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实创新优化形象开创人事工作新局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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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创新优化形象开创人事工作新局面
务实创新优化形象开创人事工作新局面
务实创新优化形象开创人事工作新局面
文章标题:
务实创新优化形象开创人事工作新局面
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着力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于人才这个第一资源,服务于稳定这个第一职责,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体制保证,这是新形势对人事编制工作的根本要求。
因此,人事编制工作必须务实创新,人事编制部门必须优化形象。
务实创新是工作要求,是工作目标;优化形象是作风规范,是工作保证。
务实创新需要优化形象,优化形象促进务实创新。
务实是创新的基础,创新是务实的动力,离开务实,创新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离开创新,务实的水平就难以提高,工作就缺乏生机与活力。
优化形象,就是要心平气和,提高服务水平;深入实际,提高服务能力;树好形象,提高服务质量。
务实创新,优化形象,就要坚持学习,提高素质。
人事编制部门是“”、“人才之家”,人事编制干部必须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能力、一种追求、一种境界。
通过学习,具备务实创新和优化形象所必需的宽领域、厚基础的能力素质结构,做到“六熟六能六有六提高”,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熟悉人事编制工作的法规制度,熟悉本职工作程序,熟悉基层情况,熟悉市场经济等知识;能调查研究,能总结经验,能拟写材料,能识别人才,能指导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能独当一面地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干工作有目标,有思路,有方法,有见解,有典型,有魄力;注重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政策运用能力、思想政治工作能力、人事编制业务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因此,人事编制干部应该从更好地推动事业发展、促进个人成长的高度,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埋头苦学,博采多取。
坚持学法律政策,学理论业务,学经济知识,学管理科学,学礼仪常识,学实践经验,学深悟透,精益求精,并在创造性运用和转化为各种能力上下功夫。
务实创新,优化形象,就要解放思想,真抓实干。
目前,全国人事编制工作正由传统的人事管理向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转变,人事编制改革正由单向改革向综合配套改革转轨,工作方式正由管理国家干部向服务于各类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拓展。
因此,作为人事编制干部,必须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解放思想为先导,在真抓实干中加快人事编制工作改革的步伐。
要高点定位,拓宽视野,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高度来谋划工作,研究政策,思考问题;要敢想敢干,大胆开拓,从整合人才资源、选好人才、管好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等方面寻思路、找突破、觅亮点;要立足实际,实事求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水平;要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始终以全新的思想观念,科学的思维方法,有效的工作举措,促进人事编制部门的管理水平和群众的满意程度实现新的突破,推动全市人事编制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务实创新,优化形象,就要坚持原则,热情服务。
人事编制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严肃的政策性,坚持原则是对人事编制干部的一条重要的工作要求。
坚持原则应该体现在:
识别、选拔人才要把握标准不降低,公务员的登记、招录和管理要坚持条件不放松,机构编制管理要履行程序不变通,各类招录、考评、安置等热点工作要公正公平不出错。
同时,人事编制工作又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和广泛的群众性,因此,热情服务应该成为每位人事编制干部基本的工作理念和行为准则。
这就要求对待服务对象态度和蔼,热情礼貌,雷厉风行,能办即办。
坚持原则和热情服务,对于开创人事编制工作新局面、树立人事编制干部新形象而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
作为人事编制干部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热情服务;既要避免擅自降低标准、变通程序的现象,又要力戒态度冷漠、推诿拖拉,甚至有意刁难群众的现象,始终用公道正派的实际行动打造务实、高效、廉洁、和谐、为民的人事编制部门好形象。
务实创新,优化形象,就要转变作风,勤于调研。
调查研究是深入实际、掌握情况、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
人事编制干部应该在思想上创新,在行动上务实,在作风上转变,养成勤走、勤看、勤思、勤干的“四勤”工作方法,突破工作重点,创造工作业绩。
勤走,就是要勤深入基层了解公务员队伍的现状,勤深入一线掌握专业技术人才和乡土人才的创业需求,勤深入群众宣传大中专学生的就业政策和方向,勤深入典型单位指导人事制度改革平稳运作。
勤看,就是要通过调研,善于发现亮点,及时总结推广;善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善于抓住当前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有利契机,善于寻找当前公务员法学习贯彻的最佳途径,善于探索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善于总结机构编制管理的好经验。
勤思,就是考虑问题要学会辩证思维,谋划工作要勤于超前思考,待人处事要乐于换位思考。
勤干,就是通过调研,能够把上级的精神与当地的实际创造性地结合起来,把人事编制工作务实和创新突破有机结合起来,把人事编制干部内强素质和外树形象结合起来。
务实创新,优化形象,就要凝
心聚力,注重团结。
谋划人事编制工作,始终要着眼于整体推进上水平,突出重点创特色,选准亮点求突破。
这不但需要人事编制干部潜下心、扑下身子深入调研,真抓实干,而且需要密切协作,加强联系,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形成合力,突破难点。
今年是实施公务员法的第一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进一步唱响“人才强市战略”、推出农村基层人才振兴计划的起步之年,人事编制工作面临的大课题多,面临的发展机遇多,面临的工作挑战多。
团结出战斗力,团结出经验,团结出特色。
只有凝心聚力,集中精力,认真研究和把握人事编制工作的内在规律,科学分析突破瓶颈的对策与方法,探索出富有特色和推广价值的好经验、好做法,全力打造人力高地,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升编制管理水平,才能在渭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乐章中,奏响属于人事编制干部的旋律,在全省、全国人事编制工作发展的天地中,创造出属于渭南的一片苑囿。
务实创新,优化形象,就要端正党风,廉洁自律。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人事编制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三个环节至关重要:
