灾探测器。
第7.2.3条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m2;当建筑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m2;当建筑高度大于24.0m时,每层不应大于300m2。
第7.2.4条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第7.2.5条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第7.2.6条骨灰寄存用房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骨灰寄存室防火门应向外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m,且不应设置门槛。
第7.2.7条骨灰寄存室通道不应设置踏步。
第7.2.8条骨灰寄存楼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的带形窗不应跨越相邻防火分区。
第7.2.9条骨灰寄存室的寄存架应采用阻燃材料。
第7.2.10条骨灰寄存室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燃材料。
第7.2.11条骨灰寄存用房与祭悼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0m。
7.3火化区
第7.3.1条火化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中丁类设防的规定。
第7.3.2条火化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第7.3.3条油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的规定,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7.3.4条火化间储油箱与火化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的有关规定。
第7.3.5条采用燃气式火化设备的火化间在建筑物外应设置气源紧急切断阀。
第8章建筑设备
8.1一般规定
第8.1.1条管网系统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
第8.1.2条殡仪馆各用房的建筑设备应选低噪声、节能、节水型并应进行整体综合设计。
管线宜集中隐蔽、暗设。
8.2给水、排水
第8.2.1条殡仪馆建筑应设给水、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
第8.2.2条
生活用水量表8.2.2
用水房间名称
单位
生活用水定额(最高日)(L)
小时变化系数
业务区、殡仪区和火化区用房
每人每班
60(其中热水30)
2.0~2.5
职工食堂
每人每次
15
1.5~2.0
办公用房
每人每班
60
2.0~2.5
浴池
每人每次
170(其中热水110)
2.0
办公区(饮用水)
每人每班
2
1.5
殡仪区(饮用水)
每人每次
0.3
1.0
注:
上述生活用水量中,热水水温为60℃,饮水水温为100℃
第8.2.3条殡仪馆建筑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第8.2.4条遗体处置用房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第8.2.5条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第8.2.6条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应采用防腐蚀排水管道,排水管径不应小于75mm。
上述用房均应设置地漏。
第8.2.7条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等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GBJ48)的规定。
第8.2.8条殡仪馆绿地应设洒水栓。
8.3采暖、通风、空调
第8.3.1条采暖地区殡仪馆的建筑供暖宜利用当地城镇集中供热系统。
因条件限制无法利用城镇集中供热时,应采用单独的供暖系统。
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和行政办公区宜设置可单独调控的供暖系统。
第8.3.2条骨灰寄存用房不应设采暖装置。
第8.3.3条
采暖室计算温度表8.3.3
房间名称
室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室计算温度(℃)
火化间
10
取灰室
16
遗体处置用房
16
冷藏室
5
第8.3.4条
换气次数表8.3.4
序号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次/h)
序号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次/h)
1
消毒室
8
6
悼念厅
6
2
防腐室
8
7
休息室
4
3
整容室
8
8
火化间
8
4
解剖室
8
9
骨灰寄存室
3
5
冷藏室
6
第8.3.5条火化机烟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殡仪馆最大风频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
2.应符合火化设备要求。
3.烟囱应留有烟道污染物排放测试孔,孔径尺寸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13801)的有关规定。
第8.3.6条殡仪馆各区用房可根据需要,按不同功能分系统设置空调,而不同功能区的空调可按需集中设置。
第8.3.7条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当采用空调时,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第8.3.8条空调房间的夏季室计算温度宜为25~26℃,相对湿度宜为60%~65%。
第8.3.9条骨灰寄存室相对湿度不宜大于60%。
8.4电气、照明
第8.4.1条殡仪馆电气负荷不宜低于二级。
当无条件二路供电时,其殡仪区用房和火化间应设备用电源。
第8.4.2条殡仪馆应按不同用电场所划分回路。
第8.4.3条悼念厅应配置告别棺专用局部定向照明。
第8.4.4条业务办公台、收款台以及骨灰整理室、遗体处置用房的操作台应设局部照明设备,其照度值不应低于150lx。
第8.4.5条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紧急疏散照明,其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重要地段宜设置应急照明灯,照明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8.4.6条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殡仪区、火化区和骨灰寄存区用房等均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8.4.7条
各用房照度标准表8.4.7
房间名称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悼念厅
地面
100
150
200
休息室
地面
75
100
150
防腐室、整容室、解剖室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消毒室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火化间
地面
100
150
200
骨灰整理室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骨灰寄存室
地面
100
200
300
停尸间
地面
50
75
100
第8.4.8条殡仪馆应设有防雷保护设施。
骨灰寄存用房应为二类防雷建筑。
第8.4.9条业务厅、悼念厅和骨灰寄存室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广播音响设施。
第8.4.10条殡仪馆应配备通讯设施。
第8.4.11条骨灰寄存室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穿金属管或采用护套为阻燃材料的铜芯电缆配线,并单独设置回路控制开关。
第8.4.12条殡仪馆宜对计算机系统、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综合布线,暗管敷设。
第8.4.13条骨灰寄存用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8.4.14条殡仪馆宜设置自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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