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爆破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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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爆破工
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爆破工
一、主要危险源
1.雷管和炸药混装混运。
2.雷管与炸药储存、运送间距不符合规定。
3.火工品装卸时受到撞击。
4.雷管未按规定扭结短路,雷管与导电体接触。
5.没有按规定清退火工品,私藏火工品。
6.爆破材料不合格。
7.缓爆、拒爆检查、处理不当。
8.爆破后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
9.炮眼深度、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装药量过大,装药时用力过猛。
10.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放炮制”、“自联自放”等爆破管理制度。
11.未按规定严格设置警戒,人员误入警戒区或警戒区有人,警戒距离过短。
12.爆破后危岩悬矸未及时处理。
1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在瓦斯超限、煤尘堆积飞扬等隐患下进行爆破作业。
14.爆破前未对爆破地点的设备、设施、电缆等进行妥善保护。
二、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从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
第2条爆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押、运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爆破工作。
三、上岗条件
第3条井下爆破工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及爆破器材的性能,了解《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第5条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爆破材料、爆破操作的有关规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规定,熟悉爆破材料性能,掌握作业规程中有关爆破的相关规定。
3.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破的知识。
4.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四、安全规定
第6条作业前必须进行本岗位危险源辨识,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手指口述”。
第7条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换行]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8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执行矿相关签批制度。
第9条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第10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同种类的炸药不得混用。
第11条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12条所有电雷管在入井前必须经导通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13条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及其它非专用运输设备运送爆破材料。
第14条爆破材料库和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15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它办法,可采用爆破办法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五、操作准备
第16条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17条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发爆器要完好,指示灯显示正常,电量充足;禁止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8条领取并检查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双线铜芯绝缘线。
2.爆破母线的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六、操作顺序
第19条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
领取工具→领取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处理炮眼、检查瓦斯→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发出爆破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七、正常操作
(一)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第20条按需要量,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和报送《领、发、清退炸药、雷管工作指示单》,爆破工凭资格证和传递单到指定地点领取所需爆破材料,由矿专门火工品押运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21条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严禁穿化纤衣服。
2.爆破材料必须放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上、下井时,不得乘坐架空乘人器,不得与其他人员同趁一辆车。
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入井,不得与其他人员同行,不得接触导电体。
5.人工运送爆破材料时,在巷道内行走,两人要保持10m以上的距离,不得在途中嬉戏和逗留;大巷行走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坚持走人行道,不得随意横穿巷道。
6.禁止将爆破材料乱扔乱放,防止其发生冲撞、摩擦,避免其与电缆、电线及金属导体接触。
7.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爆破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逗留。
第22条一人一次背送的爆破材料量不得超过30kg。
第23条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爆破材料箱内。
1.爆破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
[换行]2.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炸药箱和雷管箱要要保持20m以上的间距,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
3.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破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破材料箱上。
4.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第24条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
第25条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26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导电体和电器设备的地点进行。
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必须按现场实际炮眼数量确定。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避免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装配时应将脚线扭结处与雷管同时握在手中,不得让脚线随意甩动。
3.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人,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将电雷管全部插人药卷内,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
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5.每个药卷内只允许插放一个电雷管。
6.装配好的起爆药卷要整齐摆放在爆破材料箱内或其附近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要点清数量,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7.过剩的起爆药卷要将雷管拆除,炸药、雷管分别存放,严禁将起爆药卷与其它炸药或雷管混放。
(三)装药
第27条装药前,验孔、检查瓦斯及支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爆破工在装药前,应用炮棍插人炮眼,检验每一个炮眼的角度、深度及眼内的情况,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和岩粉,不符合规定的炮眼必须废掉不得装药。
3.对装药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
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得装药。
4.爆破前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5.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及支护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爆破前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m范围内的支护进行加固,否则不得爆破。
第28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和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护不完好时。
2.爆破地点20m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矿车、机电设备,以及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3.爆破地点20m以内,煤尘堆集、飞扬,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l%,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5.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第29条装药程序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工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
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中规定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轻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的炮棍将药卷轻轻推人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彼此密接,不得冲撞或捣实。
3.有水的炮眼,必须使用抗水型炸药。
第30条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31条按规定起爆方式装药。
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
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先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不得将起爆药卷夹在其它药卷中间。
(四)封泥
第32条封泥应使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装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规定:
1.装填封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
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mm的炮泥,然后按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粘土炮泥,达到规定封泥长度。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
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33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换行]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条件下。
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的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
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五)连线
第34条连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连线方式进行连线。
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操作人员协助爆破工进行。
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35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敷设。
1.爆破母线的规格质量、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用后盘收,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成短路。
(六)爆破及爆破后检查处理
第36条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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