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完善廉政制度,构建惩防体系;强化监督查处,加大治本力度。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就要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严肃各项人事编制工作纪律,引导教育每位人事编制干部牢固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进而在人事编制部门营造工作求创新、干部求进取的氛围,树立办事讲效率、管理讲规范的风气,养成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品行,铸就团结协作、敬业奉献的境界。
在人事编制干部中形成“学为先,干为本,廉为要,和为贵,勤为基,庸为耻,心为静”的共识,实现人事编制工作让党委放心、政府满意、群众称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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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处罚是国家海事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惩戒的一种行政行为,它是国家海事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和必不可少的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经营,今后不再出现同一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海事行政管理秩序。
其本身具有强制力、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
因此,海事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处罚原则、程序与适用原则,做到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海事处的执法人员,现结合自己的学习和工作体会,就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把握好的几个环节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海事行政处罚的本质与原则
海事行政处罚如同其他行政处罚一样,其本质就是合法地使违法船舶、船员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损失。
例如罚款,就是合法地使违法人的财产权受到损失。
或者说,使违法人承担一项新的义务,罚款就是使违法人承担金钱给付的义务。
由于后一义务是因违法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而引起的,因而可称之为新的义务。
海事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促使行政法上义务的实现,而是通过处罚造成违法者精神、自由和经济利益受到限制或损害的后果。
从而使违法者吸取教训,杜绝重犯。
因此,可以说,处罚施于违法者的不利后果,应大于违法行为对社会或个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否则将难以达到处罚的目的。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海事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即海事行政机关本身,同样也涉及权利义务问题。
对违法船舶、船员等予以处罚是海事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同时又是海事行政机关的一种义务和责任。
因此,海事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船舶、船员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不能“置之不理”,否则就构成行政失职,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海事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基本法律原则:
一是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处罚程序,没有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是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决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开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及结果,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开放、以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也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是以行政相对人违反国家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环境保护等海事法律法规为前提的,其目的是为了惩戒和纠正违法行为,预防类似及其他违法行为地再次发生。
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惩戒、教育并重。
四是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是以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等为法律救济途径的。
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上述权利。
二、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把握好的几个环节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涉及到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和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和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等十一大类别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直接关系到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不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海事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8号令)的规定,笔者认为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1、适用法律法规要准确。
在法律法规适用上,不仅法律法规的名称、执法主体及条款项要准确,而且应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这是因为新法往往更能体现立法者对现实生活、社会现象的把握、定性、调整的立法意图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理念,体现行政管理与时俱进的科学性,也有利于海事行政相对人对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处罚方式与责任形式的接受与认识,避免出现使用过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逆反心理,导致降低行政效率与增加行政成本负担。
二是坚持对行政相对人处罚程度较轻的形式优于处罚程度较重的形式的原则。
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只是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具有教育、惩戒两重性的手段,处罚不是目的,令行政相对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不是目的。
站在受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而言,受到行政处罚本身已是一种不利的后果。
所以,刻意地加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负担并不见得是绝对必要的。
而站在行政处罚主体的角度而言,有意识、有选择地适用制裁后果较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将无疑更能体现行政执法、行政法治中“寓情于治”的成熟管理技巧,将会有利于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接受与理解,从而有助行政管理的顺畅运行与整体行政效率的提高。
三是海事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当事人进行告知教育,使其了解自己的行为对水上交通安全及其他社会关系造成的多种危害与在法律上的多种不利后果,从而在今后的行为中能引起应有的注意,不致再违反他法而再受他种处罚。
四是注意界定“一事不再罚原则”。
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就是对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但对“一事”的理解不尽相同,较窄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为“一事”;较宽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也算“一事”。
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专横武断的重要原则,应当在行政处罚法中占有一席之地。
至于“一事”的范围如何界定,必须考虑目前处罚机关职权交叉重叠的现状,在对此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慎重考虑,恰当地界定“一事”法律范围,避免出现重复处罚或不作为现象。
2、调查取证要合法。
首先,海事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集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事法律法规的所有证据资料,必须在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收集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当事人”补充收集的证据资料无效。
其次,海事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集违法证据,必须采用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调查或检查,或者即使收集到证据资料,也是不合法和无效的。
同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再次,当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海事法律法规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应及时报请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按规定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3、证据资料要充分。
证据是依法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否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一切客观事实,以及对正确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具有意义的其他情节的事实材料,也是正确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证据的证明力出现偏差,将对立案、处罚的实施等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处罚力度不够,有悖于8号令的立法初衷。
同时亦可能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理由和海事部门败诉的潜在隐患。
因此,海事执法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证据及其质量,在调查取证中,要克服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确保证据充分。
所谓充分,就是海事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资料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而且要做到确凿,即证据资料应合乎下列基本要求:
当事人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发生的日期、地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资料的名称、编号和内容等都反映在书面资料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要内容摘录清楚、准确无误;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和页数清楚完整,当事人相关资料和违法行为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复印件齐全;每份证据资料上都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及手印,证明是从当事人处取得的文字说明;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签名及填制有关记录的日期、海事行政机关签章及日期等齐全。
通过充分的证据资料来清楚准确地反映和证明事实的真相。
4、违法所得认定要准确。
8号令中对具体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作了明确的规定,依照有无违法所得,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有违法所得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无违法所得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8号令中共有26条涉及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否违法所得问题,其范围包括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和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和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等九大类别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所包含的具体种类则更多,同时还涉及到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不同的当事人。
因而当事人违法所得认定也就成了海事行政处罚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同时因涉及的具体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各异,违法当事人不同,违法情形复杂多样,证据难以取得,所以当事人违法所得认定也是一个不易把握的难点问题。
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通过从事超出法律允许范围包括违法的营利活动,并对社会带来一定危害的行为,从而所获得的全部经济收益,而且收益应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联系到海上的经营活动,某一具体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应当是本次海事违法活动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此项收益具有不可分性,应当概括为本次经营活动所能带来的全部收益。
笔者认为,营运船舶因违反海事管理法规如船舶、船员配备及装载等不符合规定而开航所获得的运费等收入,转让、出卖有关证书所得收入,以及与其本次违法行为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其他所有收入,均可认定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违法所得。
对自然人当事人个人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客观和实事求是,若有证据证明其本人从上述违法所得中获得了部分收益或有其他违法收入,则可将此部分认定为其本人的违法所得,如将船员未按规定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所获得的工资收入认定为本人违法所得是准确的。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结合个案实际综合分析,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收入,不能一概而论。
5、处罚种类要有效。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第(七)的规定,《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为:
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撤消船舶检验资格;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没收船舶登记证书;扣留船员职务证书;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船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事行政处罚。
因此海事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海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也必须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裁量。
6、告知程序要到位。
《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因此,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必须到位,即要做到“三要”:
一要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方面的权利;二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海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三要履行送达程序。
能当面送达当事人的应派专人送达,不能当面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都应当制作书面“送达回证”,并在上面载明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送达文书名称、被送达人、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备注等事项,避免当事人提出告知程序不合法、不到位等问题。
7、处罚文书要规范。
制作海事行政处罚文书,是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一是格式要规范,即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海事行政处罚文书;二是填写要完整,海事行政处罚文书中不能有空、漏之处,并应使用全称;三是内容要准确,所有文书内容包括用字用词、不同文书的时间顺序均要准确无误;四是文书要齐全,即应分别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事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不同文书,应有的文书不能缺少。
8、听证程序要规范。
海事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和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掌握好以下几点:
海事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由有关海事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证会应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会记录应经当事人审核和签字或盖章,并制作听证会报告。
未按当事人的要求和听证程序组织听证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总之,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必须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和执法能力,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对处罚程序方面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确保海事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法、合理。
渔船在近海搜救中的作用
文章标题:
渔船在近海搜救中的作用
一、渔船在海上搜救中的作用
20xx年10月28日,“通惠”在由旅顺开往龙口途中,在大钦岛西发生爆炸,在接到船舶遇险报告后,北长山VTS立即协调各方面救助力量,共有5艘货船、1艘客船、2艘渔船参加搜救,在搜救行动中,海面风力7-8级,阵风9级,大浪大涌。
经过紧张救援,5人获救,30多人失踪,其中渔船救起4人,客船救起1人。
20xx年2月22日1425时,“辽旅渡7”由旅顺开往龙口途中,在38°13′.7N/120°34′.7E处车辆翻倾,船舶左倾30度,当时的天气状况是北风7级,中到大浪,中到大涌,能见度约3海里,气象情况比较恶劣,险情十分紧急,自救困难,请求派船援助。
接到险情报告后,北长山VTS立即启动“海事应急反应预案”,协调各方面救助力量,1540“鲁长渔3045”到达搜救现场,经过紧张救援,到2030时整个搜救工作的结束,遇险人员81人全部救起,其中4人死亡,6人受伤。
“鲁长渔3045”、“鲁长渔3046”共救助人员有50多人。
在以上两起搜救案例中,渔船在一个小时左右后到达现场,搜救人员占救助人数的80左右,反映出渔船在近海搜救行动中具有反应时间快、救助成功率高的能力和作用。
二、原因分析
1、渔船特点
1)船舶旋回性较好
在救助落水人员时,船舶要靠近落水人员,要保证船舶的旋回性,因此船舶的旋回性对搜救的影响较大。
船舶旋回性与旋回初径密切相关。
影响旋回初径的因素有方型系数、水线下侧面形状、舵角、船速、舵面积和纵倾等。
在救助落水人员时,大马力渔船船速大约10节左右,与货船船速相差不大,用舵大约相同,因此在搜救时影响旋回初径的因素主要是方型系数、水线下侧面形状、舵面积和纵倾。
方型系数和水面下侧面形状渔船较货船为佳;若尾倾增加1%L(船长),旋回初径增加10%左右,渔船出海救助时,基本没有纵倾,而货船在航行途中,一般保持尾倾;根据实验确定,舵面积的最佳值,对于单浆货船约为满载水下侧面积的1/40-1/50左右,拖船为1/20-1/25,渔船、军舰一般偏高些,而大型油船仅为1/60-1/75。
因此渔船的旋回性较货船高。
2)干舷低
人员落水后,与风浪搏斗,体力消耗较大,一般货船救援时,因货船干舷较高,落水人员没有足够体力登船。
渔船干舷较低,落水人员登船比较方便,救援人员也能够采取各种措施,救助落水人员。
2、风浪因素
渤海海区的风具有明显的季风特征,冬季盛行偏北风,以西北风为主,风向稳定,风力较强;夏季盛行偏南风,风向不很稳定,风力较弱。
大风指6级以上的风,是黄渤海区主要灾害性天气之一。
8级以上大风日数年平均可达60天左右,6级以上大风日数平均在100天左右。
四季都有出现,而以冬季强度最大,春季次数最多。
北向和南向大风较多,偏东大风有时出现。
冬季大风多而稳定,持续时间也长。
春季偏南和偏北大风相互交替出现,周期性明显,一般为6-8级,持续时间不长。
渤海海峡和山东半岛的成山角附近,为有名的大风地带,在同一天气系统的影响下,风力比其他地区大1-2级。
波浪包括风浪和涌浪,是指在风直接作用下,海面所产生的波动。
渤海海区的波浪,主要受季风控制,因而在太平洋的波浪系统中,有其独特的分布与变化。
总的来说,冬季较大,夏季较小;风浪为主,涌浪次之;浪的波长和周期较短。
整个黄渤海区五级以上的大浪,在冬季多由寒潮造成,夏季多由台风所造成,春季多由气旋波所造成。
从地理分布看,庙岛群岛西北海域和成山角以东,以及济州岛西北海域,都是冬季北向浪较大的海区。
3、人员特性
渔船的船员基本为当地渔民,其他为外来民工,长期在本地出海打鱼,对当地的水文气象比较熟悉。
搜救时,了解当地的风流特点,能够及时准确的发现遇难人员;同时,他们长期出海,在恶劣海况下工作,相对来说,对大风浪天气比较适应。
另外,渔民在生活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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